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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政策

时间:2018-03-2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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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政策 第一篇_2015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2015年上海社保基数及比例(上海户籍+外地城镇户籍)

此次调整将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进行上调,调整后的月度缴费基数上限为16353元,下限为3271元。具体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标准执行期: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上海医保政策 第二篇_《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 2008年3月31日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

(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增加三款作为第十一条的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岁以下的;

(二)35岁至44岁的;

(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上海医保政策】

(二)75岁以上的。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具体标准及其调整,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

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资金。

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一条的第五款: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原第五款作为第六款。

五、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六、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

八、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九、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职工在一年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十、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超出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分担。 十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市医保局和区、县医保办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个人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结算有关的记录、处方和病史等资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五条的第二款:

个人门诊急诊就医的次数或者发生的费用明显超出正常情况的,市医保局可以对其采取改变费用结算方式的措施。

十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六条的第二款: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暂停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措施。

十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十六、原第四十三条顺延为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

府令第1号《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上海医保政策 第三篇_《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哪些人群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职工包括:

1、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按有关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

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3、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

1、征地养老人员;

2、精简回乡人员;

3、外籍人员;

4、港、澳、台人员。

2、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3、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怎样计算,缴费比例是多少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4、医疗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构成。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构成。

5、统筹基金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除按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的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可以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下列医疗费用:

1、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2、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3、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

6、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构成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附加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1、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职工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

2、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完后,个人自负到规定的额度后,职工门诊急诊(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大病除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7、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按什么标准计入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以参保人员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按照医疗保险年度计入,本市实

行的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职工年龄段,以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具体是:34周岁以下的计入0.5%;35周岁至44周岁的计入1%;45周岁至退休的计入1.5%。

退休人员以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具体是:退休至74周岁以下的计入4%;75周岁以上的计入4.5%。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随着年龄的增长,凡到达下一年龄段,其个人帐户的计入比例就进入下一档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起始时已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其个人医疗帐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在年度中参加的,其个人医疗帐户按实际参加之月至所在医疗保险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金。

每一医疗保险年度计入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根据上一医疗保险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在职职工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退休时,因退休而应增加计入的资金,在下一医疗保险年度计入资金时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8、个人医疗帐户预计入的资金如何计算

1、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组成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1)3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

(2)35岁至44岁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3)45岁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

(1)退休至7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2)75岁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2、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计入

(1)职工在医保年度起始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在医保年度中参加的,其个人医疗帐户按实际参加之月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金。

(2)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以前医保年度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应当按照《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计资金,且补计资金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3)每一医保年度计入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根据上一医保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9、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时的年龄标准、退休标准如何界定

年龄标准:以职工当年1月1日时的实足年龄,为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的年龄标准。

退休标准:发放养老金之月为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计入的退休标准。

10、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以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下述医疗费用可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

1、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的支付范围是:门诊急诊医疗费、急救车中的急救费和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购买的药品费用。

2、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的支付范围是:除①中列的项目外,还可支付住院、急诊观察室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和起付标准以上规定个人自付的医疗费;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中规定个人支付的费用。

11、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如何计息

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银行同期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12、什么情况下个人医疗帐户将被注销

职工死亡或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本市户籍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注销。个人医

疗帐户的注销应当向区县医保办申请,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

个人医疗帐户注销后,由区县医保办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并以现金形式发还。

13、职工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有哪些规定

就业地或居住地在外省市的本市职工,经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确认后,可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本市职工在外省市发生急诊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医疗机构急诊就医。

14、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补结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5、医疗保险如何支付退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

1、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先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负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后,超过部分的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2、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先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负到规定的费用额度(称做自负段)后,超过部分的费用,根据退休人员年龄和就诊医院级别由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自负段和共负段的标准见下表:

*指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16、医疗保险如何支付在职职工门急诊医疗费

【上海医保政策】

1、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首先从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中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负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后,超过部分由个人和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据职工年龄不同,有所区别:(1)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

的,支付比例为70%;(2)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的,支付比例为60%;(3)196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支付比例为50%。

2、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首先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自负。

17、医疗保险如何支付职工门诊大病费用

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职工自负20%。

18、医疗保险如何支付职工家庭病床费用

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19、医疗保险如何支付职工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时的费用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且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职工自负20%。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退休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自负20%。

20、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超出限额以上部分如何支付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根据上述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职工自负20%。

21、职工因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及其后遗症、工伤、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如何支付

职工因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以及有关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

22、哪些情形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1、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3、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23、本市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如何分等定价,医疗保险如何分类支付

1、 普通病房床位等级分类

本市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按照床位设置数和设施条件等分为A、B、C三等。

【上海医保政策】

(1)A等是指一般病区内的双人病房,具备基本医疗床位单元设施,有独立卫生设施,有较好生活服务设施。

(2)B等是指一般病区内的三人病房,具备基本医疗床位单元设施,有独立卫生设施。

(3)C等是指一般病区内除A、B等以外的病房,具备基本医疗床位单元设施。

2、分等定价

根据本市病房不断改进的现状,按照简化原则,将病房床位等级费和病室治疗费统一纳入床位费,同时归并新老病房床位费,重新制定A、B、C等病房床位收费标准,见附件1。

普通灼伤病房、灼伤整形病房、产科病房的母婴同室产妇住院床位费参照C等病房床位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婴儿床位费不作变动)。

A等病房床位收费由医院自主定价,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3、 医保分类给付标准【上海医保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费按C等病房床位的收费标准和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超出C等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

医保基金对产科病房的母婴同室产妇住院床位费按C等病房床位费的收费标准和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婴儿床位费等相关费用按原有规定由参保人员自负。

24、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床位如何分等定价,医疗保险如何分类支付

医保基金对急诊观察室的床位费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和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 归并新老急诊观察室床位费,统一按附件2所列收费标准执行,同时取消急诊观察室床位收取的等级费。

25、医保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有哪些

1、诊疗设备类

(1)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检查治疗费;

(2)心脏及血管造影X 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检查治疗费;

(3)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检查费;

(4)高压氧治疗费(抢救治疗除外);

(5)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费。

2、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类

(1)人工晶体材料费;

(2)心脏瓣膜材料费;

(3)冠状动脉疾病诊断与介入治疗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材料费。

26、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的费用如何支付

1、对应用诊疗设备类项目所发生的检查费或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应用国产或合资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所发生的材料费,先由参保人员按2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应用进口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所发生的材料费,先由参保人员按3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7、精神病患者减负政策有何规定

本市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在医疗保险定点精神病防治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实行减负。减负标准为:在职职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减负85%,自负1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减负92%,自负8%。

医疗机构首先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应由病人支付的费用向病人收取现金,并开具收据。病人凭医疗费用收据,向就医的医疗机构申请减负。

28、尿毒症透析病人减负政策有何规定

本市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尿毒症透析病人的自负医疗费实行减负,具体标准为:

注:减负比例指透析总费用(不含非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费用)的比例

上海医保政策 第四篇_上海市门诊大病医保有关规定

上海市门诊大病医保有关规定

门诊大病医保仅限于门诊范围,不包括住院和急诊。

门诊大病医保仅使用于上海普通医保患者,不包括自费患者及离休干部。

门诊大病医保的病人须在我院明确诊断(不能实施手术者)或在我院实施手术者。

一、 门诊大病医保范围:

尿毒症需要血透、腹透、肾移植抗排异治疗者;恶性肿瘤病人在门诊进行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二、 门诊大病医保期限

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确因疾病治疗需要继续进行恶性肿瘤相关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的(包括中医),可延长享受六个月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

三、申请操作程序

1、先到相关科室就诊,须主治以上的经治医师根据上述条件开出门诊大病医保申请单(分为城镇大病医保申请单、小城镇大病医保申请单及个体大病医保申请单),申请单在科室区域护士台领取;

2、医师需在《就医记录册》上写明诊断和相应的治疗方案,叮嘱病人携带医保卡、《就医记录册》、出院小结(或诊断报告)、大病医保申请单等(小城镇病人还需携带当地医院的转院证明)相关资料到门诊接待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

3、经服务总台总值班人员审核、登记后到方可到卢湾区医保办(重庆南路10号)办理大病医保登录手续(小城镇医保病人到户口所在地医保办办理);

4、患者持医保办出示的大病医保回执单到挂号处登录大病项目及科室,如果登录成功,相关科室即可挂号享受大病医保待遇。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登记以2所为限。同一治疗项目限于在一所定点医疗机构登记。

2、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需重新上述按申请程序申请。

3、大病医保的病人仅限于在本病种的范围内使用,与大病不相关的科室就诊时,不能享受大病医保。

4、大病医保个人承担部分:退休 8%;在职 15%。【上海医保政策】

5、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

上海医保政策 第五篇_2015年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15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上海医保政策 第六篇_评析我国医疗保险政策

评析我国医疗保险政策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技术也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患上了不知名的疾病,但有些家庭贫困没法进行治疗认得死亡率越来越大,所以国家颁布了医疗保险政策减少了贫困家庭的负担,使每个人有病可医。

关键词:医疗保险

一,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事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分类: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医疗保险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二、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四、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五、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我国医疗保险的不足分以下几个方面:

1、“以药养医”是目前我国医改所面临的最核心的问题

政府对医疗机构投入资金不足、供给能力弱,又将医疗机构推入市场让其自身适应市场、自负盈亏,这样的做法导致了绝大多数医院不得不选择“以药养医”这种方式来维持医院的正常收入和运行。久而久之,“以药养医”这种方式就变成了医院在市场经济之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医疗机构丧失了其公益性的性质,群众看病时的负担越来越重。其实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不够。在2011年,中国GDP总额为47.16万亿元。据财政部发布的《2011年公共财政收支情况》,财政收入为103740亿元,其中医疗卫生支出6367亿元,仅占GDP总额的1.35%,比许多国家的医疗投入比例都低,而且这6367亿元也并不是全花在对每个老百姓的医疗服务上,去除卫生部门三公消费、基建等其他项目外,用在全国百姓和医疗机构身上的,就只剩下20%左右。这使得大多数省份的财政补助占公立医院收入的比例都不到5%,甚至还有低于2%的,这样也迫使医院不得不从药品、器材之中获得资金来维持正常运转。

2、医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多样性有待提高

由于诸多历史性的原因和地区制度差别而形成的医保差别对待依然存在,不同人群和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仍有部分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未参加医疗保险。各地医保中心都有针对各自地区的政策,造成各地区医保病种、报销比例都存在差异,全国各地区各种险种也缺乏统筹规定和有效的相互衔接。因此,这种全国性的制度的公平性还有待提高。随着社会发展,就业形式呈现多样化,医疗保险的险种需求的多样性逐渐显露出不足。并且参保人员转移工作和地区出现的医保衔接困难、“一卡通”措施不完善的现象,也暴露出对于医保政策多样性的需求。

3、医保政策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保险政策分别实行以省、市、县各级分级管理或者以行业统筹为主的分割管理。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差,无法做到顺利应用于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商业保险基金在应用衔接上缺少协调性,多种医疗保险基金无法最有效地发挥功能。医保资金涉及政府、医疗保险中心、参保人员和医院等环节。时常发生医患关系紧张,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基金不足、参保群众套取个人医保账户资金、骗取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和医药代表的暗箱操作等现象也经常出现。因此,国家需要制定强有力的规定来统筹协调医保资金的使用,以保证我国全民医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4、医保基金风险的可控性需要加强

医疗保险基金是医保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基金的安全可控性是我国医保政策实施成功的前提和关键。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特有的年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医保的筹资和收入,老龄化趋势直接导致了医保基金支出的负担并且提高了基金的风险性。特殊类型疾病、老年慢性病、长期住院护理等费用的增加会危及医保基金的可控性。与此同时,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医疗领域也随之出现越来越多的新药品、新技术、新治疗手段。这些新技术方法的出现会直接导致医疗费用的增加,使得医保基金支出风险大大增加。

医保中心、参保群众和医疗机构组成了三个互相关联的利益主体。参保群众追求医疗服务的最优化,医疗机构追求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医保基金也因此存在着不断增长的支出风险。参保群众和医院套取医保基金、医务人员获得药品回扣、诱导患者过度医疗消费等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

5、医疗保险资源分布不合理,费用负担苦乐不均。

医疗保险各分制度板块结构的特点,使政府在分配医疗保险资源上受到很大限制,医疗卫生设施部门间、行业间、城乡间的差别巨大,上海、北京、广州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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