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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

时间:2018-04-2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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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 第一篇_抚恤金分配原则

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原则

导读:对于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分配原则,现行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法律界对抚恤金的定性已经达成共识,即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它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是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 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

对于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分配原则,现行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法律界对抚恤金的定性已经达成共识,即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它是死者近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是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如何分配,司法判例标准不一。有的按均等份额分配;有的按遗产分配原则,配偶分享一半后,另一半第一继承人再平均分配;有的确认为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只分配给配偶,其他继承人无权享有;有的首先考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生活来源,其次考虑血缘关系,合理分配。笔者认为,最后一种分配标准比较公平合理,体现了抚恤金的立法本意和初衷。

一、抚恤金的特征和含义及其法律、政策渊源。

1、1980年2月3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早期的抚恤金不叫抚恤金,叫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通过关键词“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可以看出,受益的对象范围是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亲属,没有发生供养关系的亲属不在范围之列。 2、1989年4月17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第4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是:1)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2)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4)无父母和配偶的,发给子女。可以看出父母和配偶是第一顺序,子女是第二顺序。不过,随着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出台,该解释已经失效。

3、2004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4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

一顺序,子女为第二顺序的规定。但是,如何分配,条文并没有明确。为了弥补条文的缺陷,《释义》进行了解释。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编写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对条例第14条进行了解释:同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原则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立法部门第一次明确了抚恤金分配应充分考虑共同生活和扶养义务等因素,为民事案件抚恤金分配原则提供了参照标准。

4、2004年12月24日,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领取,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5、2004年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看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性质,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二、民事审判如何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对接是当务之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抚恤金领取和分配原则的立法本意和初衷已经非常清楚,也具有可操作性,更具有权威性。但是,该《条例》仅适用军人,如何让民事审判予以参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给出了部分答案,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以外的群体是否参照该条例,没有答案。在这方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做法值得肯定。市高级法院以指导文件形式,规定将市高级法院推荐的参阅案例作为民事审判的参考原则。

首先,市高级法院出台指导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在既无法律、法规规定,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检索参照有关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的统一的指导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生效判决及案例中体现的审判原则;(三)市高院的书面指导性意见或市高院推荐的参阅案例。

其次,公布推荐参阅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案例——“苑世星、苑印堂与苑巍苑、佳继承纠纷上诉案”裁判规则是:虽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仅适用于军人,但是在相关的政策法规未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应参照该条例确定的原则来判断其他的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以处理同类型的案件(见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编写的《北京民事审判疑难案件与问题解析》第2卷第316页,法律出版社出版)。因此,北京法院在民事审判抚恤金方面执法裁判标准应该已经统一,其他高级法院也可以学习北京法院的经验,在全省市内统一抚恤金案件的执法裁判标准。最终,立法机关要尽快出台抚恤金分配原则相关法律法规或指导性文件,以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统一性。

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宋义凯

2013年12月20日

参考文献:1、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编写的《北京民事审判疑难案件与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编写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

死亡抚恤金 第二篇_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标准

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湖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2011-02-24 11:47

湖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一、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2005年12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下发之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死亡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国家规定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退休退职费总额。

三、经费渠道。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湖南省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发〔2009〕94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70元调整为9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的规定办理。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为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具体包括: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养母、供养继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4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和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本条第2款);

6、死者的配偶另行结婚,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助);

7、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条件同本条第1、2款);

8、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但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贴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遗孀、配偶除外)。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中子女有工作或有固定收入的,困难补助费应合理分担。死者的配偶已经参加工作的,其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应合理分担。

三、经费来源及其他

发放丧葬费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财政预算不另行安排此项支出。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属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从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生活补助”;属其他事业单位的,从事业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补助”。【死亡抚恤金】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2‟75号),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问题的通知》(湘人函„1997‟7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发„2005‟97号)同时废止。事业单位人员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29号文件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不执行本文件。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范围包括哪些

现行的政策是按照民政部1982年颁布的《关于现役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范围的意见》中规定:

(1)在执行任务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

(2)因战、因公致残伤口复发死亡;

(3)职业病死亡;

【死亡抚恤金】

(4)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病死亡;

(5)因医疗事故死亡;

(6)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凡是由于本人过失造成的事故死亡,不能按因公牺牲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颁发后,应按新的法律规定处理。

死亡抚恤金 第三篇_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Content-3833.htm免费发布法律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死亡抚恤金】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死亡抚恤金 第四篇_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办法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办法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办法【死亡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办法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二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费补助费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继承)

职工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2005年12月31日以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损害动态。

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你看交通事故死亡答辩状。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的收益和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丧葬抚恤)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死亡抚恤金 第五篇_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

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

各地对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的支付标准和规定或多或少都有些差异,以下是收集到的几个地区的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1、青岛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河南

【死亡抚恤金】

从2007年7月1日起,再次调高河南省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次性抚恤金将多发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也将上调1倍。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的人均养老金标准发给。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企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他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3、湖北

根据《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规定:”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

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死亡抚恤金 第六篇_死亡抚恤金申请书3篇

死亡抚恤金申请书一:关于申请解决退休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金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我所退休职工吴秀珍于20xx年3月13日病逝,该同志于20xx年3月退休,病逝当月基本退休费为808.00元。根据国家有关退休职工病逝丧葬及抚恤金发放政策,共需资金24240.00元。特恳请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妥否,请批示。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死亡抚恤金申请书二:关于申请抚恤金的请示(112字)

关于申请抚恤金的请示

集团公司工会领导:

我运管办员工@@@(工号:)的父亲不幸于20xx年@月@日去世,根据公司工会相关规定,申请抚恤金1000元。

请批示。

20xx年1月4日

运管办工会小组

运管办领导批示:

集团公司工会领导批示:

死亡抚恤金申请书三:关于申请解决xxx死亡丧葬费及抚恤金的申请书(171字) xxx政府(xxx单位):

xxx单位职工xxx于x年x月x日因x原因去世,该同志于x年x月退休(或x年x月参加工作),去世当月基本退休费(或工资)为xxx元。根据国家有关退休职工(或在岗职工)病逝(或事故去世)丧葬及抚恤金发放政策,共需资金xxxx元。特恳请xxx政府(或xxx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此致

【死亡抚恤金】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死亡抚恤金 第七篇_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调整政策、程序及要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相关政策、审批程序及工作要求

2015年7月

一、政策规定:

根据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民发[2012]1号)文件的规定:

1、执行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2、执行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3、执行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4、经费渠道: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申报资料:

1、2008年初次界定公务员津补贴审批名册,参公单位的参公后初次公务员津补贴审批名册;

2、属于实施范围的离退休人员需提供1993年工资套改审批表和退休审批表,在职死亡的提供死亡前的工资审批表;

3、2011年8月以来死亡并已办理抚恤金审批的,除需提供申报资料的第一、二项外,还需提供原来办理的抚恤金审批表或通知单;

4、新办抚恤金审批手续的,除需提供申报资料的第一、二项外,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医院死亡的提供医学死亡证明,在家死亡的由单位出具

死亡证明)、申领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有遗属补助对象的)的报告(报告需遗属本人签字、单位签出意见)、户籍注销证明、东坪城区的提供殡仪馆治丧证明、有遗属补助对象的还需提供与死者的关系证明、遗属户口本(审原件提供复印件)、遗属无工作单位的证明(户口所在地人社服务中心)。

三、审批程序:

1、单位进行申报。属于调标实施范围内的单位要在认真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审批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行政公章,持2008年初次界定公务员津补贴的审批表、离退休审批表、1993年工资套改审批表、最后一次工资调整表(在职人员)及原抚恤审批表进行申报。

2、编制部门审核。由编办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是否为该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并签出审核意见。

3、人社部门审批。人社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和编制部门的意见,严格按照确定的范围来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实。

2、要严格把关。各单位一定要严明纪律,严格范围,按照确定的范围和规定的程序来操作,对于符合范围的查实资料后予以申报,不属范围的坚决不予申报和办理。

3、要把握时间。对于2011年8月至2014年12月死亡符合条件范围的,在7月底8月初来申报,今年以来死亡符合条件和范围的,从8月起办理。

五、注意事项

1、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1年为21810元,2012年为24565元,2013年为26955元,2014年为28844元。

2、填表说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审批表分两类,原已办理死亡抚恤审批手续,只需补发审批的,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审批表(补发);新办死亡抚恤审批手续的,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审批表(新办)。

附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审批表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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