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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

时间:2018-03-24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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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 第一篇_2015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购建房提取

1、购房提取

(1)购商品房提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须办理合同备案)、付款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价值的金额,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2)购二手房提取,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发票和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2、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应提供以下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应符合当地、当时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资标准;(4)购买相关材料的发票,建造时间(以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农村建房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批准通知书、自建房产权证、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应符合当地、当时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资标准。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3、拆迁房的提取

提供拆迁协议或购房合同原件(须办理合同备案)、付款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补交房款的金额,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4、翻建、大修理自住房的提取

提供:(1)、房屋产权证明;(2)、房产质检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大修鉴定及批准文件,(3)、由建筑定额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翻建、大修理投资概算;

(二)离休、退休提取

提供离休、退休文件或离退休证。对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病退或离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在原单位,到离、退休年龄时凭离、退休文件或离、退休证提取。对有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只能在还清贷款时一次提取,并办理销户手续。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1-4级等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户口迁出及工作调离红河州行政区域的提取

提供户口迁出证明或调令办理提取或转移。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1)提供自住住房贷款证明资料。

(2)公积金贷款连续还贷12个月以上(一次性还清贷款不受此限制)。

(3)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阶段性担保中的贷款不允许提取公积金)。

(4)提取金额为上年归集余额。

对商业银行购房还贷提取只允许提一次,同时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购房合同、贷款余额证明;在贷款时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作担保的不允许提取公积金,要求管理部清理并打上担保贷款标记。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必须提供死亡证明(公安机关的户口销户证明或医院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法定继承人申请书(原件);提取人与死亡人的合法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等)。提供合法继承人身份及遗产处理的公证书或判决书。

(七)家庭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县及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证明。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

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八)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

1、本人年满45周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单位证明或失业证、身份证,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取及销户手续(公共封存帐户内的提取只需提取供身份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满45周岁的,期间发生购、建、大修自住房行为或提取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个人住房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可办理销户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说明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为了规范提取条件和职工的提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作了规定。

(一)、用于住房消费的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项所说的“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因此,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果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等等,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也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提取方式。此项规定了四种行为:

(1)、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

(2)、建造。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3)、翻建。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文件同上)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只有购房贷款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如果租房居住的职工家庭,其租金在家庭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过大,超出了职工对住房消费的承受能力,就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房租超出规定比例时,职工在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对职工有能力负

担的在规定比例以下的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二)、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时的提取

1、离休、退休。职工离休、退休时,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只发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不再缴存的。同时,职工离退休后住房问题一般不是主要问题了,没有必要继续限制其使用方向,职工可以提取用于养老、医疗等方面。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在职期间,由于事故、灾祸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证明文件),职工无法继续工作,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住房公积金的来源同样不存在了,所以规定了这种特殊情况的提取。要注意两点:一是,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是部分丧失;二是,必须同时具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是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所以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可以提取,是因为只有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职工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后再也无法参加工作,也就不可能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了。职工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那么职工还有再次工作的可能。所以,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找到新工作时)或者封存手续,而不能提取。二是,如果职工的户口本身就不是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中,没有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的户口进行限制,所以,职工可以参加非户口所在地城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当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比照“户口迁出或者出境定居的”情况处理,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

3、户口迁出或者出境定居。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已经超出了原行政区域,也就超出了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围,因此,应允许提取。本项要求职工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如果职工只是到外地工作,但户口并没有迁出,或者出国进修、学习等而非定居,都不符合本项规定,不得提取。

4、职工死亡。职工在职期间可能出现死亡的情况,这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同样不具备了,就应允许提取。

职工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宣告死亡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由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在职工死亡后就列入遗产的范围进行继承,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执行,如果死亡职工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由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法字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有权提取残废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至于如何分配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死亡职工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程序

职工向单位申请,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指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单位进行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如果发现问题就可以及时解决,避免纠纷,提高办理提取的效率。单位核实正确后应当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证明单位对职工的提取核实无误。 职工提取申请经单位初审证明后,应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由中心审核、决定允许提取。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红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审定办理。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材料

(一)、购买自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所建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购买材料发票;大修自住房的,应提供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贷款证明。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房屋管理部门认可有效租凭合同及年度租房缴款发票。

注: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四)、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六)、户口迁出或者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房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护照签证及国外定居证明。

(七)、职工死亡由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死者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公证)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五、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既将原工作单位缴交帐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进行缴交,同时原住房公积金帐户随之取消。

六、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办理程序

(一)调出人员单位。办理停止缴交,进行人员帐户转移登记。当新调入单位为调入职工办理开户注册设立新帐户后,由申请转移人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审批表”,单位核实签署意见,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二)新调入人员单位。为调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登记,通知职工本人帐户开设情况,从调入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住房公积金的封存

职工因离职、退离休等原因中断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因调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尚未在调入单位开设公积金帐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封存在原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封存期间按规定计息。

八、住房公积金封存和启封的办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的封存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交时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名册”、“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即可办理。

住房公积金的启封(恢复缴交)也由单位填报上述相关表格予以启封。

注:缴交单位变更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转移予以启封,将原封存金额转入新设立职工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

1、申请: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人填写《红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到单位签署单位意见,加盖印章,并附相关提取证明资料。

2、审批:申请人持相关提取证明资料到管理部办理审批手续,

3、办理:管理部根据申请提取人提供的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提取人是否给予办理提取手续。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 第二篇_公积金2015年提取新政策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对职工的住房保障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所辖分中心、管理部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职工持规定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受理并通过审核的,当场予以办理。审核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一般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告知【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

职工。

第五条 职工所持提取资料均为原件,分中心、管理部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对审核的提取资料、提取人进行电子拍照存档,对个别提取资料(如共同还款申请书、共同还款声明、承责声明、提取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留存原件。

第六条 提取业务办理完毕后,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工作调动到唐山市以外地区的,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提取业务原则上需职工本人亲自办理,因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办理。

(一)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以下资料: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同户籍户口本、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书之一)、《授权配偶办理委托书》(附件1)。

被判处刑罚人员在服刑结束前确需配偶代为提取的,需提供服刑监狱方盖章确认的《授权配偶办理委托书》或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二)退休职工因患病、身在外地等原因本人不能办理销户提取的,可委托子女代为办理,提供以下资料:子女身份证、《授权子女办理委托书》(附件2)。

(三)在我市务工的外地职工(非唐山市户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我市、因工作调动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其它城市的,可委托我市的原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提供以下资料:专管员身份证、《授权单位专管员办理委托书》(附件

3)。

(四)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监护人身份证、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

(五)其他需要委托办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三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支付首付、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装修房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六)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七)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全款购买唐山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可以申请一次性(90平米以下首套的可多次)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

(一) 身份资料

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下同)。

配偶申请提取时,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夫妻同户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下同)。

房屋共有权人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申请提取,还需提供以下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

之一的关系证明:户口本;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下同)。

房屋共有权人为非配偶、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第一顺序产权人的身份证(下同)。

(二) 购房资料及提取额度

1.购买商品住房的

提供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其他共有权人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提供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其他共有权人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

3.购买二手住房的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 第三篇_哈尔滨今起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哈尔滨今起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涉及6大方面 2015年01月01日 08:11:43 来源:生活报 我有话要说(0人参与) 记者从哈市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到,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相关政策,2014年12月31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尔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下发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对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6方面调整,提高哈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

调整一:异地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可合并

哈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在哈市缴存不满6个月,但曾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后,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调整二:部分条件下再购房可享首套政策

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 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6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

调整三: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调整后,购买新建住房或房龄在20年(含)以下二手房的,一人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两人为70万元。如果可贷额度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可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不含所辖外县)最高限额为105万元,其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商业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

调整四:延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至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果建户且连续缴存公积金5年(含)以上、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

调整五:哈市户籍职工异地缴存可在哈市申请贷款

拥有哈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哈市购房时可持缴存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哈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六:降低贷款中间费用

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记者 李国玉)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 第四篇_2016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2016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大家知道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是怎么样的吗?今天和乔布简历小编一起看看2016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关键词:2016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2016年,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发生了以下变化:

1、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

满足任一条件的消费者可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离休或者退休;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并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2、四种情况下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需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的;无房职工需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3、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公积金

在目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有在正式单位上班的职工才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送审稿首次提出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个自行缴纳公积金。

4、缴存金“限高保低”

住房公积金缴纳基础参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5、缩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政机关人数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6、简化单位证明

送审稿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

7、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

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8、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将受罚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应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骗贷住房公积金处3倍罚款

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 第五篇_2015四川公积金七大提取方式

2015年公积金新政七大用途

最近关于公积金的新政策频出,如何将沉睡在账户中的公积金提取出来合理利用,成了市民关注的焦点。日前,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表示,住房公积金并不是只有买房时才能使用,其实在建房、租房、治疗重大疾病等情况下都能提取使用。

用途一:购房

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用途二:建造

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用途三:租房

1、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2、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用途四:父母给儿女购房

1、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2、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3、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用途五:销户可提取全部余额

离、退休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用途六:纳入低保特困可提取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用途七: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 第六篇_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5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于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几项补充说明,其中包括职工离职待业多久可提余额、以及部分提取证明材料的要求等,比着以往均有一些变化。比如以往可以拿户口本证明夫妻关系,以后可就不行了。

变化1

年限由两年统一为一年

对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原来的规定是,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或者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根据新通知,统一为“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情况下,可提取账户内余额。

“新规对于两种情况下的提取时间进行了统一,更好地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公正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

变化2

提取材料无需居住证了

对于上述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两种情况下,提供的提取材料方面,此前的规定是,属于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的,需提供调令(函)或任职文件、暂住证(居住证)。

新规同样合并了这两种情况,将提取证明材料进行了统一: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调令(函)或任职文件(劳动用工合同);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相比之下,原来的“暂住证(居住证)”这一项被取消了。

变化3

明确每年每套房取一次

根据此前发布的有关租房提取的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住公租房或商品房,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

此次通知中,对于租房提取这种情况再度强调并明确了“每年提一次”、“不允许累计提取”的问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且不允许累计提取;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按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且不允许累计提取。

变化4

首付款收据这项可免

按原规定,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实现放款后的职工,在办理提取首付款业务时须出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首付款收据原件、单身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组合贷款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单身无需提供)。

相比之下,修改后的新规里,少了“首付款收据原件”这一项。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性。

此外,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而使用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或非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提取证明材料里涉及到的一项材料,原来的提法是:“最近两个月还款证明”,修改后加了“正常”两字,即“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

“如果是‘非正常’还款,比如没有按期足额还款的话,就不行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解释。

变化5

户口本无法证明夫妻关系

原来涉及夫妻关系证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可选择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而按照新规,凡涉及提供夫妻身份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确夫妻关系,其它证明材料无效。也就是说,以往可以用来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现在不行了。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 第七篇_公积金支取政策

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实施细则

(陕房资发〔2015〕39号发布)

一、提取条件和手续

(一)提取条件

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省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4、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家庭成员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

11、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提取的手续

缴存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向省中心提供以下资料,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1、填制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符合提取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上述《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含审批表和明细表)》可在省中心服务大厅柜台领取,其中明细表也可在省中心服务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网址是(中间为“陕西公积金”拼音首字母)。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账号及个人账号、月缴金额、账户余额等信息,可在省中心服务网站公积金查询栏查询。

二、提取额度和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保留最近3个月缴存额之后的余额(取百元整数),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消费额(包括提取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装修自有住房,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一次性办理提取(包括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为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之和(包括提取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并保留个人账户最近3个月的缴存

额。还贷提取可每年办理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额每年提取一次;租住商品住房的,执行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标准,现行标准为按职工年缴存额的二分之一提取(取百元整数),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年提取一次。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按实际支付金额一次性提取(包括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交纳自有住房物业管理费,按每套住房3000元额度提取,限为一套,每年办理一次。

5、离休、退休的,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6、出境定居的,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同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百元整数部分,每年提取一次;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10、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全部百元整数部分;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按住院治疗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提取。

11、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12、其他规定情形,按相关规定额度提取。

(二)不同提取原因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应提供:

(1)购买商品房,提供:①签订日期五年以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或者提供:①办理日期五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②契税完税证。

(2)购买单位房改房,提供:①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②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①签订日期五年以内的房管部门制式《拆迁安置协议》,②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4)购买二手房,提供:①签订日期五年以内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②契税完税证。

(5)职工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提供:①发改委立项批文或房改部门全额集资建房批文,②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或内部购建房协议,③已交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6)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①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②政府规划、房管部门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文件,③施工合同,④支付费用票据。

(7)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①本人或配偶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②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③建房费用票据。

(8)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供:①房屋产权证,②房管部门出具的

房屋应大修证明或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③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9)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供:①房产证或购房合同,②签订日期一年以内的装修合同或物业公司(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装修证明原件其中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3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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