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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工资是怎样算出来的
1、员工的工资是怎样算出来的——
用公示来回答: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A)-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B)-个税(C)-其他扣款(D)+其他应发(E)
应发工资(A)=岗位工资+餐补+提成(销售代表)+奖金(销售主任)+其他绩效奖励
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B)=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上月工资总额*(8+1+0)%)+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2+0)%)+住房公积金(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12%)+大额医疗保险(每月4元)
个税(C):国内员工起征点扣除3500,外籍员工4800
其他扣款(D)=考勤扣款+餐补扣款+上月多发+其他应扣未扣
其他应发(E)=上月少发+其他应发未发
2、如何核算才更规范合理?具体注意事项和应防范的风险有哪些——
首先,关于计薪日和工作日不能混淆。计薪日为365-104=261天,平均每月计薪日为21.75天。年工作日365-104-11=为250天,平均每月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其次,扣款不得超过20%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针对错发漏发的事项必须要在工资明细中予以明确说明并请员工签字确认。
第四,社保缴费的基数确定问题。原则上应按照国家和本地政府规定执行。一定公司未按照固定缴纳,必须要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注明“一旦需要按照实际标准缴纳,员工本人需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的字样,这样可适当减少企业的责任和成本。
期待大家批评指正!
计算员工非满勤月的工资方法
许多企业在计算员工非满勤月(月中离职)的工资时,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者较多:
计算方式一: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应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或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月标准工资计算方式二: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计算方式三: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当然,本计算方式中应出勤天数及实际出勤天数中已经包含了当月或者出勤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在此处忽略不去详细讨论了。
按照计算方式一,由于每月的应出勤天数不一样,同样缺勤一天,造成不同月份的工资会有所不同。
如:2011年2月,应出勤天数(含法定节假日)仅为20天;2011年8月,应出勤天数则为23天。
如果员工甲、乙工资均为10K,分别在2月与8月离职,且均在离职当月缺勤一天。则双方的离职当月工资结算分别为(甲)10000-10000/20×1=9500(乙)10000-10000/23×1=9565.2采用计算方式一一般不大为很多企业的薪资负责人所接受,一来,此种计算方式中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支撑,二来会造成不同月份之间的差异,作为薪资负责人也很难向员工进行解释。
按照计算方式二,如果当月的缺勤天数超过21.75天,则员工工资为负数如:员工丙工资为10K,2011年8月1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当月的工资结算为10000-10000/21.75×(23-1)=(—114.9)
这显然也不合理。
按照计算方式三,上述丙员工员工情况如果此种方式的话,当月工资结算应为1/21.75×10000=459.8元,此种方式尚合理。
但是采用当月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计算公式时,如果员工实际出勤时间超过21.75,但仍有缺勤的话,其当月工资反而会高于标准工资。
如:员工丁工资为10K,2011年8月30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
当月工资结算为22/21.75×10000=10114.9,我们发现8/31员工缺勤,但反而当月工资高于标准工资,这种方式显然也不合理。
个问题,可能也是经常困扰我们薪资负责人的一个问题。经过长时间的思索与请教,同时结合一些其他论坛上的一些回复,建议如下:
1、员工非满勤月份中,如果如果员工实际出勤天数少于11天,则可以采用计算方式三: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2、员工非满勤月份中,如果如果员工实际出勤天数多于11天,则可以采用计算方式二: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3、以上计算方式,《员工手册》或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当然,以11天作为拐点,主要是考虑11天为劳社部发[2008]3号文中规定之计薪日21.75的一半值,当然,各个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约定。
非满勤员工月工资的计算方法
2011-5-17 13:12:53 中人网论坛——Mark.Yao
如果员工请事假,或者员工辞职,那么员工当月的工资怎么计算?虽然笔者曾经已经和朋友多次讨论过,但是,笔者认为还是有必要再拿出来谈论一次,因为毕竟有很多朋友到现在对这个问题还是不清楚。
【法律背景】
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计算分析】
许多企业在计算员工非满勤月(月中离职)的工资时,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者较多:
计算方式一: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应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或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月标准工资
计算方式二: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计算方式三: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
当然,本计算方式中应出勤天数及实际出勤天数中已经包含了当月或者出勤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在此处忽略不去详细讨论了。
【困惑点】
那么这几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具体会遇到什么问题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按照计算方式一,由于每月的应出勤天数不一样,同样缺勤一天,造成不同月份的工资会有所不同。
如:2011年2月,应出勤天数(含法定节假日)仅为20天;2011年8月,应出勤天数则为23天。
如果员工甲、乙工资均为10K,分别在2月与8月离职,且均在离职当月缺勤一天。则双方的离职当月工资结算分别为
(甲)10000-10000/20×1=9500
(乙)10000-10000/23×1=9565。2
采用计算方式一一般不大为很多企业的薪资负责人所接受,以来,此种计算方式中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支撑,二来会造成不同月份之间的差异,作为薪资负责人也很难向员工进行解释。
按照计算方式二,如果当月的缺勤天数超过21。75天,则员工工资为负数 如:员工丙工资为10K,2011年8月1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当月的工资结算为10000-10000/21。75×(23-1)=(—114。9)
这显然也不合理。
按照计算方式三,上述丙员工员工情况如果此种方式的话,当月工资结算应为1/21。75×10000=459。8元,此种方式尚合理。
但是采用当月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计算公式时,如果员工实际出勤时间超过21。75,但仍有缺勤的话,其当月工资反而会高于标准工资。
如:员工丁工资为10K,2011年8月30日公司工作最后一天,办理离职手续。 当月工资结算为22/21。75×10000=10114。9,我们发现8/31员工缺勤,但反而当月工资高于标准工资,这种方式显然也不合理。
【分析建议】
这个问题,可能也是经常困扰我们薪资负责人的一个问题。Mark也经过长时间的思索与请教,同时结合一些本论坛上及其他论坛上的一些回复,建议如下:
1、员工非满勤月份中,如果如果员工实际出勤天数少于11天,则可以采用计算方式三:实际出勤天数/21。75×月标准工资;
2、员工非满勤月份中,如果如果员工实际出勤天数多于11天,则可以采用计算方式二:月标准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3、以上计算方式,《员工手册》或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当然,以11天作为拐点,主要是考虑11天为劳社部发[2008]3号文中规定之计薪日21。75的一半值,当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约定。
公司工资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 工资标准:
1、 公司员工之工资标准,是依据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及公司之级别加以确定,实行定岗定酬的基本原则。
2、 员工通过部门经理的培训及工作表现突出者,每半年经部门经理做一次工作评估,评估合格者工资做出相应调整。
3、 公司所有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月后,可享有每年3个工作日的有蔪年假。
二、 工资的计算方法:
1、 公司员工的工资基本分为三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费。基本工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例如;贵阳市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830元,岗位工资及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之外的比例7:3计算。(见习期除外)
例如:X员工工资标准为1500元,那么工资表计算方法是基本工资830元,岗位工资=(1500-830)×0.7=469元,加班费=(1500-830)×0.3=201元。
2、 公司行政部门均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一个月只能按21.75天计算,项目工地上工作性质特殊外可以按一月三十日工资计算,如有事假或病假扣蔪公式:扣蔪=工资÷30×病假天数。
3、
4、 事假必须事前批准,不得事后补请。 新年休假依从政府规定,蔪资照发。,
员工工资计算办法
为避免因工资发放而引发各种不必要的纠纷和问题,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转,现将员工薪酬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当月实际天数
一、无请假,领取全勤工资。
例:每月工资3100元,1月领取工资为3100/31*31=3100
二、有请假,具体情况如下:
1. 一个月内请事假7天以下(含7天)将不扣除休息日的工资
例:每月工资3100元,请事假7天,1月领取工资为3100/31*(31-7)=2400元
2. 一个月内请事假7-14天(含14天)将扣除一个休息日的工资
例:每月工资3100元,请事假14天,1月领取工资为3100/31*(31-14-1)=1600元
3.一个月内请事假14-21天(含21天)将扣除两个休息日的工资
例:每月工资3100元,请事假21天,1月领取工资为3100/31*(31-21-2)=800元
4.假别为病假、婚假和产假的,详见人事制度具体规定。
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基本简介
现在地税代收的工会经费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那这个工资总额应该含有养老保险,即我公司是每月发工资,我们自己先交各项保险,等年底的时候再给我们报销公司应该交的那部分,那这部分是否也应该算在工资总额
企业单位工资总额补充规定:
根据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的补充规定和解释,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还应包括以下项目:
(1)企业销售人员的工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工资按提取额计算;
(2)企业职工年终结算的奖金;
(3)企业发给职工的保健津贴(除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外);
(4)学校发给本校教师的超课时讲课费,教师节发放的现金;
(5)单位一次性或按月发放给职工的旅游费、商业保险费、午餐补贴、过节费、劳务费、通讯费等;
(6)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职工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
(7)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8)以工会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
(9)由职工自行支配的房改一次性补贴和按月发放的补贴;
(10)单位在不减轻对职工个人应负的责任之外为职工购买的人身保险(最终受益者是职工个人),单位为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11)证券公司的“襄理”工资(即证券公司以股票交易的手续费形式支付
给受理委托交易的员工的工资);
(12)由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费用,如电话费、服装费等;【员工的工资怎样算】
(13)职工未按有关规定休假,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补贴;
(14)实行企业年薪制的经营者年终兑现的工资或奖金;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员工的工资怎样算】【员工的工资怎样算】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布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奖等以及支付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如工作服、手套、胶鞋等劳保用品,清凉饮料等);
5、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产补助费等;
7、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8、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
常见问题
代扣代缴部分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各类扣 款都应计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住房补贴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规定,职工住房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独生子女补贴是否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误餐补贴与伙食补贴的区别
误餐补贴是指对因公外出,需要在外就餐的职工给予的补助,是属于差旅费
性质的补贴, 不计入工资总额。除此以外,对所有以误餐补贴的名义发给职工的伙食性补贴一律计入工资 总额的“津贴和补贴”项内。
单位发放的其他费用是否统计为工资
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是否应统计为工资
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 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计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最新职工日工资计算方法
劳动保障部1月10日公布的通知指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
在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面,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天÷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原来是20.92天),由250天÷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
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通知明确,职工月计薪天数21.75天,由(365天-104天)÷12个月所得。职工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劳动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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