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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金额

时间:2018-04-0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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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金额 第一篇_履约保证金

根据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

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也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测算依据和缴纳办法。

在我国,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基本上都是甲方要求,按照合同总价的比例或超过投标控制价的比例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没有固定的模式。

比例一般是5%-25%,我们国内一般是交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担保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履约银行保函是中标人从银行开具的保函,额度是合同价格的10%;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30%。一般情况下履约担保是在保修期满并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15天或14天退回。

履约保证金

(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招标投标法》中所称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是指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向对方提交的资金担保。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常见的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目的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相关工作。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比普通订立方式订立的合同更加严

格、谨慎,政府监督部门有更严格的监督,当然,合同的履行也不例外,也应当严格按约定履行义务。

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中标人应当自行完成合同中的各项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因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不是仅仅因为投标人对完成合同内容的承诺,也对投标人的信誉、人员、设备等投标人自有、不可转让的因素进行了评价,因此,中标人应当自行完成合同中的各项义务。【履约担保金额】

3)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在招标项目中,中标人对项目进行分包是正常的,但中标人对项目分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且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法律禁止的是违法分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就是一种违法分包;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也是一种违法分包。这些“分包”,是被法律禁止的。

至于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担保,则是由于招标人负有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因此,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担保一般是支付担保。

(3)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如前所述,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所称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其形式有多种。既可能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也可能是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最主要的方式是履约保证,即由招标人、中标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如果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保证的,一般是支付担保,常见的是保证。按照习惯,履约保证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出具的,一般称为履约保函;一类是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一般称为履约保证书。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往往是专业化的担保公司。履约保函又可以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除了保证以外,中标人以支票、汇票、存款单为质押,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也很常见。如果工程规模较小,中标人甚至可以以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规定,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同时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者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担保形式、格式由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4)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

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均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履约担保金额】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第一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第三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

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

履约保证金是在中标签署合同后,为保证合同履行而设置的,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只提供投标保证金,是两个概念;是否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次若招标人要求履约担保,则相应提供支付担保!

一切以招标文件为准,既然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必须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投标时也没承诺缴纳,就不用缴纳

履约担保金额 第二篇_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

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

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

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内返还的。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计利息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业主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给中标人。

4、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有些采购机构对询价采购方式规定,经采购人特别要求,可以在询价标段中明确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额10%的履约【履约担保金额】

保证金。采购人未作特别要求的,一般将询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成交额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补缴。

5、对政府采购的定点企业,有些地方规定通过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制裁措施。有违规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四次通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

6、有些地方规定把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有些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论供应商是否同意和自愿,采购主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援引定金罚则缺乏法律根据。

四、建议与对策

1、履约保证金收取数量及标准目前很难有准确的说法。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多少取决于采购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采购人所受损失能得到补偿,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当然采购人要求高

于上述额度时,也不能说不对,但不能高得太多(为合同价的15%还是可以的,如果为合同价的25%就太高了)。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数额没有特别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本人认为以5%~10%为宜。

2、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比较合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合同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3、 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履约保证金收取时间一般情况应该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具体的时间规定应在标书中明确注明,便于中标人操作,目前的投标文件一般会规定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几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授予另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等。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来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变成履约保证金的做法不再符合规定了,办法规定五日内退还,按照标书规定,又必须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履约保证金,这

履约担保金额 第三篇_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 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 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内返还的。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计利息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业主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给中标人。

4、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

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有些采购机构对询价采购方式规定,经采购人特别要求,可以在询价标段中明确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额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未作特别要求的,一般将询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成交额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补缴。 5、对政府采购的定点企业,有些地方规定通过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制裁措施。有违规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四次通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 6、有些地方规定把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有些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论供应商是否同意和自愿,采购主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援引定金罚则缺乏法律根据。 四、建议与对策 1、履约保证金收取数量及标准目前很难有准确的说法。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多少取决于采购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大体上应能保证中标人违约时采购人所受损失能得到补偿,通常为合同金额的5%-10%左右,当然采购人要求高于上述额度时,也不能说不对,但不能高得太多(为合同价的15%还是可以的,如果为合同价的

25%就太高了)。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数额没有特别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本人认为以5%~10%为宜。 2、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交给集中采购机构比较合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合同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3、 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履约保证金收取时间一般情况应该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具体的时间规定应在标书中明确注明,便于中标人操作,目前的投标文件一般会规定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几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授予另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等。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原来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变成履约保证金的做法不再符合规定了,办法规定五日内退还,按照标书规定,又必须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履约保证金,这样来回折腾,影响效率。笔者认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成履约保证金 ,不足部分再补齐,这样做比较合理。 4、在工程合同中,招标人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后,即直到工程最后验收为止。在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中,招标人也可将一部分保证金展期至安装或调试之后。 如果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参见《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从仍然有效的其余投标中

选择排序最前的投标为中选的投标,但招标人也有权拒绝其余的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5、也有些集中采购机构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笔者认为,收取履约保证金目的就是保证供应商诚实经营和防范风险,收与不收要区别对待。对于一直从事政府采购业务,诚信度高的供应商可以不收,如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信体系与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制度,就能对供应商的诚信等级作出正确的评估。随着诚信体系与评估制度的完善,对诚信度高的供应商不收履约保证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6、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采购主体一般都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招标采购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证金条款,通常又分为缔约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为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和各国的政府采购法中,都有资金担保的规定。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却寻找不到一个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招标投标法中对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额度也没有作出规定。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应该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比例、返还日期、权利义务等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才具有可操作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完善立法,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务必加强履约保证金的监管力度,使履约保证金真正发挥其确保工期和质量、防范风险的作用。

履约担保金额 第四篇_履约保证金规定

【履约保证金规定】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 中 小 0 1545 更新时间:2010-11-05 16:13:17 免费法律咨询 [提要]履约保证金制度度是《招标投标法》借鉴国际惯例所建立的一项制度,它的目的是促 提要] 使中标人全面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推荐阅读: 推荐阅读: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制度 • 【履约保证金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 【履约保证金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概念和相关法 • 【履约保证金规定】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 • 【履约保证金规定】履约保证金的定义 • 【履约保证金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 • 【履约保证金规定】浅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 • 【履约保证金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意义和作用 • 【履约保证金规定】履约保证金的相关介绍【履约担保金额】履约保证金制度度是《招标投标法》借鉴国际惯例所建立的一项制度,它的目的是促使 中标人全面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规定: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 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应招标文件要求而向招标人 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履约保证金究竟属于哪种担保方式呢?对这个问题要结合 《担保法》 、 《招标投标法》 、相关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履约保证金的具体形式进行进一步分析才能 回答。从实践来看,履约保证金主要有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下简称银行保函) 、银行支 票、本票、汇票、现金以及履约担保书、同业担保等形式。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提供的担保书, 即银行应中标人的要求向招标人开具的, 担保中标人 正常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独立的书面保证文件。在中标人违约时,银行根据招标人提出的符 合担保合同规定的索赔文件,在保函设定的金额范围内向招标人做出经济赔偿。银行保函又 分为无条件保函和有条件保函两种类型。 无条件保函是指无论招标人何时提出声明认为中标 人违约,只要在保函有效期之内,银行就要无条件地对招标人进行赔付,即见索即赔;有条件 保函是指支付赔偿之前银行要求招标人必

须提供中标人确实未曾履行义务的证据或提交经 仲裁的违约证明。至于采用何种银行保函格式,主要视招标人的要求和银行的意愿而定。可 见,银行保函是一种第三方担保,属于《担保法》中的保证担保形式,其担保责任主要是在 担保额度内,对招标人的损失支付赔偿。 银行支票、本票、 银行支票、本票、汇票 银行支票、本票、汇票等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如果仅以支票、本票、汇票本身作为履约 担保而不提现,那么,根据《担保法》 ,这应当属于权利质押性质的担保;如果招标人进行 提现,那么就与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性质相同。 现金 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属于哪种担保方式, 需要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内容进行进一步判 断。如果仅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应当属于质押 担保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属于“金钱质”性质。 所谓金钱质即将金钱作为质物并向他人转移金钱的占有, 以此担保某种行为的一种担保 方式。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以金钱这种特殊的动产作为质物;二是转移金钱的占有关 系;三是出质物的所有权不转移。对此,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 )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 封金、 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 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根据这一解释, 金钱以特户、 封金、 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可作为质押物。 但是,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5 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9条关于履约保证金却是这样规定的:“招 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的损 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 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姑且不论这两个部门规章的上述规定是否与它们的上位法 《招标投标法》相冲突,但很显然,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 ,上述规定应当属于 典型的定金罚则性质。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而非仅担保债权人一方,即任何一方

不履行合同,均要招致相 应的定金处罚。因此,如果合同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给付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 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符合定金法则,那么这个履约保证金就应是定金性质的担保方式;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性质的条款, 那么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 而是其他金 钱质。正如《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所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 定约金、 押金或定金等, 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履约担保书、 履约担保书、同业担保 履约担保书是担保人为保障中标人履行合同所做的一种承诺,开具担保书的一般是担保 公司。当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人一般是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 担担保责任:一是向中标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 直接接管该项合同或者另觅经招标人同意的其他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是对招标人的损失 支付赔偿。 同业担保是由实力强、信誉好的同行业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为中标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当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 将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合同。 同业担保有利于合同特别是工程建 设合同的正常履行, 是我国工程担保制度探索和实践的重点。 履约担保书和同业担保都是第 三方担保,二者同属保证性质的担保方式。 综上所述, 履约保证金并不简单地固定属于法定五种担保方式中的哪一种, 其性质和效 力应视合同中有关履约保证金条款的具体约定而定。 对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约定不同, 将产生 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对此要加以重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质押合同和定金合同都是 践行性合同,必须以质物移交、定金交付为生效条件,因此,如果合同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 又没有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政采履约保证的性质及存在的问题 性质: 性质:实践中是动产质押 虽然《招标投标法》引入了履约保证金制度,可是, 《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履约保证金均没有任何规定。不过,在政府采购招标实 践中,招标人为了规避风险,广泛采用了履约保证金。 由于当前的市场大环境是买方市场,买方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般处于强势和主导地位, 在政府采购中尤为如此。所以,在目前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一般不可 能适用定金法则, 且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主要是现金 (即使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是银行支 票、本票、汇票等形式,招标人也要提现) 。

因此,政府采购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基本都属动 产质押性质,而非定金。 问题: 问题:影响政采效益和形象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额度、 退还时间和逾期退还的责任等, 法律法规均无明确规定, 这些都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般而言, 只要招标人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应当都是有效的。但也正因如此,实践中在履约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一些不和谐音。 例如,有少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夸大风险而不顾公平,在履约保 证金的设置、退还等方面随意性较大;有的无故拖延项目验收而客观延迟退还履约保证金; 甚至还有极少数因为想没收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而千方百计挑毛病、 找借口……导致供应商 流动资金长时间“沉淀”在履约保证金上, 增加了供应商的资金成本和资金周转压力, 增大 了履约保证金难以讨回的风险。长此以往,从微观来看,供应商增加的成本最终还是要转嫁 到采购人身上, 这样不仅增加了财政支出, 而且还导致了政府采购价格虚高影响政府采购效 益;从宏观来看,这也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而且削弱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违背了政府 采购应当有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 规范管理四项注意 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或私人采购,除了追求物有所值和保障采购人的公务需要 外,它还应当助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体现公平原则和社会正义。针对目前政府采购项目 中有关履约保证金的一些问题,笔者想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收取(退还) 收取(退还)主体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各地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不尽相同。有采购人收取的,有集中采 购机构收取的,有采购代理机构收取的,还有由专门机构(如会计核算中心)收取的。根据 《招标投标法》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为招标人 , (相当于 《政府采购法》 所称的“采购人”) 。 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 ,履约保证金既然是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那么收取主 体自然应为买方,即采购人。因此,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说,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应当为 采购人。 不过,集中采购有其特殊之处。例如,对于定点服务、协议供货等通用项目,采购人不 是惟一的, 同一个中标供应商同时要与多个采购人发生类似的合同关系。 如果供应商分别向 每个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成本高而效率低。在这种情况下,出于降低供应商成本和提高 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目的, 履约保证金统一交由集中采购机构代为收取更为合理。 集中采购 机构在法律属性上虽然是采购人的代理, 但是从职能上来说

, 它同时是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 机构。 作为独立的中间方, 它一般更能站在公正的立场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的合法权益。 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收取、退还履约保证金,既能有效督促供应商忠实履行合同义务,又便 于监管部门对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情况进行监督,可以有效减少拖延、侵占履约保证金的现 象。为了使这一做法合理而又合法,在具体操作上,可由采购人在委托采购项目时,预先对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还、没收处理等问题与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约定,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 做出授权。 收取原则遵循三个“尽量” 收取原则遵循三个“尽量” 1.尽量不收 1.尽量不收 由于政府采购项目有政府信用为后盾, 因而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都是由供应商先履行合 同而后采购人才付款。 因此, 政府采购项目多数是没必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 例如, 计算机、 打印机、空调机等类似金额不大的通用产品,一般都是在供方完全履行合同、经验收合格交 付使用后才付款,并且还要留足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质量保证金才予以退还,这种情 况下根本不用担心供应商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电梯、 锅炉等大型设备项目一般是采取分期付 款方式,也是供应商先部分履行合同,采购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步支付合同款项,合同全 部履行完成、留取质量保证金以后才付清款项,这样也不必担心供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这 些项目都没必要收取履约保证金。 工程项目由于承包商的人员、 大型设备等进场周期长、 费用高, 如果承包商不履行合同, 业主更换新的承包商将遭受较大的工期损失和经济损失, 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 定点服务项 目、协议供货项目等供应商履约周期长、服务对象广,服务质量不易控制,也可以收取履约 保证金。 此外其他供应商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将导致采购人蒙受较大损失的项目 (如应急 采购项目等) ,也可以酌情收取一定的履约保证金。 随着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 对长期参与政府采购、 诚信可靠的供 应商,即使是工程、定点服务、协议供货等项目,也可以少收或不收履约保证金。 2.尽量少收 2.尽量少收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比例或数额, 只是规定其金额应以保证招标人 在中标人违约时得到足够的补偿为限。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此有所规定,如《工程建 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 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在此之前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只笼统规定了“招标人

履约担保金额 第五篇_履约保证金解释与规定

履约保证金

摘要:本文深入细致的介绍了履约保证金。

定义

商业合同

1.(商业合同)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它不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 期货领域

2.(期货领域)为确保履行合约而由期货[1]合约买卖双方或期权卖方存放于交易帐户内的押金。商品期货保证金不是一种股票的支付,也不是为交易该商品而预付的定金,而是一种良好信誉押金。

详解

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8%,当然,经幻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另外,保证金水平还受市场交易风险大小珠影响,在波动较大的市场中通常要付较多

的保证金.同时,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的保证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证金相对低此.保证金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按规定在交易前交纳的保证金.因价格变化,交易者所受的帐面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从而引起保证金下降,当降至保证金下限时(交易所一般者规定有保证金下限),经纪有就要求该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证金,以便使帐户达到初始保证金的水平,这个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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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特点

第一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招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

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第三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段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

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臵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建设工程项目是由建设单位投资,承建商负责建设施工。由于建设项目都是先订合同后施工,每个项目的投资对建设单位来讲,都具有风险性,选择好承建商就是极为关键的一个市场运作环节,建设单位不仅必须对中标的承建商的资信有深刻的了解和足够的信心,同时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证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资信和雄厚的实力,以适应建筑业先签台同后施工的特点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将这种举措法制化,可以增强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的信任度,减少投资方的风险,为双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履约担保金额 第六篇_履约担保文书格式

履约担保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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