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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后提取公积金

时间:2018-05-0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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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款后提取公积金 第一篇_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

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3-06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处室、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宁金管规„2013‟2号),进一步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下同)还贷、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全面推行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出多种提取还贷方式

(一)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本市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可采取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以下简称“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

(二)柜面逐年提取还贷。未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本地、异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南京以外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及本市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等,以下简称“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采取柜面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以下简称“柜面逐年提取还贷”)。

(三)柜面提取一次性还款或委托逐年、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前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或委托逐

年、逐月归还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宁金管规„2013‟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全面推行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业务

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业务是指职工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后,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的委托和职工已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况,每月为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符合宁金管规„2013‟2号、宁金管规„2014‟2号、宁金管„2014‟73号、宁金管„2014‟79号等文件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文件规定”)的提取条件;

2、所归还的贷款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的,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提供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证明;

4、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5、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三)委托提取规定

协议签订后次月,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先住房公积金后住房补贴的顺序对单个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1、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时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

2、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各缴存账户月缴存额之和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已归还的月应还款额二者中的较小值。

下列情况不能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

1、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2、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

3、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

(四)办理时间

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的职工应当在贷款银行登记贷款信息后一个月内,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贷款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并打印贷款证明;

2、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3、各商业银行每月9日前,向管理中心提供各借款人上月还款

【商业贷款后提取公积金】

信息;

4、管理中心在收到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人还款信息后,于每月15日前,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

三、严格规范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业务

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业务是指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和职工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况,通过柜面提取还贷的方式为其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相关文件规定的提取条件;

【商业贷款后提取公积金】

2、所归还的贷款是未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供材料

1、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

(4)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

(5)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2、归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4)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5)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

(6)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期缴存明细;

(7)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三)提取规定

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住房公积金后住房补贴的顺序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部分金额转入贷款还款账户(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1、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申请提取当月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

2、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上次提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一年内(≤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即一年内与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对应的每月已还款额的合计数),与职工单个缴存账户扣除应留存余额后的一年内(≤12个月)月缴存额之和二者中的较小值;

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上次提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一年内(≤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即一年内与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对应的每月已还款额的合计数),扣除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同期内缴存额之和后的差额部分后,与职工单个缴存

商业贷款后提取公积金 第二篇_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提取公积金办事指南

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提取公积金办事指南

职工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购房贷款,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申请提取前注意事项

1、本条款所指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定义:指职工或配偶在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借款合同时间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间1年以内),办理的商业性购房贷款。

2、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3、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办理的贷款,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4、提取时限和额度:在偿还贷款12个月后办理提取手续,每年提取一次,所有提取人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一年,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还款凭证载明的最近12个月实际还贷金额,账户余额保留1元。贷款结清的,应在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5、职工提供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所载明购房地址、幢室号等要素应一致。

6、办理提取业务所有提取人应亲自到场签字确认。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原件遗失的,不能代办。

7、提取金额分别转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暂未发联名卡的,分别转入各自在本市城区可以办理转账业务的工、农、商、建、交、招行任意银行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账户。

二、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的材料

第一次办理还贷提取的,提供以下1-10项证明材料;再次办理偿还同一笔贷款提取的,提供以下1、4、6、7、8、9项证明材料;已办理过《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登记表》的,提供以下1、6、8、9、11项证明材料。

1、提取职工分别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需单位核实加盖印章。无单位且已办理托管手续的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原件。

2、购房合同原件。

3、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或契税发票原件。

4、借款合同原件。

5、借款凭证(借据)原件。

6、最近12个月银行还款凭证原件(经贷款银行盖章的还贷账户交易流水清单,或是还贷专用存折)。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的另需提供银行还款凭证。

7、结婚证原件或同一居民户口簿原件(借款人仅为职工本人且只提取本人公积金的不需提供)。

8、提取职工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他人代办的另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9、提取职工各自的公积金联名卡(见注意事项7)。

10、购买宜昌区域以外住房的,另需提供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亲属关系证明及任意一方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原件或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原件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11、《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登记表》。

三、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银行账户。

四、便民提示

1、办公地址及服务电话。一马路营业部地址:一马路24号,服务电话:6236747;伍家岗营业部地址:沿江大道218号(江山多娇)-6-1号(夷陵大道与泰江路交汇处),服务电话:6386738。

2、乘车路线:到一马路营业部可乘坐2、4、7、8、10、18、19、20、22、28、30路公共汽车;到伍家岗营业部可乘坐1、2、9、19、21、103路公共汽车。

3、监督电话:6236717

4、轧账时间:一马路营业部工作日17:00轧账,停办对外业务;伍家岗营业部工作日16:30轧账,停办对外业务。

5、中心网址:。

商业贷款后提取公积金 第三篇_天津市商业贷款公积金提取办法

【商业贷款后提取公积金】

一、政策规定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以上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应与办理该贷款首付款一次性提取的职工一致),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资料

(一)职工在首次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时,办理提取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2. 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买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一份;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一份、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其中购房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所在页。

4.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5.贷款还款凭证或按揭贷款支付凭证(借据)及复印件一份;

6.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

7.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职工与配偶共同借款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同户籍户口薄或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商业贷款后提取公积金】

(3)职工与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借款的,还应提供除职工外其他共同借款人签署的《共同借款人提取协议》。

(二)职工办理提取登记后按月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2.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三)职工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一份;

三、办理程序:

1. 职工应凭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可提供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身份证件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管理部或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凭有关资料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或职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其他储蓄账户。

四、注意事项:

1. 职工同时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债务,公积金贷款未逾期的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提取职工、代办人应签字确认;

3.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先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再办理提取手续。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持储蓄卡及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的分中心、管理部更换住房公积金龙,无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职工可通过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

5.提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应首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联和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集中封存户职工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管理部出具;

6.各类提取证明资料复印件用A4纸复印;

7.在管理部开户的职工(包括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全市各区县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分中心职工应到本分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及提取手续;

8.提取人同时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9.职工提供的还款凭证上应无“委托提取”、“余额还贷”、“强制执行”字样,应未加盖 “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印章;

10.职工分次偿还同一月份贷款的,应将同一月份的多张还款凭证一并提取。

商业贷款后提取公积金 第四篇_提取公积金还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申请证明表

提取公积金还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申请证明表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制

备 注

一、本表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取人必须保证所填写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有不实,提取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提取人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身份证;(2)《借款合同》;(3)还款储蓄存折或卡(首次提取应附上提取日前6个月及以上的还款明细,以后提取应附提取日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如需提取配偶方公积金,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

三、提取人到公积金贷款银行领取并填写本表,由公积金贷款银行证明签章后,持公积金缴存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提取凭证及银行进账单,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高校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到各自所属公积金缴存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约定提取还贷方式只能任选一种,且选定后不得更改。 五、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借款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或高校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留存、第二联配偶公积金缴存银行或高校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留存、第三联借款人缴存单位留存、第四联配偶缴存单位留存。

商业贷款后提取公积金 第五篇_什么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什么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津公积金委[2009]12号和津公积金委[2009]10号文件整理。

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津公积金委[2009]10号

住房消费提取

 住房消费提取

(一)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的;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建修房,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职工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分别购建修房,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他提取业务。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不能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的,按以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未使用住房贷款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 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

落城市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减除政府补贴后已支付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

非住房消费提取

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退休的;

(二)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三)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七)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

(八)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津公积金委[2009]12号

可以提取配偶、父母的公积金的情况:

职工于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按前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三、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商业贷款后提取公积金 第六篇_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会影响贷款的额度吗

【商业贷款后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会影响贷款的额度吗

大家都知道上海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利率低,所以在房房的时候公积金贷款额度越大越好。往往人们拿不到高额度,那是为什么呢?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会影响贷款的额度吗?房金所小编来给大家解答。

与房产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不同,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

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会影响贷款的额度吗

提取公积金需要符合以下的提取条件:

(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商业贷款后提取公积金】

(5)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6)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会影响买房银行贷款的额度吗?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按照现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如果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按照公积金贷款额度来看,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成正相关的关系。如果市民在租房期间,提取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支付了部分房租,在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基数就会相应减少,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最后,房金所小编提醒大家,如果你有买房计划,那么最好不要提取公积金。关注房金所了解更多关于无抵押贷款、小额贷款的贷款攻略及银行理财资讯。

商业贷款后提取公积金 第七篇_关于商业贷款无法转公积金贷款后,其他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办法

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本市

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通知

常公积金委[2010]3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职工家庭偿还住房贷款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中低收入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现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已经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按年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一)职工须是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且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

(二)职工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额度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的总额度不超过申请时的上一个月应还住房贷款本息额的12倍。

三、提取材料

(一)借款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借款人必须到场,当面授权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二)于2004年1月1日以前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

(三)借款人配偶需要申请提取的须同时办理,应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以及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不能同时到场的,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按《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借款人一并办理。

四、办理程序

(一)提取申请人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将审核结果通知提取申请人,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

(三)提取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持《住房公积金准予提取通知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到指定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五、其他规定

(一)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只能将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办理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只能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中一套住房的商业性住房贷款。

六、本通知自2010年10月8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一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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