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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

时间:2018-05-0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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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 第一篇_车祸死亡赔偿金怎么算

车祸死亡赔偿金怎么算

导读:死亡补偿费属于慰抚金赔偿,是民法赋予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对造成精神痛苦的一

项保护性民事权利,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

死亡补偿费属于慰抚金赔偿,是民法赋予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对造成精神痛苦的一项保护

性民事权利,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

的。

一、如何计算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

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

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

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

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

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

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

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下面以不满六十

周岁的受害人为例进行说明。

其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例如:周某为

某市职工,34岁,某日,周某开摩托车带妻子和孩子回娘家,行至某地段时,遇到一辆拉

条木的拖拉机缓慢驶来,拖拉机所拉的条木由于数量太多,装的也不牢靠,恰好在周某经过

时散落下来,有一根条木插入周某摩托车的前轮车辐中,周某摩托车由于车速较快而迅速变

线,直接撞到拖拉机尾部,周某头部受损,当场死亡。周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东部沿海某发

达地级市,周某为城镇居民,按照其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当

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12000元/年,这样,周某家人可获得死亡补偿费12000元/年×20

年=240000元。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补偿费时,其乘数较十年要短,但不

会短于五年,具体为,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

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车祸死亡】

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

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8项死

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

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相关法规定为“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

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

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

八条规定了死者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这些赔偿项目如下:

交通事故死亡可以主张的赔偿赔偿费用

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

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

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如果存在抢救和治疗)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

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

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

【车祸死亡】

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

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

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

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费用丧葬费

9、近亲属交通费

10、近亲属住宿费

11、近亲属误工费

12、因死亡丧失的收入损失死亡赔偿金

13、被抚养人生活费

14、近亲属的精神损失精神抚慰金【车祸死亡】

15、财产损失物质损失赔偿金

16、维护权利的损失律师费、调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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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 第二篇_中国车祸死亡率高,海归的亲身体验告诉你原因(转帖)

中国车祸死亡率高,海归的亲身体验告诉你原因(转帖)

最近,一个好久不见的大学同学车祸去世,他的小孩才3岁.参加完葬礼,想起小孩子挂满泪珠的小脸,彻夜难寐。

上百度一搜索,发现中国的车祸死亡率已经连续10多年保持世界第一.我们以世界3%的汽车保有量,制造了全球16%的死亡人数.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开车最危险的地方。

大多数网友都把车祸多的原因归咎为中国司机素质低,开车不规矩.我强烈反对这种”素质论”.本人在中国出生,长大,大学毕业后去美国读硕士,在美国考的车牌,后由于工作原因,跑了不少国家,在香港,日本,意大利,墨西哥,泰国,菲律宾都开过车.我认为中国的车祸多,最主要的原因是整个交通管理的理念落后。

我从来不觉得美国人的素质比中国人高很多。你看过新奥尔良风灾的照片吗?美国的大兵是带着冲锋枪去灾区救援的。如果他们不带枪,当地就会有人打砸抢。汶川地震时解放军有带枪吗?

我国城市每万辆车死亡率是美国的17.8倍,我们的素质会比他们差17.8倍吗?“素质论”掩盖了车祸多的真正原因,也撇清了交管部门的责任。

要拯救我们身边将要在车祸中丧生或受伤的亲人和朋友,最可行和最快的方法是改革中国的交通管理的理念和体系.交通管理和工厂管理一样,本质上是一门科学.中国的工厂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什么交通管理不能引进别人的经验?

以下是我在国外和国内开车的一些体会,供大家参考:

1)在美国学车的时候,教车师傅第一课就告诉我,后方45度左右的地方是左右后视镜的盲

点.如果超车后换线,必须要略转一下头,以眼角的余光确保盲点位置没有车才能换线.如果你跟在别人的车后面,最好不要长时间呆在前车的盲区,以免对方看不见你而突然转向。 这个盲区,所有欧美国家的司机都知道.我问过南美和东南亚等所谓”第三世界国家”的朋友,他们也都知道,并且很惊讶我问他们这个问题.在他们看来,这就跟天是蓝的,草是绿的一样,每个人都应该知道。

在中国,我们交学费去驾校学车,教车师傅有教过你盲点吗?没有,因为他们的师傅也没有教过他们.我们只能自己从车祸中以血的代价来领会。

2)中国的交通要改善,驾校是第一个要动刀的地方。我再说两个例子:

a.在美国超车后换线,师傅会告诉你,在后视镜中看到了后车的前轮才可以换线。这种方法可操作性很强。但在中国没有人教这个,偶而有师傅教的话也只是说50米或60米。在后视镜中你怎么能知道50米有多远呢?

b.关于远光灯,所有的美国司机都知道,起雾时不要打远光灯,因为反而看不清楚;

另外,不到万不得已不要乱开远光灯,如果你干扰了对面车司机的视线,撞到你了是自己倒霉。

中国的教车师傅不教这些,他们老是强调要眼明手快,好像只有反应快才能在路上活下来.基本的安全知识反而不教。

3)在美国,如果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交警至少在200米以外就在地上放置冷光蜡烛(防风),提醒你换线,冷光蜡烛连成一条长长的火光斜线,后方的司机有非常足够的时间避开故障区. 而在中国,交警顶多在几十米开外放一个荧光的警示牌,等你看到了,离故障车也就剩下几秒钟的反应时间.三角标志和雪糕筒都是很不科学的装备,天黑的时候不够显眼,体积又太大,交警和司机都不可能带太多。直接放在路中间的话容易造成车祸,放在路边又容易被忽视。

强烈建议中国的交管部门研究和引进西方的冷光蜡烛。体积小,不占地方,使用方便,直接扔在路上就行,万一不小心碾过了一两个也不用刹车。

如果我们也采取欧美一样的故障警示方式,每年能救下多少人命?别的地方我不知道,在广东,这几年仅在京珠高速和虎门大桥上因为故障处理车追尾就牺牲了5位交警。

4)在中国,交管部门喜欢在车道中的隔离带建花坛,有些地方甚至连高速公路的隔离带也有花坛。这种做法全世界只有中国有。为什么别的国家不搞?别人是有道理的。花坛建在路中间容易让司机分神,用隔离栏最实用,还便宜.另外,花坛需要定时修剪和浇水.在维护的时候,停在路边的园林车,还有缓慢行驶的洒水车都很容易造成追尾。要美化市容,花坛可以建在路边。如果中间一定要种花草,能不能采用不需修剪和免浇水的品种?

5)我回国已经10年了,在国内也开了10年车。我跟普通的中国司机一样,偶尔图方便也会犯犯规,比如双黄线左转等等。但在国外就不敢。我觉得我的个人素质没变(普通人一个),之所以在国内乱开车,在国外小心谨慎,是因为国外违规的成本远比国内高。以我在美国开车的经验为例,感觉上每违规10次,至少会被交警逮到1次。有一次在三藩市郊外,凌晨两点在65英里的高速上开到80英里也被警车拦住罚款。美国的交警大都是流动执法,会从任何一个地方冒出来,让你不敢心存侥幸。反观国内,我们的交警很喜欢呆在十字路口。很多地方还让交警站在十字路口指挥交通。我一直没想明白,路口不是有交通灯吗?红灯停,绿灯走,清楚直白,为什么还要交警做复杂的动作去发相同的指示?中国交警编制增加的速度远远跟不上车辆,有限的警力还是应该用在刀刃上,十字路口还是交给红绿灯吧。

6)最后我想强调一个观点,交通管理和其他领域的管理一样,是一门科学,需要以科学的态度去研究。美国有科研人员研究了全美事故率最高的10个十字路口,发现了一个普遍问题,这些十字路口的交通灯都不够高,不够多。如果前面是个货车,跟在后面的车就看不见交通灯变化,容易造成追尾。gov-ern-ment按他们的研究对交通灯进行改良后,发现第二年

事故减少了15%。如果这个研究结果正确的话,90%的中国红绿灯都有改善的空间,而且一改马上就能见效。这样每年能挽救多少人命,减少多少损失?这些成果别人都已经研究好了,都是公开发表的,不用专利费,我们只要拿来就可以了,为什么不做?国家每年这么多代表团出访,每年花这么多钱去引进技术,比如高铁。为什么没有人肯花时间去研究别人交通管理的先进经验?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的专业和工作和交通没有半点关系。我对交通管理的理解是一个普通驾驶者的粗浅理解。但我强烈反对以司机“素质差”来解释中国交通管理的落后。素质差的是我们交通的管理者,差的是管理的理念,而不是司机。

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认为中国的司机素质低,该死,gov-ern-ment就没有做好工作的压力。驾校发财了,交通局子升官了,我们自己很开心地给自己扣上“素质低”的帽子,最后还要把自己的命搭上。

车祸死亡 第三篇_2013年至2015年重大交通事故统计

2013年至2015年全国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统计

2013年事故统计

甘肃车祸18人遇难

2013年2月1日22时许,一辆从河北廊坊开往甘肃宁县的客车在宁县境内冲下坡道后起火,截至2日21时,宁县特大交通事故共造成18人遇难、32人受伤接受治疗。据介绍,事故客车核载47人,但发车时实载54人。司机对这一路段不熟悉,加上夜间行车,转弯不及,导致车辆冲出路面,坠入距路面29米的坡底,车头先着地,随后车辆着火,一些乘客在坠车过程中被甩出车外。

四川车祸11人遇难

2013年2月1日17时30分左右,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一辆金龙牌大客车(核载30人,实载29人)从古蔺县城驶往古蔺县水口镇庙林村,途经该县石宝镇小坝村路段时,翻至公路外100余米高的斜坡下,事故造成7人当场死亡,22人不同程度受伤。截至目前,4名伤员入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遇难人数增至11人。

河南塌桥10人遇难

2013年2月1日1日上午9时许,一辆运输烟花爆竹的大货车

行至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市渑池段义昌大桥时发生爆炸,记者2日从事故现场指挥部获悉,目前,事故已经导致10死11伤。调查组通过对事故中伤亡人员和车辆情况进行对号和身份确认,7名遇难人员身份已经确认,另3名正在确认中。

贵州车祸13人遇难

【车祸死亡】

2013年2月2日 ,贵州省从江县2日发生客车翻车事故,目前造成12人死亡(编者注:截止2月2日中午,事故已造成13人死亡),22名受伤人员全部在从江县人民医院接受救治,其中有6人重伤。 新华社记者2日从事故处置工作小组了解到,经初步调查,事故车辆贵HA2008属从江至小黄村的营运中巴,2日早上擅自窜线,到黎平县双江乡接客前往从江县四寨河口观看民间斗牛活动。核载19人的车辆实际载客34人,在行驶至从江县四寨河至银潭在建公路K5 800处,翻下约100米的长坡。事故造成5人当场死亡,救援过程中4人死亡,送往医院抢救的重伤员又有3人死亡。事发后从江县及时向公众发布了事故消息,称有“13人死亡,21人受伤”。后经进一步核实,当时一名被列入死亡名单的乘客,属重伤仍在抢救人员。截至记者发稿时,死亡人数为12人,受伤人数22人,其中6人重伤。

3月22日11时30分,福建省漳州市夏蓉高速和溪出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目前造成11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8人伤势严重)

3月12日19时10分左右,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境内,一辆长途卧铺客车(核载36人,实载22人)在荆州长江大桥上行驶过程中突然失控,冲破护栏坠落长江岸边。共造成14人死亡

2014年事故统计

1月15日,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境内,一辆面包车(云AT816U,核载7人,实载12人)行驶至马鹿塘乡上龙厂村路段时坠下山崖,造成12人死亡

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位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 197万元。

2014年3月1日18时许,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丁咀镇周下村李春燕驾驶上海青竹连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沪D05700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5人,实载61人,其中成人49人,小孩12人,包括司助),由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驶往兰州市皋兰县。3月3日凌

晨2时20分许,车辆行至事发路段时,驶出公路西侧路面,与路侧广告牌立柱相撞后翻车,导致10人死亡、4人重伤、1人危重、30人轻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3甘肃省甘南州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4年3月3日2时20分许,上海市青竹连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车辆失控,造成大客车上10人死亡、35人受伤,车辆严重损毁。

3•5吉林市重大车辆燃烧事故

2014年3月5日7时05分,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租用吉林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通勤大客车在运送职工上班途中发生燃烧,当场造成10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34.86万元。

3•6四川省南充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4年3月6日9时45分许,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一辆农村客运车行至杨桥镇五一桥时,撞断护栏坠入湖中,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1人受伤。

3•25重庆黔江段重大交通事故

2014年3月25日,包茂高速黔江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10台车辆受损,16人死亡,55人受伤。

5•25新疆甘莫公路重大交通事故

2014年5月25日6时40分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莫公路86KM处,一辆福田牌重型货车与一辆福田牌轻型货车发生刮擦,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7•10湖南湘潭校车落水事故

2014年7月10日17时许,湘潭乐乐旺幼儿园车牌号为湘CG5210的校车在运送幼儿回家的途中,违反相关法律超载及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行至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干子村石塘水库时,翻入水库,造成车上包括驾驶员在内的11人(含8名幼儿)全部溺水死亡的重大死亡事故。

7•19湖南省邵阳市沪昆高速特大交通事故

2014年7月19日湖南省邵阳市境内,一辆违法装载酒精的厢式小货车与一辆大客车发生追尾后燃烧,致使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辆车被烧毁,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

车祸死亡 第四篇_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工亡补偿标准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车辆逃逸的无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和赔偿的,你们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赔偿。

一、根据《劳动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认定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浅析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行实施。此次修订最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就是在第14条第6项中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范围由原来仅限于机动车事故扩展到一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充分体现了《条例》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然而,无论是在修订前后,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该条以正确认定工伤却始终是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给工伤认定实务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惑。为此,实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例探寻此类案件中可资运用的工伤认定标准,以切实维护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最大限度地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利益。

本案发生在新《条例》生效后。胡某系杭州市某酒吧的服务生,上班还不到1个月,租住在酒吧附近的过渡房中。由于工作性质特殊,胡某每天凌晨才能下班,下班后通常骑自行车回住处。某日凌晨,胡某在下班回家路上被一辆面包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翌日上午死亡。交警部门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胡某家属和肇事的面包车司机亦就事故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定。此后,胡某的父母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胡某之死属于工伤并同时将结论送达给了用人单位。该酒吧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遂起诉至法院,认为酒吧规定的上班时间为晚上7点至第二日凌晨两点,胡某通常骑车下班需40分钟至1小时,而本案事故发生在凌晨4点38分,距下班时间足有两个多小时,显然事故发生时胡某并非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与胡某在同一酒吧工作的胡某表哥则坚称事发当天的下班时间就是凌晨4点。由于酒吧没有职工上下班的考勤记录,又无法出示其他证据证明胡某的死亡并非工伤,法院在调查审理后采纳了人社局和死者家属的主张,当庭驳回了酒吧的诉讼请求。由于酒吧一方尚未来得及为胡某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判决生效后极有可能由酒吧方承担全部工伤死亡待遇。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导致伤亡而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据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包括三大要素:(1)致害事故属各类法定的交通事故;(2)交通事故发生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3)劳动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非主要责任。

其中第(1)、(3)项主要由有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事故性质以及责任分担进行认定,通常很少存在争议,而关于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则成为劳资双方产生分歧的焦点所在。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11年6月27日下发《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就第14条第6项的理解和适用作出特别规定,强调“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此处的“合理”一词表达的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描述,其固然为认定机构的认定行为划定了大致界限,但要使认定结论具备客观性以符合社会通常的正义理念,仍需确立更具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事实上,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作为工伤的典型情形之一必须遵循工伤认定的一般标准。我国工伤认定立法采列举模式,有关工伤的认定标准并未明定于成文法中,对此学界提出了相当因果关系说、业务关联性说、重要条件理论、相关性判断说等多种理论。结合理论和实践来看,将相当因果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实质性标准较具可行性,即如果劳动者不是由于从事工作就不会导致伤害结果发生,则可认为伤害与工作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进而认定工伤存在。就上下班交通事故而言,虽然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既非在工作时间又非在工作场所,但现代社会劳动者前往工作场所以及工作结束后返回住处在多数情况下已成为其整个工作劳动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因此劳动者不得不经常性地将自己暴露于交通事故的风险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上下班交通事故同样具备伤害与工作间的因果性关联,故此将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除了法政策因素考量亦具有内在合理性。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的实质就是对交通事故所致伤害与工作间因果关系的限定,而“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则强调此种因果关系必须符合通行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理念。

在此,虽无法穷尽列举“合理”,但可以尝试通过辨明“不合理”,即查找是否存在足以阻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存在,来正确地进行工伤认定。从有关案例中不难发现,实践中劳资双方的争议多发生在劳动者具有在上下班时绕路、搭同事便车、上下班在途时间超常、往返非经常居住地等行为的案件中。上述案例就是因为劳动者下班后超过正常时间仍然在途而发生事故所引发的。对此应明确,并不能因为劳动者存在这些行为而当然认为因果关系被阻断,而应当考察具体案件中的不同事实要素,结合通常社会经验来判断劳动者的介入行为是否足以改变“上下班途中”的性质。当然,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了很难通过立法确立某种绝对量化的指标并籍此来进行机械操作,而仍需要认定机构根据查明的事实,立足于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符合客观理性的合理判断。具体到这个案例来说,劳动者是否超过正常时间仍在下班途中这一事实应由各方举证证明各自主张,现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足够证据反驳劳动者的主张和证据,自应认定劳动者仍在下班的正常时间内。退一步讲,即使劳动者确实超过正常下班时间而仍在路上,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依社会通常观念严重偏离下班途中的行为,例如到家后又外出,或在回家途中前往第三地办理私事等,仍应当认为工伤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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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奇伟:因交通事故致工伤,职工可否享受双重赔偿

朱奇伟:因交通事故致工伤,职工可否享受双重赔偿 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或是只是次要责任那么就属于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些赔偿数额还要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才能最终计算出来,建议最好委托律师出具一份赔偿清单,这样也便于跟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另外还要要求单位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亡的认定,只有认定了才能享有工伤待遇,同时你们还可以针对肇事方按照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要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赔偿法律规定的数额和项目,这两种方式不排斥,可都主张的。如果还有需要和疑问可致电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车祸死亡 第五篇_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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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2014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怎样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详细介绍,仅供参考。

1、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北京市2013年死亡赔偿金:729380元(即36469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779380元,最高为829380元。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013年北京死亡赔偿金:329520元(即16476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79520元,最高为429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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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没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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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6、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与死者死亡时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即可。

7、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其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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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 第六篇_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 简述: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地方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车祸死亡赔偿标准问题: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地方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车祸死亡赔偿标准问题: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的归责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车祸死亡】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具体内容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 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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