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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资支付规定

时间:2018-05-08   来源:经典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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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篇_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2006年10月14日 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编辑:zhangyingxue 出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

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大道的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

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

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

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

付工资。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

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

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会集体协商确定,协

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

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大道的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十、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

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

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

付工资: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

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

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支付工资。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

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

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

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大道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

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大道的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

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十五、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

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十六、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十七、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

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十八、用人单位破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十九、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大道的【上海工资支付规定】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

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

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

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十四、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

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十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

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道的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二十七、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废止。原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大道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篇_上海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上海实施新版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上海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上海实施新版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那么新版有何变化?这个时候就是在对大家的“钱袋子”有什么影响?

问:每月平均计薪天数原来是20.92天的,现在变了吗?

答:新《办法》规定:计薪天数为21.75天,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 ÷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问:新《办法》增加了哪些“应支付”工资的情形?

答:1、管制、缓刑期间

新《办法》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另外,新《办法》还明确,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另有规定或约定的除外。 2、隔离观察期间

新《办法》明确,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3、调解期间

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的,若企业该解除决定最终被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撤销,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则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新增)、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需要明确的是,该工资的计算基数为解除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且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听说新《办法》在“加班工资”这一块变化挺大的?

答:是的,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把加班工资也纳入其中。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

的70%确定。

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2190元 为全国最高

今年已有包括河北、江苏、上海、北京等9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海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30元、重庆1500元、江苏1770元、北京1890元。上海以219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名列全国首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为21元。2015年上半年,全国共有13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13.5%。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这两个数字均有所下降,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呈现出稳慎的特点。

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在7月初曾表示,考虑到人工成本上升对中国企业竞争优势的影响,在工资政策上可以适当做调整:“应该是适度放缓工资调整的频率、提高的幅度,合理把握,继续保持竞争优势。”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车伟表示,最低工资标准,主要还是约束低收入者工资增长的制度。应避免拿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来评价整个社会工资的增长情况。“最低工资各地制定,主要考虑和经济增长速度相挂钩。工薪劳动者工资变化,最大的依据应该是劳动供求关系的变化。现在的情况,要用好最低工资的制度,让它更多回归成为约束低收入者工资增长的制度。”

上海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与五险一金的关系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为21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为19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每月到手工资不能低于2190元,但这并不意味着每月到手工资不低于2190元,就符合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列入工资总额,自然也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项目,则各地规定不一。

上海明确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相比原国家劳动部的规定,本市将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也剔除在最低工资以外。但其他补贴如副食品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则可计入最低工资。此外,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应从最低工资项目中剔除,其他如工龄津贴等,则不在剔除范围之内。 需注意,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剔除每月发放的奖金,所以奖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资中。但不管工资奖金的比例如何规定,职工每月实际到手的钱不能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 第三篇_36-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

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

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

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

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

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

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

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会集体协商确定,协

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

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

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

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

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

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

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

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

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

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

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十五、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

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六、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七、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

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用人单位破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十九、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

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

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

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

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

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五、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经过集体协商,制定本单位的工

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二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废止。原

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 第四篇_公司员工工资支付形式确认单

上海瑞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资计算支付标准确认单

为确保薪资计算与支付的精准合法,根据您与公司订定的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及薪酬管理办法,对您的劳动报酬给付标准与形式予以确认。

一、固定工资

薪资(税前)工资:基本工资: 2000 元/月;试用期基本工资: 2000 元/月。

双方确定此为合同工资额,依此计算加班工资,入职首年度按此基数缴纳保险。

二、浮动工资:

职务加给:1000元/月,如岗位发生变化同时调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项目奖金1000元/月(试用期500元/月),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其他各类补贴、绩效奖金:按公司相关制度考核执行。

三、福利报销

公关餐费限额: 500元/每月; 业务往来交通费: 1000 元/月;通讯费:500元/月

本项您应提供有效发票向财务部门报销,福利项目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份。

四、代扣代缴

公司支付给您的劳动报酬为税前收入,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在向您支付工资时,同时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款项并代缴。

五、支付形式

公司于每月___日至___日期间以银行卡转帐形式向您支付上月工资, 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以延迟支付(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支付确认

由于实际出勤、加班时间等原因,可能导致您的工资收入产生变化,您应对支付的劳动报酬及时进行核查,如有异议时,应在当月工资转入其银行帐户起10日内向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您确认公司已经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再存有争议。

上海瑞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员工确认:

年 月 日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 第五篇_上海市病假工资相关规定

上海市病假工资相关规定

一、 上海市病假工资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

[案例]

小冯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因感冒发烧,向单位请了3天病假。单位虽然批准了小冯的申请,但同时告诉小冯,根据单位的一贯规定,一个月中只要请了病假就要扣除50%的工资收入。小冯收入本来就不高,一旦被扣除一半,到手的工资就更少了。对此小冯难以接受:单位对病假工资这样的计算是否合法合理?国家和上海市对病假工资的计算是否有统一的政策规定?

[分析]

小冯单位的做法确有不当之处。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不但有病假待遇,而且病假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都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单位不能想给多少就给多少。

一、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

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上海工资支付规定】

三、病假工资支付规定 上海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四、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病假工资支付规定

1、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企业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现行标准为每月508元)。

2、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病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劳动者在依法享受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上海工资支付规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一、计算基数的确定

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和加班加点的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合同里约定计算基数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该计算基数就应当是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且该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635元。

举个例子,如果劳动者实际在岗时的月工资是3000元,且工龄已经有5年,病假1个月,那么病假期间单位仍应支付病假工资,数额应为3000×70%×80%=1680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上海工资支付规定 第六篇_上海市企业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金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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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柚网导读】:上海市最低工资是多少?一般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工资一般都是正式工的80%。2016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016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市人社局日前修改完善了自2003年4月起生效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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