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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和部委规章

时间:2018-03-14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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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和部委规章 第一篇_部门规章等的参照适用

规章和部委规章 第二篇_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根据制定的部门不同,法律法规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分类。

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规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

第一 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效力以及地位问题,这在《立法法》有明确规定:

《立法法》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二 之所以存在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

有些是授权性的,比如:《立法法》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规章和部委规章】

有些是需要明确和具体的。 上位法规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下位法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等。但是应当保持与上位法的统一性。

第三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一般都是对该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全体适用的。

规章和部委规章 第三篇_卫生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

附件

卫生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一)

1

2

3

4【规章和部委规章】

卫生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二)

5

规章和部委规章 第四篇_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一、法律 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的,其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2001年11月16日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是1997年10月16日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即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是国家档案局制定并于2006年12月18日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的。《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是2007年1月22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229号公布

的。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常见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章和部委规章 第五篇_部门规章制度模板

【规章和部委规章】

部门规章制度

目的: 为使本部门工作管理到位,秩序井然,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xxxxxx有限公司技术研发部全体员工。

原则:以劳动法为依据,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部分 入职指引

第一节 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第二节 考勤管理

一、所有部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部门考勤制度 。

二、 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 10 元。 30 分钟以上 1 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 20 元。 超过 1 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 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 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三、请假

1、病假

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 30 分钟内,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三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2、事假

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相关人员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四、出差

1、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相关人员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五、请假出差批准权限

请假出差由部门经理审批有效。

六、加班

1、加班应填写《加班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相关人员备案,否则不计加班费。

2、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

工作日加班费=加班时间×基数× 150 %

休息日加班费=加班时间×基数× 200 %

法定节日加班费=加班时间×基数× 300 %

3、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

七、考勤记录及检查

1、考勤负责人需对部门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汇总,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

2、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考勤行使检查权。检查分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两次)和随机检查。

3、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 100 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第三节 人事异动

一、调动管理

1 、由调入部门填写《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由调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人事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调动由总裁(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 2 、批准后,人事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变动发文通报。3 、普通员工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4 、员工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人事部门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并于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置换。5 、人事部门将根据该员工于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人事考核,评价员工的异动结果。

二、辞职管理

1 、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人事部门审核,高级员工、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必须经总裁批准。2 、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人事部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 ,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进。3 、员工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 4 、人事部门统计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 5 、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6 、人事部门将《离职手续清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信息资料置换。

三、辞退管理 1 、见本手册第一章第二节六 . 1 及六2 .

2 、部门辞退员工时,由直接上级向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表》,经审查后报总裁批准。 3 、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向员工下发《离职通知书》。 4 、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员工在约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和离职补偿金。 5、 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6 、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资料信息置换。

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第一节 职业准则

一、基本原则

1 、本部门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

策法规及公司和部门规章制度。

2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和部门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和部门形象或名誉的事。

3 、本部门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规章和部委规章】

4 、公司或部门内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工作。

二、员工未经部门领导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 、以公司或部门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 、以公司或部门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 、以公司或部门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

4 、代表公司或部门出席公众活动

三、部门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 、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3 、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

4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部门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 、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 、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 、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 、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部门相关负责人,否则视为贪污。

六、保密义务

1 、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或部门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 、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或部门密级文件、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二节 行为准则

一、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与客户沟通时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六、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七、文具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文具,并节约使用。

八、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传真。

九、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保存。

十、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告知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十一、为保障公司高效运行,员工在工作中有义务遵循以下三原则:

1 、如果部门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并且合理,按规定办。

2 、如果部门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但规定有不合理的地方,员工需要按规定办,并及时向制定人员提出修改建议,这是员工的权利,也是员工的义务。

3 、如果部门没有相应的规范,员工在进行请示的同时可以建议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三节 奖惩

一、奖惩种类

奖惩分行政、经济两类。其中: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升职或晋级,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

规章和部委规章 第六篇_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章和部委规章】

文件更新履历表

文件编号: FZ-01 版 本: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执行、监督、评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制度”是指公司及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的、具有长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细则、标准等。

第三条 制度管理原则

(一) 符合性原则:制度要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 前瞻性原则: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制度,避免因经营环境的

快速变化而频繁修改。

(三) 实效性原则:从公司运营实际出发制定制度,认真调查研究,确保制

度的可操作。

(四) 系统性原则: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制度,避免制度间相互冲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制度的管理,涉及党务工作或工会工作的制度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各地市分公司的制度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制度管理机构与职责 文件编号: FZ-01 版 本: 1.0

第五条 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制度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与“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对各自所负责领域的公司重大制度进行决策审批。

第六条 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对跨部门制度进行决策审批。

第七条 企业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制度管理的统筹管理机构。其下设的基础管理工作组由部门级经理人员组成,是公司制度的专家审议和决策支撑机构,基础管理工作组组长由发展战略部总经理兼任,小组成员由发展战略部、综合部、市场经营部、集团客户部、客户服务部、网络部、计划建设部、系统集成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内审部、党群部、工会、纪检组监察室各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管理人员组成。基础管理工作组职责为:

(一) 起草制度的管理体系、统筹编制与发布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

度清单,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审批;

(二) 对公司重大制度进行评审和发布,对跨部门制度制定的合规性进行审

核,负责公司制度的执行监督与效果评估。

第八条 基础管理工作组的工作机构设在发展战略部,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战略部具体负责。基础管理工作组下设预评估小组,成员为基础管理工作组各组成部门的综合主管,负责对基础管理工作组的评审工作进行支撑。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编制和修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协助基础管理工作组审核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制度,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公司各部门的审核职责包括:【规章和部委规章】

(一) 综合部:负责对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公司综合管理规范和运营管理需要

提出意见。

(二) 发展战略部: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与制度规范的规范性和制度框架的匹

配性,负责审核涉及法律的内容,保证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一致性。

(三)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中涉及人力资源要求的相关条款,保

证与公司人力资源规定的一致性。 文件编号: FZ-01 版 本: 1.0

(四) 财务部:负责审核与财务要求相关的内容,保证规章制度与财务要求

的一致性。

(五) 党群部: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中涉及企业文化要求的相关条款,保证规

章制度与企业文化要求的匹配。

(六) 纪检监察室:负责审核规章制度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及管理

要求的一致性。

(七) 内审部: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提出相关规章制度的修改完善

建议。

(八) 其他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涉及本部门管理职能或需要本部门配合执行

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凡超越权限或未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制度视为无效。

第三章 制度的分类与分级

第十一条 公司制度的类别包括管理办法、管理规范/管理流程、管理细则、工作标准等。

(一) 管理办法:是指对企业运营管理某一方面制定的办事规则、行动准则

和程序性内容的要求;

(二) 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是指对企业运营管理中处理或解决某项工作的

方法、步骤、措施等,当文件内容是以文字叙述或表格为主表述时,文件名称用“XX规范”,当文件内容以流程图为主表述处理或解决某项工作的具体步骤时,文件名称用“XX流程”;

(三) 管理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某一规定、办法等结合实际情

况、对其所做的详细、具体解释和补充;

(四) 工作标准:又称作业标准,是指为某一规定、办法、细则做出的具体

作业要求和标准。

第十二条 制度的格式要规范,层次要清晰。制度作为内部文件时,可以不冠

文件编号: FZ-01

版 本: 1.0

以“公司××”字样,为保证命名的规范性,具体名称按文件层次统一命名为:管理办法、管理规范/管理流程、管理细则、工作标准等。由于所有规章制度都采用版本控制其有效性,根据管理需要实施动态管理适时更新文件版本。规章制度的文件编号、版本控制、文件格式规范按《规章制度标识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文件名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的制度,原则上运行期限不能超过二年。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区公司总经理批准,批准后顺延一年。 第十四条 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等结尾命名的制度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以前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 运作效果无法预测或判断;

(三) 制度执行可能会产生风险。

第十五条 制度按照重要程度的不同分为三级:

(一) 公司重大制度:指构成公司重大竞争力的主要方面、或实现重大竞争

力的主要支撑要素、或运营过程中反映问题较多、制约业务运营的关键环节相关的重要制度。

(二) 跨部门制度:指非重大制度中涉及多个部门相互协调联动的,影响公

司业务相互配合发展的制度。

(三) 部门级制度:指非重大制度中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专业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制度的分级由基础管理工作组统筹管理。基础管理工作组汇集各部门建议,形成制度分级清单初稿,经过工作组评审调整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审批,并由基础管理工作组发布。

第四章 制度的生命周期管理

第一节 制度的制定

第十七条 制度的制定需求来源包括各部门根据日常工作需要提出、基础管理工作组基于监督评估后提出、公司领导提出。

第十八条 根据制度的重要性和效力等级,在部门职能权限内的制度由专业部

文件编号: FZ-01

版 本: 1.0

门确定制定需求,超出部门职能权限的制度应提交发展战略部审核制定需求并分级,发展战略部认为必要时可提交基础管理工作组审核制定需求并分级。 第十九条 通过需求审核的公司重大制度和跨部门制度,由制度提出部门牵头组成联合编制小组负责编制,编制小组应包括制度内容所涉及的部门、内审、纪检和法律的相关人员。部门级制度由专业部门自行编制。

第二十条 制度的编制,要广泛调研与意见征集,进行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要有明确的范围与对象、目标与原则、控制点、关键指标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编制牵头部门应先评审所要制定的制度相关内容在现有制度中是否已有相关或类似的规定,如现有制度中已有相关规定且可以继续实施的,应不必制定新的制度;当已有制度的规定已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对已有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满足其要求;如果已有制度中没有所要规定的内容,可通过新增制度或在现有制度中增补相关内容实现其管理要求。

第二节 制度的会审、决策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制度的会审与决策包括工作组会审和决策会审。工作组会审由制度管理工作组负责,决策会审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组会的职责分工进行。跨部门制度的会审与决策,由牵头部门组织跨部门联席会议进行会审后,提交专题决策会进行决策,或在OA 上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部门级制度的会审,由专业部门自行组织,或在OA 上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三条 审批通过的公司重大制度由发展战略部(或牵头部门)通过公司发文进行发布,跨部门制度由发展战略部进行规范性和一致性审核后通过公司发文进行发布。部门级制度由制定部门以部门发文形式自行发布。需要保密的制度应设定密级,并仅对特定群体发布。制度发布后,发布部门须上载到规章制度管理系统存档、共享。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重大制度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组书记签发,跨部门制度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

规章和部委规章 第七篇_部门规章制度配备标准

部门规章制度配备标准

部门名称:

班组名称:

岗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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