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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政策

时间:2018-05-15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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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政策 第一篇_廉租房制度和我国的基本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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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廉租房制度发展和建设情况、存在问题

1廉租房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虽然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由于城市土地资源有限,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不足以及缺乏其他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面临着许多困难。

1.政府住房保障职责缺位。

2.低收入者缺乏住房保障。

按照各地现行住房保障制度,最低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廉租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但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即使是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许多低收入家庭因支付能力不足仍然买不起。并且在全国大中城市里,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比起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职工,他们的收入普遍更低,居住条件更差,更应享受住房保障,但现行住房保障制度却将他们排斥在外。

3.土地与资金形成瓶颈。

廉租房建设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二是资金,这二者构成了廉租房建设的瓶颈。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设的用地总量是确定的,为了降低成本,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必须是划拨而不是出让,但是如果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划拨多了,那么用于出让而获得财政资金的土地就会减少。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问题。政府面临着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项发展急需的资金,把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加快本地区的GDP增速,还是放弃这个利益,给老百姓无偿建房,同时又贴进去更多资金的两难处境。就资金而言,作为地方主要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地方政府注定会缺乏提供资金的动力,继而会造成房源难以为继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在现实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

4.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尚未完善。

廉租房保障对象即使在最严格的审批程序下获得廉租住房,也有可能冒着道德风险谋取利益并将其所得用于改善其基本生活条件。如何防范和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在满足保障目的的同时,又不至于使廉租房成为新的牟利工具,这是廉租房保障制度设计时应予考虑的重要内容。同时腾退机制是廉租住房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在一些城市的廉租住房腾退过程中,已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拒不腾退,廉租住房的退出机制很难得以实行,造成年度复核流于形式

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配套政策不完善,缺乏长远规划

虽然廉租房制度建设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有了近期的发展目标,但是配套政策仍不完善,且缺乏长远规划。有好多政策也不明确,以至于地方政府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如何操作并不清晰。有关财政、税收、土地和金融政策,既是对困难群体实施保障政策的条件,也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这些配套政策对解决困难群体住房的支持力度有限。

(二)住房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至今还没有关于居民住宅的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原建设部颁布的于200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与全社会都来关心弱势群体住宅问题的目标是不相适应的。我国是法制国家,只有有法可依,才能使廉租房的资金、建设、使用等问题得以根本解决。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比较滞后,同时也缺乏明确的惩治措施。

(三)缺乏社会力量参与的激励机制

廉租住房不同于商品房,也不同于经济适用住房,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愿承建廉租住房。建设商品住房可以获得较高利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房价中除了可以记入1~3% 的管理费外,还可以记入3%的利润,可以实现保本微利;而廉租住房只能租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居住,其租金实行政府限价,租金标准较低,无法形成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因此,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经济效益和自身的承受能力出发,不愿从事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而且,由于相关部门在廉租房的计划审批、手续办理、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拖拉、掣肘,建房成本和风险大为增加,使开发商建设廉租房积极性受到影响。 此外,制度层面还存在我国实行分税制后产生的新问题。我国于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分税制”,其目的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在事权基础上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分设中央、地方两套税务体系进行征管,并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来调节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以达到资源最优配置。实施分税制以后,中央增强了财力及加强了对地方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将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使用权划归地方,以激励地方的建设。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划分了税收比例,地方财权范围缩小,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表现政绩,只能靠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从而增加了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加之分税制以后,地方政府的体制改革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在这种环境下,必然出现对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忽视和实施的滞后。

(四)廉租对象覆盖面过于狭窄

据统计,2006年全国开工建设和收购廉租住房5.3万套,建筑面积293.68万平方米,仅完成计划的三分之一左右。另外,许多地方廉租房是老旧住房改造而

成的,目前仅有54.7万户居民入住廉租房,与国家2006年规划还有一定的差距。根据目前的规定和各地的做法,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难户家庭,即满足低保条件同时人均居住住房保障面积低于某一标准的家庭。这种比较狭窄的范围规定,在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初期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我国居民当前的居住情况看,这一保障范围无疑是十分狭窄的。另外,从目前社会弱势人群的定义所覆盖的范围来看,随着社会的转型,城市打工者、进城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收后的农民是一个不可忽略新的住房弱势群体。如果不对他们的住房问题给以充分的重视,将给城市的和谐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五)旺盛的需求与短缺的房源供给

从有关规定来看, 廉租房的房源主要是依靠旧有的公房,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却与当初设计的情况存有偏颇,房源缺乏已经成为制约推广廉租房保障的一个瓶颈。而且隐形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存在也使得部分房屋非法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造成廉租房的房源供给短缺,现实供给与迫切的需求之间存在有极大的矛盾。有的城市新建廉租房的数量仅是目前申请者住房需求数量的1%,甚至更低,远远不能满足目前的需求。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廉租房的供给主要由政府承担,企业并无直接的驱动力向廉租家庭提供住宅。此外,中介服务体系落后、社会缺乏公正意识、政策宣传不得力,也是影响廉租房供求矛盾加大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政策宣传也不够,使得一些拥有房源的房东,出于对廉租房保障政策的疑虑以及其他方面的担忧不愿意将房屋出租给廉租家庭。

(六)廉租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足够资金

我国实施住房保障的突出困难在于财政资金有限,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而且发展也不平衡,地方政府的保障能力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如建设部通报的145 个没有建立廉租房制度的,绝大多数都是贫困地区。同时,我们原来的财政体系中,关于社会保障一块重在保吃穿、保就业、保养老,原来没有把住房保障纳入财政预算的科目中,在财政运转上也还有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地方。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为70.8亿元。而该年仅前九个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就达到12902.4亿元。与众多需要政府提供廉租住宅的家庭急迫的住房需求来比,廉租资金的落实问题是目前廉租住房进展缓慢的又一个瓶颈。

(七)收入线难以划分,监督难度大

目前各地的廉租对象一般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而我国城镇中需要廉租房的住房困难户则不仅包括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还应包括那些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的住房困难户。随着廉租对象范围的逐步扩大,根据各地居民收入划分一个合理的收入线,并据此科学地确定廉租对象就变得日益紧迫。然而,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人申报机制,居民的“隐形”收入没有办法统计,因而划分居民收入线的基础将很薄弱,实施起来也非常困难。而且,即使在收入线划分以后,还存在监督成本过高的问题。因为“隐形”收入的存在导致监督居民的实际收入变得异常困难。

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制度建设不细致,只有大致的框架,缺乏程序性的引导性政策,导致地方政府在实施廉租房制度时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在资金筹措、保障方式、覆盖范围等很多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发展,使其规范化、细致化、程序化,避免在实施过程中走样。另外,廉租房建设涉及很多部门,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存在扯皮推委的现象,因而需要加强各部门的协

调机制,明确界定职能范围。从具体方面来看,廉租房制度有效与否关键在于其执行情况,政府还缺乏完善的反馈系统,监督系统等

四、改进廉租房制度的途径和对策

完善廉租房制度的对策。

住房保障制度尤其是廉租房制度建设在我国初步形成了包括财政投入、税费减免、信贷支持、土地供应等政策体系。各级政府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认识廉租房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分析和解决廉租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廉租房制度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的职能范围,充分发挥廉租房制度的积极作用。

1.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廉租房是一种福利房,政府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在这项工程中担当的角色是多重的。首先是廉租房产权的拥有者。政府是廉租房建设工程的建设方,是廉租房产权的拥有者。其次是建设资金的信用担保者。对投资资金而言,只有在安全性非常高的前提下,才可能以低利率的方式大规模地投入到廉租房的建设当中。第三是廉价土地的提供者。当前房价太高的一个成本性原因是政府提供的建设用地拍卖价太高。政府在提供廉租房建

设用地时必须以保障社会福利为主要目的,让利于民,这是有效控制单位建筑面积造价的基础性环节。第四是协调人。在廉租房建设过程中,政府要与投资主体之间协调好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政府要与租房者协调好房租,房租的高低应以建房的贷款利息和少许物业管理费为基准,政府应以重点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的造价为手段来降低房租。

2.拓宽廉租房建设资金融资渠道。

为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应当积极搭建融资平台,通过无偿划拨土地、银行信贷、公积金贷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廉租房建设顺利推进。政府必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保证一定的住房保障资金。廉租房拓宽融资渠道还可发行公债,公债是国家依据信用原则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方式。同时,还可以将廉租房开发贷款证券化。这样可以加强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转移和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不仅有利于防止银行不良贷款的再生,还可以使廉租房开发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从而达到拓宽廉租房融资渠道的目的。

3.增加廉租房建设和供给。

随着国家民生政策的不断深入,廉租房保障对象的范围也应随之不断扩大。必须根据各地居民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廉租房保障对象。对于那些在城市中凭一己之力买不起房而又无资格享受廉租房保障的所谓“夹心层”和来自农村贫困地区并在城市担当脏、累、差等工作的外来人员,政府不能将之排斥在廉租房保障对象之外。廉租房保障体系的设计要适当超前,逐渐扩大廉租房政策的覆盖面,逐步在新的环境下达到更高要求的“应保尽保”。

“十二五”规划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在一个十分重要和突出位置,未来五年将使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20%。也就是说,为了遏制当前过高的房价,为了解决国内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政府在未来五年里,计划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其中2011年建设1000万套,2012年建设1000万套,2013~2015

三年建设1600万套。

4.加强对廉租房的监督管理。

现阶段,在城镇廉租房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应在准入上确定一个资格标准,在轮候上建立科学的排序方式,并在廉租家庭不符合资格标准时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这既可在最大程度上提高住房资源的效用,又可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不公。廉租房制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享受廉租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以避免廉租房消费的“搭车现象”,确保有限的廉租房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

在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同时,要实施动态监管:一是依法签订住房保障租赁合同,合同期满要求续保的必须要经过重新审核,只有符合条件者方准予续签;二是严格审核住房保障的准入和退出对象,当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水平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将让其按期腾退保障性住房或停发住房租金补贴;三是住房保障及管理情况适时向公众公示。

通过政策审核制度和配套配租赁制度,使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出售出租更加公开、透明。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旋律。只有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协调各方,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才能使不同层次收入的居民都能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并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各级政府应该把积极推行廉租住房制度当做一项民心工程来抓,想方设法筹集资金,最大限度地多建设廉租住房,并逐步扩大廉租住房的覆盖面,最终让缺房而又买不起高价房的百姓都能为廉租房所覆盖,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国民的幸福指

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 从制度层面探讨廉租房制度建设

1. 完善配套政策及制度体系

第一,解决分税制实施以来中央及地方的体制矛盾,实行分层次的转移支付。一方面,由于经济结构、自然环境和人口状况等因素影响,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展能力存在极大差别。这就要求中央政府制定不同的针对廉租房建设的转移支付政策,重点加强对西部落后城市的财政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还应逐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财政支出的划分与事权是紧密联系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进行廉租房建设的能动性。

第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关财政、税收、土地和金融等方面的廉租房制度,让地方政府在进行廉租房建设的时候有章可循。如在资金筹集方面,应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联系,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每年按期拨付并规范使用。在资格审查方面,加强与当地民政局的联系,制定规范的申请家庭资格审查程序。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完善,为廉租房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加强廉租房的后期管理,完善退出机制。能住上廉租房的家庭,都属于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群体,他们交房租、水电费等都是有一定困难的,政府应当采取适当减免或补贴措施。此外,大部分家庭是交不起物业费的,政府应当采取一些措施,将小区里有能力的富余劳动力组织起来,参与物业管理和环境清扫工作。对参与工作的人员,应给与适当的报酬。由于政府在廉租房建设和管理上投入了很多资金和力量,在严格把好入住条件关后,更要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要建立廉租房居住退出办法,把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户及时迁出,把腾出的房子

廉租房政策 第二篇_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政策解读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廉租房政策】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同时废止。

解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十七大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写入“廉租房制度”,在重点关注教育、医疗问题的同时,也强调住房保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关心,更体现了对民生的关注和对民意的尊重。

12月1日,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将正式实施,这是为促进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统计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

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哪些特点?究竟新在哪里?

覆盖范围扩大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据建设部测算,目前全国仍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

截至2007年10月底,全国656个城市中,基本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办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同时提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

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该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多渠道增加资金和房源

据了解,2007年全国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超过2006年之前廉租住房资金总额。但要将廉租住房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每年的资金需求量很大。为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问题,《办法》提出了五条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是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用地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对廉租住房建设将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设成本。

对新建廉租住房,《办法》提出,其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并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保障公平物尽其用

为保证廉租住房真正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

同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廉租住房保障将实行轮候制。但对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将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而实物配租将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住房唯一的功能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因此,《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廉租房政策 第三篇_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

现实标准为准。

四、廉租房定义:

4.1.租赁住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 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4.2.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 金。

4.3.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

五、政府作用: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

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七、保障形式: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

八、监管方式: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九、相关条款释义:

9.1.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购房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停发租房补贴或由家庭按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9.2.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9.3.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 和不能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的家庭资产。

9.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9.5.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9.5.1.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9.5.2.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9.5.3.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9.5.4.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9.6.特殊家庭定义:

9.6.1.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9.6.2.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9.6.3.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

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9.6.4.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十、受助对象:

10.1.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

10.1.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我市每年规定的标准。

注:人均580元/月

10.1.3.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北京城六区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从原规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

【廉租房政策】

于697元(不含697元)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各远郊区县政府调整后的廉租住

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10年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月收入731元。

申请实物配租的条件: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0.2.1.连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两年及以上的家庭;

符合我市低保条件的家庭: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1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京

民社救发〔2010〕592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起,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430元上调为

480元。

10.2.2.家庭收入连续两年低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且成员中有55周岁(含)以上男性或50周岁(含)

以上女性;

10.2.3.家庭成员中有严重残疾人员;

10.2.4.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人员;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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