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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书面合同是指

时间:2018-03-1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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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书面合同是指 第一篇_《合同法》作业题完整版

《合同法》作业题

1、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专门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我国债法制度的体系,而且也完善了交易的规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1)时间要件: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约阶段和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客观要件:必须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先契约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3)主观要件:必须有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4)结果要件:造成相对方的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害。主要包括:一是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磋商所支出的各种缔约费用。二是准备履行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三是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四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因社会接触而进入可以彼此影响的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因此,缔约阶段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不得因无合同约束,而随意撤回要约或实施其他致人损害的不当行为。否则,不仅将严重妨碍合同的依法成立

和生效,影响到交易安全,也影响人与人之间正常关系的建立。

2、试述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一经完成,合同宣告成立,当事人便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间的关系。为使当事人的意思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应依法享有自由决定缔约、缔约伙伴和合同内容,自由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问题。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这种自由都是合同的自由原则的体现。 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在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一般认为,该条是对合同自愿的确定,但实际上所谓自愿原则,也就是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由此可见,自愿原则的含义基本上涵盖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

1)内容自由: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B、标的;C、数量;D、质量;E、价款或者报酬;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G、违约责任;H、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形式自由: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变更自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4)解除自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违约救济的自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格式条款的特点及规制制度是什么?

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格式条款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挑战。因此,各国都纷纷通过修改和制定单行的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曾对格式条款作出专门规定,《合同法》也设立了三项条款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

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

2)格式条款是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而不是格式合同的概念。合同法适用格式条款的概念,意味着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将所有的条款分为两类,即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即使不存在书面合同,那么对于已经纳入到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分有利。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主要包括:

1)合法性原则:《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2)公平原则:《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出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4)保护弱者的原则:《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

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简述撤消权与可撤消合同的区别。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在名称上具有相似之处,且在宣布撤销的后果上也具有相似之处,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会导致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根据1999年12月底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所以,行使作为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也会发生与请求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一样的效果。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表现在:

1、二者是合同法上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可撤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而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它并不在于保障当事人实现其真实的意思。

2、从主体上看,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

合同法书面合同是指 第二篇_合同法单选多选

合同法

1.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 )。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2.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B )。

A.为自始无效合同 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撤销合同 D.为可变更合同

3.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 A )。

A.有效 B.视具体情况而定

C.随之无效 D。依当事人约定

4.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 C )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 12个月

5.无名合同是指(C)

A.无名称的合同 B.无法理基础的合同 C.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 D.非正式的合同

6.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有(B)

A.企业咨询协议 B.离婚协议 C.技术引进合同 D.旅客运输合同

7.私人间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应采取的形式是(C)

A.公证 B.鉴证 C.登记 D.审核

8.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称为(D)

A.意向书 B.初步协议 C.本约 D.预约

9.下列属于要约的是(D )

A.拍卖行关于拍卖房产的公告 B.标明“仅供参考”的商场告示 C.某上市公司的新股招股说明书 D.招投标中的投标行为

10.下列有关要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A.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B.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C.要约是种法律行为 D.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书面合同是指】

11.下列情况中合同已经成立的是(D)

A.必须履行特定形式的,形式尚未履行 B.要求签定确认书的合同,尚未签定确认书 C.要求承诺必须通知,但一方以行为做出承诺 D.未按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且对方接受

12.2000年9月11日,甲公司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出售100吨大米的要约,要求乙公司在收信后10日内予以答复。9月18日信件寄至乙公司。乙公司于9月25日寄出承诺信

件,表示接受甲公司在信件中的要约内容,但务必请附上植物检疫证书。9月30日信件寄至甲公司。10月1日,甲公司打电话回复乙公司,同意乙公司附上植物检疫证书的请求。该承诺何时生效? (C)

A.9月18日 B.9月25日 C.9月30日 D.10月1日

13.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电子邮件属于(A)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推定形式 D.其他形式

14.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B)

A.不成立 B.成立 C.无效 D.成立但无效

1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自(C)

A.发生纠纷时起无效 B.开始履行时起无效 C.订立时起无效 D.被确认时起无效

16.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C)

A.效力待定 B.无效 C.有效 D.可撤销

17.标的物提存后,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主体是(B )【合同法书面合同是指】

A.债务人 B.债权人 C.提存机关 D.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

18.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见表示,称为(D)

A.欺诈 B.胁迫 C.显失公平 D.乘人之危

19.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下列情形中,属于特定承受的是(D)

A.企业合并 B.债权人承继债务人的财产 C.营业的概括承受 D.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20.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A.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B.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增加的返还费用,应由违约方和守约方共同负担

C.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时,解除具有溯及力,当事人之间当然回复原状。给付人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物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而不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D.协议解除不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21.当事人对合同中价格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然不能确定的,依法按照下列价格履行(A)

A.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B.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C.履行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 D.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

2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间应自(A)

A.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B.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五年内 C.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次日起一年内 D.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次日起五年内

23.下列不属于合同变更的是(A)

A.甲将其电影票转送给自己的朋友乙 B.丙经丁的同意将双方合同履行期限延迟一个月

C.戊银行同意将己公司的抵押贷款转为信用贷款 D.庚同意减少辛的还款利息以期能够准时还款

24.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B)

A.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经过债务人同意 B.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C.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回,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D.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债务人同意的除外

25.下列陈述中不符合债务承担定义的是(D )

【合同法书面合同是指】

A.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B.附义务的遗赠,在遗赠发生效力时,受赠人应该履行义务 C.甲同意向乙履行丙欠乙的货款 D.丁公司向戊银行承诺,如果己公司不能清偿贷款,则由丁公司偿还,于是戊银行与己公司签定贷款合同

26.花瓶出卖人为便于买受人安全携带,应妥善包装花瓶,该义务是(A)

A.附随义务 B.原给付义务 C.不真正义务 D.先合同义务

27.买卖合同的出售人应是出售物的有处分权人,下列人员中不具有处分权人资格的是(D )

A.所有权人 B.抵押权人 C.委托代理人 D.占有人

28.在租赁合同中属于承租人的不作为义务是( A)

A.不得随意转租义务 B.支付租金义务 C.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D.承租人的容忍义务

29.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一般认为预期违约侵犯的是(A)

A.当事人的期待权 B.当事人的绝对权 C.当事人的追认权 D.当事人的抗辩权

30.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既有定金条款,又有违约金条款的,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对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可(A)

A.选择适用 B.同时适用 C.补充适用 D.混合适用

31.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下列不属于双务合同牵连性的是(D)

A.发生上的牵连性 B.存续上的牵连性 C.责任上的牵连性 D.履行上的牵连性 32无名合同是指( B )

A.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3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B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3.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B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4.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 B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5.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 D )

A.由于主体不合格 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 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6.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 B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C )

A.继续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灭 D.中止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 A )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平等原则

9.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称之为( B )

A.清偿 B.清偿抵充

C.代为清偿 D.抵销

10.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该权利属于( C )

A.请求权 B.抗辩权

C.形成权 D.变更权

11.下列有关提存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提存仅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

B.提存仅具有公法关系的因素

C.提存既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也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

D.提存人与债权人的关系是公法关系

12.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守约方的正确适用方式是(A )

A.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B.适用违约金条款

C.适用定金条款 D.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一并适用

13.在无权代理的合同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进行追认,行使追认的时间为( D )

A.一年 B.六个月

C.三个月 D.一个月

14.可撤销合同中,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可撤销合同则转

变为( B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 D.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

l5.采取合同保全措施应当在( A )

A.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完毕前进行 B.合同被解除后进行

C.合同被撤销后进行 D.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进行

l6.下列债务人的债权可以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是( C )

A.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报酬请求权 B.基于人身伤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

C.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货款请求权 D.基于人寿保险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l7.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形式( B )

A.只能向债务人提出

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既可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18.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清偿义务 ( A )

A.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

B.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

C.由人民法院确定

D.既可以向债务人履行,也可以向债权人履行

19.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10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7年10月31日,经协商可展期2个月。2007年5月6日,甲银行与丙银行签订协议,甲决定将该笔贷款与其他贷款打包卖给丙银行,该协议2007年8月1日生效。对此,甲银行通知乙公司的时间应当最晚不得迟于( C )

A.2007年5月6日 B.2007年8月1日

C.2007年10月31日 D.2007年12月31日

20.下列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B )

A.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

B.第三人成为次债务人

C.第三人可以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D.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

21.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中,如果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B )

A.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B.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

C.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新债务人主张权利

D.按照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处理

2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让与通知生效时间采取( B )

A.投邮主义 B.到达主义

C.了解主义 D.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23.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C )

A.商业广告 B.招标公告

C.自动售货机 D.招租广告

24.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 同的成立时间为( D )

合同法书面合同是指 第三篇_合同形式有哪些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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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有哪些主要形式 核心内容:合同形式有哪些主要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批准形式、鉴定形式和登记形式。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通过各种形式来表现合同内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口头形式”的对称。当事人采用文字形式所为的意思表示。它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据可查,便于预防和处理纠纷的优点。并可作如下分类:

(1)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指行为人采用普通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书信和电报等。后者指行为人除采用普通文字进行外,还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2)法定书面形式和约定书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以文字形式进行意思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266ee70983c4bb4cf7ecd1fe?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70177ec436af7b672414d8be4121a6a0&sign=768c12c186&zoom=&png=10925-20825&jpg=0-0" target="_blank">

表示,后者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以某种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各国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均重视书面形式。

如《苏俄民法典》第44条规定:“下列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一)国家组织、合作社组织、社会团体之间的法律行为,以及这些组织同公民间的法律行为;

(二)公民之间发生的金额在100卢布以上的法律行为;

(三)公民之间的、而法律要求遵守书面形式的其他法律行为”。美国《统一商法典》也规定:“买卖契约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订之。”中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简称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合同。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书面合同较口头合同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公证采取自愿原则。合同是否须经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就须公证,不经公证不生效。但对一些重要的合同种类,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行公证。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合同的公证形式以证据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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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形式

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鉴证也采取自愿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外,鉴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证。对于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予以鉴证的合同,在作出鉴证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签订时应从其规定。

批准形式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类合同,除应由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还应将合同书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这类合同的生效,除应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还须同时具备书面形式和批准形式这两个特殊要件。合同的批准形式是国家对某些特殊类别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准形式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或要求国家进行批准。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合同,自始就无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成立了合同。这是合同的批准形式与其他几种法定形式的重要区别。 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登记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合同的登记形式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合同确认书即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合同法书面合同是指 第四篇_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深圳市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深圳市成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深圳慈铭纪元门诊部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口光彩新世纪家园二层

工程规模: 2400 平方米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二、承包范围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包括的:土建(二次改造)、装饰、强电、弱电、给排水、通风空调、消防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2)上述所述几项所隐含的或可能涉及到的内容。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中未包括的或设计不完整的,由承包人予以完成免费深化设计。

三、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叁佰捌拾玖万元整 (人民币)

小写: ¥ 3890000.00 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大写): 元(人

民币)

小写:¥ 元。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3 年 03 月 01 日

竣工日期: 2013 年 04 月 25 日

合同工期: 55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发

包人有权对本工程的施工进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另外向发

包人索取补偿和损失。)

五、质量标准:优良。

六、合同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投标函及投标文件(含附录);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施工图纸;

8、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七、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

陷承担维修责任。

八、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

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02 月 04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深圳慈铭体检中心会议室

双方约定: 自双方签字之日 起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承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雇主):指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承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6 工程师:指在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合同的代表。

1.8 承包合同: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由协议

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合同法书面合同是指】

1.9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0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符合承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1 报价书:指由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承包工程,向发包人提出的承包合同报价。在发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2 中标通知书:指由发包人发出的确定承包人中标的通知。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6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7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承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l.18 书面形式:指承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 小时或天:本承包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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