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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原则

时间:2018-04-17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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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原则 第一篇_民事纠纷伤害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伤害杀人等涉嫌人身的暴力犯罪引起的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范围,有关赔偿项目和标准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至33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立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立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精神补助费

民事赔偿原则 第二篇_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可得利益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①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③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第113 条规定,“……,但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

【民事赔偿原则】

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①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② 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③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民事赔偿原则】【民事赔偿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①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这是前提条件。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②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5)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①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②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6)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49 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经营欺诈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2009]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件: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常见的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②消费者受到损害。

民事赔偿原则 第三篇_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律师实务中在赔偿数额方面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各地法院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和不一样的适用标准。那么,我们应怎样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法官的逻辑)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连带赔偿原则、酌情从轻处罚原则等。

一、全部赔偿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实现全部赔偿原则,不仅有充分犯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了“根据情况”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情况”应当是指案件的事实情况,主要是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实际情况及被害人、被告人的责任的等情节,根据这个情况来判处被告人进行赔偿。

2、虽然全面足额赔偿可能出现空判,并给执行带来难度,但诉讼不是执行。能不能赔偿,是执行问题;应该赔多少,这是判决的内容。根据被害人实际损失决定赔偿数额,可以抚平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对于暂时没有赔偿能力的被执行人,可以中止执行,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继续执行。

3、庭审时很难查清被告人的实际执行能力。对其财产有一个发现的过程,从保护被害人的长期利益出发,应当确定全额赔偿原则。

4、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赔偿一致,体现法制的统一。被害人无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都得到同等的保护。

二、过错责任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也是一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过错原则,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确定的过错比例,实际损害赔偿额以所有应赔偿的总额乘以被告人的过错比例。因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使被告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三、连带赔偿原则

共同致害人为两人以上,应当根据各致害人在共同侵害中所起作用,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分别确定各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共同致害人对被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应先判决在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待在逃犯抓捕后再确定他们与前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酌情从轻原则

对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告人物质损失的,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会对被害人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补偿,在精神上给予一定的抚慰,社会危害性相对减少;另一方面,也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一种表现。因此,可以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上述原则是指导司法实践的原则,同时也是律师办理附带民事诉讼中必须掌握的。北京清算律师网有更多观点。【民事赔偿原则】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民事赔偿原则 第四篇_赔偿法作业

( 得 8 分 ) 判断题

【民事赔偿原则】

1 . 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是

2 . 我国民事侵权赔偿法集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于一体,而国国家赔偿法则为实体法规范。 否

3 . 对于我国国家赔偿构成要素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采用直接因果关系。 是

4 . 某警察与某甲有私仇,便乘某甲因赌博被抓到派出所进行讯问时用器械将其打伤,这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否

5 . 某省人民政府的整顿市容条例导致张某的房屋需要拆除,对此张某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否

6 . 事实行为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因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不能提起国家赔偿。否

7 . 我国的国家赔偿未将公立(国有)公益单位的侵权纳入赔偿范围。 是

8 . 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个人过错为前提条件。否

第 2 大题: ( 得 15 分 ) 单选题

1 .在国家赔偿责任的归则原则上强调主客观并重的是(C)。

A . 违法原则

B . 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

C . 过错违法原则

D . 广义无过错原则

2 . 有人认为国家之所以承担责任是因为国家由于某种原因代替有过错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了责任,即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D )。

A . 其他责任

B . 国家自己的责任

C . 补充责任

D . 代位责任

3 . 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 A )。

A . 法国

B . 日本

C . 英国

D . 德国

4 .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负赔偿责任,这体现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B )。

A . 违法原则

B . 过错违法原则

C . 违法与明显不当原则

D . 过错原则

5 . 未成年人及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权益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而遭受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是( A ) 。

A . 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

B . 监护人所委托的律师

C . 民政部门

D . 他们的监护人

6 . 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基本上采用( C )。

A . 故意或过失原则

B . 故意或过失原则

C . 违法原则

D . 无过错原则

第 3 大题: ( 得 3 分 ) 多选题

1 .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机关是(C . D) 。

A . 国家

B . 立法机关

C . 司法机关

D . 行政机关

【民事赔偿原则】

2 . 各国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形式有( A . B . C . D )。

A . 在判例中确立

B . 在民法中确立

C . 在国家赔偿法中确立

D . 在根本法中确立

3 . 对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说法正确的是(A . C . D)。

A . 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是我国国家赔偿立法力求实现的目标,也是贯穿于整个国家赔偿立法的指导思想

B . 对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严惩

C . 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

D .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4 .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B . C . D )。

A . 把公共设施管理欠缺所致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B . 有条件地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C . 取消国家赔偿的确认程序

D . 改变对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表述

5 . 下列符合我国国家赔偿法特色的是( A . B . D )。

A . 在表达方式上,我国国家赔偿法大量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表达方法,同时结合采用排除式方法

B . 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

C .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上,立法者大胆地将司法赔偿和立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D . 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违法责任原理

6 . 我国行政赔偿的原因行为包括( A . B . C )。

A . 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某些行为如某些抽象行政行为

B . 事实行为

C . 具体行政行为

D . 行政立法行为

第 4 大题: ( 得 23 分 ) 简答题

1 . 我国国家赔偿的概念与外国国家赔偿的概念相比有什么特色?

参考答案:

(1)侵权人有无过错不是我国国家赔偿的赔偿要件。

(2)司法赔偿是我国国家赔偿的重要内容,我国没有立法赔偿。

(3)我国国家赔偿不包括所谓“公共营造物”引起的损害赔偿。

(4)我国国家赔偿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

(5)我国国家赔偿的法定标注明显低于民事赔偿。

2 .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参考答案:

(1)国家赔偿的原因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或其他可非难的性质;而国家补偿的原因行为必须具有合法的性质。

(2)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到损害的人身权,也包括受到损害的财产权;而国家补偿通常只针对财产权的损失。

(3)国家赔偿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补偿的对象多数情况下是不特定的,带有普遍性。

(4)国家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挽回已经产生的违法后果;国家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5)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国家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

3 .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参考答案:

(1)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

(2)在《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上,立法者在大胆地将司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范围的同时,没有急于求全,而是审慎第将立法行为排除在外。

(3)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程序的处理也独具特色。

(4)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

(5)在内容结构上,我国采用了统一立法的形式。

(6)在表达方式上,我国国家赔偿法大量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表达方法,同时结合采用排除式方法。

第 5 大题: ( 得 18 分 ) 案例分析

1 . 杨某为服装个体经营户,由于其经营有方,几年内便攒下了一笔钱。1997年5月的一天,杨某收到一封恐吓信,要她在10日之内将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放在某处,否则就要烧毁她的服装店。杨某当即向Y区公安局所属的市场派出所报案,请求予以保护。负责接待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赵某不一为然,以为是有人在开玩笑,告诉杨某:“放心吧,不会有问题的。”杨某无奈,只得返回。杨某虽然注意防范,但不幸的是,10天后的一个夜晚,杨某的服装店起火,同时也接到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说这就是吝啬钱财的下场。这场大火将店内价值3万余元的服装全部烧毁,店房也遭到了破坏,服装店被迫停业两个多月。案发后,杨某向公安局提出赔偿要求,要求赔偿被烧毁的服装、店房和停业两个多月的营业收入,遭到拒绝。问:杨某能否提出行政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杨某能要求国家赔偿。理由:该案件符合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扬某受有损害。大火将店内价值3万余元的服装全部烧毁,店房也遭到了破坏,服装店被迫停业两个多月。

2、公安机关有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本

案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接警后,漠然置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案件的发生,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消极不作为。

3、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和扬某财产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接警后没有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职责,致使放火案件发生,使扬某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扬某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民事赔偿原则 第五篇_限额赔偿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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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赔偿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中的应用

作者:陈月萍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

摘 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重要且特殊的诉讼制度,能够有效提升司法审判效率,还能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维护。伴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应用,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出现了较多的弊端,赔偿问题是这些问题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我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用限额赔偿原则,配合国家补偿制度,以便通过多渠道对被害人进行损失弥补,实现恢复正义,对社会犯罪总量进行控制,实现被害人、社会、国家及被告人等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 限额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 赔偿范围 权利

作者简介:陈月萍,浙江松阳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01-02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概念及现状

由受害人、检察机关、近亲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的,基于犯罪行为对其造成损害的财产性补偿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和财产赔偿相关的问题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内容的体现。主要包括:赔偿权利人的确定、赔偿义务人的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金实现及权利义务的分担等。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参考苏联立法模式,专章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由最高院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司法解释,建立了现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赔偿的主要问题,体现在确定赔偿权利人和规定赔偿范围等方面。我国于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得以更加广泛、普遍的应用,如果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受到损害,通常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此来弥补个人的损失。不过参看我国的现行立法发现,我国相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规中,还存在了一些不合理现象,与社会现实情况不相符合。由此造成诉讼效率低下,难以有效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也违背了我国建立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精神。

二、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按键执行困难的原因

1.被执行人存在抵触心理。一旦被告人定罪量刑,就会产生已经被判了刑罚,不管附带民事赔偿的想法。有的被告人认为法院无法再继续判,拒绝附带民事赔偿;还有的提出在刑期服满出狱以后再进行赔偿;或是认为法院处理不公,拒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原则 第六篇_医疗损害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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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原则 一、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而不是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规则,就是明确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都必须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从这一规则出发,处理一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公平、合理,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受害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恰好是能够填补实际损害,不能赔偿不足,也不能使之不当得利。同时,判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与其造成的损害相适应,不能让其负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二、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与有过失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与有过失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曾经称为混合过错,大陆法系侵权法称之为与有过失,英美法系则称之为共同过失。混合过错的概念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这种概念无法概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

三、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f3f0ed10a5e9856a57126002?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e6a21482d28c8d48303e9ddb2590a3&sign=3fd1895acb&zoom=&png=10904-20783&jpg=0-0" target="_blank">

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财产损害中,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要全部赔偿。在人身损害中,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过,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确定的赔偿项目进行的,因此区分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值得研究的是,诉讼费用的支出是为恢复权利的必要支出,应当计算在全部赔偿的项目当中。 第四,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四、损益相抵原则

(一)损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其一,损益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其二,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它不是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应否承担的规则,而是在损害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应由加害人承担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应当怎样承担民事责任,究竟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规则。其三,损益相抵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其四,损益相抵由法官依职权行使。在诉讼中,法官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径以职权,根据确认的证据,适用该原则。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f3f0ed10a5e9856a57126002?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e6a21482d28c8d48303e9ddb2590a3&sign=3fd1895acb&zoom=&png=20784-30733&jpg=0-0" target="_blank">

(二)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

在侵权责任中损益相抵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

构成损益相抵,必须以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为必要要件。没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亦即缺乏损害赔偿之债的要件,尚未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具备此要件。

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

这是损益相抵的必备要件。如果受害人未因受损害而受有利益,则无适用损益相抵的余地。此种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增加,后者为应减少的财产未损失。应当扣减的利益包括:物的毁损而发生的新生利益,实物赔偿新旧相抵的利益,原应支出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免支出的费用,原无法获得因损害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将来的多次赔偿给付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给付的中间利息。

3.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问的因果关系

在具体判断因果关系的构成时,基于同一赔偿原因所生直接结果的利益,成为不可分离或合一关系者;基于同一赔偿原因所生间接结果,彼此之间或者与直接结果为不可分离或合一关系者,均为有相当因果关系。通常认为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者,为损害与利益无适当关系,因此不得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三)损益相抵计算方法

损益相抵的计算与折抵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第一,损害造成的损失与利益均可以金钱计算时,直接相减,扣除利益,直接赔偿差额。赔偿计算公式是:

赔偿数额=原有价值—原有价值/可用时间×已用时间—新生利益

第二,对于损害造成的损失已经金钱赔偿者,应当由赔偿权利人将新生之利益退还给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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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义务人,实行损益相抵。

第三,实物赔偿,新旧物的差价,应由赔偿权利人退还赔偿义务人,否则权利人对差价为不当得利。

第四,返还原物,对所得消极利益,应退还返还义务人。例如侵占他人耕牛,应负返还义务,对侵占期间受害人所受损失,亦应予以赔偿,但受害人在侵占期间减少草料、喂养人工等费用,应作为消极利益,从中扣除。

第五,在人身伤害致残、致死的场合,赔偿义务人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其他间接受害人应定期给付生活补助费的,如果要把将来的多次给付变成现在一次性给付,应当依霍夫曼计算法扣除中间利息。

霍夫曼计算法的计算要点是:为了计算n年后的每年给付金额A的现在价额x,其利率为r,则计算公式为:

X=A (1+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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