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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核标准

时间:2018-05-09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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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核标准 第一篇_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

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㈠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比较差,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称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履行岗位职责,

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职业道德欠缺,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一般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㈢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做好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缺乏责任心,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以上各类人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民意测验中,称职率必须在90%以上。凡在当年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违纪行为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虽然完成了工作任务,均可定为不称职。

第七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九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第十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的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完成1件重要工作记载1次;二是按照固定周期(1个月)记载1次。考核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主管领导要定期考核,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对被考核人的工作记载考核(检查)1次,并签署考核人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至翌年3月底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㈠ 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考核登记表(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㈡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㈢ 单位主管领导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㈣ 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㈤ 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㈥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局级事业单位领导除外)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一条 规定的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再不服,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在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须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㈠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考核标准 第二篇_《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重点

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进行审核。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考核标准 第三篇_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1

【事业单位考核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

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㈠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比较差,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称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职业道德欠缺,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一般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㈢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做好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缺乏责任心,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不能够完成工作任

务。

以上各类人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民意测验中,称职率必须在90%以上。凡在当年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违纪行为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虽然完成了工作任务,均可定为不称职。

第七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九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第十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的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完成1件重要工作记载1次;二是按照固定周期(1个月)记载1次。考核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主管领导要定期考核,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对被考核人的工作记载考核(检查)1次,并签署考核人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至翌年3月底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㈠ 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考核登记表(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㈡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㈢ 单位主管领导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㈣ 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㈤ 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㈥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局级事业单位领导除外)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一条 规定的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再不服,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在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须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㈠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考核标准 第四篇_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等次

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等次

(一)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至十五。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3、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公务员或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二)、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考核重点及各等次的考核标准

如下:

1、管理岗位重点考核管理知识水平;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及组织实施和协调能力;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执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

各等次的考核基本标准为: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岗位重点考核专业理论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水平;专业技术管理和科学研究方面的组织工作能力;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

各等次的考核基本标准为:【事业单位考核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业务不熟练,专技能力一般,在工作中有失误或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勤岗位重点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劳动安全等。 各等次的考核基本标准为: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

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作风和责任心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在工作中发生失误或事故。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事故。

事业单位考核标准 第五篇_事业单位 绩效考核方案

2015年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促进单位作风的不断改进、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现根据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本单位所有在编在岗人员、合同制人员

【事业单位考核标准】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基本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测评相结合、刚性考核与实际贡献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充分调动全所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增强单位执行力,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考核组织

建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组,指导考核工作的开展,领导组组长由所长担任,班子其他成员为领导组成员。

四、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内容由工作业务表现、作风效能建设、党建文明创建三部分组成,分别占40分、40分、20分。考核结合日常情况年终进行。

(一)工作业务表现(40分)

1. 未按序时进度完成全年重点工作任务或因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过失的,有一例扣0.5分;被催办、督办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加倍扣分,且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和参评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2. 未按时完成各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有一例扣0.5分;

3. 对上级转办的投诉、举报等事件,不及时办理或办理不力,引起群众不满的,有一例扣0.5分;

4. 影响“行权网”工作正常运行或运行不及时不规范,被上级督办的,有一例扣0.5分;

5. 在局或上级组织的各类考试、培训或竞赛活动(业务技能测试、执法考试、业务培训等)中,成绩不及格或不达标的,有一例扣2分;

6.滥用职权、超越职责范围执法或不作为,查实一例,扣3分;

7.因玩忽职守造成执法工作失误,形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行政相对人投诉或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查实后,扣除该项全部分值。

8.没有大局观点,拒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或在工作上不能与他人团结协作,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有一例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加倍扣分。

9. 因管理责任缺失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票否决,除按规定扣除全年绩效考核得分外,上报局党委给予追责。

(二)作风效能建设(40分)

1. 上下班(含开会)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等学习活动的,有一例扣0.5分;

2. 未按规定执行请假手续擅离职守的,有一例扣1分;

3. 工作时间玩游戏、看电影、购物、炒股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的,有一例扣2分;【事业单位考核标准】

4. 工作时间未按规定着装的,有一例扣0.5分;

5. 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财务制度管理规定的,有一例扣2分;

6. 办公场所不整洁卫生的,有一例扣0.5分;

7. 工作日中午或值班期间饮酒的,有一例扣3分;

8. 大厅工作人员不执行首问责任制等,或者因语言不文明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争执,经查实,属于有责事件的,有一例扣2分;

以上扣分项目如因上级督查发现问题的加倍扣分,其它问题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酌情扣分,分值由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如因作风问题,受上级党纪、政纪处分的,当事人扣除全年全部绩效考核分数,所领导被确定有责的,扣除当事人被扣一半的分数,取消该所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作风效能建设扣分上限为40分,扣完为止。

(三)党建、精神文明创建(20分)

1.未能服从所统筹安排,参加党建、文明创建重点工作或重大活动的,或在重大活动中消极懈怠的,有一例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当事人加倍扣分;

2. 违反廉政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十项规定,查实一例,扣3分;

3.存在“吃、拿、卡、要”等现象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他人谋取私利等情形的,查实一例扣3分;

4.未及时上报党建、文明创建各类信息、宣传报道的,有一例扣0.5分。

如因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被局或上级部门追责或受党纪处分的,实行一票否决,扣除当事人全年全部绩效考核得分,所领导被确定有责的,扣除当事人被扣一半的分数,所在所取消一切评先资格。

五、奖励加分项

1. 对单位综合管理、为民服务提出创新举措,并行之有效的,每次加2分。其它行业内部的合理化管理、服务性建议可累计加分。

2. 在上级组织的各类竞赛(业务技能比武、执法考试、演讲比赛等)中名列前茅的,每次加2分。

3. 具体负责的相关工作得到县、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分别加0.5分、1分,受市、省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扬)的,分别加1分、1.5分。

4. 其它在行业管理、党建、精神文明创建等方面有特出表现,成效显著的,由考核组视情加分。

以上各加分项目如表彰内容相同而级别不同的,按最高分加分,不累加,所有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加分依据获奖证书、表彰文件等兑现。

六、特别事项

1. 全年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为0,并上报局纪工委按规定处理,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2.全年因事请假累计超过2个月、因病请假累计超过4个

月的,扣除年度绩效考核得分50分;

3. 合同制人员无故旷工超过7天以上的(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或因违规违纪被查处的,予以辞退处理;

4.合同制人员全年因事请假累计超过60天的,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当事人全部工资,并予以劝退处理;

5.对合同制人员从德、能、勤、绩、效五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每半年一次,年终对表现较差的,实行末尾淘汰制,最后一名予以辞退处理;

七、考核结果运用

年终绩效考核得分与人员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挂钩,具体分值按人员绩效工资总额与考核所得总分测算,在确定职级系数后,进行扣减或奖励发放。

事业单位考核标准 第六篇_机关事业单位全员绩效考核办法

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绩效考核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机关干部干事创业、开拓创新、拼搏奋进的精气神,防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对象为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第三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应遵循依法合理、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注重实绩,责任共担、奖优罚劣,简便科学、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工作由市效能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督查指导和审核把关。

第二章 考核方法和内容

第五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工作由各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明确 — 1 —

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制定细则时,注意与其他考核相互融合、衔接。

第八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考核、内部管理、工作认可度评价等几个方面,并设定相应分值。

(一)工作考核。主要考核个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根据部门、处室绩效目标和个人岗位职责确定。

主要领导工作考核得分为班子其他成员得分的平均分;班子成员工作考核得分为其分管处室全体人员的考核平均分。

(二)内部管理。主要考核个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

(三)认可度评价。主要是对个人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分管市领导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作出评价,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对班子成员作出评价,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作出评价,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增设“创新创优”和“责任追究”等考核内容,并明确相应的加减分值。

第九条 部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领导应承担主体责任,并扣减相应分值。

(一)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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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单位)发生2起以上中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部门(单位)发生“一票否决”情形的。

发生第一、二款情形的,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监督责任,并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条 部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相关当事人应承担责任外,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并扣减相应分值。

(一)未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任务的(含部门绩效管理重点工作目标);

(二)部门工作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问责处理的;

(四)因工作失误、失职,受到省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其他应承担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扣减相应分值。

(一)未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在市纪委、市效能办监督检查、明查暗访中,被发现问题并被通报的;

(三)个人言行失范,造成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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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中推诿扯皮、效能低下、履职不到位,影响单位工作的;

(五)其他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幅度以及分值设定,涉及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由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涉及其他人员的,由各部门(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工作可按季或按月进行。年终应根据季度或月度考核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的年度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诫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占总人数比例不得高于30%。

第十五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公务员(事业人员)年度考核评优的依据。公务员(事业人员)年度优秀等次人选必须从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年度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年终兑现奖惩,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化发放。原则上,优秀、良好、达标各等次之间奖励差额不得低于20%。诫勉等次取消奖励。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次年1月20日前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和奖励方案,报送市效能办,由市效能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进行联合审核。对不符 — 4 —

【事业单位考核标准】

合差别化考核要求的,缓发考核奖励,由部门(单位)重新按要求申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绩效考核范围、提高奖励标准。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奖励标准和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奖励发放范围进行跟踪督查,发现违规行为,除追缴相关款项外,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效能办商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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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核标准 第七篇_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XX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一、考核范围

XX全体职工。

二、考核分值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业务工作考核占90分,公共部分考核占10分。

三、考核流程

1、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考核指标。

2、各股室长于每季度结束一周内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股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关资料。

2、考核领导小组于每季度结束两周内依据考核细则及各股室提供相关资料对各股室进行考评并结出个人考核得分。

3、主任办务会议审核考核结果,并对各股室及个人考核分数进行等级确定。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3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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