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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老金

时间:2018-02-24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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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老金 第一篇_河北省养老保险制度

本人将站在 以为青年作家的角度深入剖析河北省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我将对自己的家庭现状进行一下分析。我来自河北省张家口市的一个下属县,这里有果园,苗圃,主要是种植葡萄树,果树,发展畜牧业。因为家庭饥荒累累,很早便背井离乡,去北漂,所以对于农村的医疗及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很清楚。在北京经商的日子里,越发觉得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因为在北京,老年人的保障制度福利很大,而作为一个外乡人来说,较之甚少。 附表

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

填报单位

2012年

25448574

单位:人

万元(保

名称: 12月

留两位小数)

由上表可以横向比较,张家口市各区县的投保水平不均匀,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县,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强,在全年收入的与支出的影响下,投保方面显得少之又少。但是政府为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一直在鼓励人民去投保,在这方面做得很好,也就是说如果贫困家庭的人参保了,那么他的福利会也是可想而知的。在张家口的桥西区,桥东区,宣化区,下花园区,这四个区,分别有各自对应的产业链,比如下花园区的煤炭开采,宣化区的宣化钢铁公司,在全国都有很大的影响里,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为响应政府的号召,主动为工人,参保,鼓励他们替他们的家人参保。这样一来,人名的福利着实保障了。第二点,我认为最重要的便是老龄化问题。一个地区的经济程度的

发展,医疗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都有关系。而老龄化问题正是制约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因子。例如北京这样的大城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却越来越多,我认为北京不能对他们弃之不管,老有所依,说得就是这个问题。现在空巢老人着实很多,一方面他们的孩子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他们的生活成了问题。因此政府需要投入一些资金,为他们服务,达到攘外必先安内的效果。

在张家口这样的三线城市,经济水平落后,人民的保健意识也不会很高,因此老龄化水平也较之甚远,我认为宣传社会养老制度的力度,势在必行。下面我将就张家口的农村养老保险

河北养老金 第二篇_河北省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0-03-14 19:49:43| 分类: 默认分类|字号 订阅

河北省养老金计发办法

2007-09-09 15:20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号)要求,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附后)。

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二)调节金。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

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五、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为使按本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批准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待遇,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达不到最低计发月数的,按最低计发月数计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过渡期内在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国家原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即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以上但未达到原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的,仍可办理退职。退职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原规定减发待遇。【河北养老金】

八、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可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属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满15年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

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九、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累计达到规定年限,在特殊工种岗位达到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本人申请,可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办理退休。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应按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如本人因从事特殊工种工作造成身体伤害而不能坚持现正常工作的,本人申请,仍可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十、企业女职工采取身份与岗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退休年龄。女职工原身份为干部或工人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应按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原身份为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女工人或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十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十二、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十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十四、在当年省统计部门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统计部门正式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相应补发。

十五、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实施。

十六、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个体工商户主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十七、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根据国务院1997年7月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帐户储存额/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河北养老金 第三篇_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石家庄市社保局负责人解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办法)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便于参保人员熟知掌握该办法内容,记者日前采访了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同志,请其就《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解读。

为什么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答: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涉及每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按照去年之前的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费时间比15年延长多少,基础养老金都一样,这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要生活25年以上,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没有钱了。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办法应当改变。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每多缴费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样更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

“新人”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建立个人账户后(1996年1月1日)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称为“新人”。“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

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由国务院统一确定。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按新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将月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中人”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建立个人账户前(1996年1月1日)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中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其中: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历年调节金标准确定后,按新办法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另加其他费用。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答: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即实行全程指数。

其中: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0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1995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200或本人缴费记载不清楚的,按1.200取值,高于1.200的,按实际指数;建立个人账户当年至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实际指数。

养老金“新老办法”计发如何平稳过渡?

答:为使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

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的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为计算参数。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能否办理提前退休(职)?怎样计算退休待遇? 答: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达到原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的,经批准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待遇,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达不到最低计发月数的,按最低计发月数(即233个月)计发。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以上但未达到原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仍可办理退职。退职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原规定减发待遇,即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按正常退休人员计发标准的半数发给。

提前退休人员按老办法计算退休待遇时还减发待遇吗?

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过渡期内在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国家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即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劳模、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等人员,退休时有何优异待遇?

答:对符合提高优异待遇的省以上劳模、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以及在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等,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提高优异待遇范围和提高比例仍按原

省劳动厅冀劳[1998]47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退休时如何增发待遇? 答: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8年以上、从事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并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满1年增发0.3的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退休和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以上特殊工种的,不再增发此项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和申请一次性结清的农民工,如何支付待遇? 答:参保人员因出国定居、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以及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死亡,其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和2006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中,退休后死亡的,还应一次性支付2个月基本养老金的丧葬费。 因各种原因延期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待遇是否补发?

答: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延期的时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期满退休,下月起计发待遇。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单位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个人账户继续记载,但其延期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劳动保障部门按其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计发待遇。如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增加后的标准计发,不再补发。正常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期间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低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给予补齐。保管档案的中介机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因劳动保障部门原因造成退休延期的,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批准退休,从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下月计发待遇。延期退休期间有调整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标准并补发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历年调节金发放标准表

年度调节金数额(元)年度调节金数额

2006117201152

2007104201239

200891201326

200978201413

20106520150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岁23350岁19560岁139

41岁23051岁19061岁132

42岁22652岁18562岁125

43岁22353岁18063岁117

44岁22054岁17564岁107

45岁21655岁17065岁101

46岁21256岁16466岁93

47岁20857岁15867岁84

48岁20458岁15268岁75

49岁19959岁14569岁65

70岁56

出处:石家庄日报

河北养老金 第四篇_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

【河北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附后)。

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二)调节金。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

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五、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为使按本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

养老金。

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批准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待遇,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达不到最低计发月数的,按最低计发月数计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过渡期内在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国家原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即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以上但未达到原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的,仍可办理退职。退职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原规定减发待遇。

八、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可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属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满15年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办理按

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九、企业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累计达到规定年限,在特殊工种岗位达到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本人申请,可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办理退休。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应按正常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如本人因从事特殊工种工作造成身体伤害而不能坚持现正常工作的,本人申请,仍可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河北养老金】

十、企业女职工采取身份与岗位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退休年龄。女职工原身份为干部或工人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应按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原身份为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按女工人或女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十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十二、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十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十四、在当年省统计部门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河北养老金】

资之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统计部门正式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相应补发。 十五、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实施。

十六、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个体工商户主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十七、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6]67号

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

河北养老金 第五篇_2014年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今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再涨10%左右。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第10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我省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

每人每月至少涨142.5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依然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中普遍调整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45元调整增加,调整幅度与去年持平。

【河北养老金】

在此基础上,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月增加基本养老金比去年多了0.5元。

按照养老金上调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90元+缴费年限×3.5元。比如,企业退休人员张某,在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的基础上,如果缴费年限20年,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3.5元,每月可再增加70元,总共上调160元。

依此计算,企业退休人员连续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此次普遍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人每月至少可增加90元+15年×3.5元=142.5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今年的养老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对于调整提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的同时,要补发今年以来的调整提高部分。

70岁老人可享受“高龄补”

去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首次增加了对老龄群体的“特殊照顾”,即年满70岁及以上的老人可按年龄段享受不同级别的“高龄补”。今年,“高龄补”政策继续保留,调整幅度也与去年持平。 政策规定,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l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此外,高龄老人的养老金还有保底政策。

2013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这一数额与去年持平。

另有三类人员可享倾斜政策

高龄人群之外,还有三类人员可享受倾斜政策。

按照规定,符合《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和《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规定范围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1998年9月30日《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92元的,补足到192元,较去年的173元增加了19元。

河北养老金 第六篇_关于2016年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关于2016年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调整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冀人社发[2015]12号

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调整企 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5〕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养老金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3、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4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 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 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207元的,补足到207元。

三、养老金调整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养老金调整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力争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采取措施,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规定的调待流程,使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调整。

(本文来源于网络整理 仅供参考)

河北养老金 第七篇_河北省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河北省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2008-06-19 15:04

日前,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出台《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

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各地各类人员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

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

通知明确,补缴养老保险费采用滚动补缴办法,即先中断的先补,一个年度

中的所有中断月数必须一次性补完。补缴2005年底以前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于

2009年6月底以前完成,2009年7月1日以后补缴的,不再减免滞纳金。在此期间

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处

理。

■补缴范围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

;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河北养老金】

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

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

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

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

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

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

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

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

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

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

明材料和

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

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

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

费年限。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

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

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

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2006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按省政府冀政〔2006〕6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

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

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的规定执行。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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