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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

时间:2018-05-0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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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篇_浅谈《最低工资规定》

浅谈《最低工资规定》

根据百度词条《最低工资规定》,是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的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从2004年3月1日起,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就要开始实施。《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最早在1993年就已经出台,近年来,上海、山东、成都、北京等地都单独发布了非全日制就业群体的最低工资标准。新的《最低工资规定》一方面强调了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另外也体现出了灵活性,如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因地而异,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还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的就业人群。

从这项规定好的那方面来看,它让广大的打工者知道了自己的劳动是有下限的,可以对原本生活就不太宽裕的底层工作者提供保障,更能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这里有一个案例,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明光中学给付职工华文献工资差额1920元、双倍工资2100元和单位应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金4455.20元。 2004年9月原告华文献到被告明光中学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从事被告安排的食堂管理和男生公寓管理工作,月工资300元,2008年1月起调整到420元。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其办理医疗、养老保险。后原告多次要求补齐工资、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医疗和养老保险、办理工伤保险未果,于2008年5月20日申请仲裁,明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明光市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2004年10月至2006年9月,明光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20元,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90元,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最低月工资标准为42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华文献虽未与被告明光中学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补发差额1920元。被告未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原告2008年1月-5月期间双倍工资,除去已领取的工资,还应付给原告2100元。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后,养老金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被告没有缴纳,应当承担缴纳责任。但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原告已经自行缴纳,被告应将该部分付给原告。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差额工资、双倍工资和缴纳养老金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我认为这就是一项立法和规定的意义,它让每个公民对法律的意识更加的强烈,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知道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同时,关于《最低工资规定》的出台,也让这种民事诉讼的劳务纠纷有了评判标准,可以省去很多耗费精力的讨价还价。 因为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所以最低工资规定因地而异,而以下,就是我百度到的湖北省近年的最低工资规定:

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1100元/月 10元/小时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900元/月 8.5元/小时

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襄阳市市区、襄州区、枣阳市;宜昌市市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荆州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孝感市市区、汉川市;荆门市市区、钟祥市、京山县;鄂州市;黄冈市市区;咸宁市市区;随州市市区;恩施市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750元/月 7元/小时

阳新县;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南漳县、保康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沙洋县;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广水市、随县;利川市、建始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在没有这个规定的时候,很多兼职,和文化水平不高的人是不知道自己的劳动价值多少钱的。就拿我自己的经历来说,我们家乡的小县城,很多农民工的工资都是老板说给多少算多少,而农村的老百姓又不懂不知道从何种途径来维权,这项法律的出台保障了他们最基础的利益,解决了底层工作着的一大难题;而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工资有涨幅,也有利于缩小城乡贫富差距,促进乡镇和城市的经济发展;另外提高工资可以一方面让消费正常化,白领的工资高会更多的变相消费,大家都知道有些有钱人在消费上完全是让人震惊的,农民工都在叹息,要是自己能够有人家一个角就好了,这种变态的消费是不正常的,不可如此浪费与挥霍。然而农民工工资增长会用于更多的基础消费,改善生活,他们从来都是节俭,懂得如何去珍惜,这样便可引导消费正常化。再来,让更多的白领做民工,因为工资高,而且趁年青可以煅炼自己,为以后的人生打下基础,做好长久打算;而且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工资上涨,农民工也会优胜劣汰,会自己想办法提高自己的素质,获取更好的工作。经济的发展只有真正的达到相对意义上的平衡,才能平稳,健康的发展,而,这个规定的出台就是起着这个作用。

但是,最低工资规定是不是就是底层工作者或者说是社会经济稳定的完全保障呢?在另一方面,也有学者和群众对这项规定的正面意义提出质疑,它到底能不能真正的为广大劳动者谋福利呢?我们知道,政府制定最低工资规定的初衷是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

展,维护社会的稳定需要。但有意思的是,尽管最低工资法普遍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青睐,但是在经济学界,最低工资法的失败几乎成为教科书中的经典案例。很多经济学家对最低工资法提出了批评,其中以斯蒂格勒1946年发表的《最低工资立法经济学》最为引人注目。他得出的结论是:为减轻贫困而制定的这种政策,不仅对减轻贫困起不了作用,而且还扭曲了资源配置。之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相信,最低工资法是政府人为干预劳动市场的一种方式,如果人为规定的最低工资高于劳动力市场上的均衡工资,就会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结果是失业人数反而增加。还有一个方面,就是最低工资规定出台以后,工资会相对以前要高一点,而企业出的劳务费也要相对较高,这样最好企业将劳务成本加到要出售的商品身上,商品将涨价,而老百姓拿着上调了一点的工资去买涨价了的商品,结果还是和以前一样,生活水平与质量并未有什么改善,政府的初衷是好的,为人民出发办事,如果结果是这样,那也就是无用功。

除此之外,经济学家列出的最低工资法的种种罪过还包括:许多事实上拿最低工资的工人如学徒工、临时工、兼职工人、家庭仆人等未被包括在最低工资法内,许多规模小的公司企业,或者小店,不按法律办事,不会考虑兼职,临时工的最低工资,而用法律手段维权耗费精力,做这些工作的人也不会真的去与他们计较,所以这一部分人,虽然有规定保护,却扔就无法获得应有的权利;而企业是否真正执行最低工资法也是个实践中的难题;最低工资法可能带来熟练劳动力替代非熟练劳动力;可能鼓励资本替代劳动(企业会更有积极性采用节省劳动的新技术,比如用洗碗机替代洗碗工,企业更倾向于机器);可能导致就业中的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而这些的总总,会使企业对熟练劳动力更加青睐,使非熟练劳动力更加难就业,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模式,降低人工成本,使工人就业率下降,而这些,又与政府出台最低工资规定的初衷背道而驰。从根本上讲,最低工资法被视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方式,这种干预将妨碍市场机制的自发运转。

尽管最低工资规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或是真的有经济学家分析的那么严重的后果,但是,我个人认为,一个国家立法的完善才是一个国家进步的标志,我们这个民族存在的时间很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国家建国才60多年,很多东西,包括法律,都是慢慢摸索,从无到有,所以我们的各项立法以及城市建设都需要慢慢来完善,但是至少,我们的政府和人民都在努力让中国的法制更健全,人民生活的更有安全感,让我们对法制新中国更加自信。

最低工资规定 第二篇_详解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进入2015年以来,先后有湖南、海南、西藏、天津、深圳、北京、广东等地区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将由目前的每月1560元上调至1720元,增幅10.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6.9元提高到每小时18.7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0.8元提高到每小时45元。自2015年3月1日起,深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203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8.5元。

本文将对最低工资制度以及工作实践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一、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按照原劳动部2003年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政府对工资分配的一种行政化干预。在劳动报酬市场化调节的机制下,特别是劳动力相对过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出于成本控制考虑会尽量压低人工成本。而过低的工资水平会使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因此,在劳动报酬市场化调节的同时,多数国家也推行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即由政府来确定工资的底线。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开始在全国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其后各地区随之建立起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法规体系。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调整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8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践中,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在本区域内规定了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他省、自治区以及重庆市则在其范围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按照行政区域规定了不同类别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北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20元,上海市为1820元,广东省(除深圳外)根据不同地区为每月1210元至1895元、深圳市为2030元。

另外,最低工资标准还包括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北京为例,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7元,法定节假日为每小时45元。

三、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支付项目

按照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要剔除一些常见的工资项目。在衡量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是否遵守最低工资制度时,应当将法律规定的剔除项目剔除后与当地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对比。《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在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即是否需在计算最低工资时扣除,各地区存在不同的做法。劳动部1993年出台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在同一时期,我国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须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于上述规定明确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大部分地区要求扣除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给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的复函》中称,“由于我部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最低工资方面的规范文件时,社会保险制度处于改革的初始阶段,因此,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部颁规章时未能考虑到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这方面的内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建立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原则,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且2004年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不纳入最低工资,删除了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的“保险”两字。因此,各地区对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否纳入最低工资在实际执行中做法不

一。主要做法可分为以下几类:

1、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北京、上海等地皆为此类规定。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5】44号)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不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浙江、陕西、辽宁、深圳等地皆为此类规定。如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

通知》》(浙劳社薪[2004]40号)规定,“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不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需要扣除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江苏省为此类规定。如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外,不包含在最低工资内的支付项目部分地方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4】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时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处理实务

以下,结合北京市的地方规定,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比例为例,举例说明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时个人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方式。

1. 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北京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

注:

(1)北京市2013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5793元(2014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

(2)生育保险与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3)工伤保险各行业费率不同,上表按照最低费率0.50%计算。

按照北京市的地方规定,如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则以上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不得在工资中扣除,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2、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最低工资规定】

住房公积金无最低缴费标准,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住房公积金应当至少按照2015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1720元的标准缴纳。《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根据这一规定,如以最低工资1720元作为缴费标准缴纳,用人单位的缴存额为1720×12%=206.4元,个人则无需缴纳。

3、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成本核算【最低工资规定】

如根据上述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处理规定计算,用人单位在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工资用工成本为:

(1) 最低工资:1720元

(2)社会保险成本:879.36(单位缴费)+262.51(个人缴费)=1141.87元

(3)住房公积金:206.4元

以上合计:3068.27元。

五、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特殊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对于何为“正常劳动”,《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工作,均可认为是正常劳动。对于劳动者正常劳动,但由于自身身体原因或者能力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由于劳动者缺勤而未提供劳动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1、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

动。

2、劳动者因病休息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的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3、劳动者因事假或者旷工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可不支付工资,如其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亦属合法。

六、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七、用人单位在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1、及时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前所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统一,而且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不同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统一,因此人力资源工作者应当准确掌握本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每年变化一次,人力资源工作者应当及时关注,避免信息滞后。

2、及时了解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支付项目范围。如前所述,即使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由于部分支付项目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则用人单位仍可能违反法律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承担违法责任。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例如,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北京市,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则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河北省的规定;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河北省,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适用注册地北京市的规定,则从其约定。

数据来源:刘正赫(合伙人)/京悦律所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篇_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弊谈

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利弊得失分析

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概述

最低工资制度的本质是政府通过强制性的立法把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提高到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工资之上, 从而改善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状况。最低工资制度自其产生起, 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行为。最低工资的数量标准必须是劳动力正常生产、维持所需的最低费用, 包括劳动者自身劳动力的生产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劳动者养家糊口所需的费用,劳动者为适应生产技术发展改变劳动技能状况所必须的教育培训费用,劳动者遵从社会伦理道德进行社会交往所支出的费用,劳动者在劳动期限内预防风险需要支付的费用,劳动者在丧失劳动力之后生命余年所需的生活费用等。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为了保障工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工人的权益及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开始实施了最低工资制度。1993年11月24日,我国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订明最低工资制度的详情,并订明雇主必须保证雇员所得工资不得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该制度在宏观方面的事宜,有关的执行规则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订立。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又颁布了修订后的《最低工资规定》,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扩大了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覆盖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也列为最低工资保障对象;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纳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考虑的因素;为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增加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的规定;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不同观点

从1993年我国出台最低工资规定至今,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已有十多年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最低工资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也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目前多

数人是对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持赞成观点的,认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削弱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买方垄断地位,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还可以促使企业节约劳动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科技水平,加快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的转变,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生产力;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缩小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距,有利于缓和劳资关系,特别是有利于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另外,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为收入低微或不稳定的工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可以履行社会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安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企业是工资的直接承担者,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最终实施者。对企业而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进一步缩减企业的利润空间,进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利于招商引资、会降低企业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也不利于扩大就业。于是,虽然目前全国各省市政府都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但在发展经济、招商引资的压力下,往往对企业投资(尤其是外资) 网开一面,最低工资制度并没有贯彻落实。最突出的表现在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和支付上, 企业采用各种手段压低工资,延长工时不支付加班工资, 长期拖欠工资等问题相当突出和普遍。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把工资管理(包括最低工资)视为是企业的市场行为,政府不予以干预,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了政府对最低工资管理的职责。

三、我国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

我个人是赞成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并且认为其实施很有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一)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开始通过市场进行配置,企业在工资分配中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劳资双方的力量存在差距,雇主凭借着对资本的所有权决定着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规则。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底层劳动者所获得的报酬有可能不足以维持其自身和所赡养家属基本生存的需要,国家有必要采取最低工资立法的保障政策对劳动者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给予保护。

(二)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 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拉

大, 基尼系数迅速攀升。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而目前底层劳动者的收入尤其是广大农民工的收入长期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上,施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有效提高这部分农民工的收入, 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够公平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现状。

(三)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改善人力资本投资状况。人力资本投资是一种有支付能力要求的投资,尤其是人力资本投资中对劳动者技能提高有重要作用的教育与培训投资,决定支付能力大小的收入水平是制约教育与培训投资的重要因素。工资收入是大量低收入群体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资金来源,而最低工资制度是他们收入的保障。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提高这部分低收入人群的人力资本投资能力, 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下一代的人力资本投资,是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重要途径。

综上所述,最低工资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对其适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具有保障功能,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如果使用不好,也会对当地经济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最低工资制度不是一项简单的制度规范,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综合考察当地的劳动力市场状况、生活水平、物价、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而且要结合整个国家产业结构和经济布局整体战略调整的需要,周密安排,科学决策,才能真正发挥最低工资制度调节和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和功能。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弊谈【最低工资规定】

话题缘起 最近,学者的一句“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让舆论哗然,虽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对这一说法予以否认并进行了澄清,但是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不相称。最低工资过低,是百姓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的表现之一。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也有利于扩大内需。然而另一方面,面对我国劳动力资源异常丰富的实际情况,工资上涨太快又会给就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人认为会直接削弱中国参与世界分工的竞争优势。到底如何看待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在我国实行并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利大

还是弊大?依靠低廉的人工成本去保持竞争力是长久之计吗?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特邀专家探讨。

较低的工资标准会造就低端企业的洼地

提高最低工资让优势企业驱逐劣势企业

李培祥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及不断提高改善了劳动者的劳动和生存条件,不仅可以使规模庞大但收入低、素质不高的初级劳动者群体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而且将推动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增值、拉动内需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尽管从理论上分析,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均衡成本有可能导致失业,同时,用工单位还可能为规避制度的制约想方设法“寻租”,劳动者不得不为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付出更高的搜寻成本。在我国劳工组织化、社会保障化、国家法治化等基础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劳动力价格问题上不能过分相信市场本身的力量。实际上,早在19世纪末,研究者就已发现,最低工资标准能够有效改善低端劳动者的生存条件,激励劳动

者进一步提高劳动技能,进而提升其素质、增强其忠诚度,最终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单一的劳动力低成本已不具竞争优势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但不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因为在我国企业的主要成本中,劳动力成本所占比例并不高。据有关资料显示,深圳的人工成本仅占生产成本的6.92%,上海只有6.1%。所以最低工资标准不仅不会使劳动密集型企业倒闭,而且还会促其转型。特别是在目前国内外两个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环境下,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单一低成本已经不具备竞争优势了。企业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客观事实,才会较快地变原来依靠单一的低成本竞争为依靠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品牌塑造等综合优势的竞争,进而增强企业的竞争优

势。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有利于提升企业生产效率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意味着劳动力价格的上升,而劳动力价格上升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低收入不仅会使劳动者生活保障度降低,无力提升自身素质,而且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挫伤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甚至使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形成对立,对劳动生产率的提升造成损害。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使劳动力价格提升,可以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进而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使劳

动效率的提高有了现实可能。

外资选择中国最看重的因素不是低廉的劳动工资

许多人担心,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可能会使一些企业因为承担不了人工成本而外迁。其实,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不仅不会影响区域企业的外迁和外资的进入,而且还会因为企业责任的增强和劳动者的勤奋及高绩效而吸引高素质企业进入,进而提高企业及区域的整体竞争力。要知道,如今的外资企业之所以选择进入我国,最注重的因素并不是低廉的劳动工资。比我国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多了,比如孟加拉国、柬埔寨、越南,可为什么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还是要选择中国?这是因为我国有广阔的市场,有较完善的供

应链,我国的劳动者非常勤奋、工作效率高。

较低的工资标准会成为低端企业的洼地

较低的工资标准使经济发展缺乏技术劳动力的支撑,只能把淘汰企业吸引进来,而将高附加值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拒之门外,甚至成为低端企业的洼地。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须通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及不断提高,对高素质企业形成激励,实现优势企业驱逐劣势企业,最终提升整个地区的竞争力。(作者系广

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副教授、博士)

最低工资规定 第四篇_《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业经2004年10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中文名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类 别

规定

地 点

辽宁省

类 型

最低工资

日 期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省 长?张文岳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 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会组织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用人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因素。最低资标准的测算方法,按照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公布施行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八条 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或者调整方案(含最低工资确定或者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分档分类标准和说明,下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工会拟订,经征求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可以在省最低工资标准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拟订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与本市其他区域有所差别。

第十条 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或者调整方案批准后7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一条 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外,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界定劳动定额,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记录制度。【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依法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最低工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篇_2016年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6〕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0日

最低工资规定 第六篇_广西2015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2015最低工资标准

来自于:谢羽霄 发布时间:2015-07-04 A-A+

广西自治区从2015年1月起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其中,柳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月调整为1400元/月,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

2015年广西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小时。适用于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

二类: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适用于贵港市、玉林市、白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85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适用于各县级市;

四类: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适用于各县、自治县。

广西上一次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3年2月。与此次的新标准相比,柳州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上涨3元。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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