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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时间:2018-05-09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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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第一篇_有机食品标准文件

ICS 65.020.01

B 04

有机产品 Organic Produ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目 录

GB/T 19630.1-2005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1 GB/T 19630.2-2005 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28 GB/T 19630.3-2005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38 GB/T 19630.4-2005

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44

ICS 65.020.01

B 04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 Organic Products Part 1: Produ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第二篇_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相关规定

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有机产品认证简介

基本介绍

遵照有机产品标准生产、加工、销售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就是有机产品,通常包括有机食品,如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和蜂产品、水产品、调料等;除有机食品外,还有有机化妆品、纺织品、林产品、生物农药、有机肥料等。

有机产品是所有产品中,特别是食品中要求最高的级别。有机产品也更是一种理念,将自然、环保、共生、协调发展运用与生产中,希望在满足所有人对优质食品的需求的同时,做到保护土壤和提高其肥力,并且尽可能降低环境污染和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有机产品主要涉及3个方面:

有机产品的基础农业生产禁止或限制使用化学合成物质;禁止使用转基因、胚胎移植和辐射技术;强调生产操作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有机产品的加工过程的原料必须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有机产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标准;

有机产品的整个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要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欧盟、美国、日本等各个国家对有机产品生产要求略有不同,标准也各有差异。2005年1月19日,根据中国国情,在各国标准和国际有机运动联盟(IFOAM)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我国《有机产品》标准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

标准特点

自愿性原则

强调对土壤、大气、水、配料、添加物等基础条件的高要求

关注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整个过程的有机完整性,而不单单是产品检测。 强调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强调有机标识的管理。

强调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文件记录的重要。

实施意义

改进生态环境,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存状态

满足人们对健康、安全、环保产品的需求

对传统农业系统加以保护和选择性继承,从中学习和发展,形成自己的特色品牌 建立完整的生产、加工及流通链,同时兼顾社会公正和生态责任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为企业提供严格按照有机标准生产管理、持续发展的科学管理机制

认证标识

有机产品标识

有机产品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原料必须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是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2.整个生产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有机产品的加工、包装、贮藏、运输要求

3.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完善的跟踪审查体系和完整的生产、销售档案记录

4.必须通过独立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查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第三篇_国际有机产品法规834-2007

欧盟有机标准

EC834/2007

2007年6月28日

关于有机产品的生产和标签,以及EEC2092/91条例废止的规定

第I部分 目标、范围和定义

第1条 目标和范围

1、本法规的制定确定了有机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同时确保国内市场有效运作,保证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信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本法规确立了制定下列相关规定所应共同遵循的目标和原则:

a)与生产、加工和销售有机产品相关的各个过程和检查

b)在标签和广告中涉及到有机生产的表示方法

2、本法规适应于下列已经投放或计划投放市场的来源于农业的产品(包括水产品):

a)鲜活或未加工的农产品

b)用作食品的加工农产品

c)饲料

d)用于栽培的繁殖材料和种子

通过野生动物狩猎和捕捞所获得的产品不得当作是有机生产。

本法规对于食品或饲料的酵母同样适用。

3、本法规适用于第2段所涉及的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的所有操作者。

但是,大众餐饮经营者不受本法规的限制,各成员国可以执行本国关于标签和检查源自大众餐饮企业产品的规定,或者,如果本国没有相关规定,可以执行非官方标准,只要上述规定符合欧盟法律。

4、本法规的执行不得违反其他欧盟规定或本国规定,并符合欧盟关于本条所涉及产品的相关法律规定,如:生产、加工、销售、标签和检查方面的规定,包括食品和动物营养的法规。

第2条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法规: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a)“有机生产”指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阶段采用符合本法规规定的生产方法;

b)“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阶段”指从包括有机产品的初级生产到贮存、加工、运输、销售、提供给最终

消费者的各个阶段,以及相关的标签、广告、进口、出口和分包活动;

c)“有机”指来自有机生产或与有机生产相关;

d)“操作者”指负责确保在其控制下的有机业务达到本法规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

e)“植物生产”指农作物产品的生产,包括用于商业目的野生植物产品的采集。

f)“畜禽养殖”指家养或驯化的陆生动物(包括昆虫)

g)“水产业”的定义参见2006年7月27日发布的欧盟委员会(EC)NO 1198/2006中有关于欧洲渔业基金中

所给的定义。

h)“转换”指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从非有机农业转到有机农业,在这个规定的时间内有机生产规定已得到执

行。

i)“加工”指保存或加工有机产品的操作,包括畜禽产品的屠宰、分割、以及包装、标签或改变有机生产方法标签。

j)“食品”、“饲料”和“投放市场”的定义参见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EC NO 178/2002法规(该法规制订了食品法的总原则和总要求,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制定食品安全程序

k)“标签”指在任何包装、文件、通知、标签、标牌或瓶颈环上(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伴随或指示某一产品

的术语、词语、细节、商标、品牌、图标或符号。

i)“预先包装食品”的定义参见2000年3月20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的2000/13/EC指令中的第1条(3)(b)(该指令是关于各成员国食品标签、宣传和广告法的类似法规)

m)“广告”指除标签以外,通过任何方式向公众所做的宣传,其目的是为了(或很可能为了)影响或形成人们的态度、信念和行为,以直接或间接销售有机产品。

n)“主管机构”指成员国有权利按照本法规的规定组织有机生产政府检查的中央机构,或被赋予这一权利的其他机构;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包括欧盟以外国家的相应机构。

o)“认证管理部门”指主管机构将其根据本法规规定进行有机生产检查和认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所授予的成员国公共管理机构;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包括在欧盟以外国家(第三国)运作的欧盟以外国家(第三国)的相应部门

p)“认证机构”指根据欧盟法规的规定进行有机生产检查和认证的非官方独立的第三方。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包括欧盟以外国家(第三国)的相应机构,或在欧盟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操作的相应机构。

q)“合格标志”指用标志的形式表明达到某一专门的标准或其他标准的标准化文件。

r)“配料(成分)”的定义参见2001/13/EC指令中的第6条(4)。

s)“植保产品”定义参见1991年7月15日颁布的欧盟委员会91/414/EEC号指令有关植保产品的市场投放。 t)“转基因生物(GMO)”的定义参见2001年3月1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的2001/18/EC指令(关于故意向环境释放转基因生物,废除欧盟委员会90/220/EEC指令),该转基因生物不是指通过该指令附件I.B中所列的基因修饰技术获得的。

u)“用转基因生物(GMO)生产的”指全部或部分源自转基因生物(GMO),但不含GMO或不是由GMO组成的。

v)“通过转基因生物(GMO)生产的”指源自通过将转基因生物用作生产过程的最后衍生物,但不含转基因生物(GMO)或不是由转基因生物(GMO)组成,也不是用转基因生物(GMO)生产的。

w)“饲料添加剂”的定义参见2003年9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的欧盟(EC)No 1831/2003法规(关于用作动物营养的添加剂)。

x)“等同”,在表述不同体系或措施的等同时,指通过执行这些可以保证达到同等保障水准的规定,它们能够达到相同的目标和原则

y)“加工助剂”指本身不作为食品成分食用的物物质,而是旨在用于原料、食品或其配料的加工,以便在处理或加工过程中实现特定的技术目的,这可能会导致无意识情况下,终产品在技术上不可避免地有该物质或其衍生物的残留存在,如果这些残留不呈现任何健康风险,则对成品没有任何技术影响。

z)“离子辐射”定义参见1996年5月13日颁布的欧盟委员会96/29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指令(关于保护工人和公众健康不受离子辐射威胁的基本安全标准),并受到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1999年2月22日颁布的欧盟1999/2/EC指令(关于用离子辐射处理食品和食品成分的成员国法规等相似法律)第1条(2)的限制。

aa)“大众餐饮经营”指在餐馆、医院、小卖部和其它类似食品企业加工(制作)有机产品,并销售和提供给最终消费者。

第II部分 有机生产的目标和原则

第3条 目标

有机生产应遵循下列总的目标:

(a)建立可持续农业管理体系【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Ⅰ)考虑自然系统和循环,保持和增强土壤、水、动植物的健康及其平衡;

(Ⅱ)为高水平的生物多样性做出贡献;

(Ⅲ)负责任地利用能源和自然资源,如:水、土壤、有机质和空气;

(Ⅳ)遵守较高的动物福利标准,尤其要满足各类动物的特定行为需要。

(b)致力于生产优质产品

(c)致力于生产品种繁多的食品和其它农产品,以满足消费者需求,所采取的生产方法不危害环境、人体健

康、植物健康或动物健康和福利

第4条 总体原则

有机生产应基于以下原则:

(a)根据生态系统,利用该系统的自然资源通过下列方法对生物过程进行合理设计和管理:

(Ⅰ)使用活的有机体和机械生产方法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II)实行与土地有关的作物栽培和畜禽饲养或实行符合可持续渔业开发原则的农业生产

(Ⅲ)拒绝使用转基因生物(GMO),以及用转基因生物或通过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兽药除外。 (IV)基于风险评估,在适当情况下采取预防措施

(b)限制使用外部输入物。如果需要使用外部输入物或(a)段中提到的相应管理规范和方法不存在,输入

物应限于:

(Ⅰ)来自有机生产

(Ⅱ)天然物质或天然衍生的物质

(Ⅲ)低溶解性矿物肥料

(c)严格限制使用化学合成输入物,下列情况可以作为例外:

(Ⅰ)不存在适当的管理方法

(Ⅱ)(b)段提到的外部输入物在市场上买不到

(Ⅲ)(b)段提到的外部输入物会导致不可接受的环境影响

(d)在必需情况下,可以考虑卫生状况、各地气候和当地条件的差异、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具体的饲养方法等

因素,在本法规的框架内对有机生产法规进行调整。

第5条 农业的具体原则

除第4条所述的总体原则外,有机农业还应基于以下具体原则:【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a)保持和提高土壤寿命和天然土壤肥力、土壤稳定性、土壤生物多样性,以防止土壤板结和土壤侵蚀,植

物营养主要通过土壤生态系统实现。

(b)最大限度减少使用不可再生资源和农场外输入物。

(c)动植物源的废弃物和副产品通过用作动植物生产输入物得到循环使用

(d)在作生产决策时要考虑当地或区域的生态平衡

(e)通过增强动物的自然免疫能力,以及选择适当的品种和饲养方法来保持动物健康。

(f)通过采取预防措施保持植物健康,如:选择适当的抗病虫害品种,适当的作物轮作,机械和物理的方法,

保护害虫的天敌。

(g)实行因地制宜,与土地接触的畜禽饲养

(h)遵循高水平的动物福利,满足各类动物的特殊需求

(i)生产来源于有机动物的产品,这些动物自出生或孵化直到其生命结束都要在有机土地上饲养。

(j)选择的品种应考虑动物适应当地条件的能力、活力、抗病、健康方面的能力。

(k)用来源于有机农业的配料和非农业的天然物质生产的有机饲料喂养畜禽。

(l)采用的动物饲养方法可以增强动物的免疫系统和自然的抗病能力,尤其要包括经常性活动,进入户外区

域,适当时,要有牧场。

(m)拒绝饲养人工诱导多倍体动物。

(n)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保持自然水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水环境的持续健康和周围水生、陆地生态系统的质

(o)喂养水生生物使用来自可持续渔业开发(参见2002年12月20日颁布的欧盟(EC)No 2371/2002法

规中的定义, 该法规是关于共同渔业政策下保护和持续开发渔业资源)的饲料,或使用由有机农业源配料与天然的非农业源物质组成的有机饲料。

第6条 适用于有机食品加工的具体原则

除第4条规定的总体原则外,有机加工食品的生产还应基于以下具体原则:

(a) 应使用有机农业源配料生产有机食品,除非某一配料在市场上买不到有机的。

(b) 限制使用食品添加剂,限制使用主要作为技术功用和感官功能的非有机成分,限制使用微量营养元素

和加工助剂,应将其使用量降到最低,且只有在技术上是必要的情况下或者是用于特殊的营养目的。 (c) 拒绝使用可能会误导产品真实性质的物质和加工方法。

(d) 加工食品要特别小心,最好采用生物、机械和物理方法。

第7条 适用于有机饲料加工的具体原则

除第4条规定的总体原则外,有机加工饲料的生产还应基于以下具体原则:

(a) 使用来源于有机饲料原料生产的有机饲料,除非某种饲料原料在市场上买不到有机的。

(b) 最大限度限制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且只有在技术上或畜牧上是必要的情况下或者用于特殊的

营养目的。

(c) 拒绝使用可能会误导产品真实性质的物质和加工方法。

(d) 加工食品要特别小心,最好采用生物、机械和物理方法。

第III部分 生产规则

第1部分 总体生产规则

第8条 总体要求

操作者应符合这里确定的生产规则以及第38条(a)中的实施规则。

第9条 禁用转基因生物(GMO)

1.转基因生物以及由转基因生物或通过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不得在有机生产中用作食品、饲料、加工助剂、植保产品、土壤调节剂、种子、无性繁殖材料、微生物和动物。

2.为了禁用第1段中所述的转基因生物、以及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作为食品和饲料,操作者可以借助产

品上的标签或所附的任何其它文件。贴标签和提供这些文件要遵照欧洲议会议和欧洲委员会2003年9月22日颁布的2001/18/EC,和欧盟(EC)1829/2003法规(关于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规定,或欧盟(EC)1830/2003法规(关于转基因生物的追踪和标签以及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饲料的追踪)。 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如果产品没有标签或没有附上文件的话,操作者可以认为所购食品和饲料是非转基因的或其加工过程没有使用转基因生物或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技术。除非操作者可以获得其它信息、表明有疑问的产品的标签,没有符合这些法规。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3.为了禁用第1段所述的非食品和饲料的产品或由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使用这类从第三方购买的非有机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第四篇_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本)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本) 核心提示:(2013年11月1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2013年11月1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 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 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 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第五篇_国际国外有机食品标准.

国际国外有机食品标准

发布日期: 2010-09-27 08:49:18 来源: 《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3期 编辑: wjzx 人们在追求健康食品的进程中,到20世纪70年代才真正形成有机农业/有机食品。虽然英国土壤协会早在1967年就制定了协会的有机农业标准,这可能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机标准,但并没有形成国际规模,1972年,全球性民间团体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成立,使有机农业/有机食品标准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目前,世界有机食品市场潜力巨大。据统计,全球用于有机农业的土地面积1581.3万公顷,其中大洋洲占48.51%、欧洲占 23.58%、拉美占20.02%、北美占 7.42%、亚洲占 0.33%、非洲占 0.14%。2000年全球有机食品销售额为200亿美元。有机食品占食品的比例2001年为

1.3%,2005年预计达15%。

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对有机食品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现将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食品生产和贸易国家制定的有机食品标准的情况介绍如下:

一、国际组织的有机食品标准

(一)IFOAM的有机食品标准

目前该组织有110个国家700多个会员。IFOAM的基本标准,属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有机农业/有机食品的标准,由于其标准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加上每两年修改一次,因此具有权威性和先进性。此外,IFOAM的授权体系,即监督和控制有机农业检查认证机构的组织和准则(IOAS),和其基本标准一样具有很大的国际影响。

IFOAM的基本标准包括了植物生产、动物生产以及加工的各类环节。IFOAM制定的有机农业/有机食品的国际基本标准有以下4个方面。

1.前提条件

(1)凡标上“有机”标签的产品,生产者和农场必须属IFOAM成员

(2)不属于IFOAM的个体生产者不可声明他们是按IFOAM标准进行生产的;

(3)不属于IFOAM标准包括农场审查和颁证方案的建议。

2.基本标准的框架

(1)生产足够数量具有高营养的食品。

(2)维持和增加土壤的长期肥力。

(3)在当地农业系统中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资源。

(4)在封闭系统中尽可能进行有机物质和营养元素方面的循环利用。

(5)给所有的牲畜提供生活条件,使它们按自然的生活习性生活。

(6)避免由于农业技术带来的所有形式的污染。

(7)维持农业系统遗传基质的多样性,包括植物和野生物环境的保护。

(8)允许农业生产者获得足够的利润。

(9)考虑农业系统广泛的社会和生态影响。

3.采用的方法和技术

可采用遵循自然生态平衡的某些技术,强调指出禁止使用农用化学品,例如合成肥料,杀虫剂等。

4.如何使产品成为有机产品

原来不是有机产品,可进行转换,让其变为有机产品,在一定时期内按标准要求进行转换,由每个有机农业颁证机构确定转换过程的饿时间,并定期(每年)进行评价,转换计划包括:(1)增强土地肥力的轮作制度;(2)适当的饲料计划(养殖业);(3)合适的肥料管理方法(种植业);

(4)建立良好环境,以减少病虫害转换周期时间,如果产品在两年之内满足所有标准则第三年可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二)CAC的有机食品标准

1999年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通过了《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标签和销售导则》(CAC/LG32—1999),其中不包括畜牧生产。2001年又通过了该导则的“畜牧与畜牧产品”部分,这样就形成了基本完整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有机食品标准。

CAC有机食品标准基本参考了欧盟有机食品标准(EU2092/91)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基本标准》。CAC有机食品标准的制定表明,有机农业/有机食品已得到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认同,它将有力地推动有机农业/有机食品标准的统一,从而有利于有机农业/有机食品在全球的进一步发展。CAC有机食品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定义、种子与种苗、过渡期、化学品使用、平行生产、收获、贸易和内部质量控制等。此外,标准还对有机农产品的检查、认证和授权体系做了非常具体的说明。

二、美国的有机食品标准

美国农业部于1997年首次提出了一套管理有机食品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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