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经典美文 > 反倾销的措施

反倾销的措施

时间:2018-05-12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经典美文】

反倾销的措施 第一篇_我国反倾销现状及应对措施

中国遭遇反倾销的现状及对策

10311010118

一、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具体是指商品进入一国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或者指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以人为的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倾销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出口商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而国际市场上该产品的价格弹性大于本国国内;二是存在地理或关税上的壁垒,使得倾销到国外的商品不再低价流入国内市场。反倾销就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反制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最终的反倾销措施就是对倾销企业征收反倾销税,提高进口关税水平。

二、我国遭遇反倾销的现状及趋势

(一)我国目前遭受反倾销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有利地位,中国产品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调查,情况令人担忧。据商务部统计,近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5%猛增至目前的20%以上,远远超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尤其在我国2001年加入WTO以后,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对华反倾销活动愈加激烈,同年,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约450起,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在裁定倾销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近些年来,较为典型的反倾销大案有:2002年美国对我国宝钢,鞍钢,武钢,安钢,本钢以及莱钢等6家主要钢铁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2005年针对我国纺织品的反倾销案,涉案金额达2亿美元;2005年欧盟对我国产皮鞋的反倾销调查案,涉及涉案企业超过1000家,涉案金额高达6亿美元;2006年欧盟对我国彩电反倾销调查案,涉案企业包括厦华,海尔,海信,长虹,TCL和创维,几乎将我国主要彩电生产企业一网打尽;2009年4月,奥巴马上台后第一次对中国商品下手,“中美轮胎特保案”对中国轮胎行业打击很大,更是开创了一个不好的先例,影响恶劣。

(二)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呈现趋势

1、反倾销发起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

据统计,目前己经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进行了反倾销立案和调查,而且发展中国家的比重已经高达四成,直追欧美发达国家。另据统计,发达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比例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97%降低到2008年的60%,而发展中国家的立案数量比例则从过去的不到3%快速上升到40%。

2、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范围日益广大、涉案金额不断扩大

一方面,被诉倾销商品的种类不断增多。截至2008年,在所有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中,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共有10多起。如2004年美国对中国彩电开征反倾销税,涉及金额超过3亿美元;最近,“中美轮胎特保案”涉及金额过亿美元,长远统计更是不止这些数字。金额最高的为木制卧室家具案,达10亿美元,在美国前十大反倾销涉案调查中位居第四位。

3、国外对中国产品实施的反倾销税税率不断增大

从当初的百分之十几的反倾销关税到现在百分几百乃至上千的水平。反倾销诉讼越来越成为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过程不得不迈过的一道槛。

四、应对策略

国外对我国产品实施反倾销,对我国经济来说,必然带来不利的影响。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受阻于国外市场,势必返销国内市场。这会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引发供求失衡,价格波动和国内产品积压等后果,不利于经济平稳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采取适当的应对策略,减小损失。

(一)从政府角度分析

1、增强本国利用反倾销手段的能力

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也很有效率。我们要用反倾销诉讼,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

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有就是,应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以及建立完善我国的反倾销诉讼体制。

3、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力争“市场经济地位”

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

4、加强宏观调控指引企业开辟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我们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提高外贸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

5、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的歧视待遇

我国一方面可以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这些歧视做法。

(二)从企业角度分析

【反倾销的措施】

1、加大科研投入,优化出口结构

一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引导企业多出口高技术产品,走内涵式增长道路。二是在提高商品档次的同时,争创世界名牌。此外,要实现贸易多元化战略。另外,以多元化的市场替代单一市场的出口,以多样化商品出口替代少数几种主要商品出口数量的扩大,开拓新市场可以避免短期内出口的增长速度与绝对数量增加造成倾销侵害。【反倾销的措施】

2、建立有效的跨国经营战略,企业要“走出去”

事实证明,跨国公司能够有效规避国外反倾销制裁。成为跨国公司后,企业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网络化生产、研发、销售体系,这样不仅提高竞争档次,而且可以通过海外投资、以及内部转移价格方式规避反倾销问题。另外,还可以利用投资国政府和社会对企业的依赖度,万一遭到反倾销诉讼时,有机会减小损失。

3、建立反倾销诉讼公基金,培养反倾销人才

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积极应诉,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建立相关的应诉公基金,对参与诉讼的企业予以支持和鼓励。

4、企业要学法、懂法、用法

我国企业应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同时,可以通过驻外机构、向外国资本输出的方式建立的一些海外企业,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反馈给我国相关机构和企业,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网,完善我国预警机制,为打赢反倾销诉讼作好充分准备。

5、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在反倾销案件中,起诉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

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结论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倾销与反倾销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热点问题,尤其是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方面的贸易摩擦。我们也应认识到反倾销作为进口贸易救济措施,并不是落后的保护伞,要正确理解倾销与反倾销的意义,要利用它来为我所用更好的促进我们自身经济的发展。企业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发展、创新,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才是生存之道,才能确保我国的产业和经济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如何让未来的均衡点更加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是政府和企业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的重大命题。

反倾销的措施 第二篇_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核心内容:反倾销程序要提出申请,然后决定发不发起调查,然后就开始调查,对调查结果做出否定性还是肯定性的裁定,然后就要终止,继续调查,承诺等等。最后最终裁定,继续上诉等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反倾销的程序

一、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二、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三、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四、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五、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六、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七、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八、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部下设进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

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公平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881caeed4d8d15abe234ef4?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d58e6d5179a50dad09061e5b87836f3d&sign=2a4be67f7b&zoom=&png=10971-&jpg=0-0" target="_blank">

农业部:

会同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知识拓展: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反倾销的措施 第三篇_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适用反倾销措施所规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存在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而对于保障措施来说,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对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实质损害”与“严重损害”有何区别?首先看其定义。根据惟一给出“实质损害”定义的美国反倾销法的解释,是指“并非无关紧要、菲实质性或不重要的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倾销或补贴产品虽未对民族产业造成损害,但根据各种迹象判断将会发生实质损害,这种迹象不是出于猜测而是基于一种能明确地被预见得到并且已经迫近的有关事实。“实质阻碍”是指倾销尽管未对进口国国内相关行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但实际上已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的一个新兴行业的建立。《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严重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对国内某一工业总体性的重大伤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指这种严重损害是明显的、即将发生的,在确定“严重损害威胁”时,不能建立在主观断言、推测或极小可能性基础上。

(二)适用的原则不同。

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都是对特定国家的产品征收的。而保障措施原则上必须是非歧视性的,不允许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协议》

第2条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这一规定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和非歧视性的争论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但第5条允许有两个例外,一是保障措施委员会如果认为从某成员的进口在代表时期内相对于进口增加总量不成比例时,可以违背非歧视性原则有选择地分配配额;二是根据GATY其他规定的措施可以不受这一约束。如果成员在加入WTO时承担选择性保障条款,可以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实施打开了一扇小窗户,在实践操作中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

(三)适用的措施不同。

反倾销的主要实施手段是征收反倾销税,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手段较多,除了征收关税外,可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如配额等。

(四)针对的行为不同。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一样,都是在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针对进口产品可以采用的贸易救济方式,但是它们针对的行为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因此WTO《反倾销协议》没有要求进口方对出口方进行补偿,也未规定可以报复。

而保障措施针对的主要是公平竞争行为,是WTO框架下允许在公平贸易条件下保护国内产业的唯一合法手段。因此,WTO《保障措施协议》第8条规定,提议实施保障措施或寻求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依照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努力与它与可能受到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之间维持与在GATTl994项下存在的水平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他义务水平。为实现此目标,有关成员可就该措施对其贸易的不利影响议定任何适当的贸易补偿方式;如果各成员方在依据协定第12条第3款的磋商后30日内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在符合《协议》规定的相关条件下,则受影响的进口成员方在保障措施采行后一定时间内有权暂停对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履行其在CATTl994项下规定的水平实质相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以作为报复。

(五)审查制度不同。

《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而《保障措施协议》没有规定此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是《反倾销协议》新增加的内容。在反倾销诉讼中,当事人对进口方当局的终裁以及行政复审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要求提起司法审查。为达到公平审查,成员方设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应独立于负责作出裁定或复审的行政机关。其活动亦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这一规定为成员方反倾销行政机构提供了一个司法制约机制,有利于防止权利的滥用,也为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提供了保障。

(六)实施期限不同。

反倾销采取临时措施的期限为4个月,而保障措施采取临时措施的期限为200天。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通常不能超过5年,称为“落日条款”,除非停止征税可能造成倾销行为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损害。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通常不得超过4年。如果仍需以保障措施防止损害或补偿受损害的产业,或有证据表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可延长实施期限。但保障措施的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8年。如果某一保障措施的适用期限预计超过一年,进口方在适用期内,应按固定的时间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此外,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税,保障措施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七)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不同。

两者都有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比较而言,《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最为简单模糊。《保障措施协议》对发展中成员的利益也作了较充分的规定,主要有三方面的优惠待遇:一是最低豁免权。二是更长的最长实施期限。三是更低的再次适用限制。发展中成员在针对同一产品适用保障措施的频度方面享有优惠。发展中成员只要拟实施的再次保障措施与前次保障措施之间间隔等于前次保障措施实施期限的一半,且该时间间隔至少2年的情况下,就可以再次实施保障措施。

(八)实施难度和频率不同。

这两种措施中最为频繁使用的是反倾销,原因在于它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施、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如前所述,保障措施不但实施的前提条件比反倾销更为严格,而且它要求以非歧视方式实施,还要求必须对出口方进行补偿,如对补偿达不成协议,出口国有权进行报复,从而使其使用频率相对较低。

反倾销的措施 第四篇_我国外贸企业如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我国外贸企业如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目 录

一、关于倾销和反倾销的界定 ······················································· (01) (一)倾销的定义 ················································································ (01) (二)反倾销的定义············································································ (02) 二、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现状及特点 ··············································· (05) (一)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 (05) (二)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 (07) 三、我国外贸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 (08) (一)出口前:未雨绸缪 ·································································· (08) (二)遭遇反倾销指控后:科学应对 ··········································· (08) (三)被征收反倾销税后:不坐以待毙 ······································ (08)

一、关于倾销和反倾销的界定

(一)倾销定义

倾销的定义。根据《反倾销守则》第2条第一款规定,所谓倾销就是指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

(2)倾销行为给进口国相识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和威胁,或对国内某项新建产业产生严重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任何进口方在决定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进口商品与进口方工业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

(二)反倾销定义

反倾销的定义,是指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国家/地区为保障本国/地区经济不受外来不正当竞争的侵害,限制外来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并以法律行为消除其危害的行为。反倾销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具体规定。目前,世界上有两种反倾销法,一是各国根据本国的特点制定的反倾销法;另一种则是以国际条约形式缔结的国际反倾销法。反倾销的内容较为复杂,且各国规定各有差异,但基本要件与关贸总协定规定基本一致。

(1)关于“正常价格”。这是确定倾销是否成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只要出口国在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即为倾销。

(2)重大损害和倾销的因果关系。在确定加征反倾销税前,各国执行机构必须确定损害由倾销所构成。

(3)反倾销数额。根据国际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各国应通过谈判就倾销问题达成协议,以避免反倾销税的征收。一旦确定倾销,反倾销税的征收数额不得超过倾销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从法律上来讲,反倾销税的征收只是一种救济的方法,而非惩罚性措施。

二、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现状及特点

(一)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数量多,频率高,金额大。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进出口贸易量也急剧增长。尤其是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大量的中国产品销往国外,“中国制造”越来越引起国外企业的关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以来,针对我国企业及其产品的反倾销越演越烈。根据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网站所公布的最新资料,笔者初步统计了2009年欧美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已过百,涉案总额超过116.8亿美元。美国2009年贸易保护措施最大的目标也是中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09年前11个月,美国实施的各类贸易救济案约50宗,其中一半以上针对中国。按照商务部的说法,美国对我国贸易诉讼“立案频率之高在贸易救济史上都极为罕见”。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2009年前11个月美国对中国实施的贸易救济案金额达58.4亿美元,同比增幅达639%。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在2009年12月30日以6票全部通过就油井管反补贴案件做出最终裁决,通过了美国商务部此前作出的加征10%~16%关税的初步裁定,涉及中国钢企90多家,金额27亿美元。

不仅如此,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数量还呈现出逐步增加的趋势,由表2.1可见,1979年国外对我国反倾销为2起,20世纪80年代,中国每年遭遇到的反倾销指控平均为8起,90年代上升到每年31.7起;而到了21世纪,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来,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则进一步上升,其中2002年及2003年分别达到51起和45起。

表2.1 国外对我国反倾销情况

资料来源:

(1)于永达等著:《2001中国反倾销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第150~151页。

(2)田曦:《1995年以来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的模型初探析》,《经济问题探索》,2004年第8期,第16页。

(二)涉案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反倾销国家越来越多。国

外对我国的反倾销产品从最初的几种产品扩大到目前几千种产品,涉及包括化工、五矿、轻工、钢铁、机电、机械、建材、食物土畜、医疗保健、纺织等在内的十多个行业,4,000多种商品。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款和超级301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对我国反倾销的国家除了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外,2009年9月份以来,阿根廷、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先后对中国产品发起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三)对中国产品价格确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反倾销税征收幅

度大。国外起诉中国的倾销产品,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企业,特别是低

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美的纺织品,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已经失去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他们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企业 ,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就一定会确定倾销存在。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实践中,他们也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对我们国家产品所征收的税费往往高于其他国家几倍甚至十几倍。而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从被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如2009年美国商务部决定对部分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出口的钢格栅板征收145.18%的反倾销税,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

都无法承受,这也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占有的市场份额。

注:

1.截至2000年12月20日,案件累计总数412起,涉案国家和地区29个;2000年案件总数为36起。截至2001年1月31日,案件累计总数416起。涉案国家地区29个,2001年案件总数4起。

2.累计数字中包括的保障措施案件数量为:美国3起,阿根廷2起,韩国2起,波兰2起,印度1起,埃及1起,乌克兰1起,斯洛伐克1起。 3.累计数字中包括反补贴案件1起(秘鲁聚乙烯编织袋案)。 4.2001年对我国立案最多的国家为印度、美国、欧盟和南非。

(四)在对我国反倾销中呈现“双反、反规避、日落复审”的特点。

“双反”就是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个反补贴调查,并进行裁决。自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我国烧烤架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以来,截至2009年11月,我国已先后遭受“双反”调查37起,连续4年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其中,美国自2006年11月以来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共23起,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仅2009年美国就对我

反倾销的措施 第五篇_如何应对反倾销

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反倾销

摘要 近期外国对我出口的产品频繁采取的反倾销惩罚和反倾销调查,使两国间的贸易形势愈加严峻,已严重困扰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为保护我国企业的根本利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建议加强政府间的对话、沟通与协调,以及商会等非政府组织与外国相应的企业商会、协会的对话与谈判,以缓解两国之间发生的摩擦。加强与世贸组织的合作与沟通,积极推进和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提高国内出口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建立并完善行业预警机制,及时应对反倾销。【反倾销的措施】

关键词

反倾销 贸易保护 沟通 反击

按照反倾销法规定,“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使进口国市场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伤害或构成这一威胁,或实际上使进口国产业延迟建立。倾销与反倾销的本质是出口国与进口国生产者之间的“对话”、“博弈”,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我国目前仍然是世界上遭遇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据相关资料统计,自1979 年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反倾销调查起,截止到2003 年,已经有30 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550 余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涉及化工、机械、轻纺、土畜、机电、医保、食品等4000 多种商品,影响我国约160 亿美元的出口贸易。其中来自美国的反倾销惩罚和反倾销调查,使中美两国间的贸易形势愈加严峻,已严重困扰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为保护我国企业的根本利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本文建议如下对策:

1、加强两国政府间的对话、沟通、协调

加强政府间的对话、沟通与协调,是有效化解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贸易摩擦不断升温的情况下,我国政府提出了发展贸易的五大原则,该原则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年以来,两国元首共进行了三次会晤,中国应以此为契机,积极开启两国政府间的贸易对话机制,特别是重视发挥商务部的作用;开展双边谈判与美方严正交涉、沟通、协调。同时,充分利用战略经贸对话机制解决贸易争端。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目前全世界已有51个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中美两国之间已互为世界上第二大贸易伙伴,然而至今美国仍未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政府要通过积极的外交努力,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早日得到美国等国家的承认。

2、充分发挥商会的作用

充分利用和发挥进出口商会、企业联合会及各类商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优势和作用,与美国相应的企业商会、协会等开展两国之间有关贸易摩擦及解决方法等方面的对话与谈判,据理力争,维护企业的利益,加强两国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以促进两国之间发生的摩擦得到合理解决。

3、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以美方对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为代表一系列反倾销行为,是违背世贸组织原则、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错误做法。我们应立即通过世贸组织启动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对其诉讼以维护我国自身的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尊重公平的多边贸易规则,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推动全球经济尽快复苏。

4、适度实施反击

中国和外国贸易的主流是合作、互利、双赢,中国历来主张在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进行双边贸易,而有些国家却单方面擅自行动对我连续多次地挥舞反倾销大棒。鉴于此,我们对其进行适度适时反击是必要的,必须的。在中国商务部9月13日毅然做出在对美国等国家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的基础上,还应对美国进口的部分农产品、机电产品及其他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尽管目前中国和其他贸易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致于形成两国之间的贸易战,但我们不能等闲视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报复,以维护WTO准则,以免使我国外贸企业继续蒙受更大损失,给本来严峻的国际贸易形势增加新的困难。

5、适当减持美国国债

2009年美国政府财政赤字将达1.8万亿美元,超过美国GDP的12%,而中国目前持美国国债已达8000亿美元,再加上持美国的两房债券和其他各种债券已超过万亿美元,占中国外汇储蓄总额的70%左右。这就是说,美国的巨大财政赤字主要由中国承担着,中国是美国国债最大的持有国。一旦美元继续大幅贬值,则我国外汇储备的国际购买力将显著缩水,中国的国民财富将无情地流逝,我国遭受的经济损失将是巨大的。在目前形势下,无论如何中国不应无条件地再增持美国国债,至少应稳定目前规模,伺机减持美元国债,可以作为一个极具重要性的政治筹码,用来与美国政府在重要问题上讨价还价,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6、坚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

2005年4月6日,美参议院通过议案,要求人民币汇率必须在本年内升值27.5%,否则将对中国出口商品加征27.5%进口关税。2006年7月10日接任美国财政部长的保尔森提出美国经济失衡是由人民币汇率低估造成的,提出人民币必须升值20%.此后2007年2月7日,保尔森又在美参议院督促甚至威胁中国政府加快人民币升值步伐。最近,有美国参加的七国集团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再一次提出人民升值问题。在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恶化且在短时期内不可能逆转的情况下,让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外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应当指出,人民币汇率水平取决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人民币的汇率政策,同时还取决于中国出口增

长形势预期和判断。是否升值应由中国自己来决定,任何国家无权干涉。同样,贬值也是不可取的。毫无疑问,我们应坚持人民币不贬值。我们中国不能忘记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当时中国政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顶住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其结果不仅使中国经济免受其害,同时也对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做出了贡献。在当前应特别强调的是,应保持人民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减轻汇率风险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负面影响,防止发达国家通过汇率变动来转嫁危机。

7、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

无论从目前解决实际问题,还是从长远发展看,我们都应从战略角度,从放眼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与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沟通,充分发挥各有关国际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进和建立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国际贸易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多哈会谈的进程,使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早日得到包括美国在内的有关国家的确认。充分利用和发挥进出口商会、企业联合会及各类商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优势和作用,与美国相应的企业商会、协会等开展两国之间有关贸易摩擦及解决方法等方面的对话与谈判,据理力争,维护企业的利益,加强两国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以促进两国之间发生的摩擦得到合理解决。

8、增强防范意识

当前特别强调的是,面对现实,积极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扩大内需,同时要主动进行产业升级,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要建立并完善行业预警机制,加强对外贸出口各个环节的监控与把握,以不断减少贸易壁垒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使我国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外贸环境中逐步走向成熟。面对繁杂多变的国贸环境,中美贸易摩擦愈演愈烈,中国特别是中国对外贸易企业更应擦亮眼睛,认真总结,从中吸取教训,采取相应对策,不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性,不使过去的悲剧重演。

另外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积极应诉根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处于反倾销高峰期,以打“反倾销”官司闻名的中国五矿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周世俭告诫企业界:“反倾销将会伴随中国至少20年,反倾销是家常便饭,应对反倾销,三十六计.走为下计。”人世后我国根据世 贸平等互惠原则,出口能力得到加强,但是我国的产业结构大多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因而容易遭到反倾销,中国企业在面对此现象是应做到。

1面对外国反倾销诉讼时应积极应对。

【反倾销的措施】

2企业应加强自身经营水平,避免误区价格竞争。

3企业必须规范运作,健全财务制度和财务规范。

4频域企业自主品牌及技术创新能力。

5行业协会要发挥合力作用。

6加强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参考文献】

[1]于文涛: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造成的冲击及对策建议[J].中国经贸导刊,2009(12)。

[2]陈姗姗: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J].当代经济,2008(7)上。

[3]高永富: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及其解决途径研究[J].国际贸易,2009(2)。

[4]王丽军、周世俭:中美经贸合作三十年[J].国际贸易,2009(1)。

[5]张军生、李俊、王颖:全球产业转移视角下的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及中国的对策[J].国际贸易,2009(10)。

[6]朱妮娜、吕世平:“轮胎特保案”与新贸易保护壁垒[J].国际贸易,2009

(10)。

[7]籍佳婧:经济危机下的贸易保护政策[J].中国经贸导刊,2009(15)。

[8]徐声星: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反倾销[J].当代经济,2008(上)。

反倾销的措施 第六篇_反倾销措施的法律救济

反倾销措施的法律救济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逐步降低和减少,WTO允许成员方采取的合法维持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利益的反倾销措施,日益成为各国关注的热点,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使用。而自1995年以来,我国连续15年成为世界上受反倾销调查和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如何合理利用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和利用有效的机制应对和抵制国外反倾销措施,成为现实的课题。

一、反倾销措施的性质

虽然就外国政府针对中国企业启动的反倾销调查,国内惯用“积极应诉”来指称我国企业配合和积极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行为,但本质上反倾销调查及由此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是一种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方面,反倾销主管机关在性质上基本为行政机关,而不是法院。从国内外情况来,反倾销的执法机关基本定位于行政机关。另一方面,所适用的程序为行政程序。从程序设计上看,反倾销程序都复杂、繁琐、耗时,强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尽管如此,这些程序仍为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司法程序。

反倾销调查及采取的措施,本质上是行政行为,应按照行政行为的监督救济制度来设计和安排反倾销法律救济。对此,WTO《反倾销协议》亦采用肯定立场,明确用“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ions)来指称反倾销主管机关的决定。

二、两个层面的法律救济途径

虽然反倾销是被认可的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但并不意味着相关利害人或国家均认可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也不意味着具体的措施都是正当的或合法的,事实上反倾销有可能演化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和手段。因此,如果说反倾销是赋予一个国家或地区国际贸易救济措施,那么反倾销措施的法律救济旨在制约和防止这一救济措施被滥用。

(一)救济渠道

对反倾销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的救济机制,前者指WTO成员方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的救济,而后者指特定的利害人诉诸进口国国内的行政救济或司法审查渠道进行的救济。【反倾销的措施】

在把反倾销措施定位于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国内法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救济主要有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两种。不过,鉴于反倾销调查和决定作出的程序复杂,以及多数国家存在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反倾销的行政复议作用大减。因此,从相当大程度上看,国内反倾销措施的救济途径主要是司法审查。

(二)两个层面救济渠道的区别

从形式上看,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内司法审查存在着重大差异:

1.审查机关不同。国内司法审查的机关是本国的司法机关,WTO争端解决机构为一国主权外的审查机关,具体为由WTO争端解决机关(DSB)设立的专家组和上诉机关承担审查之责。

2.当事人不同。国内司法审查的被告通常为一国行政当局,原告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包括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外国政府一般不会成为国内司法审查的原告。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是成员方政府(国家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争端,即应某一成员方政府的请求,就另一成员方政府的措施是否与WTO规则相冲突进行审查。目前,WTO的规定和实践尚不承认个人诉权,即企业和个人不能直接据WTO规则对其他成员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提请审查,该权利由成员方政府享有;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只能要求本国政府采取行为保护权益。WTO争端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的纷争,不同于典型的国内司法审查中个人对行政机关的争议。

3.审查依据不同。WTO争端解决审查机构审查和裁判的依据是WTO规则,而国内司法审查的依据原则上是本国法,WTO规则在国内一般没有直接适用力。在WTO规则是否具有国内适用力问题上,各成员方态度十分一致,几乎都否定了其直接适用性,我国亦同样如此。不过,这不意味着WTO规则对成员方和国内司法审查没有约束力,成员方有义务将通过修订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方式实施WTO规则,因此WTO规则的约束力及其所设定的义务是通过转化适用得以体现和履行的。

(三)二者的关联

不管二者形式上区别有多大,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还是国内司法审查,均可对一国政府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二者的关联性也由此产生。

目前,WTO尚未对同作为WTO框架体系中的这两种司法性救济途径,是否适用国际法上通用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国家未提出用尽当地救济的抗辩,则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假定当地救济规则已经用尽,而勿须对之再予审查。因此,在目前的WTO框架下,国内司法审查与国际司法审查的关系相对比较灵活,争端当事人对两种救济途径有较大的选择自由度。按照WTO 的现有设计,当事人完全可以抛开国内救济程序,不要求进行国内司法审查,直接要求政府进入WTO 争端解决程序。

不过,从WTO制度设计看,WTO并不想成为替代国内救济,它也不可能成为解决一切纠纷的场所,而是要求成员方建立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国内立法包含反倾销措施规定的每一成员均应设有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所或程序,其目的特别包括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定的行政行为有关、且属第11条范围内的对裁定的审查。此类裁判所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所涉裁定或审查的主管机关。”在此框架下,WTO寄希望于各成员国的努力。因此,国内司法审查的可信赖度,攸关争端能否在国内解决,攸关争端当事人是否选择或者直接选择WTO国际司法救济。

尽管二者关系灵活,在选择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有两点值得注意:

1.二者各自的优势。国内司法机构审查的是本国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是国外代表个人利益的企业或行业协会,亲疏远近的利害关系多少会影响正义天平的法码。而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裁判者,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是中立的第三方,而且争端适用的WTO规则是独立于国内法的国际条约。裁判机构以及法律依据的中立性,为公平解决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利用WTO争端解决机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4214/

推荐访问: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我国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