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私藏美文 > 城乡居民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金

时间:2018-04-28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私藏美文】

城乡居民养老金 第一篇_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换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换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只转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而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都能转入和计算。

办法还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政策答疑1 如何互相转,待遇如何算?

居民转职工只转账户不计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转居民 账户年限均可转换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按规定发放的固定数额,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2 发生重复缴费的怎么处理?

重复缴费只算职工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此外,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3 转入时能否转移统筹基金?

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转移统筹基金。这主要是考虑统筹基金是国家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安排,既是为了解决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也是为了均衡单位的养老负担,体现的是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与个人账户功能和权益归属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

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划转12%的统筹基金,主要是为了适当平衡转出与转入地区的基金支出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权益,因而在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不转这部分资金,丝毫不影响其应有的养老金水平。

返回腾讯网首页>>

城乡居民养老金 第二篇_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上午好!首先欢迎各位领导莅临我区检查指导工作,并真诚希望检查组的各位同志,能对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为认真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情况,我局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的日程安排中,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立目标,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检自查,现将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区情简介

辖区总面积 平方公里,是首府面积最大的城区。总户数万户,总人口 万,常住人口 万,其中城镇人口 万,农村人口 万。, 个镇、个街道,个行政村、个社区

二、基本情况

【城乡居民养老金】

1、人员配备情况

我区社保中心编制名,实有人数名,正副主任各名,下设四个科室,分别是业务科名,基金管理科名,统计信息科名,档案管理科1名。

2、任务完成情况

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是人,参保任务数人。实参保人数人,共为名到龄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了养老金。截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和发放率均达到100%。实现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参保全覆盖。

3、基金收支情况(见附表)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尽管我们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制度体制及技术条件等原因,仍存在一些问题。

1、征缴体制存在的问题。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近3年实施情况表明,地税代征在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方面发挥了其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其弊端也逐渐显现,主要是个人账户难落实,地税部门将保险费上缴国库后,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基金专户,程序多,时间长,资金划转费力费时,严重影响参保对象的个人账户建账等多项工作的准确及时开展。建议:上级部门在征缴体制上进一步理顺关系,实行社会保险费归口征缴。

2、生存认证技术手段严重落后。我区城乡居民到龄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主要采取集中纸质上门登记等方式进行,每年认证一次。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遏制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但仍有漏洞存在,既存在基金流失的严重隐患,也与便民、快捷服务的宗旨相悖。建议尽快开发“人脸自动识别” 网络认证软件,达到既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又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目的。

3、金融机构服务设施、服务功能不全。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上参保人群在农村,所以选择金谷农村合作银行为养老金代发机构,其在农村的网点只有个,而辖区内共有个行政村,不能满足广大居民“不出村办理社保业务”的需求。如果能够实现经办机构自收养老保险费,那就更加满足不了实际需求,增加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协调就近增设金融服务网点,安装POSS机和自动取款机等设备,达到便捷服务居民的要求,消除基金安全隐患。

4、社保基金优惠利率政策执行不到位。按政策要求,个人账户存储额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目前财政局管理的财政专户已按照以上规定执行,但支出户(为了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支出户收入采取专户分期预拨和年终结算的方式拨付,所以存在结余)到现在还按活期利率执行,经过多次协商支出户的计息问题未果。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与金谷农村合作银行总行协商解决支出户余额的利率计息也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确保基金不受损失。

5、经办信息网络没有深入到最基层。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信息网络只延伸到了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没有深入到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只有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全区工作才能顺利完成,因为所

有的参保、发放、死亡等信息只有最基层的经办人员才能准确了解。建议: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和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延伸的村(居)委会一级,并提供有力的网络经费和设备支持,确保应保尽保,收缴到位。

6、配套政策跟不上业务深入开展的步伐。现在我们宏观的政策已成熟,但配套政策跟不上或处理问题不及时直接导致工作开展滞后或缓慢,比如:基金收缴、财政补贴流程基层各部门协调问题、信息系统建设滞后、转移、重复参保、当期补缴、丧葬费、弱势群体补贴、追缴维权等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或没有处理问题的机构,导致在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建议:建立便于执行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基金财务流程等其他相关流程,完善需求平台的各项运行机制,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基层出现的问题,明确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为了堵塞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有效防止影响基金安全的行为发生,结合本次自清自查发现的问题,我区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1、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廉洁自律的意识。我们将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经常开展基金管理政策和法纪法规教育,主动与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搞好现场警示教育,做到警钟常鸣,以增强管理、

监督、经办人员的政策法规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抵御各种不良诱惑。

2、严格内部控制,防范违纪行为的发生。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我们将结合业务特点,搞好内控制度建设,坚决落实到位,坚决杜绝包片负责制,一人全揽的局面,落实完善岗位责任制的流程约束机制。

3、完善信息系统管理,逐步提高监管水平。我们将按照上级要求,做到所有经办业务必须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坚决杜绝在系统外办理业务。对于系统操作人员使用权限的管理,我们将建立更加严格的系统管理员制度,严格执行经办岗位操作系统口令使用保密规定,并定期进行更换;禁止同一人员掌握两个以上或多层操作系统口令。全面实现业务与财务信息系统相对接。坚持经办网络与公共网络相分离,确保数据安全完整。

总之,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础工作,规范业务流程,严格执行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基金安全运行的有效途径,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安全。

城乡居民养老金 第三篇_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政 策 解 答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有哪些区别?

1、基本性质不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政策。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推行。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必须参加。而商业保险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签约的基础之上,参保人根据自身面临的风险自愿参加。

2、目的不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非盈利性,主要以社会稳定、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目的的。而商业保险则是盈利性的,以经济效益为目的。

3、筹资渠道不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参保者实行“进出口双补”,即中央财政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5元基础养老金(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省、市财政对参保者每人每年直补缴费补贴30元,今年三级财政对我市的补贴资金达1.5亿元。而商业保险基金完全由投保人的保险费构成,没有政府补贴。

4、责任不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序列,是由政府兜底发放的,政府承担无限责任。而商

业保险是由保险企业来经营的,面对风险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5、待遇水平不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既要考虑参保人缴费的多少,又要考虑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以及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还会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和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它追求效益、公平、扶贫、福利等因素的高度统一。而商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只考虑缴费额的多少,只追求效益。

二、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参保人每年要缴纳多少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现行规定的12个缴费档次随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补缴?

1、2011年7月1日前,年龄在46—59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年的,按1年缴费。不缴费的,60周岁后不予享受基础养老金。

2、同时,允许向前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省市财政补贴每人每年30元;逾期补缴或中断缴费的不享受省市财政补贴。如张三今年59岁,他既可以只缴纳1年的养老

保险费,也可以在缴纳今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向前补缴,但最多只能补缴14年养老保险费。如果他按500元的档次缴费1年,个人账户为530元,到60岁月领养老金58.8元;如果补缴14年,个人账户为7950元,到60岁他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12元,每月相差53.2元。

五、村集体如何对参保人缴费进行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补助金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六、重度残疾人如何参保?

1、重度残疾人(由市残联发证的一、二级对象)持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当地村(居)申报;

2、村(居)初审参保人资格后报镇办人社服务中心复核,无误后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3、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缴费最低标准100元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和其他参保者一样每年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

七、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2011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八、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按国务院确定的标准全额支付

(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除以139。

比如,分别按1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连续缴费15年计算,不包含调资和利息因素,养老金待遇分别为:

55+(100*15+450)/139=69元

【城乡居民养老金】

55+(500*15+450)/139=112元

55+(1000*15+450)/139=166元

55+(2000*15+450)/139=274元

九、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人员的子女参保有什么硬性规定?

1、制度启动实施时,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户籍在同一村委会、符合条件的子女(包括儿子、儿媳、女儿及女婿等)必须参保缴费,子女参保的即可发放老人基础养老金(子女参保时间最迟不超过每年12月20日)。

2、其子女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出具加盖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的参保证明,视同其子女当年已参保缴费。

十、年轻人怎样参保最有利?

1、越早参保越有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就进入了“社会保险箱”,可以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接轨,接续前后的参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来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转变为产业工人。如果张三20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30岁进入工厂,60岁退休时他的工龄达到40年;如果他20岁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30岁进入工厂,到60岁退休时他的工龄只有30年,而工龄是影响职工养老金待遇的重要参数。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是按参保者每多投1年,其基础养老金就增加1%来计算

养老金待遇的。

2、多缴多得。比如分别选择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最高档次2000元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月领标准(不计基础养老金调资、利息等因素)分别是69元、274元,养老金待遇每月相差205元。按平均寿命76岁计算,参保人生存得越久,就领得越多。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缴费的多少。

总之,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档次越高,养老金待遇就越高。

十一、参保人死亡的,应如何处理?怎样办理手续?

1、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2、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通过协办员和镇办人社服务中心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十二、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会调整吗?

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按照国家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十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农保如何衔接? 原已参加老农保,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老农保规定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

1、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

2、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将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基础养老金合并计发。不参保的,60周岁后不予享受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金 第四篇_各省居民养老金

居民养老金省际差距最高达10倍 上海540元安徽55

元【城乡居民养老金】

2014-11-28 12:30经济参考报评论(人参与) -

AA +

27省区出台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本月内,江西、新疆、河南三地接连公布了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据《经济参考报》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共有27个省份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相关配套政策也正陆续出台。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基础养老金省际差距正越来越大,差距最高达10倍,正常调整机制亟待建立。 2014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二为一”。根据目前多数已出台的省级实施办法,各地力争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民覆盖。

但是,从居民养老金水平看,要达到公平统一的目标还要有很长的路要走。根据设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中央统一规定,为目前每人每月55元。第二部分待遇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在60岁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再加上政府的补贴和其他来源资金。 制度建立以来,各地基础养老金标准不断调整,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共有24个省份提高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全国城乡居民月人均领取养老金约90元,较制度建立之初提高了35元。

不过,这一指标在地区之间差距正越拉越大。《经济参考报》记者统计发现,各地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幅度不一,目前最高的是上海,为每月540元,北京、天津也已经分别提高到了430元和220元。

相比之下,部分省份的基础养老金却五年未涨,如吉林、河北、安徽等省份,目前仍然执行2009年中央政府规定的55元标准。省际差距因此最高达10倍左右。

而在同一省内,差距同样存在。根据一些省份安排,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同时,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因此,虽然辽宁省基础养老金目前仅为每人每月70元,但大连市人社局已计划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180元。湖南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长沙市则为每人每月105元。

“财政对个人缴费补贴的标准差距越来越大,待遇水平的扩大趋势是不可阻挡的。”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各地之间可以存在一些差距,但现在基础养老金差距正越来越大,并且超过了地区之间社会平均工资收入差距,也超出了农村居民收入的差距。“于是,在社会公平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产生了各地攀比的趋势,这项地方性制度的不利影响进而会固化将要改革的户籍制度,与要改革的户籍制度是背道而驰的,不利于新一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这一轮制度,基础养老金水平的确定也会受一定的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专家认为,改革迫在眉睫,而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引入和建立两个重要概念,一个是替代率的概念,一个是指数化的机制。

“2009年的时候,55元基础养老金占农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2.8%,可是到了今年,年收入已经逼近10000元,55元的替代率将下降到6.6%。”郑秉文表示,替代率的确定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第二,如果保持替代率稳定,就应该盯住一个指数,或者是CPI,或者是GDP,或者是平均工资增长率,或者是三个指数的混合。

对此,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此前也曾表示,今后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对记者表示,基础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要循序渐进,应建立正常调整机制,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时,依据人均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九三学社浙江省委特邀信息员、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陈绍华也建议,应该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以上年度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为标准,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项物价补贴等因

素,实行一年一调。考虑到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基数较低,调整幅度较其他群体宜大一些,控制在15%至25%范围内。

城乡居民养老金 第五篇_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流程

一、工作职责:

1、新增参保、信息变更、关系转移、待遇领取、人员注销等日常工作。

2、保险集中续费收缴工作。

3、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帐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统计信息。

4、受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和举报工作。

5、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6、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等情况公示。

7、档案管理工作。

8、新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合并发放工作。

9、协助办理异地参保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城乡居民养老金】

二、工作流程:【城乡居民养老金】

(一)新增参保

办理范围:16周岁以上,非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户籍地居民。

提供材料:户口簿索引页、目录页、本人页及身份证复印件4份。

办理程序:

1、参保人在户籍所在的村办理参保申报,填写《参保登记表》一式四份。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8个档次。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市政府按照缴费最低标准(100元)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缴费补贴。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在制度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上的,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制度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下的,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缴费人员填写《缴费明细表》一式三份、补缴人员人员填写《补缴申请表》一式四份。

2、村协办员每月5日前将本村当月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补缴人员的《补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集中报镇(街)人社所审核。

3、人社所初审后,每月1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补缴申请表》报市社保处审核,市社保处复核后,将符合参保缴费及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人员信息、缴费信息通知人社所。

4、人社所凭市社保处反馈的《缴费明细表》、《补缴申请表》,进行基本信息、缴费申报信息录入,并开据专用收据。

5、村协办员凭借专用收据将本村应缴、应补保费于当月20日前缴存市社保处指定邮政储蓄银行专用账户。

6、人社所应每月20日前将缴费存根、有关表格报市社保处。

7、有集体补助的应填报《集体补助明细表》,

8、人社所及时制发缴费证。

(二)信息变更

参保人提供信息变更证明材料,由人社所填写《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人社所每月10日前将《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及证明材料报社保处,社保处在系统中进行相应的信息变更。变更项目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等。

(三)关系转移

办理范围:参保人户籍发生变动时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也应当跟随户籍转移。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不能办理关系转移。

提供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办理程序:

(1)镇内转移:参保人在户籍所在地人社所填写《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变更户籍所在地,人社所审核上报市社保处。

(2)市内镇外转移:参保人在户籍转入地保险经办机构填写《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变更户籍所在地,人社所审核上报市社保处。

(3)跨市转移:

参保人在户籍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参保登记表》、《关系转入表》一式四份。

户籍转入地保险经办机构向原户籍地保险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原户籍地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于次月将转移人员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并注销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四)待遇领取

办理范围: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

提供材料:缴费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姓名)【城乡居民养老金】

办理程序:

1人社所每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当月到达领取年龄人员,下发《待遇领取通知表》,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于当月20日前统一将本村(居)填好后的《待遇领取通知表》、应领取待遇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背面注明姓名)上报人社所。

2、人社所审核领取资格,月底前分村(居)将《通知表》、缴费证、照片、电子版名单及到龄老农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报社保处。

3、社保处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符合领取条件的,计算领取待遇(原参加老农保的合并计算),填制《待遇核定表》,制发《领取证》,通知银行办理领取存折、卡。通过人社所、村(居)协办员及时下发《领取证》和领取存折、卡。

4、到龄人员从到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现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市为65元(市政府补1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系数相同。

(五)、注销登记:

当参保人去世时, 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本人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办理范围:参保人身故、出国(境)定居等情况。

城乡居民养老金 第六篇_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参保登记

(一)申报

1.申报地及申报方式

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第三条规定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因情况特殊的,也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下统称“村委会”)向社保所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申报时间

自愿申请参保的人员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参保申报。

3.应提交的资料

(1)正常参保人员申报

①《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常参保人员申报表》;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复印件格式统一为A4复印纸。

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④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老年参保人员申报

①《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参保人员申报表》;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2份; 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④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⑤不缴费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领保人员,还应提交同一《户口簿》内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凭据;

⑥选择缴费的残疾等级达到1、2级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⑦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村委会申报

委托村委会申报的,由村委会代办员持村委会介绍信、《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委托书》和参保人所需的资料统一办理申报。

二、缴费

(一)正常参保人员缴费

选择到代办银行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参保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时到代办银行按选择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代办银行为其出具《缴款书》。

缴费后,参保人员应将《缴款书》社保所留存联,当天交社保所,作为消号凭据。

(二)老年参保人员缴费

对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正常)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补足)通知书》交本人,老年参保人员按照现金直接缴费方式向银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将社保所留存联,当天交社保所,作为消号凭据。

(三)参保信息及缴费标准变更

1.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及缴费标准变更申请表》及时到参保地社保所申报。经社保所审核合格的(涉及可能影响参保人员待遇相关信息的,需报经办机构审批同意),为其办理维护变更手续。

2.需要变更次年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向社保所申报,并填写《变更表》后,参保人员按照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未申请变更缴费标准的,其次年缴费标准仍按原申报缴费标准执行。

(四)特殊情况下补缴

办理完成申报审核手续的正常参保人员因病、因灾等原因当年未缴费的,由本人在次年12月20日前提出申请,经社保所审核后,可按原申报确定的缴费方式补缴上年度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终止

(一)关系转移

1.申报

参保人员凭户籍迁移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所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区县(自治县)内乡镇(街道)间迁移的,原参保地社保所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处理后,参保人员凭户籍迁移资料到户籍转入地社保所办理接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2)参保人员因户籍关系在本市区县(自治县)间迁移的,由户籍转出地社保所将参保人的申报资料报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①转入地已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转出地经办机构为其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户籍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移资料为其接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②转入地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其转入地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3)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移出本市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转出当年在转出地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完清缴费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二)关系终止

1.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

(1)申报

参保人员死亡后30日内,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持其《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和村集体出具的证明(证明领取人与死亡参保人的关系)等资料,向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

(2)办理程序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明细表》,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复审;审核合格的,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本金和利息部分)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境)定居

(1)申报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出国(境)定居证明向其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

(2)办理程序

社保所将参保人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经办机构打印《支付明细表》,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待遇核定、发放及管理

凡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正常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及发放

1.应准备的资料

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2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3)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4)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1)正常参保人员凭以上资料向最后参保缴费的社保所申报。

(2)社保所进行初审(对符合一次性补足条件的人员,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正常)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补足)通知书》交本人,参保人员按原申报确定的缴费方式缴纳一次性补足的养老保险费)后,为完清缴费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核表》,连同参保人员申报资料一并报经办机构复核。

(3)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出具《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连同《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计算表》交社保所发给本人。

(二)老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及发放

1.老年参保人员提交第一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的相关资料向参保地社保所申报。选择一次性趸缴的,还应先足额完清费用。

2.社保所进行初审,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打印《审核表》,连同参保人员申报资料一并报经办机构复核。

3.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出具《资格证》,连同《计算表》交社保所发给本人。

(三)死亡待遇核定及发放

1.申报

领保人员死亡后,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在30日内,持其《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等资料,向领保地社保所申报。

2.办理程序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保人员死亡待遇支付明细表》,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复审;审核合格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将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本金和利息部分)和死亡补助金划入领保人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储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40342/

推荐访问:城乡居民养老金2016 城乡居民养老金调整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