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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时间:2018-03-3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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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第一篇_宁波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银行信贷员签字: 承办银行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 本表请用黑色(或黑蓝)墨水钢笔认真填写,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工整,字体不得了草,不得涂改。2、 有选择的项目,请在所选项目前的“□”里打“√”。

3、 承办银行如自行打印本表,请用仿宋小四号字体、A3纸两面打印。

4、 本表的内容应填写或打印完整,不能漏项;签字须本人在银行信贷员面签,不得打印或他人代签。 5、 本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复印件由银行留存。 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号”由管理中心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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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承办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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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第二篇_金柚网-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的方法

上班族关注的账户数目除了工资卡之外,还有各项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余额,人们往往通过各项余额来规划日常支出和购房修房等活动。对于住房公积金而言,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的方法是什么呢?下面一起看看金柚网的介绍。

方法一: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

以北京和深圳为例

比如,你是在北京工作,就百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然后在搜索结果页面找到相应的链接,点击进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找到“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链接,然后点击进入查询页面; 输入身份证号码与登录密码,默认登录密码是你的住房公积金对账薄小本上的个人住房登记号后六位数字;如果密码不正确,建议拨打一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电话96155咨询一下默认密码是多少;

【宁波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如果你是在深圳工作,查询方法同上,但深圳不用登录密码,直接输入公积金账号和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询,更方便;

方法二: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网银查询

以工行网银为例,首先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银;登录成功后,进入的是网银欢迎页面,点击导航栏“我的账户”栏目链接;

进入“我的账户”页面后,在左侧功能菜单里找到“住房公积金”选项,点开“住房公积金”,我们可以看到“我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交易明细”和“查询还款计划表”三个选项,非常的详细;

接下来的操作,相信大家应该都会,这里就不再赘述;温馨提示一下,如果大家没有开通过工行的网银,可以在工行的网站上自助注册网银,自助注册的网银只有查询功能,没有对外支付功能,不能网上转账和购物,大家如果需要转账和购物就要去银行柜台开通网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

注意事项: 1、选择登录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的朋友,要先找到你的公积金对账薄,上面有你的公积金账号,查询时会要输入,有些城市还要输入登录密码,如果没有修改过密码的朋友,可以电话咨询一下公积金中心;

2、选择网银查询的朋友就一定要开通网银,如没有开通可以在银行的网站上自助注册;

3、建议朋友们平常尽量通过网络方式查询自己的公积金信息,银行人多的情况相信大家是知道的,我们只要购房时去银行打印一下公积金小本就行了;

4、若有朋友公积金对账薄不慎遗失,不用着急,本人带上身份证去银行补办一个就可以了,手续很简单,一两分钟就可以搞定。

宁波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第三篇_宁波市公积金收入证明

借款申请人工资收入证明

兹证明 同志为本单位职工,月收入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为 ,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为 ;月住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 元,单位缴存比例为 %,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 元,离规定退休 年。

单位办公地址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温馨提示:

1、不得为本单位或非本单位职工提供已盖章的空白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38条第3款规定:“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是指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一般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新职

工住房公积金月补贴金额。

2、本证明适用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使用。

宁波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第四篇_查询公积金个人账户流程

【宁波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查询公积金个人账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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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输入相关信息

(注:初始密码是身份证号码后4位再加00,登录后可进行修改,例如,身份证号码是,则初始密码为:112200)

手机可查个人住房公积金

2011-06-28

我中心在开通了96155客服热线、网站、银行ATM查询住房公积金后,近日又推出用手机查询住房公积金的服务方式。【宁波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对于需要查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通过手机直接登录wap.mybj.gov.cn打开“市民主页”进行住房公积金查询操作。其查询方式及内容和目前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栏目一致。手机查询住房公积金服务方式,使缴存人随时、随地、随需享受到掌上便民服务。

随着信息化服务手段的不断丰富,更多、更便捷的电子化服务产品将陆续推出,我中心对外服务将会更加人性化,服务质量也将进一步提高。

宁波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第五篇_2016年宁波公积金调整最新政策解读

导读: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住房公积金,成了宁波市民关注的焦点。未购买住房的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

1.无房职工租房。提供家庭无房证明等材料。

2.退休。提供退休证原件。

3.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失业证原件,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提供失业证原件等证明材料;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失业证原件、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

5.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提供失业证原件。

6.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提供户口迁出证明或公安部门签发的护照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

7.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

注意:上述提取均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等基础资料。

误区

网友:我想把公积金拿出来装修房子,咨询一下要什么材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房子装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网友:听说被开除公职的服刑人员不能够提取公积金了?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中,不存在职工因开除公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网友:每个月公积金有多余,本来想着通过部分提前还贷提高每月还款金额,结果去建行提前部分还贷后,建行的人说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硬性规定,不允许提高每月还款金额。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以采取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的方式。

网友:单位一直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吗?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网友:我是大学生,在镇海区购房,首付20%的可以办理公积金转商业贷款吗?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转商贴息贷款”全称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它在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条件下,由商业银行出资放贷,公积金中心贴息,借款人按同期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付息。如果商业贷款首付款规定高于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普通公积金贷款。

网友:请问夫妻共同贷款(公积金),可以主贷人办理委托提取,另外一人不办理委托提取而是每年提取一次,这样可以吗?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可以,配偶纳入同一套房屋还贷提取时,必须和主借款人一起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委托提取关系人的增加,办事大厅不再受理已签约房屋的还贷提取业务。如若主借款人与配偶不在同一缴存区域的,其配偶可按一年一取的政策办理提取业务。 多知道一点

宁波缴存、提取公积金可直接在银行办理

4月1日开始,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将服务柜台前延银行窗口,在已开通东部新城建设银行城建支行服务网点的基础上,新增工商银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海曙支行、交通银行海曙支行、宁波银行天源支行8个业务柜台。试运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主要是归集提取业务。

以后,缴存职工能够在住房公积金银行延伸网点办理缴存登记开户、基本信息变更、年度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提取业务、账户查询业务、委托提取签约等绝大多数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

注意:中心要开具转账支票和存单、审核批准的相关业务,仍需到中心三楼办事大厅办理。

宁波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第六篇_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

第三条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机构,专门设立服务窗口,为职工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宁波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第四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宁波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第五条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 购房提取

第六条 购买房改房的提取

(一)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二)购买房改房已交房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开具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三)购买房改房已做房产证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房产证载明的购置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第七条 购买商品房的提取

(一)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做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已付款为限。

(三)购买商品房期房,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已付 30% 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为购房合同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应付款为限。

第八条 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购房款为限。

第九条 职工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或购房者父母、子女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 ( 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提供 ) ,其中,购房者与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也应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第十条 拆迁购房的提取

(一)拆迁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

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购房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 , 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二)拆迁购买商品房已领取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三)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未申领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差价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差价结算单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四)拆迁购买直接安置住房已领取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五)拆迁购买二手房,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契税证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购房或房产发证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

第四章 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第十一条 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建房用地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建房用地批准证件复印件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

第十二条 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

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 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翻建住房所需费用 。

第十三条 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或大修审批表)。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 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大修工程造价预算书的原件(或大修审批表)。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第五章 还贷提取

第十四条 购买自住住房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五条 取得本市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人在本管理中心缴交 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六条 购买自住住房取得商业性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房产证复印件(首次提取时留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 。职工可提取的金额:当年还款本息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七条 职工取得住房贷款,提前清偿贷款时的提取。

(一)职工用住房公积金提前清偿贷款的,应向贷款银行提出提前清偿贷款申请,银行为职工出具提前清偿贷款情况证明书 ,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复印件(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职工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开具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证明书的当月),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二)职工自筹资金,已向贷款银行提前结清贷款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 :提前还款 月之前公积金 余额,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第十八条 如遇职工有逾期贷款情况发生,必须先偿还逾期贷款本息,职工应提供逾期账户账号、逾期金额,管理中心应先将其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形式,足额划入还款账户,若尚有差额可提取,再以现金存单形式支付给提取人。

第六章 住房转按揭的提取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指的住房转按揭仅限于同名转按揭,即职工在取得住房贷款后,由于个人原因对该项贷款进行了债权人(以新银行的贷款来偿还原银行的借款)的变更,抵押物、债务人不作变更,贷款金额为原银行贷款金额的后延, 转按揭办理与原贷款结清时间应是连续的, 其变更前后的住房贷款合同均应符合国家对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职工取得住房转按揭后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转按揭提取审核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贷款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转按揭提取审核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原贷款银行住房贷款结清凭证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原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现贷款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上年已还款本息额,累计不超过已还款本息之和。办理程序:职工持上述资料及证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受理后,出具《职工转按揭提取受理单》,经审核, 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取得住房转按揭,首次提取审批通过,在以后年度提取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还贷情况证明书(或银行当年还贷凭证原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复印件, 还贷情况证明书(或银行当年还贷凭证原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上年已还款本息额,累计提取不超过已还款本息之和。

第七章 退休、调离本市、出国定居

及非本市户籍职工的提取

第二十二条 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 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商调函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及 户口迁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商调函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复印件 及 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四条 职工 出国出境定居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公安部门签发的 个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公安部门签发的 个人护照复印件 及出国出境定居证件的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五条 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宁波市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终止单(或社保终止单)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终止单(或社保终止单)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八章 失业职工的提取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 , 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2 年 , 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 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 。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核发的 1 至 9 级伤残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 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核发的 1 至 9 级伤残证明)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享受政府生活困难补助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 《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 5 年 , 目前虽已就业,但属临时性质,且临时就业单位未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原缴存单位中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出具失业(或临时就业)证明。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缴存单位中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出具失业(或临时就业)证明。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 5 年 , 期间曾经就业,但属临时性质,临时就业单位未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目前又为失业状态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管理

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复印件,失业证复印件。 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九章 其他情况的提取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遗嘱原件及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遗嘱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第三十四条 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等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办结业务时留存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复印件。职工可提取的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为限。 第三十五条 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尚不足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在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并需提供以下资料: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取人与被提取人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可提取的金额:累计不超过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资金。

第十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经审核,开具一式三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准确、完整地填写“ 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职工个人账号”等信息,并在第二联加盖印鉴章。

(三)职工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留存管理中心),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还提取人。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将符合规定的提取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操作,打印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作为提取凭证交提取人,一联移交银行出纳作为开具存单或支票的凭证,一联作为业务档案存查。

第三十九条 提取人持现金存单或转账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相关支付(或还贷)手续。

第四十条 提取资料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管理中心将提取资料返还提取人,告知退件原因,并填写一式二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退件理由书》;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提取业务除节假日外全月办理,销户提取应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职工按本操作规程第 6 至 21 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时,也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该套住房的出资额或已支付的贷款本息之和。提取时,职工需提供被提取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下同)书面同意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及被提取人单位开具的《宁波市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同时,按本规程相关条款的相同情形,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若房产所有权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四十三条 职工委托他人代领住房公积金的,除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人授权提取委托书。若在办理过程中要面签提取谈话笔录或为规避资金风险确保提取人资金安全,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由提取人来管理中心自办的,可不予代办人提取。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重病、大病”是指《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以下疾病:(一)重性精神病;(二)重症尿毒症;(三)恶性肿瘤;(四)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五)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六)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七)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八)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九)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等。

第四十五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管理中心一经受理,在 5 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通知申请职工在登记备案后,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办理时,职工应按本规程相关条款的相同情形,提供除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外的 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十六条 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按原单位在管理中心实施封存管理的职工,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管理中心审核并开具《宁波市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其余需携带的资料证件按本规程相应规定提供办理。

第四十七条 由管理中心开具职工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职工应配合管理中心做好提取人的身份与个人账户的确认工作,主动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对账单、在原缴存单位工作及工资发放的有效证明。职工无法提供个人身份与账户匹配的有效证明时,管理中心不予办理提取,但应协助职工尽快确认账户。

第四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提供的证件、资料都应是真实的。管理中心对收到的假身份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由公安部门予以收缴;假房产证由宁波市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假契证由宁波市契税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假土地证由国土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其他各类假证件或资料由相应管理部门收缴,涉及违法的,移交公安部门。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所有不作销户的提取是指提取金额按百元整取,百元以下留存。

第五十条 本规程所说的还贷提取,仅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的住房贷款,住房循环贷款、信用贷款、消费贷款、住房加按揭等均不属于还贷提取的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有关条款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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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退休提取公积金

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基础资料:1、《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专项资料: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委托授权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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