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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有什么用

时间:2018-03-0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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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有什么用 第一篇_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

《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

1月1日起暂住证正式取消,没有天津户口的人员需要办理居住证。现在全市各个办理地点准备就绪,据统计符合申领条件的有240万人。那么怎么办理呢? 居住证怎样申领和签注?

★居住证的申领

居住证的申领人员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也包括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

各区县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领,但监护人或受托人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监护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本市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的签注

本市的居住证制度实施签注制,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签注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为方便居住证持有人使用证件,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如果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也应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的注销

居住证持有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及信息,并遵循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公安机关将注销其居住证:

1.居住证持有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2.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居住证持有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4.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5.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居住证制度怎样积分入户?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评分加总累计积分,根据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排名确定积分入户人员。依据本市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2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

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 基本分

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社保、住房等5项指标,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稳定就业、稳定居所、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比如对35岁以下人员设置了20分,是35岁以上人员分数的一倍;将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从高至低分别划分了三档、八档分值,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对具有稳定居所、长期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也赋予了相应分值。

第二类导向分

包括职业(工种)、落户地区2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落户,发挥在中心城区周边地区落户的导向作用。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的优先满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工种,依据《天津市紧缺人才目录》和《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第三类附加分 包括投资纳税、婚姻状况、奖项和荣誉称号、工作年限等4项指标,主要目的是对在本市投资办企业、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

号,为天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同时,为照顾在一个单位工作稳定6年以上或者夫妻均在本市工作多年,对天津发展默默奉献的人员,特别设置了附加分值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类负积分

包括违法失信1项减分指标。其中,对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积分期间犯罪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天津居住证有什么用】

★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流程有哪些?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积分入户申请人必须是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收集汇总其申请材料,于每年的1至4月和7至10月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具体办理流程是:

1申请申报

由居住证持有人自愿申请,经居住证持有人所在单位集中向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市人力社保局窗口申办积分手续。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手续,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入户申请表、本单位入户积分申请人员名册,以及积分入户申请人就业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能水平证明、职称证明、合法居所证明、纳税及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者荣誉称号证明、婚姻证明、体检证明等有关材料。

2受理申请

积分入户申办窗口接到申请后,将相关信息进行实时比对,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核打分

积分入户申办窗口受理申请后,用人单位将需要提交的材料分送至负责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各相关部门根据积分入户申办窗口出具的受理通知,依托积分管理联审系统,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相关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单项计分值,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证明材料反馈用人单位。

4汇总排名

用人单位将各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材料,提交积分入户申办窗口进行汇总。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各部门审核证明材料及评分情况,进行审核并计算总积分,根据分值高低进行排名。

5积分公布

市人力社保局将积分情况以《入户积分通知单》的形式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由用人单位领取。积分情况在天津政务网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定期公布,居住证持有人可以让用人单位统一查阅积分情况。

6公布入户名单

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年度积分入户指标和入户申请人积分排名,于每年6月、12月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并出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

7办理入户

列入积分入户人员名单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申请。用人单位持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6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8亲属随迁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规定的,可向公安机关另行申请办理投靠亲属落户。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

天津居住证有什么用 第二篇_天津市居住证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在天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积分。【天津居住证有什么用】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天津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XX单位集体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册》。

境内来津人员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申领居住证,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申报居住登记,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境内来津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和近期照片,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申报居住登记。第二步:申领居住证,自居住登记(含暂住登记)之日起,已在津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相关信息,申请办理居住证。第三步:领取居住证,境内来津人员于20个工作日后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到原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申领成功后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现居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持有人可于60日之内到现居住地居住证业务受理点办理补签手续;逾期60日以上未办理补签手续的,居住证将被注销、收回。【天津居住证有什么用】

居住证办理地点

天津居住证有什么用 第三篇_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积分以及入户(指入本市户籍,下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受理、落户等相关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教育、卫生计生、税务、国土房管、民政、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市审批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大型企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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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工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受公安机关委托,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工作。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县财政承担。居住证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境内来津人员,拟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指纹、户籍住址、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签注机关和签注期限。

第九条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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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或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近期证件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四)在津就业、就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后,负责对申领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领居住证的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出具收件凭证的申领材料送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

第十三条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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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境内来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或者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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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补领手续。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取得户口所在地相关选举资格证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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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有什么用 第四篇_2016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天津居住证有什么用 第五篇_天津居住证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2016版)

天津居住证积分落户指标及分值表(2016版)

2016年1月7日 落户帮

注: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天津居住证有什么用 第六篇_天津市居住证申领需提交材料清单

备注: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

申办积分入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

(三)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动态登记项目(包括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需要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四)本人名下住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在单位内部居住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可以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的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在签注期限内的申请人本人的居住证。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申请表。

(三)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在津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

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必要材料外,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投资证明;

(五)结婚证以及配偶劳动合同(个体经营执照)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七)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八)申请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天津居住证有什么用 第七篇_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市人力社保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居住证持有人,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

第三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及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审批办负责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专门设立积分服务窗口,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实现积分数据一门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实、归集汇总、自动生成。

市公安局负责申请人年龄、落户地区、有无行政拘留和有无犯罪获刑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并做好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与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的共享互联工作。 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住房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负责申请人投资纳税、从事个体经营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申请人的授权,负责查询并提供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第二章 积分管理

第五条 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应当登录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后,交本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整理汇总;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员名册,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积分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积分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职工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在签注期限内的申请人本人的居住证。【天津居住证有什么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申请表。

(三)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在津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必要材料外,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投资证明;

(五)结婚证以及配偶劳动合同(个体经营执照)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天津居住证有什么用】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七)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八)申请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第九条 积分服务窗口接到申请后应当将积分申请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并与市公安局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实时比对,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积分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将电子信息分支流转至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审核打分。

用人单位应当在积分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即时将需要提交的材料分送至负责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对涉及本部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数,并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管理联办系统。

各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比对审核无异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应于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积分管理专用章,同时通过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将入户积分审核表电子表格打分留痕,并即时上传。

第十三条 积分服务窗口收到上传信息后,通过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对各部门的审核打分情况进行比对汇总,由系统自动生成积分排名。

第十四条 积分服务窗口每年5月和11月将积分管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情况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通过天津政务网或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公布。申请人可由用人单

位统一查阅积分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天津政务网或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力社保局出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并由用人单位在积分服务窗口领取。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应在6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相关积分手续。员工提出申请,如用人单位不予受理的,员工可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积分期间(从申请人居住证签发日至积分入户名单公布日)因犯罪获刑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由此空缺的积分入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递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

总积分等于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之和。

第二十一条 计算社会保险、投资纳税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积分管理联办系统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的积分进行排名。出现积分相同的情况,以在本市居住登记或者暂住登记时间早者为先;积分依然相同,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第二十三条 积分申请材料的相关审核部门依据本细则规定分别制定审核办法和流程。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市公安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和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办理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的积分入户工作。

第三条 居住证积分入户由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核准。

第二章 入户

第四条 申办积分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申请在该住房的坐落地址登记非农业家庭户口;在本市无本人名下住房的,应当申请在本人所在单位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在本市无本人名下住房且所在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应当申请在所在单位坐落区县的人力社保部门下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

第五条 申办积分入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

(三)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动态登记项目(包括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需要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四)本人名下住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在单位内部居住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可以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的证明。

第六条 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积分入户时,应当对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情况属实、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指导申请人填写《申办户口受理经过》,并开具《受理户口联系单》;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详细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第七条 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收到积分入户申请材料后,应做好相关信息核实和公民身份号码查重工作,并按照办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户口申报卷宗送至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

第八条 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收到户口申报卷宗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办理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入户工作。

第九条 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对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核准入户的户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告知办理户口迁入的相关手续,做好户口迁入登记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申请办理积分入户,应当自市人力社保局开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之日起6个月内,到申请入户地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提交申办积分入户材料。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积分入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注意发现和查处伪造、变造、冒用身份证件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cn 2013-09-24 09:36

天津北方网讯:昨天,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试行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以下称外来常住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取消现行暂住证。这是加强改进社会管理、保障外来人口权益、改善城市人口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针对暂行办法中的热点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教委等有关部门,给予详细解读。

为何要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

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符合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人口向城市集中,既为城市发展创造了财富,也给城市管理造成了一定压力。国家要求推进城镇一体化进程,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要求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今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国家将在今年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先后试行了居住证制度,加强外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取得了实际效果。

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市作为处于快速发展期的特大城市,常住人口高速增长与户籍人口老龄化问题并存。截至2012年底,全市常住人口达到1413.15万人,近年来每年增加50万人,其中本市户籍人口达到993.2万人,外来常住人口总数达到了392万人,占全市人口比重达27.8%。本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常住人口的13%,占户籍人口的18.9%;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常住人口的9.9%,占户籍人口的12.4%。本市常住人口特别是户籍人口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逐步将进入高龄化社会。实施居住证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落户,可以吸引年轻、有文化、高技能人才来津落户,对改善人口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社会和谐发展能力。与暂住证相比,居住证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外来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定、评选表彰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达到积分落户条件者,可以办理本市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本市亲属投靠政策落户规定的,可向公安机关另行申请办理投靠亲属落户。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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