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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怎么关业务

时间:2018-05-0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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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怎么关业务 第一篇_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用户):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

(一)乙方应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公示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在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 客户服务及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甲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甲方若申请开通国际长途或国际长途漫游业务,需分别另外单独交纳开通国际业务的预存款,终止该业务的次月,用户结清话费后予以退回。甲方应及时咨询乙方其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或通达的国家和地区。若甲方出国(境)且未开通国际漫游业务,但因国际漫游地网络设备等原因致使能够拨打及使用的,产生的实际费用甲方应全额交纳。

(二)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三)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一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护照、回乡证。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试用)标志的移动电话终端设备。甲方申请开通服务项目,需移动电话终端设备支持相应功能,否则由于终端原因造成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的,客户应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条 客户资料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不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停机”)。

(二)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如甲方原因泄露服务密码或为他人获取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但为建立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乙方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明示资费标准、计费方式、资费期限等信息,甲方有义务按乙方明示的期限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产生争议,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二)甲方在本号码使用期间不得办理改低套餐、停机保号业务以及降低消费标准。

(三)若甲方为后付费用户,应在每月的5日至25日期间交纳上月的话费,如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若甲方为预付费用户,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预付款,在甲方账户内预付款余额低于0元时(包括0元),乙方将给予甲方停机;若甲方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通话或其他原因造成话费透支,甲方有缴费义务,乙方有权利追缴甲方欠费及违约金。

(四)若甲方为月初扣费用户,则月初一次性预扣套餐包月费(含最低消费保底费、套餐各必选/可选定制包月费、功能费等),月底统一销账;如甲方同时为预付费用户,则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预付款项。乙方因本项约定原因,停止或限制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五)甲方超过缴费时限,每日须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欠费停机60日内,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提供服务;甲方连续欠费停机60天以上,乙方有权予以销号处理。对前述情形,乙方将保留追缴欠费及违约金的权利,也有权以通知单、公告、登报、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缴欠费,乙方的上述措施不视为对甲方隐私权的侵犯。

(六)甲方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缴费,若发生因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结算时划扣不成功的,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对甲方的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乙方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0是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话费计入下月话费中收取的情况).

(八)甲方投以乙方代收甲方向各SP(服务提供)商自主定制的SP相关费用。费用标准依据甲方与各SP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协议执行。当甲方与SP(服务提供)商对资费出现争议时,由甲方与SP(服务提供)商协商解决,乙方予以协助。

(九)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缴费外的其他业务 (拨打本地火警 119、 匪警 110、医疗急救 120、交通事故报警 122电话除外)。

(十)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起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调整资费套餐的,应在甲方选定的资费套餐生效时执行。

第五条 客户服务

(一)乙方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交费规定等内容。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户服务电话 10000,以便甲方咨询了解乙方网络服务、业务推广、各类营销优惠活动等内容。乙方还应免费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三)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不合理费用。

(四)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甲方原使用的移动电话号码(“销号”),并在一定期限后非配给其他客户使用。为保证甲方权益,乙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

(五)若甲方参与乙方的话费积分服务,需在约定的积分有效期内进行兑换,过期作废。

(六)乙方对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游湖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及代信息服务商收取的信息费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话费发生后5个月内向乙方提出。

第六条 UIM卡规定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 UIM 卡的个人密码(PIN 初始密码为 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 UIM 卡损坏或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费用。

第七条 风险控制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移动电话终端及妈妈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经初步核查确有问题的,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 10000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二)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乙方明示或另行通知的话费信用额度时,应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停机。(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八条 责任免除和不可抗力

(一)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山洪等大自然灾害)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为改善网络通信质量,乙方可能会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但因此导致甲方通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因甲方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其移动电话被他人非法利用,甲方应及时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部门报案。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但乙方不承担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九条 通知、公告

(一)因技术进步,经国家部委批准,乙方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该至少提前 90 日发布公告,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因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 72 小时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告甲方。

(三)当发生甲方移动电话网络服务通信障碍,一帆乙方应在甲方申告障碍时起的48小时内修复,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非甲方移动电话终端设备原因引起的障碍。

(四)乙方可以采用电话、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与转让

(一)由于非甲方原因需要更改甲方移动电话号码时,乙方至少提前 45 日通知甲方,至少提前 15 日告知甲方新的移动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 4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来话播放改号提示音。

(二)甲方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过户)时,应先缴清通信费等所有费用和违约金(如有),转让双方须持各自有效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自动终止;因甲方私自转让而造成的欠费、停机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登记单、表单、补充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业务规定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将按新规定调整执行,业务登记单等文件内容与本协议条款内容冲突时,以该等文件为准。

(四)乙方在本协议外以本协议约定的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

(一)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自甲方过户、退网、超出有效期之日起;

以担保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

由于国家政策、技术调整等原因致使乙方移动通信网络服务终止人、之日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遇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号码:

甲方提供的证件虚假不实,可能给乙方带来经营风险;

该手机号码被国家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不当用途;

甲方欠费停机超过约定时限;

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以及甲方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甲方若主动提出终止服务,需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的合理费用,结清所有欠费,另需缴纳约定金额的预存话费,2个月后多退少补,话费余额按双方之前约定进行处理。甲方退网时原申请使用服务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不予退回。甲方若办理了银行托收、银行代缴代扣等业务,在退网时需自行到银行进行取消,否则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四)在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终止条件具备时,本协议终止,乙方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所欠费用的权利,并有权收回号码重新启用。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或通过当地电信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已签署的有关协议或乙方此前公开作出的承诺与本协议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信怎么关业务 第二篇_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

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

信部电函[200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的有序开放,电信运营商通过代理方式提供电信服务的行为逐渐增多,其代理的形式和内容日益多样化。为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更好地管理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现将代理电信业务等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

二、代理商不是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主体,其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承担;代理商必须以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义、业务品牌提供服务或收取通信费用,必须使用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代理商在经营中不能自行改变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不得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委托其代理的业务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三、代理商的选择和资质要求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审查和确定。

四、代理商在以代理方式提供电信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通【电信怎么关业务】

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不得影响或干扰正常的电信市场经营秩序;保证服务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就此向代理商提出明确要求。

五、开展代理电信业务涉及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应使用已统一分配给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号码,由各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规划、分配给代理商使用;电信主管部门不再单独为代理商分配电信网码号资源。

六、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代理商双方协商决定代理业务的利益分配方式。

七、代理商代理基础电信业务的,经商委托其代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意后,可以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自建业务计费系统等支撑平台,但不得建设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交换设备等基础网络设施。

八、代理商经营行为的日常规范和管理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信主管部门对代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九、代理商所代理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电信服务标准的有关要求;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责 任。

十、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将其开展代理的电信业务和代理商等情况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由各公司总部向部电信管理局、各公司下属省级分支机构向当地通信管理局分别报送。

十一、鉴于现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已取消“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项目,目前已开展的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应进行整改,改为以代理的方式开展业务。

考虑到政策连续性和严肃性、处理所需的成本、社会稳定和用户权益保护等多种因素,整改工作应稳妥推进。对于个别经省通信管理局批准且立即整改确有困难的转售业务,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研究提出稳妥整改方案,逐一实施整改。

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收到本文件后1个月内,将有关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报部电信管理局;在具体整改过程中,及时将有关整改结果报部电信管理局。

二O O四年五月十日

电信怎么关业务 第三篇_中国电信代理商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仅供参考,不得外传

中国电信代理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竞争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山阳电信)电信业务代理营销服务体系,规范和加强山阳电信业务代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信业务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是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经山阳县电信公司授权,双方签署代理协议,代理商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电信从事各项电信业务的营销和服务,协助做好最终客户的咨询、受理、计费、维护和故障处理,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代理协议规定的营销和服务任务指标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代理商是电信营销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代理电信业务的活动中,必须执行中国电信的有关规定,在营销宣传、业务资费、业务受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接受中国电信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代理商发展的最终客户全部为中国电信的客户,应直接与中国电信签署业务使用协议。

第二章 代理商认证

第四条 代理商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资质要求:

1、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或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具有代理电信业务的经营范围。

2、注册资金5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合法有效的税务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能够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4、有良好的经营服务业绩和社会信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5、对电信业务比较熟悉,并且在其代理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营销服务网络和最终客户群体。

6、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

7、在代理区域内设有常驻机构,并拥有固定的营销服务和技术支持队伍。

8、有能力完成代理协议所规定的营销和服务任务指标。

第五条 代理商在申请代理电信业务之前应向山阳县电信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及证明

1、申请单位须如实填写《中国电信代理商审核表》,说明申请单位及个人背景、市场能力、客户资源、技术力量等相关情况。

2、申请单位须向山阳县电信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法人合法注册文件、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申请单位简介、主要技术和业务人员资料等。山阳县电信公司留存复印件,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公司。

第三章 代理保证金制度

第六条 为了给予代理商和代办商一定约束,便于对代理商和代办商

的违规、违约行为做出相应处理,特别是在代理商和代办商违约后减少山阳县电信损失,山阳县电信将对代理商和代办商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在协议期内不退、不计利息。协议中止或终止后,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并履行完协议规定义务后,予以退还。

第七条 山阳县电信对代理商和代办商收取0.5-1万元保证金,并出具收据。如代理商和代办商因履行协议规定义务,被山阳县电信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后,代理商和代办商应及时补足保证金,否则暂停其代理商或代办商资格。

第四章 代理商经营规范

第八条 代理商应自觉遵守山阳县电信的有关规定,接受山阳县电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山阳县电信将及时检查、监督和规范代理商与代理工作有关的经营行为,确保代理商经营行为符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如代理商违反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保定电信有权给予相应惩罚,或报市公司解除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第九条 代理商应自觉维护中国电信的企业和品牌形象,在代理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业务名称与品牌、服务方式、服务质量和时限要求等标准,均须与中国电信现有标准保持一致。

第十条 代理商在业务拓展过程中,需遵守山阳县电信规定的业务发展流程。

第十一条 在电信业务市场拓展过程中如出现代理商与山阳县电信之间或代理商之间的业务冲突,则以山阳县电信业务为主。

第十二条 山阳县电信将协助和督促代理商建立规范有效的代理工

作总结和计划制度;代理商要在每季度末向保定电信通报上一季度代理工作总结和下一季度代理工作计划;每年度末应按要求向山阳县电信通报本年度代理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代理业务发展计划书》。 第十三条 代理商应向最终客户开展积极主动、客观真实的营销宣传活动;使用由山阳县电信提供的各种宣传资料或模板;代理商自行制作和发放的、与中国电信有关的各种宣传资料的内容,必须经电信公司认可;否则,由代理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 代理商必须严格按照山阳县电信规定的业务报价标准向最终客户报价;否则,一经发现,山阳县电信将直接解除其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第十五条 如代理商承担最终客户缴费的工作,需事先向山阳县电信缴纳押金,并严格按照山阳县电信规定时限及时代最终客户缴纳相关费用;若代理商未能及时缴付相关费用,山阳县电信将按有关规定收取其违约金。

第十六条 代理商不得使用中国电信商标、标识或名义从事代理协议约定外的任何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活动;否则,一经发现,山阳县电信将直接解除其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第十七条 代理商应严格遵守和履行与山阳县电信签署的代理协议,因其自身原因所引起的业务、技术和客户纠纷,及相关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代理商在代理协议期间和协议中止或终止后三年内,须保守中国电信的商业秘密;未经中国电信书面许可,代理商擅自泄漏中

【电信怎么关业务】

国电信商业秘密的,代理商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代理商欲中止代理协议时,应提前三个月以上向山阳县电信提出申请。在代理协议正式中止前,一切代理事项仍需按照代理协议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代理商在代理协议中止或终止时,有责任配合山阳县电信完成最终客户的转移和交接工作,包括客户关系、客户资料、业务和技术资料、有关设备和系统等的转移和交接,不得影响对最终客户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商应积极开展代理工作,接受山阳县电信的指导、检查和考核,按期完成山阳县电信要求的代理业务营销和服务任务指标。【电信怎么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代理商支撑:

1、 原则上代理商的营销费用由代理商自己承担,公司不另行负担;

第五章 代理佣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算办法:

1. 结算标准:山阳县电信公司按照《山阳县2012年度代理费结算标准及流程》对代理商支付相应代理费用。

2. 结算流程:

1) 山阳县电信分公司每月13日前根据代理商上个月的业务发展情况核算出应付代理费数额及考核情况,制成代理代办佣金对帐单,并通知代理商,代理商如有异议需在15日前提出申诉,并出具相关凭证与电信公司核对。

电信怎么关业务 第四篇_中国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中国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为维护双方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客户就电信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电信公司以通信网络与设施向客户提供其所选择的服务,客户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接受服务。

第二条 业务登记

2 客户进行业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2.1.1 个人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1.2 单位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单位注册登记证照资料,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2 客户使用客户密码通过10000 号、网上服务中心、自助服务终端等登记业务时,可以不提供2.1 中的资料,另有约定除外。

2.3 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本地的,客户应按电信公司要求办理相应担保手续,或者持有效证件办理预付方式的业务。

第三条 客户资料

3.1 客户登记办理业务时,应向电信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本协议有效期内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电信公司。

3.2 电信公司对客户资料依法保密,但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电信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3.3 客户密码是客户的重要资料,客户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注意保密。客户 密码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挂失。因客户原因造成的客户密码丢失或被他人获取造成的损失,电信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业务使用

4.1 客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电信公司提供的各类电信业务,有权自主选择取得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

4.2 客户使用电信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4.3 未经电信公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客户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对电信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4.4 本协议终止后,电信公司有权收回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并在一定期限后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

第五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5.1 电信公司按照依法确定的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电信费用,客户应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

5.2 根据选择的电信业务种类,客户按预付费或后付费方式支付电信费用。除特殊约定外,后付费方式下客户按月支付费用,每月(6)日至(月底)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预付费方式下客户需预存金额,当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客户拟使用的业务费用时,需及时充值。

5.3 客户如选择或终止银行托收、银行代扣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时,需到银行等托收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5.4 客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公司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5.5 客户在欠费情况下,应补交欠费和相应的违约金后才能办理其它业务。

5.6 如遇国家调整电信费用标准的,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电信公司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自优惠方案规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服务质量与客户服务

6.1 电信公司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的标准向客户提供服务。

6.2 电信公司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交费规定等内容。

6.3 电信公司通过10000 号客户服务热线、营业厅等多种渠道提供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

6.4 电信公司负责其提供的网络及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客户负责自带入网终端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

6.5 电信公司在本协议外以公告等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为客户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中止和解除

7.1 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在交清电信费用后,可以暂停所使用的电信业务,但应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暂停期间的有关费用。

7.2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收取暂停期间发生的费用: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或无效的;安装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设备的;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对于后付费业务,超过交费期限30 日、经通知后仍未交费的;对于预付费业务,帐户余额低于0 元,或超过约定有效期的。

7.3 除另有约定外,客户在交清相关电信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后,可办理业务注销或过户手续,本协议相应解除。

7.4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公司可以终止服务并终止本协议:以担保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擅自利用电信业务非法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出现7.2 所述情形,暂停服务超过60 日的。

7.5 客户在电信业务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电信公司可以暂停或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0.1 业务登记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业务登记单内容与上述协议条款内容冲突时,以业务登记单为准。

10.2 电信公司保留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做出调整的权利,但调整时应提前告知客户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10.3 电信公司可以采用电话、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

10.4 本协议自电信公司与客户或经办人在业务登记单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电信公司和客户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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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成绩,主要的经验是: 一是根据市分公司“激情夏日 温馨服务”营销突击战活动具体

部署,召开了班级长会议,按照市分公司的kpi指标,分解和布置营销任务,组织全支局员

工开展你追我赶的劳动竞赛。支局的每个班组都组织开展了各具特色的业务营销活动,他们

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锁定潜在的发展对象,建立健全用户档案资料,有的放矢地开

展营销工作。支局长主要是到各企事业单位向负责人宣传推广电信业务;社区经理利用平时

装机修障的机会动员潜在用户进行业务营销;营业员则利用每月25日后用户上门缴费的黄金

时间,组织员工进行“一对一”的业务宣传营销活动,有针对性地对高话费用户进行小灵通、

公话和卡类业务的营销。同时,还聘用了两位学生进行电话营销,逐户打电话给用户介绍电

信业务营销政策和业务优势。 二是在当前频频拉闸限电的情况下,小灵通基站的用电得不到

保证,影响了小灵通的通信质量。面对这一情况,为保证小灵通网络的高质量运行,为用户

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我们全力做好小灵通网络优化工作,利用在基站上加装ups等方式使

小灵通网络的接通率、掉话率等质量指标明显改善,以可靠的通信网络满足不断扩大的小灵

通用户的通信需求,为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在营销上,充分做好市场调研,认真研究

用户消费心理,充分利用市公司推出的营销政策,结合当地的实际灵活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

有效地激发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掀起了一波波用户争相购小灵通的热潮。 三是继续深入开

展欠费“双达标”活动,加大催费力度,按月分解指标到每位员工,主要利用清晨、中午、

傍晚用户在家的时间上门催缴,没有联系上的再通过97系统上资料查找联系号码或通过欠费

用户的亲戚、朋友取得联系号码进行电话催缴,多管齐下催缴欠费,确保欠费率达到要求。

仅商客组在开展活动后的50天时间里,就收缴欠费9792元。 四是智能电话由商客经理针对

大进镇的所有店面、商铺进行业务营销,从宣传电信公话的优惠资费政策、分析话费的结构

入手对原使用其它通信运营商公话的用户进行策反,通过熟人、朋友进行亲情营销,取得了

良好的效果。 大进支局 二○○四年八月一日 </script>

[电信业务经营经验介绍(共2篇)]篇一:业务经营经验介绍电信

业务经营经验介绍(电信)

【电信怎么关业务】

自开展“激情夏日

温馨服务”营销突击战活动以来,大进支局在小灵通、智能公话业务发展和欠费回收工作上

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的经验是:

一是根据市分公司

“激情夏日 温馨服务”营销突击战活动具体部署,召开了班级长会议,按照市分公司的kpi

指标,分解和布置营销任务,组织全支局员工开展你追我赶的劳动竞赛。支局的每个班组都

组织开展了各具特色的业务营销活动,他们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锁定潜在的发展对

象,建立健全用户档案资料(material),有的放矢地开展营销工作。支局长主要是到各企事

业单位向负责人宣传推广电信业务;社区经理利用平时装机修障的机会动员潜在用户进行业

务营销;营业员则利用每月25日后用户上门缴费的黄金时间,组织员工进行“一对一”的业

务宣传营销活动,有针对性地对高话费用户进行小灵通、公话和卡类业务的营销。同时,还

聘用了两位学生进行电话营销,逐户打电话给用户介绍电信业务营销政策和业务优势。

二是在当前频频拉

闸限电的情况下,小灵通基站的用电得不到保证,影响了小灵通的通信质量。面对这一情况,

为保证小灵通网络的高质量运行,为用户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我们全力做好小灵通网络优

化工作,利用在基站上加装ups等方式使小灵通网络的接通率、掉话率等质量指标明显改善,

以可靠的通信网络满足不断扩大的小灵通用户的通信需求,为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在

营销上,充分做好市场调研,认真研究用户消费心理,充分利用市公司推出的营销政策,结

合当地的实际灵活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有效地激发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掀起了一波波用

户争相购小灵通的热潮。

三是继续深入

开展欠费“双达标”活动,加大催费力度,按月分解指标到每位员工,主要利用清晨、中午、

傍晚用户在家的时间上门催缴,没有联系上的再通过97系统上资料(material)查找联系号码

或通过欠费用户的亲戚、朋友取得联系号码进行电话催缴,多管齐下催缴欠费,确保欠费率

达到要求。仅商客组在开展活动后的50天时间里,就收缴欠费9792元。

四是智能电话由商

客经理针对大进镇的所有店面、商铺进行业务营销,从宣传电信公话的优惠资费政策、分析

话费的结构入手对原使用其它通信运营商公话的用户进行策反,通过熟人、朋友进行亲情

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电信业务经营经验介绍(共2篇)] 大进支局

二○○四年八月一

篇二:办理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指南

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指南

一、法律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外

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国在电信服务领域的具体承诺减让表》

二、承办部门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市场监管处

联系电话:

63902000(总机转)

地址:延安东路

1200号10楼

三、申办的条件、程

(一)办理《增值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办理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

设立的公司;

(2)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3)有与开展经营

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4)有为用户提供

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6)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7)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提供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公司章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效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公司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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