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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时间:2018-05-10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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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篇_福州各大高校(专科)情况

福州各大高校(专科)情况 ........................................................................................................ 1

1.仓山区................................................................................................................................. 1

2

4

4

福州各大高校(专科)情况

1.仓山区 福建金融学院

学生人数:8600人(全日制4600人,业余生近4000人)

学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140号

乘车路线:乘66路到程埔头转K1到汽车站

福建交通学院

学生人数:12700多人

学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80号。

乘车路线:乘66路到程埔头转K1到汽车站

福建音乐学院

学生人数:未知

学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260号

乘车路线:乘66路到程埔头转K1到汽车站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人数:5000多人

学校地址:福州市洪山桥中店42号

乘车路线:乘77,112到安淡,步行到汽车站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人数:5000人(高职高专3512人)。

学校本部:福州市闽侯荆溪关口366号

乘车路线:学校在闽侯,无乘车路线

仓山校区:福州市麦园路84

乘车路线:乘60路到汽车站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人数:4000人

新校区:福建省福清市

乘车路线:学校在福清,无乘车路线

仓山校区:福州市上三路190号

乘车路线:乘60路到汽车站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人数:2000多人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

乘车路线:乘66路到程埔头转K1到汽车站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人数:5300人

学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47号

乘车路线:乘76路到汽车站

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人数:未知

学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三角埕城山100号

乘车路线:乘124到茶亭公园,步行到汽车站或乘31路到桥南,转K1到汽车站 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人数:3000人

学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60号

乘车路线:乘112到安淡下车,步行到汽车站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学生人数:2100人

学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长安路60号

乘车路线:乘K1到汽车站

2.鼓楼区 福建省广播电视大学【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人数:未知

学校地址:福州铜盘路15号

乘车路线:乘76路到汽车站

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

学生人数:6000多人

白马校区: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芍园里49号

乘车路线:乘77路到安淡,步行到汽车站

新店校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磐石王厝头42号

乘车路线:乘52路到汽车站

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人数:未知

学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151号

乘车路线:乘19路到汽车站

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学生人数:2000人

学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169号

乘车路线:乘77路到安淡,步行到汽车站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人数:未知

学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106号

乘车路线:乘19路到汽车站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人数:4800人

学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江厝路黄埔19号

乘车路线:乘19路到汽车站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人数:2100人

学校地址:福州市西二环中路218号

乘车路线:乘77,112到安淡下车,步行到汽车站

福建教育学院

学生人数:11000人

学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梦山路73号

乘车路线:乘77到安淡下车,步行到汽车站

福州服装与艺术设计学院

学生人数:1100人

学校地址:福州市工业路333号(闽江学院工业路校区内)

乘车路线:乘7路到汽车站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人数:13600人

学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软件大道89-1号

乘车路线:乘8路到汽车站

3.大学城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人数:5000多人

学校地址:福州大学城(源阳路)

乘车路线:乘41路到安淡,步行到汽车站

华南女子学院

学生人数:2500人

学校地址:福州市大学城学园南路(旗山校区)

乘车路线:乘89路到茶亭公园,步行到汽车站

江夏学院(福建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财会管理干部学院) 学生人数:11000多人

学校地址:福州闽侯溪源宫路2号——江夏学院校区

乘车路线:乘55路到洪山桥站,转112到安淡站,步行到汽车站

4.晋安区 福建警官职业学院

学生人数:2000人

学校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127号

乘车路线:乘92路到状元境,步行到汽车站

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人数:3000多人

学校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学园路

乘车路线:乘93路到汽车站下车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篇_全国专科学校排名2014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篇_福建省2007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办法

福建省2007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办法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为适应公安系统培养专业人才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公安院校的招生工作,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公安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07】196号)和《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见闽公综【2006】300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包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和福建警察学院(原“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下同)。 一、报名和招生条件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1.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高中毕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福建警察学院);

3.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4.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 985年9月1日后出生)。 (二)招生条件

1.政治条件。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除按《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要求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招生政审工作,严格按照公安部《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政审。考生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对考生的政审工作,并统一使用《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以下简称《政审表》,见附件4,可复印)。考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和政治表现,须由公安机关专门到所在学校和居委会(村)调查。政审必须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身体条件。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和福建警察学院的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8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的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58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 5%以上者为过于消瘦。标准体重计算方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达到5.0(1.O)。 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灵敏,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驼背、少白头,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具有其他身体缺陷的,由招生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面试合格。 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具体项目及合格标准见附5)。

3.成绩条件。高考文化考试成绩符合省招委会有关规定。

二、招生办法

(一)宣传与组织报考

1.各市、县(区)公安机关和招生院校要积极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各地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应予以协助,向考生讲解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2.考生填报公安院校本科专业志愿应填写在本科提前录取批次栏内,填报公安院校专科专业志愿应填写在专科提前录取批次栏内,具体填报志愿办法由省高招办制定。填报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志愿的考生,仍可填报其他高等院校。

3.对志愿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招生人员和政审单位可到考生所在地和有关中学,了解考生政治思想表现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血检、面试、体能测试和政审

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考生,必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血检、面试和体能测试(统称叵达),并经过公安机关政审。参加面试的考生需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相片2张,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凡填报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志愿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参加面试者,作放弃志愿处理。 1.面试对象

对报考公安院校本科专业的第一志愿线上考生,分别按男、女和文、理招生计划的五倍数确定参加面试考生名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专业执行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 对报考省外专科类公安学校的第一志愿的考生可在本科线下专科线上按招生计划数的六倍数以内确定参加面试考生名单,其第一志愿的本科线上考生可志愿参加面试,不占比例。 对拟报考福建警察学院的所有考生均可估分预测自己是否上线情况参加面试,面试报名时间:6月5日前。报名方式:(1) 信函报名,考生可登陆福建警察学院网站/retype/zoom/fd1f653410661ed9ad51f331?pn=4&x=0&y=0&raww=628&rawh=931&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711.5923566878981&md5sum=ebf10dcc4188dd6a1198ffd2bc98845a&sign=b94171854e&zoom=&png=0-862&jpg=0-56778" target="_blank">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篇_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名单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篇_全国专科高校排名

学校名称 所属地区 1、 2、 3、 4、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深圳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成都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武汉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无锡 5、 天津职业大学 6、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7、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8、 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9、 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10、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11、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12、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13、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14、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5、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16、 威海职业学院 17、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8、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19、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21、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天津 浙江•宁波 河北•承德 辽宁•沈阳 陕西•西安 云南•昆明 江苏•南京 湖北•孝感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山东•威海 辽宁•锦州 河南•新乡 江苏•常州 浙江•温州 吉林•长春

黑龙江•哈尔滨

23、 24、 25、 26、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广东•广州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 重庆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北京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天津 27、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28、 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9、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30、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31、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32、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33、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34、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35、 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36、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37、 大庆职业学院 38、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39、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40、 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41、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42、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43、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西•九江 辽宁•朝阳 辽宁•大连 山东•济南 江苏•南通 北京 浙江•金华 河北•邢台 江苏•徐州 山东•青岛 黑龙江•大庆 辽宁•沈阳 山东•日照 甘肃•兰州 陕西•西安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45、 46、 47、 48、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南宁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番禺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昆明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银川 49、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50、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51、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52、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53、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54、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55、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56、 广东轻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57、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58、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59、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 60、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61、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 62、 上海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63、 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 64、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65、【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成都 湖北•武汉 湖南•株洲 河南•郑州 广西•柳州 湖北•武汉 河南•平顶山 广东•广州 河南•商丘 河南•开封 吉林•长春 四川•德阳 天津 上海 黑龙江•哈尔滨 重庆 山东•济南

67、 68、 69、 70、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句容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合肥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德阳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重庆 71、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72、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 73、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74、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75、 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76、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77、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78、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79、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80、 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81、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 82、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83、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 84、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85、 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86、 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87、

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石家庄 安徽•芜湖 山东•潍坊 天津 浙江•杭州 上海 北京 吉林•吉林 甘肃•兰州 海南•海口 湖南•永州 陕西•咸阳 浙江•杭州 新疆•克拉玛依 四川•成都 宁夏•银川 贵州•贵阳

89、 90、 91、 92、 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绵阳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昌吉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太原 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 青海•西宁 93、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94、 淄博职业学院 95、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96、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97、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98、 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99、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100、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石河子 山东•淄博 福建•福州 浙江•杭州 福建•漳州 上海 上海

内蒙古•呼和浩特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篇_多次盗窃文档

论盗窃罪之多次盗窃

摘要:“多次盗窃”中的盗窃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入室盗窃和在公共场所扒窃,也包括其他形式的盗窃在内; 要准确地界定“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只要在形式上加以判断即可的观点;同样准确的认定“多次盗窃”要对 “多次盗窃”中的盗窃在行为形态上是否具有特殊要求;累计数额的多次盗窃,应当在司法解释基本精神的基础上,从保护法益,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的立场出发,进行合理妥当的处理,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扒窃就不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彼此独立、互不包容,各自成为盗窃罪的犯罪情形。 关键词:多次盗窃,界定,认定,数额,关系;

Abstract: "many times theft" of the theft should not be limited to "burglary and

pickpocketing in public places, including other forms of theft,; to define" many times theft ", "many times theft" of the "times" as long as it can be in the form of judge viewpoints; as accurate as the "many times theft" to "many times theft" in the form of theft behavior whether it has special requirements; the total amount of many theft, ought to be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basic spirit, and on the basis of profit from protection law, and to maintain the normal order of the property the standpoint of the reasonable proper

treatment, many times with a burglary, theft pickpocketing would not exist or cross

tolerance relation, but parallel relationship, each other independence, each containing, each become theft crime cases.

Keywords: many times theft, definition, that, the amount, the relationship;

一、 多次盗窃

(1) 多次盗窃含义的理解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第五条第十二项中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积其盗窃金额。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通常见解认为,所谓“多次盗窃”,就是“一年内入户盗窃

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行为”。① 因此要构成多次盗窃就必须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由此得出,仅仅只有“入室盗窃”和“公共场所盗窃”次数在了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以上才认定为多次盗窃。而非入户盗窃或者非公共场所扒窃的情形如在建筑工地、高校教室或者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等地一年之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就不能根据“多次盗窃”的规定而被认定为盗窃罪了。显然不是,盗窃罪的保护对象根据其所处的位置而有差别,就“多次盗窃”的场合而言,只有在他人的住宅等生活场所的财物和随身携带的财物才能成为盗窃罪的保护对象,而其他场所的财物,对其保护则比较微弱。但是,盗窃罪是保护公私财物的犯罪,保护的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利益,并没有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不管是处于什么地方的财产,只要是他人所有的,都同等地受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保护。“入户盗窃”除了侵害他人的财产利益之外,还侵害了人们生活的家庭的安宁,而“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行为所针对的不仅是不特定的人的财产利益,①高铭暄、马克昌著:《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97页。

同时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一面,因此,《解释》明确地将其列举出来,主要因为除这两种行为最为常见多发之外,还因为其所伴随的社会危害性重大,加以提示。但是,这种提示性规定,并不是对“多次盗窃”自身的解释,只是列举了“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的两种类型,而不是对多次盗窃的定义。新人格刑法学者认为,“刑罚只能适用于具有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人,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不仅要考虑客观行为及其危害,而且要考虑犯罪危险性人格状况。”我国新刑法第264条中增加“多次盗窃”之规定,是因为新刑法删除了1979年刑法对惯窃罪的规定,把其以“多次盗窃”之方式融合到新刑法第264条之中。 而“惯窃一般是具有犯罪危险性人格的,”

(2)多次盗窃的界定

要准确地界定“多次盗窃”,首先就得对多次中的“次”进行认定。对“次”的解释有诸多的学说,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中的“次”,应按照同时同地规则加以认定。所谓同时同地规则,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行为人在作案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又相对集中,即可以认定为作案一次。②如行为人在1辆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一连窃得3名乘客的钱包,应认定为盗窃一次;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个下午连续在3辆不同的公共汽车上行窃,应认定为三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 “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

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③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同一房间内盗窃财物,在将所得财物送回家之后再次返回该房间盗窃的行为,因为前次盗窃和后次盗窃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以,不是一次盗窃;同样,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三家居民住宅,因为每户居民住宅独立且与外界隔绝,不是同一地点,所以,不是“一次盗窃”。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多次盗窃中的“次”的理解,可以借助篮球规则中的“连贯动

作”规则,即对方犯规,但出于连贯动作的上篮得分仍为有效。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④笔者同意对“多次盗窃”中的“多次”只要在形式上加以判断即可的观点。

上述三种观点,表达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和目前通说的观点一样,认为

成立一次盗窃,主要是看行为是否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对象一次性实施,是的话,就是“一次”,否则,就不是“一次”,即是否“多次盗窃”,只要形式地加以判断就可以了;相反地,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否“一次”,不能仅仅只是看客观的行为个数,还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意思、是否在相对集中的时间、相对集中的地点实施。换言之,是否“多次盗窃”,必须进行实质判断。 ②

③参见贺平凡:《论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载《法学》2003年第2期 参见王飞跃:《论我国刑法中的次》,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1期

④ 参见马家福、刘一亮:《刑法关于“多次盗窃”的重新解读》,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5期

笔者同意对“多次盗窃”中的“多次”只要在形式上加以判断即可的观点。在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当中,“多次盗窃”是作为盗窃罪的成立条件而存在的,其作用在于,在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时候,如果有多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之内)的话,也可以成立犯罪,因此,“多次”盗窃是作为成立盗窃罪的最起码条件而存在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多次盗窃”,并不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盗窃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而是恰好相反,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盗窃行为都不能构成盗窃罪。否则,就不会有“多次盗窃”才构成犯罪的规定。由于多次盗窃中的“多次”不要求每一次都独立成罪,因此,就没有必要将数个行为概括性地理解为一个行为,事实上,也没有这种可能。

在形式意义上判断“多次盗窃”的时候,只要对自然观察到的盗窃事实,根据社会生

活的一般经验,能够认定为一个行为就可以了。按照这种理解,在相同的时空范围内,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一次盗窃,就是一次盗窃行为,而不用考虑行为人是否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但由于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对这些自然观察到的事实,在社会一般观念上,无论如何都应当看做为两次行为。

(2) 多次盗窃的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多次盗窃达到三次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多次行为在刑法上是评价

为一罪还是数罪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但通常来说,“即便是触犯同一罪名的数个行为,由于在时间、场所上接近,方法上类似,机会上同一,意思上连续以及各个行为之间具有密切关系,整体上可以评价为一个行为的时候,将其概括性地作为一个犯罪处理”。⑤在这里,是否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就认定为一次盗窃呢?我国《解释》中第四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关于“多次盗窃”,该条文是这样说明的 “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很明显,这里只是列举了“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的两种类型,而不是对多次盗窃的定义。换言之,“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而其他类型的盗窃,是不是也要认定为“多次盗窃”,则没有明文规定。之所以明确列举这样两种形态,主要因为除这两种行为最为常见多发之外,还因为其所伴随的社会危害性重大。“入户盗窃”除了侵害他人的财产利益之外,还侵害了人们生活的家庭的安宁,而“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行为所针对的不仅是不特定的人的财产利益,同时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一面,因此,《解释》明确地将其列举出来,加以提示。但是,这种提示性规定,并不是对“多次盗窃”自身的解释,因此,根据这一条来说明“多次盗窃”仅仅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这是没有道理的。其实,早就有人指出,最高法院的这种限制性的解释虽然可以防止把多次一般盗窃行为都列为刑事追诉的范围,造成打击面过大的问题,但是过于狭窄地解释多次盗窃是否符合立法本意,是否有利于同侵犯财产的盗窃犯罪行为作斗争,值得研究。

“多次盗窃”中的盗窃在行为形态上具有特殊要求时,该如何认定呢? ⑤ [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6页。

当一年内前两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三次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未遂时,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其虽然一年之内三次入户盗窃,但有一次在实施过程中即被抓获,系未遂,因此不构成盗窃罪⑥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年之内入户盗窃三次,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虽然有一次盗窃未遂,但那只是对其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不影响对班某盗窃罪的认定。⑦

笔者认为不构成多次盗窃,因为在办案实践中,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法律相关条文综合加以评定。《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又

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 当定罪处罚。可见,对盗窃未遂的案件,除具备情节严重外,依法不宜定罪。

同样实践中当一年内前两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三次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的从犯时

笔者认为构成多次盗窃,因为三次行为都成立盗窃罪,而只是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大小不一,这只对量刑起一定的作用,但对多次盗窃的认定不影响;

当一年内前两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三次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的认识错误时,笔者

认为将其认定为多次盗窃,因为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犯罪事实的成立。早就有人指出,最高法院的这种限制性的解释虽然可以防止把多次一般盗窃行为都列为刑事追诉的范围,造成打击面过大的问题,但是过于狭窄地解释多次盗窃是否符合立法本意,是否有利于同侵犯财产的盗窃犯罪行为作斗争,值得研究并且认为,对“多次盗窃”的认定,除了最高法院的解释之外,还应包括在一年之内盗窃六次以上,每次盗窃数额在150元以上或者盗窃自行车5辆以上的情况。⑧

二、 累计数额的计算

《解释》规定的“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1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

窃数额”,累计数额的范围应当限于盗窃构成犯罪之前一年以内的犯罪行为。按照上述规定,这里的“多次盗窃”只能理解为“多次盗窃,且每一次盗窃都构成犯罪”,否则,就会与

⑨该项后半段的内容相矛盾。应当在司法解释基本精神的基础上,从保护法益,维护正常的财

产秩序的立场出发,进行合理妥当的处理

新刑法第264条中对“多次盗窃”的规定是来自于1979年刑法中惯窃的规定。“以盗

窃为常业,或者在相当时期内屡次盗窃数额较大并以盗窃所得为其主要生活和挥霍来源,盗窃已成习性的,就是惯窃。”“如果作案次数多,但数额不大,不足以成为挥霍或生活的主要来源,不构成惯窃罪。”从这两种对惯窃的定义和否定,我们可以得出惯窃并不但对其行为的“次数”作了一定的要求,对其“数额”也有一定的要求,所以同样可以得出源自于惯窃的“多次盗窃”无论何种形式都应以有一定数额的要求。

有人认为:“数额标准和次数标准之间应具有排斥性,只有当数行为中任一行为均未

达到数额较大,而且数行为累计,数额亦未达到较大标准时,我们才以次数标准来认定数行为是否构成多次盗窃。”也有人认为,二者应以数额标准为优先适用,数个盗窃行为中⑥

⑦参见张毅著:《刑事典型类案法律适用参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3页. 参见张毅著:《刑事典型类案法律适用参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3页.

⑧参见李忠诚:《多次盗窃的认定和盗窃数额的累计》,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日期。

⑨李雪东:《对多次盗窃数额累计中几个争议问题之探讨》,载《检察实践》2002年第6期。

只有一个行为达到数额较大即应适用数额标准,只有当数行为中任何一个行为均未达到数额较大时,才以次数标准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多次盗窃”的定罪根据是盗窃行为达到多次,而不是因为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累计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累计盗窃数额,一般而言,盗窃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追诉的,其后所发生的盗窃行为,数额应当一并累计。

对于多次盗窃累计数额的问题,《解释》中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累计盗窃数额只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这里所说的多次盗窃构成犯罪,并非仅指《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多次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的特定情形,也包括普通意义上的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依法应当追诉”,依法不应当追诉的盗窃次数是不能累计的。结合盗窃犯罪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已过追诉时效的;2、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3、行为人在16周岁以前的盗窃行为。

(二)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1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数行为中有两次以上构成盗窃罪的场合,比照依据上述方法计算其数额。当然,在追诉上必须考虑,两罪之间的间隔必须在法定的追诉期限之内。⑩这里强调了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且其它的盗窃行为是在1年以内。盗窃罪的认定不是对数额的简单累加,重要的是对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价。对多次盗窃未经处理,数额应当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首先,累计盗窃数额符合立法原意。盗窃罪包括以下两种不同情形:一种是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标准,这里既应包括一次盗窃达到数额较大,也应包括多次累计达到数额较大;另一种是数额虽未达到较大标准但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前者强调的是要达到一定的盗窃数额,属结果犯;后者强调的是要达到一定的盗窃次数,属行为犯。其次,从语义上看,《解释》中“多次盗窃构成犯罪”,并非仅指该《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的情形的“多次盗窃”,应当包括普通意义上的多次盗窃的数额相加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而构成犯罪的情况。因为从《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行为看,所规定的“多次盗窃”即使不计算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数额标准的,同样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不能把这里的“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理解为“多次盗窃犯罪”。多次盗窃的数额应当相加,并以罪与非罪的标准来衡量。

三、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关系

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关系。《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引发了多次盗窃含义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仅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另一观点认为,上述规定只是列举了多次盗窃的两种情形,并非对其定义,因此,并不限于这两种方式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扒窃独立出来成为与多次盗窃并列⑩参见李忠诚:《多次盗窃的认定和盗窃数额的累计》,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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