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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18-04-04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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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篇_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及流程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一、简化部分购房或租房提取手续

(一)所购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以购房(还贷)为由申请提取,所购住房使用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部应在管理中心系统核实购房信息。职工只需提供如下三项材料,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职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职工以承租公租房、廉租房为由申请提取,管理部应在北京市住建委网站“住房保障”模块对承租事实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职工只需提供如下四项材料,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加强对异地购房提取管理

职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购房申请提取,除按管理中心已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职工所在单位应履行核实义务并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职工应出具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管理部应严格审核有关提取材料,材料真实的,准予提取。

三、加强以租房为由提取管理

(一)职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

职工以租房为由申请提取,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上限,也不得超过月房租费。

职工租房自住,其配偶也可以申请提取。配偶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职工申请提取,管理部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前的3个月缴存额度为标准,为职工办理提取。

3.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

(3)房屋租赁合同;

(4)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二)职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屋

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

3.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

4.房屋租赁合同;

5.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6.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职工提取时按照本条第(一)项第1、2目规定办理。

(三)提取材料的提交

职工首次提取时,应当按照本条及有关规定提交提取材料,房屋租期一年以上的,职工首次提取满十二个月后,再次提取时须重新提交提取材料。管理部在职工每次提取时,须在租房费发票上记录提取日期和金额。

四、遏制为提取住房公积金而转移账户

为遏制某些单位违规协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不满一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篇_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管理办法

目录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 1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4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 8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职工符合上述相关提取条件,则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针对第九条的规

定,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职工购房后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全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各一份;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产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3、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主买房人支取记录单。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3、我租房了,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租发票或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4、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能不能把住房公积金取出来?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该提取条件的职工离职后,提供户口本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储蓄帐号等到交给原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篇_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和封存

1.住房公积金由北京中心各管理部转入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办理程序

(1)职工住房公积金由管理部转移到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时,必须在新单位先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时,新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开户时,应要求所在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书”(简称“查询书”)并加盖银行印章后,交职工办理转移时作为开户证明。

(2)职工将“查询书”交原单位,原单位经办人根据“查询书”的有关信息填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制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连同“查询书”提交所属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各管理部的转移业务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开出信汇凭证,划拨到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3)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受托银行收到汇入的住房公积金后,根据附件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的有关信息,通知职工新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4)职工新单位接到银行通知3日内,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交受托银行,将转入资金划入职工个人新账户。

2.住房公积金由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转入北京中心各管理部办理程序

(1)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转入北京中心各管理部时,必须由新单位在所属管理部先办理开户,并取得管理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

(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向原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印鉴后,交受托银行办理转移。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时应注意:“资金中心”填写转入管理部名称,“收款单位”填写转入单位全称,“收款账号”填写“转入单位编号—职工新编号”,“收款银行”填写“建85”。

(3)银行接到“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后,办理信汇手续转出住房公积金,并开具“住房公积金转出清单”作为附件转北京住房公积金。

1

北京社保跨省异地转移转出业务流程

北京社保跨省转出即北京社会保险个人异地转移转出,以北京朝阳社保异地转移为例详细介绍社保异地转出流程,包括养老医疗保险跨省转出,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出北京社保异地转出业务流程。

北京社保跨省异地转移转出业务流程步骤

北京社保跨省异地转移转出业务流程(正常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办理转外省)

(以朝阳社保中心为例,其他区县经办机构类同)

注:指正常缴费单位中的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在本单位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并将保险关系转往外省市行政区域参保,而办理的业务。

参保单位→朝阳社保中心

经办时间:每月5 日至25 日

办理时限:即时

办理地点:朝阳社保中心经办大厅

是否网上取号:需网上预约取号办理

办理所需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医疗和四险报表各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申请》(一式三份,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写明联系方式,单位加盖公章)

3、 报盘数据(使用五险合一企业版)

参保人 →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养老: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与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医疗:将医疗《参保凭证》交与在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4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朝阳社保中心

向朝阳社保中心邮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朝阳社保中心→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养老:财务部门转出资金,业务部门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通过挂号

2

信方式邮寄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医疗: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通过挂号信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相关文件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办[ 2009 ] 66号)

•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 3.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 • 4.《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 5.《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

• 6.《关于加强规范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22号文

注意事项:去社保中心办理转外省时需要提示

此项业务医疗保险需使用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报盘,报盘及报表,减员原因,养老—“转外省申请中断”,医疗—“转外埠”。

经办完后,社保柜台打印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3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四篇_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书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授权书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样本2

编号 (2015)住房查字第XX号

查询结果告知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 的授权,经查询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和北京市存量房

网上签约系统,截止 年 月 日24时, (居民身份证

号 )名下 (无或有)房屋登记和网上签约记录。

月 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五篇_北京住房公积金办事处中心联系方式及电话

北京住房公积金办事处中心联系方式及电话

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分中心及管理部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分中心及管理部编号: 140

住房公积金业务电话: 83084864 83086161

个人贷款业务电话及传真: 83085463 83084872

公积金业务传真 --

执法维权电话: --

地址: 西城区大红罗厂街22号(邮编100034)

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分中心及管理部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称:

分中心及管理部编142 号:

住房公积金业务电59059001 话: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方位描述: 蓝岛大厦西侧、陈经纶中学对面,中认大厦

43、101、109、110、112、118、120、420、846、855、858东公共交通到达车次: 大桥站下

驾车路线: 朝阳门往东2站路南

北京铁路分中心

分中心及管理部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分中心及管理部编号: 141

总机:51825795/ 51826705/ 51822025 咨询电话: 转:209/ 210/ 211/ 212

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乙15号直属段二层

方位描述:- -

公共交通到达车次:- -

驾车路线:- -

方庄管理部

分中心及管理部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

分中心及管理部编号: 100

咨询电话: 67690495

地址: 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8楼一层大厅

方位描述: 方庄环岛向东约150米路北工商银行旁边(贵友大厦马路对

面)

公共交通到达车次: 37、122、800、741、976、特3路芳城园站

驾车路线: 南二环玉蜓桥下桥进辅路,路口向南,沿方庄环岛向东约

150米,路北;

南三环方庄桥下向北直行过二中法路口左转向西 直行,路

北工商银行旁边(贵友大厦马路对面).

东城管理部

分中心及管理部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管理部

分中心及管理部编号: 103

住房公积金业务电话: 52185901

个人贷款业务电话: --

执法维权电话: 52185901

地址: 东城区贡院西街9号一层

方位描述: 建国门内长安街北侧长安大戏院后面

公共交通到达车次: 乘地铁1号、2号线建国门站出西北口(A口)向西,或乘

公交车1路、52路、120路、126路、90内路、728路等到

北京站口东站下车向东至长安大戏院路口向北150米路西

即到。

西城管理部北区(原西城管理部)

分中心及管理部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城管理部北区(原西城管理部) 分中心及管理部编号: 102

咨询电话: 66411921

地址: 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0701室

方位描述: 长椿街路口西(长椿街地铁站A口往西150米)金隅大厦

701室

公共交通到达车次: 地铁长椿街站A出口向西150米;公交车特2路、特4路、

特7路、9路、10路、38路、44路、 47路、54路、301

路、337路;626路、661路、662路;长椿街站下车均可到

达。

驾车路线: 国华商场斜对面大成大厦(新华网)西侧,金水大厦往西150

米辅路路北,金隅大厦701室。

西城管理部南区(原宣武管理部)

分中心及管理部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西城管理部南区(原宣武管理部) 称:

分中心及管理部编104 号:

咨询电话: 83551992

执法维权电话: 63517081

地址: 宣武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金泰开阳大厦一层

方位描述: 南二环右安门桥向北300米,见路口向东400米即到。 公共交通到达车次: 19、59、414、717、48、626、395、741路汽车右安门内大街

下车。

驾车走南二环右安门桥向北300米,见华堂商场向东400米即驾车路线: 到。

海淀管理部

分中心及管理部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淀管理部

分中心及管理部编号: 106

咨询电话: 82191130

地址: 西直门外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第13层

方位描述: 中坤大厦位于:西直门城铁站西侧的高粱桥斜街向北500

米,昆运河北岸。大厦西侧是长河湾公寓。

公共交通到达车次: (1)公交:《北下关站》16、26、103、105

(2)公交:《城铁西直门站》16、26、85、105、438、601、

651快

(3)地铁西直门站2、4、13号线

(4)公交:《西直门站》16、26、105、601、651快

驾车路线: 由南向北:从西直门桥西引桥桥洞,向北入高粱桥斜街南口,

北行500米,第二个红绿左转,路边大厦即为中坤大厦(西

侧是“长河湾”公寓楼)

由北向南:沿大慧寺路东口红绿灯向南,进入高粱桥斜街北

口,沿高粱桥斜街向南行驶至与交大东路南口相交的叉口路

边大厦(即是中坤大厦)。

台管理部

分中心及管理部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台管理部

分中心及管理部编号: 107

咨询电话: 63968706

地址: 丰台区莲花池西里29号

方位描述: 西三环路六里桥西北、100米路北、公交调度指挥中心14

公共交通到达车次: 1、50、68、473、马官营站

300、323、324、67、616、613、631、843、937、368六里

桥北里站【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驾车路线: 西三环 北向南行,莲花桥进入三环辅路100米右转弯直行

100米路北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雍和网点

分中心及管理部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雍和网点

分中心及管理部编号: 132

咨询电话: 84186115

地址: 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B座418室

方位描述: 地铁2、5号线雍和宫站B出口向东200米

公共交通到达车次: 地铁2、5号线、公交13路、18路、116路、684路公交车

北小街豁口站下车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官园网点

分中心及管理部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官园网点

分中心及管理部编号: 131

地址: 西城区车公庄新华里16-3(交通银行官园支行二层)

方位描述: 西二环官园桥向西第一个红绿灯往北200米路东

公共交通到达车次: 特4、19、392、107(电)、118(电)、685、701等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

分中心及管理部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

分中心及管理部编号: 130

个人贷款业务电话:6 7690494

67690490

地址:北 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十八号

方位描述:丰 台方庄贵友大厦对面,工商银行方庄支行东侧

公共交通到达车次:特 3、37、51、122、434、741、800等

驾车路线:二 环左安门环岛向南第二个红绿灯右转直行500米;

三环方庄桥向北第二个红绿灯左转直行500米

宣武第一管理部监狱管理局营业厅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武第一管理部监狱管理局营业分中心及管理部名称: 厅

分中心及管理部编号: 128

住房公积金业务电话: 83580955

个人贷款业务电话: --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篇_2016年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读

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首次提出,职工在京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行政区域外购房的,只受理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省份购买的住房,除北京和原籍两地外,在其他地区购房的不予受理。在北京行政区域内购房的,除原有材料外,还需提供限购证明。对提供假身份证、假合同、假发票的“骗提者”,三年内不得受理公积金提取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等工作的通知》

近期发现一些缴存人与中介公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提取和违法骗提他人公积金。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必须打击违规提取和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管理部受理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至少安排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审核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正式员工,复审通过后,才能录入相关数据并办理支付。初审和复审工作人员对通过审核的材料负责。录入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提取业务表格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对录入的信息负责。

二、为提高审核支付效率,申请人可以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填写相关提取业务表格,将提取业务表格及相关材料原件交单位经办人办理提取手续。

三、原则上不受理中介机构代他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管理部认定中介机构的资质或资格,若管理部认定为正规的,如人才服务机构、信誉一直良好的中介机构等,可以代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须将中介机构名单报归集执法处审核后方能办理。信息清晰的封存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受托人须持委托人的授权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提交相关提取材料办理业务。

四、审核人员审核发现房屋买卖合同、预售证所提项目楼号、发票等任一项为虚假的,即可停止审核并告知申请人。对提供假身份证、假合同、假发票的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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