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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检察院时间表

时间:2018-03-28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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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检察院时间表 第一篇_“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全面修订了2014年制定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形成了“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

修订后的新版规划,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把“健全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化水平”,单列为新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这份已印发的文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这将影响今后数年全国检察系统的改革进程。

“反腐法律监督”被列“重点任务”

“2015年版”检察改革五年规划,“新”在哪里?

厦门刑事辩护律师张霖清: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原改革规划中,“健全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化水平”,在“重点任务”的第一方面“完善保障依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下。

新版规划中,这一条被单列为六大方面改革任务之一——“第四方面改革任务”。其他各项任务都各自相应充实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的改革举措及有关内容。

规划提出,将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配合立法机关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推动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

在查办职务犯罪规范化方面,新版规划提出,要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机制。建立职务犯罪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规范指定管辖、交办、提办工作。

在侦查、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方面,新版规划强调,将推进,建立健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预防信息系统,“与工商、税务、电信、金融、审计、海关、国土、房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同时,深化司法领域区际国际合作,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检察改革的利剑,还指向“官员违规被保外就医”。

新版规划指出,要完善羁押、刑罚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和强制医疗监督机制:“完善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分级负责的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机制。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配合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完善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机制。”

2014年12月,贵州省金沙县出现了第一起“官告官”公益诉讼案,涉及诸多法律空白。

新版规划没有忘了这一案。

它提出探索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明确监督的效力,建立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反馈机制。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也将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健全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

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的追责制度

新版规划共提出六大重点任务、42项任务。六大重点任务之首,就是“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

对这项重点任务,新版规划亮出了诸多“干货”:

一是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是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

三是建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

四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

五是全面落实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体制改革要求,将部门、企业管理的检察机关统一纳入国家检察管理体系。

根据规划,最高检将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统一管理”包括: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管理;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新版规划还提出,将完善防范外部干预司法的制度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与监督相关的重点任务,还有第三、五、六项: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在呼格案、念斌案之后,“预防冤假错案”,无疑是新版规划的关键词。

规划强调,要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落实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动有条件的

地方建立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制度。强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对怎么纠正冤假错案,新版规划也不含糊。

厦门刑事辩护律师张霖清:规划中的这一句备受关注:“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

最高检的改革,还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挂在了自己头上——“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防止内部干预制度”。

新版规划明确:“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依法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这部分的结尾掷地有声:“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检察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

检察官不再“当官”

改革,以人为本。第二大“重点任务”,是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新版规划强调,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

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也将被完善:“适当提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年龄、法律工作年限。根据检察院不同层级,设置检察官不同的任职条件。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建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度。”

其中,备受青年司法工作者关心的,是:“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与其相配套的工资制度。”

新版规划明确,要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适当提高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人员职级比例,完善检察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保险体系”。

这几条均意味着,检察官将不必再因为工资待遇,谋求行政级别上“当官”。

检察院的门也“敞”得更“大”了。

厦门刑事辩护律师张霖清:新版规划表示,将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健全检察机关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建立军事检察官转任地方检察官衔接制度”,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也能当检察官了。

新版规划还提出了“深化检察改革6项基本原则”,强调要将“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作为检察改革基本原则。

其他五项原则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正确的检察工作发展理念和司法理念;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坚持积极稳妥推进。

新版规划中,检察官宪法宣誓制度被正式建立:“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检察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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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检察院时间表 第二篇_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中对基层检察院“财”的统一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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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中对基层检察院“财”的统一管理的思考

作者:李伟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

摘 要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将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方略之中,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拉开序幕。检察机关在这次改革浪潮中将遇到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迎难而上把握机遇并最终取得伟大胜利是所有检察人员的坚定信念,让我们同心同德、努力奋斗,助力检察事业大发展。【司法改革检察院时间表】

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 检察经费保障 装备建设

作者简介:李伟华,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07-02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将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方略之中,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拉开序幕。作为《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确定的四大改革事项之一,“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能否取得全面胜利的关键。

一、国家关于基层检察经费的分类、保障与管理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检察经费划分为四大类,即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其中公用经费分为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办案(业务)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分为办公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2009年财政部制定了《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2010年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对县级政法检察机关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保障作出了规定:1、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2、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按照省级制定的标准予以保障,办案(业务)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省级制定的标准共同保障;3、中部、西部县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县级财政共同负担,并由中央、省级承担较高水平;东部县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装备经费原则上由县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对相对困难的县级检察院予以补助,中央财政予以奖励性补助。

二、现阶段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的基本情况

司法改革检察院时间表 第三篇_司法改革相关专题汇总

司法改革相关专题汇总

1据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沪粤等六省市先行试点

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改革试点的总体考虑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既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总体谋划;也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要求。

提出改革七大政策导向

《改革框架意见》主要针对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

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

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

《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为防止法官、检察官滥用权力,需要同步研究健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检察官有别公务员

长期以来,我们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不利于建设政治素养好、专业素质高的职业化司法队伍,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为此,《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根据中央要求,提出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应该指出,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人员并不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司法人员。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地选任法官、检察官,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

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在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入职门槛、严格办案责任的同时,也要健全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司法权是对争议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权、裁决权,不仅要求司法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因此,试点地方可探索延迟优秀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下一步还将考虑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

遴选法官检察官重专业

法官、检察官的选任,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法官、检察官首先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为了保证专业能力,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

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为建立法律共同体搭建制度平台。

对人财物实行省级统管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不利于排除地方不当干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项改革举措,对于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深远意义。

《改革框架意见》明确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省级统管是对司法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情况复杂,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司法改革检察院时间表 第四篇_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立案审查变立案登记制

发表时间:2014-10-29 8:25:50 内容来源:新京报 浏览:3 上传: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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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司法不公问题十分突出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这次全会决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 加强公共利益保护

现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而实际情况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

全会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

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以审判为中心避免冤假错案

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

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

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

(三)推进严格司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司法改革检察院时间表】

(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司法机关要及时回

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 说明

跨行政区划设法院

【司法改革检察院时间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行政诉讼出现,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

全会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建巡回法庭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

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样做,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司法改革检察院时间表 第五篇_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贯彻落实好《方案》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抓好。要组织广大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深化检察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紧迫感。对于检察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一月五日

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7年1月5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检察院时间表】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规定和全省检察长会议的部署,现对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确定了未来一段时期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了深化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我省检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积极推进检察改革,不断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的客观需要。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高检院、省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部署,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各项检察改革任务抓紧抓好,力争各项检察改革在近期内取得实质性进展。检察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检察改革中,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领导,坚持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地位;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通过深化检察改革,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检察改革的有益经验,科学吸收和借鉴国外检察制度的有益成果,依法进行,循序渐进。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加强对检察改革工作的领导,省院决定成立检察改革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承担。各牵头单位要明确一名处长或副处长作为责任人,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试点或联系点单位。各试点单位或联系点单位要确定一名主管检察长作为责任人。各牵头单位要尽快排出工作日程表,并与协作机构积极沟通协商。牵头单位提出的落实意见,要先送交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再返回牵头单位进行修改;然后,由牵头单位报送主管副检察长审核,经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再正式实施。

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在所列改革项目中,对高检院已经出台方案的改革项目,要加大实施力度,确保改革方案落到实处,其中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推行的,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逐项列出推行时间表;对高检院作出部署但尚未出台改革方案的改革项目,要积极开展调研论证和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督导,探索改革经验,完善改革措施;对根据中央和高检院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实施的改革项目,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开展试点、试行工作,探索新鲜经验。对于需要以试点形式推行的改革项目,一般以一年半为期,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确定改革模型。对于需要开展试点的改革项目,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检察改革内容和市州分院、县市区院力量配置、工作开展等具体情况,选取若干个候选目标,在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市州分院和两个县市区院作为试点单位,确定改革模型,同时拟定模型运行方案。方案必须有法律依据、理论依据、经验依据和现实依据。

2.评估论证方案。调研论证过程中要注意发挥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积极性,联合当地党委政法委、公安、法院和专家学者开展模型论证、评估工作,确保模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改革模型的拟定、实施方案的评估工作在一个月内完成。

3.批准启动模型。模型运行方案经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审查通过、下达批文后,各单位要如期启动模型。对在我省已经取得成功经验,高检院在全国推广的改革措施,要作为“湖北模式”继续系统总结,深化提高。对高检院已经禁止,或者其他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措施与做法,要坚决叫停。对高检院无明确部署、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的改革措施,确需组织试点的,首先由各内设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提交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送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高检院审批,获准后方能进行试点。

4.及时运行校正。改革模型运行中要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反馈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实践证明不成熟的做法,上报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后及时修正、完善,保证试点规范有序良性运行。

5.终期检查验收。各项改革措施半年作阶段小结,一年作中期总结,试点完毕作全面总结,重大事项、情况实行专报。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规定期限,对各项检察改革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检察改革验收方案另行制定。

6.总结推广经验。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后,省院和市州分院对改革模型逐级开展评审工作,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争取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把检察改革的成效体现到促进各项检察工作中来。

四、强化责任,加强督导

落实检察改革任务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省院各有关部门作为检察改革任务的具体组织者,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本部门的具体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与日常工作一起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落实检察改革的情况要与“创争当”活动考核、领导班子考核、干警工作实绩考核、下级院检察长向上级院报告工作相挂钩。改革推行过程中,牵头单位要加强督导,确保各项改革的推行符合高检院、省院的工作部署,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精神,确保各项改革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中,要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宏观指导与具体指导相结合。省院各内设机构要对本部门的检察改革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建立资料档案,定期进行分析、跟踪,帮助下级院解决推行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试点院或联系点院的改革指导工作。二是开展日常工作与推行检察改革相结合。既不能以日常工作繁忙为由,不落实改革措施,也不能以推行改革为由,贻误日常工作,要统筹协调好工作安排,做到检察改革和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三是推行改革与检察理论研究相结合。既要通过改革实践,为理论研究积累素材,提高理论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又要通过理论创新将改革实践予以提炼、升华,更好地引导改革健康开展,特别是要以理论研究课题制、年会制为载体,活跃理论研究氛围,多出理论研究精品,为检察改革提供智力支持。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贯彻落实高检院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的分工安排》

2.《我省结合实际着力推行的检察改革措施》

附件1:

关于贯彻落实高检院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的分工安排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省院各内设机构的职能,现就贯彻落实《意见》的责任分工作如下安排。

(一)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1.探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制定的《关于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制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有关工作规定;研究探索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提出完善立案监督方式、强化立案监督效力的立法建议。(牵头单位:侦查监督处 责任人:徐国华;联系点单位:武汉市院、襄樊市院 责任人:喻存中、杜文强)

2.健全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侦查监督处责任人:徐国华)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完善查处刑讯逼供等涉嫌犯罪行为工作机制的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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