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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宁金管〔2013〕6号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预防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促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工作依法合规开展,保障资金安全,现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网点应加强对提取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尤其要加强对购房材料的审核
1、购买商品房提取重点审核购房首付款发票,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暂不予办理。
2、购买二手房提取重点审核现金完税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有条件的银行应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丘权号审核资料真伪。
3、家庭成员共同购房如有约定份额的,按照约定份额
占比计算提取金额。
4、外地购房申请提取的应当留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同一套房产在一年内交易超过一次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仅购买房产部分产权且该房产剩余产权未变动的。
3、非家庭成员购买同一处房产的。
各归集银行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发现虚假材料立即与我中心归集处及各区县管理部联系,做好预防套取、骗提工作,并配合我中心联合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提取规定 通知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印发 共印22份
南京住房公积金龙卡问答
一、什么是南京住房公积金龙卡?
南京住房公积金龙卡,是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联合发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PBOC2.0标准的,带有银联标识的复合金融借记IC卡。公积金龙卡是公积金中心给在建设银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有效凭证,同时具有银行借记卡功能。
二、南京住房公积金龙卡有什么特点?
南京住房公积金龙卡是以集成电路芯片为介质的银行卡,和如今普遍使用的磁条银行卡相比,金融IC卡内置芯片,能够存储经过加密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防止银行卡被复制、冒用和盗刷。
三、公积金龙卡具备什么功能?
公积金业务功能包括: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等。
银行账户功能包括:办理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代收代付等业务。
四、公积金龙卡的发放范围是什么?
公积金龙卡的发放范围为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职工。
五、如何申请领取公积金龙卡?
单位向其缴存公积金的建行承办网点统一申请, 统一领取并发放至职工本人。自由职业者可凭本人身份证向其缴存公积金的建行承办网点申请。
六、为什么要办公积金龙卡?
今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提取、贷款、信息变更等业务均需通过公积金龙卡完成。职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自动转账至其公积金龙卡账户; 持有公积金龙卡的职工在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公积金龙卡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七、如何办理公积金龙卡密码?
为保障职工账户安全,公积金龙卡设置两个密码: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时使用公积金龙卡公积金密码,初始密码为职工个人公积金账号最后四位数字加两个“0”;办理银行业务时使用公积金龙卡银行密码,初始密码为955330。
八、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需不需要换卡?
职工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时,公积金龙卡无需更换。
九、公积金龙卡收不收费?
职工首次领取公积金龙卡,免收工本费。公积金龙卡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
十、公积金龙卡的有效期是多少?
公积金龙卡有效期10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持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日期:2009-11-30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6年7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设立、缴存、提取、
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六条 财政、审计、建设、房产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缴 存
第七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单位应当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告知职工,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本条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发生变更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变更手续。
核定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本市住房公积金利息结算、缴存比例以及月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十七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贷 款
第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提供必要的担保;
(六)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和第(六)项中的其他条件由管理中心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南京公积金查询】
第二十条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对连续、足额缴存五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可以延长一年至五年。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
南京公积金贷款指南
默认字号 来源:本地宝日期: 2014-09-04
摘要: 住房公积金就是人们常说“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它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点。
贷款条件
南京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4、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5、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6、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
7、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京限制公积金贷款条件
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南京公积金贷款注意事项
贷款流程
南京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职工到贷款银行的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商品房贷款须知”;
2、贷款职工凭《商品房买卖契约》原件、付款收据等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查完上述资料后为贷款职工发放住房贷款文本、贷款职工凭租房公积金卡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为贷款职工计算并商定其可贷额度和可贷期限;
3、借款人填写住房贷款文本,并按要求提供的材料粘贴在指定的区域中;
4、借款人将住房贷款文本带到售房单位加盖担保章,并付清剩余房款;
5、管理中心审查贷款资料后,贷款银行通知经审合格的职工办理公证、抵押手续;
6、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
7、贷款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贷款转入守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
8、职工每月14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溪额存入还款账户,保证贷款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南京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职工到贷款银行的网点领取“公积金住房款项须知”
2、贷款职工凭《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已过户的房产证、原产权人的土地证、首付款首句、担保方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查万上述资料后为贷款职工发放住房贷款文本;
注意:已办理两证过户的贷款职工,可凭《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收服款收据等材料直接提出贷款申请、贷款职工凭住房公积金卡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贷款银行根据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为贷款职工计算并商定其可贷额度和可贷年限。
3、借款人填写住房贷款文本,并按要求将提供的材料粘贴到指定的区域中。
4、借款人若选择做担保,要将住房贷款文本带到指定的担保公司加盖担保章。
5、管理中心审查职工贷款资料后,贷款银行为贷款职工办理公正、抵押(无担保公司担保的)手续。
6、职工在贷款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还款账户。
7、贷款以后可以以转账的方式将贷款转入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
8、职工与每年14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溪额存入还款账户,保证贷款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南京装修房屋等住房类公积金贷款流程
贷款材料 南京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南京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南京装修房屋公积金贷款材料
贷款额度与利率
南京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按照以下条件计算后取最小值确定:
1、商品房、自管产、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2、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配偶方为军官的,配偶方则按照最高贷款额度确定其贷款额度。
3、借款人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分别按照可贷公式进行计算:
可贷公式为:贷款职工月计缴公积金额÷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12×实际可贷年限(按公式计算采取千位进位的方式,取整至万元)
4、借款人配偶方在省级机关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华东石油管理部、监狱管理部缴存公积金,则根据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属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的贷款证明,确定其贷款额度。配偶方为军官的,在出具军官证后,其贷款额度可视为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注意:在同时满足其他可贷额度条件的情况下,取最小值作为最终可贷额度。
南京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1、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二手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
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在计算贷款期限时,借款人年龄按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至5年。 南京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期限
南京公积金贷款利率
1、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2、期限1至5年的,年利率为4%;期限6至30年的,年利率为4.5%。
贷款还款
南京公积金贷款还款手续
借款人可自由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得变更。
1、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从贷款的次月开始,于每月14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
归还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委托提取或柜面转账提取的方式。委托提取还贷可采取逐年或逐月提取的方式。
南京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手续
1、提前归还贷款,需提前5个有效工作日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部分贷款本金。
2、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南京公积金查询】
3、委托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贷款(各贷款银行负责办理)。
4、现金提前还款一年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承办(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负责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资料核查、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月连续、足额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到受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额度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单位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二)各单位应当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 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的《暂住证》。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4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六)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第三章 贷款申请资料【南京公积金查询】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暂住证原件。
(二)《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
本原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不符的,提供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南京市街巷门牌号码编排(变更)证明单》。
(四)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具有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40%的首付款证明;房款差额付款证明。
(五)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六)由中心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代为扣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
(七)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四章 贷款担保、公证
第八条 贷款担保
(一)担保方式
1、购买商品房的,采取售房单位或有资质的担保机构阶段性担保加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的担保方式。所购住房须已领取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前, 由售房单位或有资质的担保机构实行短期担保。
2、购买二手房的,可采取以下担保方式:有资质的担保机构短期担
保加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担保;直接用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担保。采取担保机构短期担保的,房屋买卖双方须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机构须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采取直接用所购自住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受委托银行须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放款。
(二)抵押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行为须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执行。
(三)抵押率
购买商品房的,为房产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为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
第九条 贷款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要求进行公证:
(一)借款人为单身或未能提供有效婚姻证明的,须对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公证。
(二) 二手房卖方非产权人的,须对产权人委托他人买卖房产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三)二手房产权人为未成年人或共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身份进行公证。
(四) 二手房卖方有共有权人的,须对共有权人共同指定的收款账户的确认书进行公证。
(五) 因借款人死亡,需要变更产权人时,须对遗产分割协议书进行公证,有司法文书的除外。
(六) 增加(减少)共有权人的,须对房屋买卖协议或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七) 管理中心认为需要公证的其他情形。
公证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后的法律文书执行。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配偶为军官的视为按可贷公式计算结果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二)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两倍。
(三)购买商品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填写的价格和《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上填写的价格对比,取其价格低者作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
住房公积金金龙卡
一、什么是南京住房公积金龙卡?
南京住房公积金龙卡,是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联合发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PBOC2.0标准的,带有银联标识的复合金融借记IC卡。公积金龙卡是公积金中心给在建设银行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有效凭证,同时具有银行借记卡功能。
二、南京住房公积金龙卡有什么特点?
南京住房公积金龙卡是以集成电路芯片为介质的银行卡,和如今普遍使用的磁条银行卡相比,金融IC卡内置芯片,能够存储经过加密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防止银行卡被复制、冒用和盗刷。
三、公积金龙卡具备什么功能?
公积金业务功能包括: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等。 银行账户功能包括:办理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代收代付等业务。
四、公积金龙卡的发放范围是什么? 公积金龙卡的发放范围为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职工。
五、如何申请领取公积金龙卡?
单位向其缴存公积金的建行承办网点统一申请, 统一领取并发放至职工本人。自由职业者可凭本人身份证向其缴存公积金的建行承办网点申请。
六、为什么要办公积金龙卡?
今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提取、贷款、信息变更等业务均需通过公积金龙卡完成。职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自动转账至其公积金龙卡账户; 持有公积金龙卡的职工在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公积金龙卡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七、如何办理公积金龙卡密码?
为保障职工账户安全,公积金龙卡设置两个密码: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时使用公积金龙卡公积金密码,初始密码为职工个人公积金账号最后四位数字加两个“0”;办理银行业务时使用公积金龙卡银行密码,初始密码为955330。
八、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需不需要换卡? 职工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时,公积金龙卡无需更换。 职工首次领取公积金龙卡,免收工本费。公积金龙卡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
公积金龙卡有效期10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持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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