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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时间:2018-05-0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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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篇_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 5 月 31 日。

第六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

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等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的 5 月 31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 70 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8 月 30 日前,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每年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政策。

第二十条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该企业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情况确认后,根据确认结果办理已凭税款担保放行的有关

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款征免手续。

第二十一条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二十二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四条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税务总局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 号)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 53 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篇_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规范公司的技术管理,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加速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本着为公司XX行业技术进步服务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政策,结合公司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技术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技术改造管理制度、技术中心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技术科研档案管理制度、新产品合作开发管理制度、新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技术中心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和网络管理制度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本制度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拟定,其解释权及修改权属技术中心。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机构

技术中心实行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技术中心主任负责制。技术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技术中心的技术管理、技术开发、创新的组织及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技术中心下设设计室、工艺室、计量室、试制组、信息技术室五个分部门,设计室负责产品研发及技术改进;工艺室负责工艺设计及工艺改进;计量室负责为产品研发提供各项理化试验参数;试制组负

责对产品的试制、检测及跟踪工作;信息技术室负责新技术的信息收集、筛选和分析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企业技术中心的岗位设置及职责

技术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由公司副总兼任,全面负责公司的技术开发与技术创新工作;副主任由公司总务部部长兼任,主持技术中心日常管理职能。各部门根据需求设科员数量,各专业技术开发组设组长一名,组员两名以上,组长同时兼任学科带头人;各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推广应用新技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技术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主持技术中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技术中心的研发计划。【国家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负责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立项,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类型、包装多样化,产品新颖化分型研究开发。

3、负责聘用技术中心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对聘用或试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予以奖、惩、罚,对严重违反规定的,有权建议解除聘用合同,报总经理批准。对技术中心人员的使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主,量才使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落实、公正考核;对青年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培养和提高,并从各方面对其进行教育、鼓励和关心,以使其感到本企业的温暖,看到自身价值和企业前途,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定期检查技术中心的工作进度,仪器设备的状态,试验室的整洁,危险品的保管及使用,开发技术的保密等事项。

5、制定及审核新产品企业标准,作好新产品的申报工作。

6、负责审查新产品小试结果。

7、指导与审核中试的全部设计工作。

8、指导调试:经连续四批稳定试生产后,与生产部进行交接工作。

9、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关系,协助生产部解决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技术难题及技术改造工作。

10、及时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工作。

技术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工作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直接向技术中心主任负责,主持本部门的日常工作。

2、编制本部门年度科研开发及检测计划,对本部门技术人员的使用及考核。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主的原则,量才使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检查与落实,公正考核;对青年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技术指导、培养和提高,并从各方面对其进行教育、鼓励和关心,以使其感到企业的温暖,看到自身的价值和企业前途,使其作到爱岗尽业、以企业发展为荣,达到增强企业凝聚力。

3、严格按照企业的要求进行实施。负责本部门各阶段文件的编写,并保证编写内容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4、每日检查工作进度,试验的原始纪录,仪器设备的工作状态,实验室的整洁,危险品的保管及使用等事项。

5、加强与本部门的协作关系,协助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6、负责本部门的资料和文件的管理,注意技术保密工作。

7、按时完成技术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8、各部门负责人向技术中心主任负责。

检测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汇总年度科研、检测计划,主管生物真菌杀虫剂产品、原药、药剂及其它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对公司技术中心和总经理负责。

2、遵守我国电力电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中心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各产品的相关(行业、国家、企业)标准进行检测的工作。

3、组织、主持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各相关产品的检测方法,并定期对下属仪器、设备及工作人员操作的准确性予以指导、考核。

4、对公司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报总经理批准。

5、参与新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对新开发产品成分的检测方法、依据提出并报总经理批准。

6、负责对本中心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

7、对中心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有权奖惩、任免、辞退中心工作人员。

8、负责协调与公司各部门的联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9、完成技术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检测室工作职责

1、"在中心主任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服从部门领导工作安排。

2、遵守公司、部门规章制度,负责公司所有产品(包括新产品及生产产品的成品、半成品、原辅包装材料)的检验工作。

3、严格按照产品的相关(国家行业、企业)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并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4、对送检样品及时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通知单,按规定时间保存好原始记录。

5、对特殊检验样品(包装材料等),如不能送检的,应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工作。

6、对本科室常用试剂药品或其它物品需及时申请后报中心领导批准购买。

7、对本科室仪器设备统一管理、维护、保养、校验。

8、对IS02001质量保证体系予以统一管理及严格遵照执行。

9、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研究室工作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直接向技术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实施本室的研究工作。

国家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三篇_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与“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区别: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改

委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

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

家科技部负责)是国家科技部根据国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作为国家研究开发条

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区别: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

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

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

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

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

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

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

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

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国家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四)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

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来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工程研究中心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

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

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

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

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心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结合人才分流、结构调整,进一步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有重点地、分期分批

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机构,使之成为我国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出成果、出人才的主力军。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才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科委根据国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关部(委)或地方科委(简称上级主管部门,下同)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国家科委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聘请一批知名度高、熟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严谨、办事认真、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为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国家科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验收认证,以及运行中的定期考评。

(二)各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组建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国家科委对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和运行期间的考评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的匹配。

(五)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勇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第八条 国家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一)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大纲”见附件)。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国家科委申报。

(二)有关组建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科委有关综合部分综合评选,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项名单,并报国家科委主管主任审定。

(三)根据国家科委确定下达的立项名单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进行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与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国家科委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组织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确认并正式批复有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格式见附件三)后,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五)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批复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在其修改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基础上,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四),经国家科委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

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六)国家科委正式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

第十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总结报告,经其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通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随时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立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采取“三三”制的原则,即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自筹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凡列入年度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都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国家将停止下拨余留经费。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国家拨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基本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科委,同时接受国家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所使用的贷款由国家科委商有关金融部门调剂安排,其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小、中规模的批量生产。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购置国外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所需外汇,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可报国家科委统一调剂解决。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国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椏产品検谐〉牧夹匝贰9こ讨行娜〉玫木眯б妫饕糜谧陨淼氖乱捣⒄埂9以蛏喜桓柙诵芯选9彝ü敌刑厥獾挠呕菡撸丛毂匾目硭赏獠炕肪常偈蛊湔T诵泻退忱⒄埂?/P>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领导班子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应及时撤换。

原则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它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鉴定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若出现有关技术合同纠纷,应按照国家《技术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仲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权。人员采取流动机制,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自主分配。其人员奖金,根据工程化研究开发效益,按一定比例提成。对做出重大贡献、创造明显效益者,可给予重奖。

应聘客座人员在工程中心工作期间,享受与其正式人员同等的待遇,工程中心应为其提供较优厚的生活条件等。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验收大纲”进行。

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做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申请提前验收。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国家科委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考评细则”进行。

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给予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中试产品,报经国家科委审批后,优先列入国家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中试产品免税立项,享受国家有关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具体办法参照(89)国税所字第220号文、(90)国科发计字第835号文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以及部分原材料,由依托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科委商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国家将优先安排其承担相关重点科技开发任务。国家科委商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参与国内有关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其技术成果或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凡能形成相当创汇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科委商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共同审批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授予外贸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所需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和引进国外人才,报国家科委商国务院智力引进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国家重点出国进修培训计划和智力引进计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委将根据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

一九九三年二月四日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07年3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公布 自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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