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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购房政策

时间:2018-04-26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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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购房政策 第一篇_苏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最高可贷70万

苏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最高可贷70万

时间:2015-5-8 11:46:00来源:名城新闻网 字体:[大 中 小]

名城新闻网讯(记者 钟欣)今天(5月8日),记者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苏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最高贷款额度可达70万元。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3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21万元统一调整至45万元,分别提高了50%和114%。

根据政策调整内容,家庭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5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下同)35万元统一调整至70万元,分别提高了40%和100%。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3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21万元统一调整至45万元,分别提高了50%和114%。

除继续执行按个人账户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外,增加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由职工自主选择。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符合计算贷款额度条件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35%×12(月)×贷款年限。

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即将原来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20%的适用对象,从购买90平方米以下新建住房,扩大至购买所有自主住房。

此外,调整取消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取消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的规定,即首次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公积金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

根据此次调整,职工得到的购房资金支持更大,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对于申请贷款的职工来说,只要满足计算条件,获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将大幅度提高,直接增强了职工购房融资能力。

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公积金缴存情况,选择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缴存基数不高但个人账户余额较多的职工,可选择个人账户余额倍数法计算贷款额度;个人账户余额不多但缴存基数较高的职工,尤其是新参加工作准备买房结婚的刚需族,可选择还款能力公式法计算贷款额度。

政策进一步降低了公积金贷款门槛。职工只需满足20%的首付款比例要求,即可申请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取消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规定,使购买改善型住房的职工减轻了利息负担。如职工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70万元20年,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在不提前还款的前提下,新政使职工减少利息支出3.58万元。 以职工小王和小徐夫妇为例,两人均为新入职的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屋总价154万元。小王的缴存工资基数7000元,个人账户余额

2.5万元,小徐的缴存工资基数6600元,个人账户余额1.5万元。

按原有政策,首付30%,即46.2万元,剩余107.8万元办理组合贷款。由于小王和小徐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超过3.5万元,按目前10倍的余额倍数法计算,可以取得公积金贷款35万元,商业贷款72.8万元。按贷款20年,等额本息法计算,需偿还本息合计175.07万元。

按新政策,虽然小徐和小王账户余额只有3.5万,但是由于他们公积金缴存基数较高,按公式法计算,可以申请到70万元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部分只有37.8万元。按贷款20年,等额本息法计算,需偿还本息合计166.27万元。两者相比,新政比原有政策减少利息支出8.8万元。

目前,公积金贷款新政的操作细则和相应的业务系统支撑调整正在抓紧推进过程中。新政将于2015年5月15日正式实施。

苏州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苏州购房政策 第二篇_苏州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一览表

苏州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一览表

注: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买入方,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其他住宅,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除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外,对买入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05%征收印花税。

3、如有政策变动,按最新的政策执行。有疑问,请拨打苏州地税12366热线电话咨询。

苏州购房政策 第三篇_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一、总则

(一)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规范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本市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9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国家7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1号)、《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苏府〔2008〕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进行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平江、沧浪、金阊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城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区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的复审工作。

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房管、统计、物价、土地储备、公积金管理、总工会、税务、工商、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市住房保障规划中的要求,做好涉及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的初审工作。

二、保障对象与条件

(四)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苏州市市区户籍城镇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3.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

4.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五)以下人员可计算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

1.申请人夫妇及其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5.与申请人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六)以下住房应计算为申请家庭现住房:

1.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全部房改房和保障性住房;

4.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

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6.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住房;

7.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拆迁的住房。

(七)家庭收入的认定办法、标准、范围等另行制定。

(八)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以下;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下简称低保特困家庭)。

对低保特困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以配置低保廉租型住房为主、发放租赁补贴和实行租金减免为辅的住房保障形式。

(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家庭。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发放租赁补贴、实行租金减免的住房保障形式。对家庭人均月收入850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供应共有产权型住房的住房保障形式。

(十)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2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家庭。

对家庭人均月收入1220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供应完全出售型住房的住房保障形式。

(十一)住房保障的对象、条件、标准等,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申请与审查

(十二)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申请。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籍从苏州其他城区迁入中心城区已满2年的家庭,在中心城区申请,中心城区统一实施住房保障。

户籍在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的家庭,在户籍所在区申请,按区分别实施住房保障。

(十三)申请住房保障时需提交的资料:

1.《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苏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申报审核表》;

3.《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4.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5.《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等住房证明材料;

6.低保、低保边缘提交《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提交《救助证》;

7.各种收入类证明;

8.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4~8项均须检查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出示的证明类材料留原件。

【苏州购房政策】

(十四)申请、审查的一般程序。

1.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窗口”提出申请,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2.“住房保障窗口”按现行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情况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正式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及时将申请材料移交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家庭状况进行审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提出初审意见。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资料报送区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

4.区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区复审意见。自收到移交的审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资料分别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收入认定中心。

5.市收入认定中心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比对、审定。自收到移交的审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结果及相关资料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6.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按现行申请条件,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审查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家庭在市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对申请家庭的家庭状况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7.对家庭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核准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填写核准意见;进行住房保障资格确认登记。自社会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及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布。

8.及时对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规定实施具体住房保障。

(十五)申请、审查程序的调整。

实施住房保障工作应当按申请、审查的一般程序进行。市房管局、民政局可根据具体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相关项目在一定时期的申请、审查的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六)如实申报、深入调查。对申请家庭成员和分摊住房面积的同住人员,全部实行实名制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如实申报申请家庭的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家庭的有关情况。

工作人员应按申请条件、相关规定和程序受理申请、进行审查。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房管、民政等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到相关单位查档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十七)审查要点。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有关家庭情况进行社区调查,并应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

区民政局应当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区房管局应当对申请家庭承租公有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市收入认定中心应当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比对、审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家庭的所有住房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苏州购房政策 第四篇_苏州限购令细则及解读

解读:苏州“限购令”限了哪些人

2类 人市区限购1套

在市区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 (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类人 暂停市区购房

在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保(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本报讯 (记者王英)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天起,我市调整市区住房限购措施。昨天傍晚,市住建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外公布了市区住房限购措施的具体规定。

去年11月,《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曾明确,居民家庭在市区只能新购一套住房。昨天公布的新限购细则要严厉许多,其核心内容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区停购第三套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停购第二套房。违反限购规定购房的,住建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居民家庭房屋数量以实际拥有的房屋数量为准,市区是指平江、沧浪、金阊、高新区、吴中、相城、园区7个区域。

具体来说,两类人群可以在市区限购1套住房,该套住房是指除定销商品房、危旧房小区改造配建商品住房等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这两类人群是:在市区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类人群暂停在市区购房。一是在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二是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三是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相关规定同时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限购提示,并根据限购要求完善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格式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限购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家庭住房信息,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

还应核对纳税或社

会保险缴纳证明。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此外,苏州住建部门还将同时调整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将申报价格由原来的三个月内不得调高,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

继南京、无锡之后,苏州版楼市限购令终于尘埃落定。昨日下午5点,苏州市住建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调整市区住房限购措施。按照规定,对苏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第三套房,外地人限购第二套。该政策自3月3日起在苏州市执行。苏州市住建局副局长吴小华告诉记者,他们会通过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限购提示,提示购房家庭当前所拥有的住房数量。

苏州楼市限购令核心细则

■对在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调整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将申报价格由原来三个月内不得调高,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

与南京、无锡版限购令区别

1、限购:南京、无锡版限购令规定,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而苏州版则规定,该项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是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

2、房价:南京、无锡限购令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苏州购房政策】

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而苏州版此次规定,将申报价格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

3、房贷:南京、无锡限购令均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做出了具体要求,南京还调整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而苏州版细则对上述两项都未涉及。【苏州购房政策】

各方反应

专家:房价会有所回落,别墅将卖不动

苏州科技学院房产研究所所长、苏州房产协会副会长盛承懋认为,苏州版限购令相比去年10月的政策而言,“严格”了不少。前一次的限购政策并未考虑家庭以往的购房记录,只是规定“每个家庭限新购一套房”,这等于说让无房、改善性需求、投机、投资的群体,都有再买一套的机会。而现在,是真正的限购时代到来了。不过,和北京相比,苏州版限购令显得比较“宽容”,这主要体现在纳税证明时间上,不仅由五年降至一年,还加了“累计”这个前提。究其原因,盛教授认为,苏州虽然属于房价过快增长的城市,但终究不是房价冒尖的区域,政策自然相对“宽松”。

盛承懋表示,苏州版细则究竟会否对住房改善性需求造成抑制,还有待于政策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对于未来苏州房地产市场的走势,盛承懋说,最大最直接的影响无疑是销售量的下降,房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回落,但不会大跌。未来,别墅等高档住宅将迎来销售的冬天。

开发商:希望更细化的解释尽快出台

苏州栖霞建设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程曦认为,苏州版限购细则出台,其影响已经在之前的等待过程中逐渐释放。限购令出台后,势必会增加刚需一族的购房成本,他们的置业选择可能会倾向于“踮起脚”买大一点。对于开发企业来说,楼盘内部品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因为今后购房者挑选房源会考虑得更为周全,包括户型、环境、地理位置等等。

程曦表示,开发商压力肯定大了,“以前购房者考虑的是有没有钱买房,现在是有没有资格买房的问题”。不过,他们眼下最关心的是限购令出来后,对一些“吃不准”的条款,政府能尽快给出更详细的解释。比如,本市居民限购第三套房,那么之前有过换房经历的家庭,还可以继续换一套吗?还有,如果一户居民家中曾经买过一套房,后来拆迁又分到两套,但是地段偏远,这种情况还能否再购房?

谈到市场成交量,程曦坦言,销售额的落差一定会出现。今后,开发商要从引导购房者

的角度出发,告诉他们应该选择何种不可多得的户型房源,为他们的置业选择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一步到位”。

苏州购房政策 第五篇_苏州住房公积金办理最强攻略和最新政策解读

苏州住房公积金办理最强攻略和最新政策解读

苏州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经济发达,是个有名的宜居城市。苏州离上海很近,所以房价也自然比较高。很多苏州的朋友不知道怎么申请公积金贷款,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下苏州住房公积金办理最强攻略及最新政策解读.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少于六个月;

2、购买新建普通住房首付款不低于房价20%,购买存量成套住房首付款不低于房价30%;

3、已落实贷款担保;

4、公积金贷款已还清或未发生。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

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审核贷款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核定可贷额度并出具贷款审批表→选择并办理担保手续→持贷款审批表到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放贷

贷款申请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房所提供材料

借款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购买住房的首付款凭证、银行开具的证明(若公积金已还清)。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

借款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声明)、购买住房的首付款凭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置换成交协议、住房成交(评估、认定)价格证明、银行开具的证明(若公积金已还清)。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四大调整解读:

调整一: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旧政策:可贷额度=个人账户余额*10

新政策:1、可贷额度=个人账户余额*10

2、可贷额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35%×12(月)×贷款期限(年)。其中35%是公积金管理处规定比例,

解读:新政策增加了算法,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自行选择计算方式。新政策的推出有利于人们提升自己的贷款额度申请额,使人们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更多得选择性。

【苏州购房政策】

调整二:最高贷款额度调高【苏州购房政策】

旧政策: 家庭贷款最高限额:新建住房50万元,二手房35万元

个人申请贷款最高限额:新建住房30万元、二手房21万元

新政策:家庭贷款最高限额:新建与二手均为70万。个人申请最高限额:45万

解读:对于申请贷款的职工来说,获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将大幅度提高,直接增强了职工购房融资的能力。

【苏州购房政策】

调整三:取消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利率不再上浮

新政策:首次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公积金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

政策解读:取消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规定,使购买改善型住房的职工减轻了利息负担。

调整四 : 20%首付适用人群扩大。

旧政策:适用于购买90平方米以下新建住房

新政策:扩大至购买所有自主住房。

政策解读:调整后,职工只要满足20%的首付款比例要求,即可申请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果职工办理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那么首付比例还需要参照商业银行相关首付比例要求。

以上就是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攻略和最新政策解读,公积金贷款政策逐渐放宽,会使很多需要买房的人趁政策东风买房,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同时,势必会进一步刺激楼市,促使房价的进一步增长;按照小编为您提供的攻略,您一定能够顺利获得公积金贷款,满足您的购房需求.

苏州购房政策 第六篇_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实现“稳房价、控地价、保自住、扶租赁、去库存”的目标任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土地市场供应。根据近年来市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今后三年市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每年确定为400公顷左右,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供需状况作适时调整。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不低于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把握供地节奏,适度控制供地批次,增加单批次土地供应量;强化供后管理,及时通报开发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督促开发商及时开发建设,严肃查处违约行为。

二、调整土地供应条件。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以上,首付款由现行的50%提高到60%或以上;同时,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3个月内。

三、引导土地出让理性竞价。根据出让地块情况对部分地块设定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所有项目,土地竞得人全额缴纳出让金期限缩短为2个月,逾期支付的,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同时,提高项目预售条件: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不含市场指导价)的,工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10%(不含10%)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土地竞价超过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25%(不含25%)的,中止网上竞价,转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进行竞价。在一次报价出让环节,按最接近所有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具体规则另行制订,与土地出让公告同步发布。

四、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管理,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宜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项目宜一次性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市场销售。

五、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市区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应当一次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同一批次房屋间价格不得调剂使用。同一批次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可以区别定价。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6%。

六、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按照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进一步完善市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变:

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3.仅有1套住房、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由40%调整为50%。

(四)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停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七、调整非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购买超过2套住房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八、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加强实质性审核,严格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准入,审慎开展业务合作。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停止新发放开发项目贷款、中止叙做相关中介撮合的二手房贷款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银行机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把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九、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计算方式,统一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从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调整为按首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十、加快推进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加快引导推进苏州市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根据苏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要全面调查,摸清底数,按照合法依规、技术可行、功能合理、均衡布局、市场稳定、试点示范的原则,分类施策,通过税收、信贷手段,促进市场销售;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可以通过调整开发用途转为住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的项目,要按照程序申报并积极推进。具体试行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通过加大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条件。通过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需求。通过提高租赁补贴,引导居民由买房需求向租房需求转变。

十二、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机构规模化经营住房租赁,对年出租达到1000(含1000)套以上不同档次规模化经营的租赁企业,属地政府应分别给予适当的补贴。商业办公用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住房租赁。

十三、加快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各地应全面清理已建和在建定销安置房源,将满足征收安置需要后的剩余房源,一部分用于人才公寓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区域人才市场情况,加快集中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出租;同时,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各地也可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货币补贴,鼓励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管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监管,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加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联动,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健全市场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非理性竞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参与苏州土地市场拍卖资格。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报道和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新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2日起实施,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执行时间,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统一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

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各市、吴江区根据本意见精神,在一个月内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政策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来源:

苏州购房政策 第七篇_房地产限购新政及影响

房地产限购新政及影响

【新闻事件】

国庆7天19城发布调控新政奇观,包括南京、厦门、深圳、苏州、合肥、无锡、天津、北京、成都、郑州、济南、武汉、广州、佛山、南宁、珠海、东莞、福州、惠州共计19城先后发布楼市调控新政,多地重启限购限贷。

【舆论背景】

人民日报评论:失去奋斗,房产再多我们也将无家可归

新华社:房地产“黑名单”应让业者生畏

周小川:中国将采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上海今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10月8日)

【房地产上涨原因】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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