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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8-03-16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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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篇_2015年工人技术等级及技师任职资格考核申报条件申报文件

关于安排2015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晋人社厅【2015】5号文件安排,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2015年继续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和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和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实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申报条件(见附件3)组织报名。

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均可申报本岗位相应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或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考核合格的工勤人员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颁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证书》,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上岗和兑现工资的依据。

申报条件中,工作年限和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计算至2015年。

三、今年组织考核的工种为汽车驾驶员、文秘资料员、收银审核员等,具体工种目录见附件1,附件2。

未列入本目录考核范围的技术工人,可选择相近工种申报考核。根据工作需要本人也可选择相近工种申报考核。相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近工种的本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可以与原工种工作年限和原技术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申报相近工种考核,须按管理权限报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调整工作岗位的,按新的岗位申报条件申报考核。

四、申报考核的人员,须填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审批表》或《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考核审批表》。然后由各单位按照《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申报登记表》分类汇总,依申报程序县(市 )区由申报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鉴定中心。市直单位由申报单位人事科及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合格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鉴定中心。由市工考中心统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进

行资格审查。

五、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收取的高级工、技师报名费,参加考核时从考核费中冲减。

六、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

七、填表说明

1.所有表格填写内容均为打印,个人信息均为必填(特别是身份证号码和本人联系电话一定要准确)。

2.岗位考核审批表可在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或邮箱czsgkzx@qq.com密码03552040710两处下载填写打印。表格除领导签字外均为打印(正面和反面打印在同一张A4纸上,具体格式请看样表)。登记表另外填写打印。

3.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申报登记表》填写时为不同工种、不同等级分别单独填写一页。

4. 报考初、中级工的人员岗位考核审批表填写两份,报考高级和技师的人员岗位考核审批表填写壹份,登记表(横表)全部为填写一份。 5. 岗位考核审批表填写时工作岗位一栏应与申报工种相符,例如:报考文秘资料员的人员在填写工作岗位一栏时就应填写为文秘资料员。

6.如有其它疑问请咨询长治市工考中心,联系电话0355-2040710。

附件:1、2015年长治市机关事业单位初、中级工工人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种目录

2、2015年技师、高级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

等级岗位考核工种目录

3、2015年度工人技术等级及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申报条件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0日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篇_无忧保—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领取办理流程

无忧保—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领取办理流程

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流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主要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导致本人辞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金发放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2. 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寸)四张

3. 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 求职证明(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证》)

5.《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三、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2.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收到有关资料后10日内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单位在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通知书》后,按要求时间将《失业人员通知书》送交失业人员本人。

3.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人员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其待遇标准及期限,并将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同时发给《失业保险手册》,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卡》。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次月起计发,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手册》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四、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地址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北街9号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2031900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邯路2号

电话:2189182

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迎宾西街62号

电话:8089209

五、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六、长治能申请失业保险金的人群有哪些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七、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八、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注意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通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篇_失业保险金领取复杂吗 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 【金柚网】

【金柚网导读】因为失业保险金领取的人员比较少,是我们用的频率比较低的一种保险,很多人都不知道失业保险金该怎么领取,领取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下面小编以长治为例,为大家带来一篇关于长治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文章。

一、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主要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导致本人辞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金发放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2. 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寸)四张

3. 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 求职证明(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证》)

5.《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三、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2.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收到有关资料后10日内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单位在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通知书》后,按要求时间将《失业人员通知书》送交失业人员本人。

3.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人员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其待遇标准及期限,并将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同时发给《失业保险手册》,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

卡》。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次月起计发,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手册》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四、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地址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北街9号

电话:2031900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邯路2号

电话:2189182

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迎宾西街62号

电话:8089209

五、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六、长治能申请失业保险金的人群有哪些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七、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八、长治失业保险金领取注意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通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以上就是关于失业保险金的相关信息,如果要领取的话一定要及时的办理好各种手续还要符合相关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篇_山西省长治市社保卡初始密码

社保卡初始密码

医保账户初始密码:123456

银行账户初始密码:111111

银行账户修改密码需要带身份证到营业窗口输入银行账户初始密码激活后修改;不修改密码也可使用。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篇_关于转发《长治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人社字„2010‟34号

关于转发原•长治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长治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设臵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局、办,各事业单位:

现将原•长治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长治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臵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人发„2009‟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原长治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长治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臵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 岗位设臵 实施细则 通知

长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7月17日印发

共印200份

长治市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

[2008]111号)、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臵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09]9号)和•长治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长治市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方案‣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臵并管理。

2、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省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臵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

主设臵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未满编的,按不低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70%的比例酌情确定,其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际岗位情况确定,以后逐渐规范到位。

(2)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管理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50%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确定。

(3)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工勤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50%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确定。

6、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设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十三个等级。高级岗位共七个等级,其中:正高岗位设四级,即一至四级,副高岗位设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7、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三个层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全市的宏观控制目标为1:3:6。事业单位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的确定,根据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全市各类高等院校,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及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晋人职字[2000]58号)执行。市党校等参照执行。

(2)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山西省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及高、中、初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字[1999]27号)执行。技工学校、县(市、区)级党校等参照执行。

(3)全市中学、小学、幼儿园,按照•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及高、中初级职务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7]172号)执行。

(4)全市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山西省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及高、中、初级职务岗位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9]72号)执行。

(5)其他行业一般事业单位,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0]61号)执行。其中高、中、初控制比例调整详见附件一。

8、全市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总数的10%以内,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1:3:6。正高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的主系列岗位中设臵,管理、工勤技能型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中的辅系列岗位原则上不设臵(另有规定者除外)。正高级内各等级岗位设臵办法及比例如下:

(1)一级岗位作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具有岗随人定的特点,相关人员不列入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臵范围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二级岗位主要在普通本科院校、重点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甲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院所和勘查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市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人才技术密集的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中设臵。成人高等院校、普通专科学校、市属及以下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乙级及以下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县级及以下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原则上不设臵二级岗位。

三级医院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2:3:5。

人才技术密集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按市统一汇总核准。二、

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1:3:6。

二级甲等医院、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市属可设臵二级岗位的单位须按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二、

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1:2:7。

(3)三级岗位主要在专科以上高等院校、二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单位以及其他市属人才技术密集的事业单位中设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臵。最高可设臵三级岗位的单位须按市或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4:6。

按上述控制比例统一汇总核准的正高级岗位,特别是其中的

二、三级岗位,由省、市综合考虑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在相应范围内统筹考虑,重点使用。

9、全市各事业单位副高岗位,即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控制比例为2:4:4。

10、全市各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即八至十级之间的控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篇_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 -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0〕26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预决算管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坚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国资委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日常业务接受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市下达的指标任务认真落实,并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等各项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根据考核结果,对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奖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上年度参保人数每人3元标准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对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奖励和弥补日常经费不足。

第六条 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按规定时间全部划转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缴。

第七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金保工程”为依托,建立覆盖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乡镇街道,以及参保单位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二章 统筹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第九条 市级统筹的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3%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5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超过部分退休人员

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与超过标准的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按6.3%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条件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须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或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所缴纳医疗保险费,本级财政应将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期足额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四章 基金组成和使用

第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及按国家规定纳入的其他收入组成,划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统称统筹基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以下统称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五条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和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具体标准为:在职人员45周岁以下按本人年缴费工资的1.0%记入;46周岁以上按本人年缴费工资的1.5%记入;退休人员按养老金的3.5%记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部分。个人账户资金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年终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并按规定计息,不得支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以及急诊急救医疗费用。

第五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首次缴费起6个月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从停止缴费之月起停止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对连续欠费2个月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暂停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连续欠费6个月内补缴欠费本金并缴纳滞纳金的,可从欠费之月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划个人帐户。欠费超过6个月补缴的,只补划个人帐户,欠费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须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和急诊急救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对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通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急诊急救除外);

2、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3、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4、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6、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伤害进行治疗的;

7、按国家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

第六章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含退休人员)每月8元,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单位部分每人每月2元,个人部分每人每月6元。按年一次性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县市区不再设立财政专户,只设收支过渡户。

第二十六条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上级业务部门有关规定,统一编制、报送、批复、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强化基金预算管理,明确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弥补责任。对基金预算内形成的收支缺口,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和市人民政府解决;对县市区未完成收入预算和违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等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八条 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市场竞争、公开公平、方便参保人员的原则进行认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定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监督考核制度。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举报途径,对违反城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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