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私藏美文 >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时间:2018-03-27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私藏美文】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一篇_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细则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公积金〔200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属山西省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第三章 贷款范围

第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住房消费行为,并按要求能报备相关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四)购买二手房

报备资料:《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

(五)发生房屋装修

报备资料:装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六)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报备资料: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担保方式保证贷款的正常偿还。

(一)房产抵押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抵押进行贷款。

(二)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产证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提供阶段性的保证,并缴纳贷款保证金;房产证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需由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定《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

贷款保证金比例为贷款总额的5%-10%,其中手续齐备保证金比例为5%;手续在完善过程中,保证金比例由中心审贷委员会审议,手续完善后,可将保证金比例调整为5%。以前年度收取的保证金可按本条执行。

采取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要求贷款户数需达到30户以上或贷款总金额500万元以上。

(三)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证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各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保证书》。

保证人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在保证期间各保证人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四)担保公司担保

由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五)质押担保

借款人可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

(六)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

保证人须为借款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借款人(含配偶)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申请冻结并质押。采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方式,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

保证人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且至少1名保证人住房公积金预计缴存年限不短于借款人贷款年限的一半。

第五章 贷款额度

第七条 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其中:

(一)按贷款范围:

1、购房类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

2、装修类贷款。70平米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70平米(含70平米)至120平米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120平米(含120平米)以上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

3、商转公类贷款。贷款额度在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及购房合同总价80%的前提下,可在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基础上追加5万元装修贷款。

4、拆迁房类贷款。若拆迁面积不小于新安置住房面积20%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应缴房款;若拆迁面积小于新安置住房面积的20%,贷款额度≤应缴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积的20%-拆迁面积)*平米单价,(平米单价=应缴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积)

(二)按担保方式:

1、以《房屋所有权证》抵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70%。

2、以质押担保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3、以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质押住房公积金的2倍。

第六章 贷款年限

第八条 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原则上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贷款年限经中心认可后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审核人员要根据借款人身份情况、工作收入情况、健康状况等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予以延长),但仍执行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的政策。

第七章 贷款利率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水平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第八章 贷款受理

第十二条 各承贷部门接受借款人贷款业务咨询,且应通过面谈等方式详细了解借款人的贷款意向,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贷款建议,包括贷款品种、贷款担保方式、贷款年限等,并一次性告知相应贷款资料。

第十三条 借款人除提供中心规定的购房资料和担保资料外,还需提供借款申请人身份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

第十四条 各承贷部门应积极储备贷款项目,接受项目个贷的咨询,跟踪宣传中心贷款政策,了解项目的建设手续和工程进展情况,对基本符合中心贷款政策项目要主动和贷款单位协商,推进项目备案工作。

第九章 贷款审批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由中心法人授权的各承贷部门实行三级审批。 第十六条 散户个贷严格执行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以整体项目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实行项目备案管理,由贷款管理处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审批或审贷委员会审议的三级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备案后,贷款管理处应书面通知承贷分理处进行个人贷款的受理和贷款资金的划拨。

第十九条 属集团申请暂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由中心审贷委员会综合评估贷款风险后做出决议,在采取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下,可予以支持,如属我市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保证方式的合法性由中心负责审核;保证方式的真实性由贷款委托银行负责审核。

第十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月还款额逐月递减。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一年后,方可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需到承贷分理处申请办理,免收违约金和手续费,暂无额度限制。

第十一章 贷款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个人贷款在六城区范围内实行“同城通贷”。

第二十四条 采用通过中心贷款业务系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状态属于非冻结状态,借款人可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依购房实际向承贷部门提出贷款预审的书面申请,经承贷部门审批后,可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待资料补充完备后承贷部门直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为方便借款人办理产权抵押手续,在借款人自愿的前提下,经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后,可委托在中心备案的受托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散户个贷业务应自贷款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不含因个人征信、签署合同、办理担保等因素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个贷业务应自项目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二十九条 单位统一组织 10 人以上申请贷款或借款人如遇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中心将会同银行、担保等相关部门,提供上门联办贷款服务。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属于中心信息系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异地购买住房可以向中心申请贷款。贷款保证方式仅限采用房产抵押和质押担保。

第三十一条 非中心信息系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所购买或装修的住房须在本市区域内;须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证明要求加盖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公章和法人名章。

第三十二条 属于经济适用房贷款种类的,不可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的担保形式。

第三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放宽到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三个月以上。

第三十四条 除商转公贷款外,其他贷款品种的住房消费行为在申请贷款之日前三年内均可申请贷款。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未付清房款的各类贷款,贷款资金均须划转至售房单位账户;二手房贷款、装修贷款、商转公贷款及借款人能够提供付清房款证明的各类贷款,贷款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二篇_2016年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4月17日在国新办例行吹风会上说,我国将从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该政策暂按两年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目前他们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一道,正在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 企 业 除 可 以 降 低 缴 存 比 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近年来进入密集调整期【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住房公积金建立22年来,在帮助不少人圆了住房梦的同时,也陆续显现出一些问题,比如贷款难、提取难、使用难等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需要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多。从2014年开始,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出台文件,对公积金相关规定进行了密集的规范和调整。

2014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这是住房公积金建立以来,首次为缴存职工异地贷款打开了大门。

2015年9月,为进一步落实这一政策,住建部再次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公积金缴存地和贷款地双方的职责,以及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办理流程。随后当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央行三部门就联合发布文件,宣布自当年10月8日起,简化业务审批要件,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

而针对许多缴存职工租房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2015年 1月,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自此,租房也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了。而在此之前,缴存人想要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则还需要提交租金发票、完税证明等。

住房公积金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目前可以说在所有的购房者心中都留有深刻的印象。它作为一种住房保障的制度,目前已经成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住房公积金就是我们平时所缴纳的“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它是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我国最早于 1991年开始在上海试点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于1994年由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在全国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经有22年历史。

随后,1999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正式出台,2002年又经国务院修订,我们现在所实行的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都是以 2002年版本为基准。2015年 1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 13年后的再次修订。

截至目前,我国所有设区的城市都已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共设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42个,下设营业网点2651个,另外还设有独立运作的分中心264个。

那么,住房公积金建立22年来,到底有多少钱呢?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累计缴存职工2.17亿人,缴存总额 9.18万亿元,提取总额 5.03万亿元,贷款总额5.54万亿元(含收回再贷部分),结余资金6779亿元。1亿多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 国外也有住房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其实不只是中国才有,其他国家在住房保障方面也有一些类似的政策措施。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三篇_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指南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指南

公积金是人们购房的最重要的保障之一。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面对高额的商业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无疑是买房贷款的好选择?那么住房公积金怎么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使用公积金?太原公积金如何查询?开发商不支持使用公积金贷款怎么办?

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公积金缴存比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

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包括:1、购买商品房;2、购买二手房;3、购买公有住房;4、购买本单位集资房;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6、购买拍卖住房;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8、建造、翻建自住住房;9、大修自住住房。

(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三)租赁政府廉租住房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不可预见的灾难性事故;

(五)离休、退休的;

(六)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

(十)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公积金贷款范围

借款人有下列住房消费行为,并按要求能报备相关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四)购买二手房

报备资料:《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

(五)发生房屋装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报备资料:装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六)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报备资料: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四篇_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公积金〔200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属山西省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第三章 贷款范围

第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住房消费行为,并按要求能报备相关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四)购买二手房

报备资料:《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

(五)发生房屋装修

报备资料:装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六)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报备资料: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担保方式保证贷款的正常偿还。

(一)房产抵押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抵押进行贷款。

(二)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产证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提供阶段性的保证,并缴纳贷款保证金;房产证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需由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定《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

贷款保证金比例为贷款总额的5%-10%,其中手续齐备保证金比例为5%;手续在完善过程中,保证金比例由中心审贷委员会审议,手续完善后,可将保证金比例调整为5%。以前年度收取的保证金可按本条执行。

采取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要求贷款户数需达到30户以上或贷款总金额500万元以上。

(三)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证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各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保证书》。

保证人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在保证期间各保证人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四)担保公司担保

由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五)质押担保

借款人可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

(六)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

保证人须为借款人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借款人(含配偶)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自愿申请冻结并质押。采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方式,保证人须签定《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

保证人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且至少1名保证人住房公积金预计缴存年限不短于借款人贷款年限的一半。

第五章 贷款额度

第七条 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其中:

(一)按贷款范围:

1、购房类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

2、装修类贷款。70平米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70平米(含70平米)至120平米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120平米(含120平米)以上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

3、商转公类贷款。贷款额度在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额度及购房合同总价80%的前提下,可在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基础上追加5万元装修贷款。

4、拆迁房类贷款。若拆迁面积不小于新安置住房面积20%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应缴房款;若拆迁面积小于新安置住房面积的20%,贷款额度≤应缴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积的20%-拆迁面积)*平米单价,(平米单价=应缴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积)

(二)按担保方式:

1、以《房屋所有权证》抵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的70%。

2、以质押担保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3、以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质押住房公积金的2倍。

第六章 贷款年限

第八条 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原则上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贷款年限经中心认可后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审核人员要根据借款人身份情况、工作收入情况、健康状况等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予以延长),但仍执行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的政策。

第七章 贷款利率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水平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第八章 贷款受理

第十二条 各承贷部门接受借款人贷款业务咨询,且应通过面谈等方式详细了解借款人的贷款意向,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贷款建议,包括贷款品种、贷款担保方式、贷款年限等,并一次性告知相应贷款资料。

第十三条 借款人除提供中心规定的购房资料和担保资料外,还需提供借款申请人身份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

第十四条 各承贷部门应积极储备贷款项目,接受项目个贷的咨询,跟踪宣传中心贷款政策,了解项目的建设手续和工程进展情况,对基本符合中心贷款政策项目要主动和贷款单位协商,推进项目备案工作。

第九章 贷款审批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由中心法人授权的各承贷部门实行三级审批。 第十六条 散户个贷严格执行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以整体项目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实行项目备案管理,由贷款管理处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中心主任审批或审贷委员会审议的三级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备案后,贷款管理处应书面通知承贷分理处进行个人贷款的受理和贷款资金的划拨。

第十九条 属集团申请暂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由中心审贷委员会综合评估贷款风险后做出决议,在采取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下,可予以支持,如属我市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保证方式的合法性由中心负责审核;保证方式的真实性由贷款委托银行负责审核。

第十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月还款额逐月递减。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一年后,方可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需到承贷分理处申请办理,免收违约金和手续费,暂无额度限制。

第十一章 贷款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个人贷款在六城区范围内实行“同城通贷”。

第二十四条 采用通过中心贷款业务系统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状态属于非冻结状态,借款人可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可依购房实际向承贷部门提出贷款预审的书面申请,经承贷部门审批后,可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待资料补充完备后承贷部门直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为方便借款人办理产权抵押手续,在借款人自愿的前提下,经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后,可委托在中心备案的受托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散户个贷业务应自贷款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不含因个人征信、签署合同、办理担保等因素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个贷业务应自项目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

第二十九条 单位统一组织 10 人以上申请贷款或借款人如遇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中心将会同银行、担保等相关部门,提供上门联办贷款服务。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属于中心信息系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异地购买住房可以向中心申请贷款。贷款保证方式仅限采用房产抵押和质押担保。

第三十一条 非中心信息系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所购买或装修的住房须在本市区域内;须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证明要求加盖借款人所在公积金中心公章和法人名章。

第三十二条 属于经济适用房贷款种类的,不可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的担保形式。

第三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放宽到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三个月以上。

第三十四条 除商转公贷款外,其他贷款品种的住房消费行为在申请贷款之日前三年内均可申请贷款。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未付清房款的各类贷款,贷款资金均须划转至售房单位账户;二手房贷款、装修贷款、商转公贷款及借款人能够提供付清房款证明的各类贷款,贷款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信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审查,其中已结清的各类信用卡和助学贷款不纳入审查范围。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未结清的商业银行贷款、非我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影响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第三十八条 以装修住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采用以所装修的住房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以购买二手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采用以所购买的二手房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

第三十九条 非本单位的职工不允许以购买集资房的名义申请贷款。

第四十条 采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方式申请贷款,保证人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且夫妻双方须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和《质押合同》中签字。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贷款的,若借款人与共有产权人属直系亲属关系,购房总价可按所购住房的总价计算;若借款人与共有产权人非直系亲属关系,购房总价按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共有产权份额未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

第四十二条 经承贷分理处推荐的项目个贷一经备案后,原则上由所推荐分理处受理,若不具备受理条件,由审贷委员会决议承贷分理处,项目个贷计入推荐分理处的贷款任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到未完全具备以上所述,各承贷分理处可将相关借款手续汇总至中心贷款管理处,报中心领导评估各项指标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有不详尽或不便操作之处,各承贷分理处不得自行调整,须向中心进行书面请示,由中心贷款管理处负责统一解释并书面函复。 第四十五条 本操作细则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六条 本操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印发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五篇_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2013-07-29 浏览次数:16477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公积金〔200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属山西省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第三章 贷款范围

第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住房消费行为,并按要求能报备相关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1090/

推荐访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