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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

时间:2018-04-2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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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篇_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

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

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 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 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篇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改内容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4年3月1日起

施行)

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五项;将第九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和实收资本”。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将第三款修改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六)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二条。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九)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删去第九章。

(十一)第十章改为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三)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十五)删去第七十六条。

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篇_《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区别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区别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看一下企业和公司的区别:

一、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都是企业;规限企业的法律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等;

二、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限公司的法律为《公司法》。

再来看一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基本情况对比:

【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

再次,看一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里基本上都有相关规定;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更加完善。

综上所述,可以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间的关系简单总结如下:

一、1988年7月1日1994年7月1日,全部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1994年7月1日之后,公司登记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三、在公司登记中如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规定的,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篇_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中英文

【Statute Title】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Revised 2005)[现行有效]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 [Effective]

Promulgation date: 12-18-2005 Effective date: Department: Subject:

发布日期: 2005-12-18 生效日期: 1994-07-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 类别:

07-01-1994 State Council

Companies,Enterprises

公司,企业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Revised 2005)

(Promulgated by Order No. 156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June 24, 1994 and revised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Revising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on December 18, 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

订)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3篇 部门规章44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124篇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13篇 相关论文 实务指南)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nd standardize the conduct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these Regulations have been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ompany") shall conduct company registration of its formation, modification and termination.

To apply for company registration, an applicant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and materials.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6篇 裁判文书6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Article 3 A company may acquire the status of enterprise legal person only after having been legally registered by the company registration A company formed after these Regulations becoming effective shall not engage in any business activity in the name of a company without registration with the company registration organ.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6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Article 4 Th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shall be the company registration organ.

A company registration organ at a lower level shall carry out company higher level.

A company registration organ shall perform its functions according to law, free from any unlawful interference.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6篇 裁判文书7篇 实务指南)

charge of the work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across the country.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Chapter II Jurisdiction over Registration

Article 6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shall take charge of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following companies: an investor holding more than 50% of the shares therein; (2) a foreign-funded company;

(3) a company which shall be register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in accordance with a relevant law,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r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4) any other company which shall be register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Article 7 Th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a province, autonomous region or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all take charge of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following companies within its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1) a company where the state-owned ass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 province, autonomous region or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performs the functions of a contributor, and a company which is formed by the aforesaid company as an investor holding more than 50% of the shares therein;

(2) a company formed by a natural person as an investor which shall be registered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a province, autonomous region or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

commerce of the province, autonomous region or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3) a company which shall be registered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a province, autonomous region or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n accordance with a relevant law,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r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r the district sub-administr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a districted city shall take charge of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following these Regulations; and

(2) a company which shall be registered as empower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r th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a province, autonomous region or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specific jurisdiction over registration as set out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be formulated by th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a province, autonomous region or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However, th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a districted city (region) shall take charge of the registration of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ies. Chapter III Items for Registration

Article 9 The items for company registration shall include: (1) name; (2) residence;

(3) name of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4) registered capital; (5) paid-up capital; (6) type of company; (7) business scope;

(8) duration of business operation; and

(9) names of the shareholders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names of

登记的其他公司。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Article 10 The items for company registration shall conform to the provisions of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 company registration organ shall not register an item for registration which does not conform to the provisions of a law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Article 11 The name of a company shall conform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A company may use one name only. The name of a company, which has been approved and registered by the company registration organ,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the company registration organ. The residence of a company shall be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regulation.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Article 14 The form of contribution by a shareholder shall conform to the provisions of of . Where a shareholder property or land use right, the measures for registration thereof shall be No shareholder shall contribute, through evaluation, labor, credit, name of a natural person, goodwill, franchise or any property over which a security has been posted.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Article 15 The business scope of a company shall be prescribed in the bylaws of the company and registered according to law.

For the description of the business scope of a company, the standards for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Article 16 The types of companies shall includ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nd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

natural person or a legal person, shall be stated in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company, and shall be also stated in the business license of the company.

Chapter IV Registration of Formation

For a company whose formation must be submitted for approval according to a law,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r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r whose business scope includes an item which must be submitted for approval before registration according to a law,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r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an application shall be filed for the pre-approval of the company name before report for approval in the company name as pre-approved by the company registration organ.

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9篇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Article 18 To form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representative designated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a representative designated or an agent jointly authorized by all the promoters shall apply for the pre-approval of the company name to the company registration organ.

In the application for the pre-approval of company name,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hall be submitted:

(1) a written application for pre-approval of company name, which is signed by all the shareholders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by all the promoters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2) a certificate of designation of a representative or joint authorization of an agent by all the shareholders or promoters; and

(3) any other document as requir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used for any business operation or transferred.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Article 20 To form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representative designated or an agent jointly authorized by all the shareholders shall apply for company wholly owned by the state, the state-owned asset supervision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

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篇_深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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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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