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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社保中心电话

时间:2018-05-14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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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社保中心电话 第一篇_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文件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海劳社险〔2008〕57号

关于调整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比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海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海政发〔2001〕141号)、《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08年社会保险费依法足额征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08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参保企业及职工,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1235元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

工资300%的按6150元确定,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统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月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2400元/月,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单位每月48元,个人每月24元。

二、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8%。

三、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雇工7人以下)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从2008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档:即284元/月、319元/月、355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00元/月(含4元补充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如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与上年度缴费档次不一致的,必须重新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四、因各种原因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应缴未缴的参保人员,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以前中断或应缴未缴的年限可以进行补缴。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均为574元/月。

五、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1773元/月,全年21271元。

六、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中断年限的标准为163.57元/月(企业)、181.30元/月(事业)、323.14元/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以上三个标准均包含4元补充医疗保险费; 补缴短缺年限的标准为99.26元/月(企业)、113.44元/月(机关事业)。

七、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请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参保单位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要抓紧时间,按要求申报缴费基数,着力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做到不瞒报、漏报。有关缴费基数、比例的申报和调整工作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

八、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如上级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主题词:社会保险 征缴 调整 通知 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海 宁 市 财 政 局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海宁社保中心电话 第二篇_上海市各区县社保中心地址电话一览

上海市各区县社保中心地址电话一览

房地产时报 2003年01月27日 16:30

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中山南路865号6楼63689900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山南路63673001

浦东新区社保中心浦东南路3993号50879091 徐汇区社保中心徐虹北路80号64864804

长宁区社保中心定西路1016号9F62512186(举报、投诉) 普陀区社保中心武宁路1032号62573913

闸北区社保中心沪太路711号56531268

虹口区社保中心曲阳路179号65085055

杨浦区社保中心江浦路736号55210395

黄浦区社保中心新永安路9号63112290

卢湾区社保中心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63041494 静安区社保中心武宁南路211号62312119

宝山区社保中心友谊支路238号56695040

闵行区社保中心莘北路385号64929265

嘉定区社保中心博乐路69号59522253

金山区社保中心朱泾镇健康路271号57313749 松江区社保中心人民北路荣东路口57716059

青浦区社保中心公园路200号69717054

南汇区社保中心惠南镇城西路61号58024030

奉贤区社保中心南桥路262号57414032

崇明县社保中心城桥镇人民路207号59620854

HAT - Highest Astronomic Tide 极端高天文潮位

MHWS - Mean High Water Springs 平均大潮高潮面

MHHW - Mean Higher High Water 平均高高潮位

MHWN - Mean High Water Neaps 平均小潮高潮面

MSL - Mean Sea Level 平均海平面

MLWN - Mean Low Water Neaps 平均小潮低潮面

MLLW - Mean Lower Low Water 平均低低潮位

MLWS - Mean Low Water Springs 平均大潮低潮面

LAT - Lowest Astronomic Tide 极端低天文潮位

Chat Datum = 0.00m高程基凖(85国家高程基凖) 海图基准面

Standard Datum = 标准基凖?

标准基准面

海宁社保中心电话 第三篇_海宁市基本医疗保险

海宁市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限制使用范围药品使用备案表

备案号:

注: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人血白蛋白注射液、人免疫球蛋白注射液、促进红细胞生成的药品、促进白细胞生成的药品、癌症放化疗辅助用药需填写本表; 2. 部分药品需按药品目录中限制支付范围的规定提供相关化验报告单等资料;3.本表由医院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定点医疗机构留存,一份报送社保中心备案。 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制)

海宁社保中心电话 第四篇_上海市各区县社保中心电话地址

上海市各区县社保中心地址电话一览

房地产时报 2003年01月27日 16:30

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中山南路865号6楼63689900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山南路63673001

浦东新区社保中心浦东南路3993号50879091

徐汇区社保中心徐虹北路80号64864804

长宁区社保中心定西路1016号9F62512186(举报、投诉) 普陀区社保中心武宁路1032号62573913

闸北区社保中心沪太路711号56531268

虹口区社保中心曲阳路179号65085055

杨浦区社保中心江浦路736号55210395

黄浦区社保中心新永安路9号63112290

卢湾区社保中心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63041494

静安区社保中心武宁南路211号62312119

宝山区社保中心友谊支路238号56695040

闵行区社保中心莘北路385号64929265

嘉定区社保中心博乐路69号59522253

金山区社保中心朱泾镇健康路271号57313749

松江区社保中心人民北路荣东路口57716059

青浦区社保中心公园路200号69717054

南汇区社保中心惠南镇城西路61号58024030 奉贤区社保中心南桥路262号57414032

崇明县社保中心城桥镇人民路207号59620854

下面是上海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及电话: *长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愚园路1320号3号楼32201374

*黄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延安东路300号4楼33134800

*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宁南路241号62312161

*闸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营路291号56906517

*虹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祥德路468号65753466

*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虹桥路432号64473891

*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普雄路35号5号楼32130062

*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南路100号63310336

*杨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路363号55214449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浦东南路3995号58744281

*闵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莘北路168号54958582

*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友谊支路61号56109853

*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金沙路28号59521934

*松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民北路90号57811419

*金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朱泾镇人民路275号57312274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园路200号A号69717592

*奉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桥镇科技路63号57420271

*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惠南镇跃进路14号58021175

*崇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城桥镇东门路178号59628469

海宁社保中心电话 第五篇_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若干问题

海宁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解答

一、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概述【海宁社保中心电话】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对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情况下 ,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而不能获得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使之能够继续享有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由国家通过立法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2、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有哪些内容

答: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大险种: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社会保险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社会保险有以下基本特征: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

济性;储蓄性。

4、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

答:十多年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为创建和谐海宁,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公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还存在着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多头管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统一、不同险种的参保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制约了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影响了参保企业及职工的积极性。为【海宁社保中心电话】

此,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出台了《海

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实行社会

保险费统一征缴。

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形势

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广大企业及职工的迫切要求,是社会保险费征

缴改革的必然方向,也是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发展趋

势。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后,将有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确实保障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助于提高政府科学决策的

质量,达到方便参保、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降低

管理运行成本的目的。社会保险费五费统一征缴管理和按工资总额

直接征缴将是简化征缴程序,降低征缴成本,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

盖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保

障职工基本权益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5、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后有哪些变化【海宁社保中心电话】

答:从2006年12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缴费单位缴

费基数和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相分离的征缴办法。

缴费单位按照单位上月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实际发生的工资

总额和各险种规定的征缴费率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月向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

缴的方式缴纳)。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相关险种规定的

缴费费率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首先由缴费单位申报到市社会保

【海宁社保中心电话】

障管理中心,由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核定后提交市地方税务机关按

月征收(若发生人员增减须按月及时填报参保人员增减表),职工个

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6、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法律依据

答: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

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

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7、我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政策依据

答:根据海宁市的实际,我市制订了《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

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9号)、《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

(海政办发[2006]178号)。

8、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适用范围

答:征缴范围为本市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7个人

以上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

9、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的实施步骤

答:2006年12月1日起,各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

实行全覆盖(全部用人单位都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

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

保险的参保比例为: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企业不得低于全部职

工人数的35%,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不得低于全部职工人

数的30%。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外来

务工人员人数的50%,以后逐年提高参保比例。

(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人数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

30%(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或35%(用工人数在500人以

下的企业)的(含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

30%或35%核定缴费;高于30%或35%参保比例的,按实际参保人数

申报缴费;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申报参保职工人数

低于本单位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人数50%的,按本单位全部外来务工

人员人数50%核定缴费,高于50%参保比例的,按实际参保人数申

报缴费。今后将逐年提高参保比例,达到应保尽保)。

10、对参保比例的理解

(1)缴费单位中本地职工必须参加五个险种(养老、医疗、失

业、工伤、生育),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的30%或

35%。若全部本地职工参加五项保险后,参保比例仍不到全部职工人

数的30%或35%的,由外来务工人员补足;若缴费单位中职工全部为

外来务工人员,则首先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按30%或35%的比例参加五

项保险,其余部分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工伤保险;若本

地职工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参保比例已超过全

部职工人数的30%或35%的,则按实征缴,不得参加单险种或某几个

险种;

(2)缴费单位中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本地籍参保职工选择参加五

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也可选择单独参加大病医疗

统筹和工伤保险(若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上,且外来务工人员人数超过70%的,则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外来务工人员的50%),无其他第三种参保办法;

(3)缴费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必须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不能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若缴费单位中无外来务工人员,则本单位全部职工统一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参加五个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5)缴费单位中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工伤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

的姓名和身份必须相一致;

(6)在本办法实施前参加社会保险(含参加一险、两险、三险、五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不分本地工或外来工)必须全部参加五个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7)本办法实施后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或原参保单位中新增的参保人员实行本地籍参保职工必须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本地籍参保职工选择参加五险,也可选择单独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和

工伤保险。

二、社会保险登记

1、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海宁市社会

海宁社保中心电话 第六篇_北京市各区县社保中心咨询电话

北京市各区县社保中心咨询电话

海宁社保中心电话 第七篇_浙江省海宁市大病医疗保险指南

保养工、农婚老知青可享受部分门诊医疗待遇。

1、报销比例与标准:在海宁市内定点医院就诊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20%,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500元。

2、结算管理办法:在海宁市内定点医院就诊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直接凭大病IC卡与定点医院刷卡结算。

六、规定病种

患有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期)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之一的参保人员,凭有关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家属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给《规定病种证》。其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结算年度末(6月底)凭医疗发票、病历、《规定病种证》、身份证、《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或大病IC卡等有关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七、下列医疗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

1、《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按规定就医及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

3、未经办理转院手续到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4、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6、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工伤和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7、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8、市政府规定的属大病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八、目前海宁市大病医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海宁: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院、三院、四院、马桥卫生院、斜桥卫生院、许村卫生院、袁花卫生院、下桥卫生院、盐官卫生院、黄湾卫生院、周王庙卫生院、许巷卫生院、长安卫生院、海洲街道卫生院、新仓卫生院、沈士卫生院、谈桥卫生院、硖石街道卫生院、双山卫生院、狮岭卫生院、富春骨伤医院等。

嘉兴:嘉兴一院、嘉兴二院、省武警总队嘉兴医院、嘉兴康慈医院、省荣军医院、嘉兴中医院、嘉兴曙光中西医结合医院、嘉兴妇保医院等。

杭州: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医一院、浙医二院、省邵逸夫医院、省妇产科医院、解放军117医院、杭州一院、杭州六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杭州市中医院、浙江医院、省武警总队杭州医院、杭州红十字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等。

上海:中山医院、华山医院、长征医院、瑞金医院、长海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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