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私藏美文 >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18-04-09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私藏美文】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篇_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8]22号 1998年6月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意义重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从1998年7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统一制度之前各市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尽快建立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需要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抓紧落实国家提出的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计划,重点加快三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

三、1998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实现省级统筹,建立基金调剂机制。同时,原经国务院批准的11个行业组织统筹的企业,直接纳入省级统筹。省级统筹的具体实施方

案,由省劳动厅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和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统一职工个人和企业缴费比例

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4%,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要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以下简称费率),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市地企业费率已超过工资总额20%的,需制订降低费率的具体方案,并附测算资料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目前企业费率未超过20%,但今后调整费率时需超过20%的,亦应照此程序审批。

各地要随着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努力实现统筹工作的规范化,应尽快改按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一个基数缴费。此项工作最迟要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具体征缴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商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六、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个别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较高的市地,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职工,按照新老制度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设立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的1.4%计算。近几年内退休的人员,

按上述办法计算后仍低于老办法的,可另加调节金予以解决。设立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下发。

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加上基础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的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8年7月1日以前退休人员,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七、破产企业职工中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提前退休,仅限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各地均不得自行开口子,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篇_公司社会保险制度

公司社会保险制度

1.对职工而言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所以说交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很划算啊!

"五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2.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地税登记证;

(4) 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 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 表格填报说明:

1、 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

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 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 种 国有、集体企业 三资、私营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 22% 7% 20% 7% 13% 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

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然后,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最后,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 在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

山东焰火燃放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篇_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包括覆盖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金待遇、管理服务社会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部发布的规章、文件确定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一些地方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逐步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为20%,其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一个缴费基数档次。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

(五)管理服务社会化。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积极创造条件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

(六)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征收,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篇_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公司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

 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五险(具体缴纳种类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入职日期为每自然月20日之前的将于当月增员缴纳下月保险,于20日之后入职的将于次月增员缴纳下月保险,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由行政部确定参保。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

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二)主任级以上人员

1、凡是本公司的主任级以上人员,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保险金额将按中卫市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2、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自入职之日起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将之前的社保关系中断并减员造成无法转入本公司续缴的,其后果自负。

(三)参保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

原则上,如无特殊说明,将以如下标准进行缴纳:

 一般员工纳基数以缴纳纳基数以 元为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五)员工参保须知

1、公司将在员工(一般员工、主任级以上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员工参保需:

(1)身份证复印件4张(清晰版-非翻印版);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3张(另需提交照片电子版);

(3)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4张(清晰版-非翻印版);

(4)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3、员工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社保负责人统一核算出缴费总额,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申报办理。

4、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按月缴纳。

5、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个人声明,人力资源部备案。

6、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

7、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参保员工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

 社会保险缴费

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回冲抵公司代支付部份。

 社会保险费用管理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员工养老保险、医疗等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将在员工工资按月扣除。

3、公司将根据本年度社保机构的工作安排按社保机构规定时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 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1、社会保险增员(投保)

(1)社会保险申请表:员工办理前,必须填写《社会保险申请表》,并要求规范填写。

(2)社保转入:员工要求将以往所办的社保转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确认人到社保机构开具接收证明(须已在我司办理社保),交员工本人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

(3)员工入职后填写社保个人信息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为申请人办

理国家统筹的社会保险。因特殊原因没有及时办理的,在办理时应将应该享受的月份补缴。(当月需要办理社保的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2、社会保险减员(停保)

(1)自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离职时间在每自然月15日之前的即当月减员,离职时间在15日(含15日)之后的即次月办理减员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人力资源部将办理减员(停保)手续。

(2)社保转出:要求转出社保的,由本人在新单位所在地社保局或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先办理社保后,并在当地社保局开具接收证明,将接收证明寄达公司社保确认人办理转出手续。(如个人缴费,转入社保局必须是户口所在地,需要转入社保局接收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如公司缴费需提供转入社保局接收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寄公司社保确认人办理转出手续。相关办理手续及程序需结合当时地方政策办理,如有调整以当时政策为准。)

(3)因请长假或停职等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原则上暂停办理社保。人事负责人请示人力资源部确认应停办社保后,人事负责人确认办理减员手续。

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1、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缴纳,统一管理。人力资源部是全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的所属部门,主要负责全公司(公司总部员工社会保险的实际管理)社会保险的管理及管理制度、方法的制定,确定各类保险个人及单位的交纳办法;负责指导各地办事处、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帐户的管理。各类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上报各类保险的统计报表;各分、子公司社会保险关系统一由人事行政部为本公司管理。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篇_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作了修改。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又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如下决定: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一、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同地区、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具体的提取比例和积累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

五、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银行应按规定提取“应付未付利息”;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购买国家债券。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劳动、财政、计划、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

六、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国家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参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七、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统筹。

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同时,允许试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九、劳动部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并受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委托,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现已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可以维持现状不作变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选择经办机构。

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等费用。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十一、本决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合理引导消费有重要作用。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篇_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回顾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回顾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构成职工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一层次或第一支柱,政府倡导但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原来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构成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或第二支柱,团体或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人寿保险则构成第三层次或第三支柱。

我国的养老改革大体分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以及20世纪90年代至今三个阶段。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借鉴苏联的经济运行模式我国过实行计划经济,我国在城镇地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前身为国家劳动保险。建国伊始,政务院就于195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基金的征集与保管、待遇水平都作了详细规定。

1953年,政务院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意见的决定》。该决定统一了劳动保险待遇的开支渠道,规定企业要按工资总额的3%提留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的工会管理,其中70%留给基层工会用于支付各种劳动保险待遇,30%上缴全国总工会,由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建立了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是,机关事业

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该规定放宽了退休条件,男性和女性退休养老的工龄要求分别从25年和20年降低为20年和15年,同时将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

至此,几乎所有的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筹资方式看,这种制度属于现收现付制①。由于当时人口年龄结构轻,国家承诺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比较高。这为以后我国改革现收现付制增加了难度。

这种退休费用全国统筹的局面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之前。

在1966—1977年“文革”期间,工会组织被撤销,社会保险工作陷入一片混乱无序之中,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处于停滞、倒退的状态。为了应对这种局面,财政部于1969年2月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负担,并由人事部门进行管理。

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

从此,我国不再统一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每个企业按照各自的养老金负担筹集费用,于是,养老保险制度也丧失了其应有的在不同地区和企业之间再分配的功能。在当时,退休费用的多少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企业只是代国家发放退休金,社会保险实际上变成企业保险。另外,从退休金的筹集形式看,当前一代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从当期的企业利润中提取的,在本质上还是一种完全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养老保险制度

自1978年我国开始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原有的由企业发放养老金的做法弊端逐步显现,这主要体现在不同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均所引发的矛盾上。在这段时期,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正是从解决这一矛盾开始的。

国家于1983年和1984年进行了两步“利改税②”,在这种背景下,以前作为营业外列支的劳动保险费用不再是无关紧要,而是与企业能够留存的利润多少有直接关系。所以,老职工多的企业便开始“发现”自己身上的退休包袱过重,严重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新老职工的矛盾也开始凸显。相反,一些新办的企业职工年龄结构轻,历史负担小,因而发展较快。面对新老企业负担不均的问题,各级政府开始意识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看成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机制③开始在国有企业试点推广。

在这段时期,政府和社会逐步改变了以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看法,意识到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要大力发展集体、个体、外资等非国有经济成分,建立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所有制结构。这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适应多种所有制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建立在国有经济基础之上,尽快拓宽养老保险覆盖面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

针对这种情况,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1983年劳动人事部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都要求中外合资企业按照国营企业标准支付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城镇集体企业应根据自身经济力量,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金,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为了均衡不同企业之间的养老保险负担,我国改变了由企业提供养老保险的局面,推进了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同时,拓宽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除了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职工外,几乎所有类型企业的职工的社会保险都有法可依。’然而,从筹资方式来看,此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属于现收现付制。

三、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险责任完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实行的是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在人口年龄结构年轻的时候,通过当期在职人员的缴费来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会存在问题,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内的赡养率迅速上升,同时也受到世界上其他国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人们开始担心现收现付制能否维持下去。我国养老保险开始在筹资模式上进行改革探索与尝试。

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对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进行改革。该决定明确提出要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并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三个原则:第一,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按照社会保障的不同类型确定其资金来源和保障方式。第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该决定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肯定了个人账户的作用,提出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1994年,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试点工作开始全面推开。1995年3月,国务院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考虑到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在附件中提出了两种“统账结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供地方自由选择,各地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方案一是“小统筹大账户”,强调个人账户的激励作用。方案二是“大统筹小账户”,强调社会统筹的作用。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本来就是以县、市为主,允许地方选择具体实施方案的做法造成了全国各地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差很大,进一步导致职工跨地区、跨部门流动异常困难,国家难以调控和规范。

为了扭转这种混乱的局面,国务院于1997年7月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文),明确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

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社会统筹采用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采用基金积累制④。根据国发[1997]26号文,我们通常将所有的参保人员划分为三类——“老人”、“中人”和“新人”。

“老人”,即在国发(1997]26号文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新人”,即在国发

[1997]26号文实施后参加养老金计划的职工;“中人”,即在国发[1997]26号文实施前参加养老金计划、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国发[1997]26号文还强调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

国发[1997]26号文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养老保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4849/

推荐访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