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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房贷政策
贷款方式:1。商业
2.公积金贷款
3.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首套房,首付百分之30,首套房基准利率百分之6-。55
, 二套房 首付百分之60,,利率上浮百分之10。
贷款金额=房子总 )计算结果精确到万位.
首付金额=房子总价-贷款金额
贷款年龄限制:商业贷款:男65岁,女60岁,公积金贷款:男60岁 女55岁.
案例:小明购买房子总价格240.5555元,第二次购房,首付款他要付多少?
贷款金额 95 首付 145.5555万首付款,然后检查下
公基金相关政策: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每户80万元。利率是百分之4。55。按照新政策,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住房公基金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利率上浮百分之10。
住房公基金贷款额度=借款人与参与计算贷款额度的缴存基数之和*4-8*贷款年限。公基金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金额取万位以上数字*每万元每月还款(详见利率表)
总还款额=月供*贷款年数*12
案例:小王第一套房用的是公基金贷款,现在想购买第二套房也想用公基金贷款,可以吗? 还清了还可以贷款.
对于宁波禁购令的解读如下:
l 可以购一套住房条件的:
本市户口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下同);
非本市户口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上条件满足后,暂定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l 不能再购买住宅产权房产条件的:
本市户口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非本市户口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若有以上条件符合,则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l 关于卖掉再买
名下有超过两套及两套以上房产的卖掉其他房产只留下一套,可以再买一套;
例如:甲 名下有2套房,卖掉一套后,则可以再买一套;
乙 名下有3套房,卖掉两套后,则可以再买一套;
补充:再购一套房算第几套?
名下只有一套住房的,再购买一套,算第二套,名下有2套以上住宅,卖剩一套后再买,算第二套
(首付比例及税率见第二部分,下同)
备注:关于首套、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目前,宁波地区银行以认房又认贷,来认定。
凡是有过贷款记录、即便已还清的也会被算入套数。也就是说,之前购买的房产,只将有贷款记录的算进套数,一次性付清的房产因为银行没有贷款记录,所以查不到。(具体以所在地房管局开具的购房证明为准)
此外,在外地不管有几套房,在宁波都查不到(暂未全国住房系统联网)。 宁波建设部门将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联网进程
二、 关于 目前房贷,首付以及利率
增量房部分(一手房)
首套房【宁波公积金贷款首付】
首付比例:不低于30%
执行利率:基准利率
二套房
首付比例:不低于60%
执行利率:上浮10%,即基准利率的1.1倍
三套房禁购
政策原文:
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
一)、申请公积金按揭的基本条件
1、借款人所在单位应通过“公积金中心”年检的;
2、正常缴存公积金连续至今满6个月的;
3、如第一次公积金按揭未还清,不能申请第二次公积金按;
4、申请人户口在外地的,需提供本市有效居住证(暂住证);
5.列入危房的房屋公积金不予受理;
二)、申请公积金按揭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共有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共有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3、借款人、共有人及配偶户口簿(外地户口的还需提供暂住证)
4、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未婚证明)
5、首付款收条、定金收条复印件
6、市公积金:网签合同并盖交易所档案章,没网签合同的提供【宁波公积金贷款首付】
交易所房地产转让合同并盖交易所档案章。网签合同约定自行成交需提供原三证复印件并盖档案章。
鄞州公积金:中介合同原件或网签合同并盖交易所档案章,
没网签合同的提供转让合同并盖交易所档案章。
镇海公积金:中介合同原件、需提供交易所房地产转让合同
档案或网签合同并盖交易所档案章。
北仑公积金:网签合同并盖交易所档案章,没网签合同的交
易所房地产转让合同并盖交易所档案章、不动产销售发票复印件
7、借款人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住房登记查询证明(包括未成年人)
8、原房东身份证、原契证、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
9、缴纳增值税的房屋除提供原来按揭资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增值税税收缴款书。
10、其他(以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最新通知为准)。
三)、公积金贷款成数、年限及计算公式
1、成数:缴存职工家庭无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7成政策。2)、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贷款7成政策。3)名下有一套住房并贷款没还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4成;
第三套不予贷款
以上为四大公积金贷款政策
2、年限:最长贷款为年限为30年,且须符合男性至60周岁,女性至55周岁年龄要求
3、宁波市区公积金:基数×0.4×12×按揭年限
4、镇海区公积金计算公式:基数×0.4×12×按揭年限
5、北仑公积金计算公式:基数×0.4×12×按揭年限
6、鄞州区公积金计算公式:基数×0.4×12×按揭年限
计算额度时要注意还款能力。(纯公积金还款不能超过基数的0.6倍)
四)、公积金贷款按缴纳地区分类
1、市区公积金贷款:
1)、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但不是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90万元/户;其他的为80万元/户。
首套最高成数为7成。
2)、最长年限为30年
3)、限夫妻、父母与子女做共有产权。子女未婚和已婚的都可以,未成年人做共有人的要除去未成年人份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的产权份额
4)、外地户籍客户须提供暂住证
5)、收入证明:宁波市公积金格式,每人一份;是个体工商户的或在个体工商户工作的,收入不能作为还款来源。
6)、贷款发放至原房东名下
7)、面积60平以下公积金组合贷款既不是二套房,也不是单身公寓的只有宁波海曙支行受理,商业利率9.5折。
8)、市公积贷款流程:客户到贷款银行面签---贷款银行申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办理抵押手续----发放贷款
2、北仑公积金贷款:
1)、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
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但不是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80万元/户;其他的为80万元/户。
首套最高成数为7成。
2)、最长年限为30年
3)、限夫妻、父母与子女做共有产权。子女未婚和已婚的都可以,未成年人做共有人的要除去未成年人份额;
4)、外地户籍客户须提供暂住证
5)、借款人产权份额须50%或以上。
6)、土地划拨只能按揭40%(首套贷款也为4成)
7)、收入证明:北仑公积金格式,有效期为一个月,每人二份
8)、组合贷款首付款需提供银行转帐凭证,要求房龄20年以内,面积50平以上。
9)、贷款发放:贷款发放至原房东名下。
10)、客户如有另外房产正在按揭的,需提供该套房产的房、土证复印件,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并拉还款明细,盖银行红章
11)、北仑公金积流程:客户到北仑贷款银行面签---银行报公积金审批----审批通过后,再去北仑银行签字----到房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理单送回北仑银行等待放贷---放贷日借款人到北仑银行签字。
3、镇海公积金:
1)、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但不是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90万元/户;其他的为80万元/户。
首套最高成数为7成。
2)、最长年限30年
3)、限夫妻、父母与子女做共有产权,子女未婚和已婚的都可以,未成年人不能做产权共有人
4)、外地户籍客户须提供暂住证
5)、组合贷款的需提供原房东的老契证;
公积金贷款首付款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
6)、组合贷款要求房龄20年以内,面积50平方以上。
7)、收入证明:镇海公积金格式,每人二份
8)、贷款发放至原房东名下的账户
9)、客户如有另外房产有贷款记录的,需提供该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或银行还清证明。
10)、组合贷款商业利率9.5折
11)、镇海公积金流程:客户到镇海贷款银行面签---贷款银行报公积金审批----审批通过后,到镇海银行拿抵押资料---办理抵押手续---发放贷款(借款人到镇海银行放贷签字,一般每星期三下午)
4、鄞州区公积金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规范 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 [2007]5 号,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下列银行承办: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市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工作;贷款受委托银行负责受理借款人申请、贷前调查、借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每年年初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贷款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 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
• 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 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 30% ;
•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 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计算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按下列规定:
(一)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前,先后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转移合并手续的,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由于借款人或所在单位的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重新缴存后又一次性补缴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的情形。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1 、已申请过 2 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2 、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共有产权人)尚未结清;
3 、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产权人尚未变更;
4 、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因违约受委托银行提前收回贷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算贷款次数
1 、借款人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婚前或离异);
2 、参与过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或还款能力计算。
第十条 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贷款规定
(一)借款人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在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
1 、借款人购房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尚未连续缴足 12 个月(含);
2 、借款人购买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开发商不愿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二)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时间的计算,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
2 、受理贷款申请时间,以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资料送达管理中心为准;分次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
借款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的,按以下办理:【宁波公积金贷款首付】
(一)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个人征信系统记录,与借款人面谈后,下列情形之一属实的,应当当场告知借款人不予贷款。
1 、借款人的不良记录属于恶意行为的;
2 、借款人有多处贷款,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合法收入不足以偿还多处贷款能力的; 3 、申请贷款时,逾期贷款或信用卡逾期尚未归还的。
(二)受委托银行调查后,认为不属于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中附个人信用报告和受委托银行的书面调查意见。
第三章 贷款范围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三)购买二手房;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
(五)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第十三条 自住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二)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房产。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市六区(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以外地域(本市行政区域以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借款人 本人实际工作单位在房屋所在地的 ;
(二)借款人配偶常住户口在房屋所在地并实际居住的。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市三区(海曙、江东、江北)以外地域(本市行政区域以内)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房屋所在小区原则上应为管理中心已办理过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宅小区。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可贷额度”,在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依据借款人的贷款条件确定。
(一)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可贷额度 = 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贷款系数× 12 个月×贷款 ( 计算 ) 期限。
1 、贷款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 20 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2 、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应分别按各自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最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 、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4 、夫妻双方异地(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额度测算时,可合并计算。
(二)最高贷款额度,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贷款成数。住房公积金贷款成数在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额度以内,按下列规定: 1 、购买商品房不高于总房款的 70% 。
2 、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不高于总房款的 60% 。
3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不高于评估价的 40% 并不超过工程实际造价。
4 、除首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外,房款不足部分借款人可用银行商业性组合贷款解决。
(四)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为现行政策与原贷款额的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按以下确定:
1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
2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
3 、贷款期限均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4 、在规定的住房贷款期限内,贷款期限最长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
5 、在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且需同步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还款能力测算
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 60% ,共同还款人可以合并计算还款金额。共同还款人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按工资收入的 50% 测算还款金额。
第五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 借款人资料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以下本人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原件受委托银行核对后退回借款人,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各留存一份。
从今天开始,中山市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可以按照首付支取公积金了。昨日南都记者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中山市贷款购房支取公积金办法从12月13日起实施调整,此后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支取条件也统一了,每半年按当期实际还款额支取住房公积金。
新规1
商业贷款支取限额取消
记者了解到,新的管理办法中,商业贷款也改变了支取限额的相关规定。据介绍,以往商业贷款支取限额在贷款本金的110%内,即若贷款20万元,最高支取仅是22万元,往往达不到贷款人需要支付的本息总额。而从今日起,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的支取条件将统一,每半年可按当期的实际还款额支取住房公积金。
新规2
公积金余额可作首付款
据了解,按照中山市公积金中心此前的规定,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只能按实际还款额支取公积金,而首付款是不可以从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支取的。但是从今日开始,新的中山市贷款购房支取公积金办法出台后,选择贷款购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可按首付支取公积金了。 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刘结平介绍,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公积金缴存人在还了两个月的供楼款后,就可以最高按首付款和已还两期的贷款本息的总额支取住房公积金。即缴存人公积金账户有10万元余额的话,以往选择公积金贷款买房时,只能每半年按实际还款额支取,账户余额内的10万元不能拿出来当首付款,现在公积金支取条件放宽了,在还了两期供楼款后,就可以一次性将10万元全部取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支取首付款只能进行一次,余额不够支付不能透支,在支付首付款以后还可以每半年按当期实际还款额支取公积金。
新规3
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可“自动转账”
记者了解到,中山公积金此前开通了委托支取自动转账业务,但是只适用于纯公积金贷款,而从明年开始,组合贷款、商业贷款的公积金支取也能实现委托支取自动转账了。刘结平介绍,目前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社、中信银行、广发银行等8家银行都可以上传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住房贷款的还款数据,加上公积金贷款系统全面升级后,公积金可实现全面的“自动转账”。
据介绍,要办理公积金委托支取自动转账的贷款人,商业贷款首次支取公积金办理自动转账的,要持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或已登记备案表(二手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银行商业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供楼存折、支取人身份证、住房公
积金存折、结婚证(适用于支取人与借款人是夫妻关系)等相关材料在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每半年自动转账一次。
话你知
新政不能“溯及既往”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管理办法从12月13日开始执行,并且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刘结平向记者强调,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在12月13日之前已经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的,仍要按原来的支取方式支取,不能追溯支取公积金的账户余额。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在今日之后开始办理支取业务的市民,才可以按照首付款支取公积金。 此外,商业住房贷款已经按110%支取限额支取的缴存人要想申请委托自动转账的,要改变原来的支取方式,按实际还款额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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