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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

时间:2018-02-24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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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 第一篇_西安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新)

西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本地宝 2015/5/7 19:38:28

西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西安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办法》建立了养老保险缴纳激励机制,使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条件:

凡具有西安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西安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新)

本地宝 2015/5/7 19:38:27

西安建立了养老保险缴纳激励机制,使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和市、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补贴,多缴多补。

个人缴费标准

西安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个人参保缴费补贴标准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200元(含)以下的,补贴30元;选择300元的,补贴40元;选择400元的,补贴45元;选择500元的,补贴60元;选择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含)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选择1000元的,补贴100元;选择1500元的,补贴150元;选择2000元的,补贴200元。

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区县财政各承担25%。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西安个人如何买养老保险

2014/12/25 12:08:36

西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会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全面覆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7个档次可以选择,大伙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选择每年缴费标准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不同标准。这样的缴费标准,在缴满15年之后,每月到底能领取多少养老金呢?请大家记住一个计算公式:居民每月的养老保险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20元,资金由政府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举个例子来说明,如果大家从45岁开始,连续缴纳15年,选择200元的缴费标准,月基础养老金120元,个人缴纳总额加上财政补贴总额及利息,15年缴费个人账户金额应该在5085.36元,这样按照前面的特定公式来计算,每个月领养老保险金就会是156.58元。

居民每月的养老保险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2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120元+5085.36/139=156.58元

按照这样的算法,如果选择选800元的缴费标准,到时候每月可领245.23元,选择2000元的缴费标准,每月可领415.49元。如果您缴纳的年限越长,选择的标准越高,到60岁以后自然您的养老固定收入也就

会更高。

西安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怎么办理

本地宝 2014/9/17 18:06:22

(一)参保条件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登记。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或委托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近期(半年)一寸正面免冠彩照(4张)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处或户籍

所在地劳保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填写《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委托人或村(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审核公示。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在所辖范围内对符合参保条件人员进行10天以上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填写当月《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登记汇总表》),并在《参保登记表》《登记汇总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附参保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报劳保事务所。

3.初审录入。劳保事务所初审通过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登记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区县经办机构。

4.复核确认。区县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西安养老保险现金征缴流程

本地宝 2014/9/17 18:06:20

西安养老保险现金征缴流程

暂不具备银行代收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区县,可以临时实行现金征缴。待条件具备后,实行银行代收。

1.收费开票。村(社区)协办员根据区县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明细信息,征缴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开具《专用票据》。

2.日收日结。村(社区)协办员须将当日收取的保险费全额上缴到劳保事务所;劳保事务所须在当日将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存入区县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户;同时汇总辖区内当日征缴信息,连同收费票据一同上报区县经办机构。

3.记账划转。区县经办机构对到账数据核对无误后,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于每月末将基金收入户的资金划转到基金财政专户。

4.反馈催缴。区县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至劳保事务所和村(社区)协办员,由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催缴。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西安养老保险银行代收流程

本地宝 2014/9/17 18:06:21

西安养老保险银行代收流程

具备银行代收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区县,应实行银行代收。

1.足额储存。参保人员按年度将应缴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卡或存折。至缴费期末,未能足额存入所选档次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2.核定明细。区县经办机构定期核定生成应缴费明细信息,并传递到指定银行。

3.划扣归集。开户银行根据应缴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卡或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并归集至区县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扣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至区县经办机构。

4.导入开票。区县经办机构根据开户银行提供的信息及时将扣款结果数据导入信息系统,对应缴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汇总表》(附表5,两联),从次月开始计息。

5.开具票据。区县经办机构按照扣款结果为参保人员开具《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由劳保事务所和村(社区)协办员负责送达参保人员。

西安养老保险领取流程详解

本地宝 2014/9/17 18:06:21

西安养老保险领取流程

1.申领手续。参保人员在到达领取年龄前三个月内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村(社区)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2.收集填表。由村(社区)协办员收集参保人员申领材料,填写《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以下简称《待遇核定表》)并上报劳保事务所。

3.初审上报。由劳保事务所对参保人员《待遇核定表》、本人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区县经办机构。

4.复核确认。由区县经办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同时核清到龄人员个人账户累计余额,计算养老金支付金额。

5.核定支付。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和资金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提供给开户银行,银行应于次月7日前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的实名存折。

6.反馈录入。银行须在支付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县经办机构反馈支付回执和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区

县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月底前将支付数据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

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西安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电话地址

本地宝 2014/9/17 18:06:20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西安市尚朴路1号 办公室87217701 87217701

西安市新城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西安市东五路勤奋巷 办公室87413360 87413360

西安市碑林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西安市和平路18号 办公室87516361 87511178

西安市莲湖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西安市团结东路11号 办公室87624860 87624860

西安市灞桥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西安市新医路87号 办公室83510187 83510187

西安市未央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西安市政法巷17号 办公室86264104 86264104

西安市雁塔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西安市永松路3号 办公室88243687 88243687

西安市阎良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西安市阎良区前进东路62号 办公室82189039 82189039

西安市临潼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58号 办公室83821274 83821274

西安市长安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西安市西北饭店红楼三楼 办公室85283531 85283531

蓝田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西安市蓝田县蓝新路11号 办公室82721446 82733379

周至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西安市周至县老城东街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办公室87111667 87111667

户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西安市户县西街6号 办公室84816181 84810893

高陵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西安市高陵县南新街29号 办公室86913253 86913253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西安市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408 综合服务部

88333210 88333866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西安市凤城十二路1号 办公室86522916 86191187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补缴

2014/8/6 15:16:33

缴纳年限不足可补缴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则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这样,缴纳者就可按月领取退休金。也就是说,按照国家规定,

在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退休后要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至少需要具备累计缴费15年的条件。而对于缴费时间不足者,则可以选择延长缴费的补缴方式。

一次领取无户籍限制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

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据记者了解,无论户籍是否是本市,只要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且不满15年的,即可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表填写指南

2008年04月07日 罗鹏 社保中心 点击: 118

西安高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申请表(社区版)》 填表说明

此表用于居民在社区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此表由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或其监护人(或赡养人)根据户口簿上的相应内容填写。

一人一表,家庭成员中(以提供的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员为准)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人员均要填写。【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

填写时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纯黑色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做到字迹端正,笔画清晰,易于辨认。

一、表内项目

1.“信息采集单位”:由社区同一盖章,申请人个人不填。

2.“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应与申请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上姓名一致。

3.“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编号、户籍成员人数、户主”:根据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簿的内容填写,保证一致性。

“户籍编号”应填写9为数,编码不足9位的户口簿可以不住应建议该派出所更换新户口簿。高新区派出所编号前三位为“171”,唐延路派出所编号前三位为“172”,中间用“0”补足9位。

4.“年龄”:填写申请表时申请人的周岁年龄。应与申请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上记录的出生年月具有相关性。【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

5.“文化程度”:填写申请人受教育的程度,如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及未上学等。

6.“公民身份证号码”:准确填写,必须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号码(不能提供身份证原件的以户口簿相关内容为准)。

7.“户籍所在地”:原要求填写户籍所在省、市、区、街道(乡镇)、居委会的具体名称。由于高新区的特殊性,经研究决定:在高新区参保的人员一律只在此栏“居委会”前面的空白处填写所在社区的名称或其他指定的内容,不填其他内容,避免与其他区混淆。

8.“家庭住址”:原要求填写参保人员目前居住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同样因高新区的特殊性,在高新区参保的人员此栏中不填“区”的名称,从“路”开始填写,避免和其他区混淆。此栏填写一定要详细。

9.“人员类别”:根据申请人情况分别在“少年儿童”或“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后面的“□”内打“√”号。

10.“特殊人员情况”: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分别在“重度残疾人员”、“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外来务工农民工子女”或“长期驻外人员”后面的“□”内打“√”号。不属于此栏的人员不填,凡填写此栏的申请人须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一并报送。

11.“伤残情况”:在“特殊人员情况”栏中选择“重度残疾人员”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记载填写此栏,分别在伤残等级一级或二级后面的“□”内打“√”号。同时要如实填写参保人员伤残证号、发证时间。其他人员不填此栏。

12.“低保情况”:申请人属于享受低保人员的请在“是”后“□”内打“√”,不属于享受低保的人员请在“否”后“□”内打“√”。选择“是”的人员,须根据《西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记载,如实准确填写低保证号、证件有效截止日期、发证时间等内容。

13.“低收人家庭情况”:申请人属于低收人家庭中成员的请在“是”后“□”内打“√”,不属于低收人家庭的请在“否”后“□”内打“√”。选择“是”的申请人,还应根据民政部门发的有关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的内容,如实填写参保人员低收入家庭证号、证件有效截止日期、发证时间等内容。

14.“个人缴费金额”:由社区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员类型情况填写参保人个人年度所需缴费金额。(少年儿童:个人缴纳30元;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180元;少年儿童中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0元;城镇非从业居民中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20元)

15.“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为方便工作,应填写有效的联系方法和邮编。

16.“户籍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家庭成员中有已经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参加商业医疗保险除外),按规定不参加外,其他成员都必须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栏应填写户籍成员参加居民医保人数、参加职工医保人数、其他情况人数(后两者均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 第二篇_陕西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规定

陕西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规定

2011-01-03 17:43:46| 分类: 劳动合同争议 |字号大中小 订阅

1、2006年10月17日省社保办《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操作意见》陕社保函(2006)字126号

与已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自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年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中非正式编制人员,可以单位形式直接参保。。。

2、2008年1月1日实施的省劳动和社保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6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外人员)。。。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费,用人单位按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20%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3、2008年3月19日省劳动和社保厅,给省社保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复函(陕社保2008字19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

关于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判定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方面的案件执行问题,政策明确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不明确的逐级向上反映,明确后再予以执行。

4、2009年4月2日省社保局给宝鸡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对执行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社保函(2009)42号

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且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年龄的人员,已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级劳动仲裁委裁决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按照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政策为其办理补缴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为准计算,并从缴清欠费、办理退休的次月起纳入统筹支付。

未参保单位中的各类人员,应随同单位参保并按相关规定补费。

5、2009年09月25日 社保中心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转发《省社保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西养老险发

[2008]104号)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如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整体、一次性补缴。严禁分批、分期补缴。

今后各区县经办中心在办理参保企业在职职工的补缴时,事实清楚、劳动关系清晰、政策明确的,由各区县经办中心按规定条件、规定程序审核,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办理,做到严格、公开、透明。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界定的可上报市处指导审批。

参保企业超龄人员的补缴,由各区县经办中心按照规定条件、规定程序进行初审,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退休条件后,填报《西安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费用资格审查表》,携带有关资料和超龄人员本人档案报市处审批后办理。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整体参保缴费后,其199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由企业按月支付养老金的超龄

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我处现行超龄人员补缴办法办理,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到龄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从办理完退休手续之月纳入统筹,发放养老金。

(注:具体规定以原文为准,本摘抄部分仅供参考)

整理:鲁俊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

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 第三篇_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实现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四条 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行县(区)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含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筹集

第六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度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30元,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4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区)各承担25%。

第八条 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其他轻度残疾人参保墩费可由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负担。

提倡和鼓励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城镇特困群体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九条 缴费标准产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可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建立账户.健全参保人员养老险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

(三)个人账户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周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余额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五条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2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省财政将按出口补贴的一定比例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居民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

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两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领取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

(三)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含补缴)并年满6周岁。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不愿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失踪、劳教、服刑、负案在逃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标准计发。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前养老金待遇停发,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二十条 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符合基金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并按有关规定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应按标准编制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支出户,以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管理指导,综合协调。

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基金财务管理等制度,并指导县 (区)开展经办业务。

第二十五条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内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养老保险费收缴管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参保人个人账户信息查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享受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保障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所需的工作场地、人员和业务经费。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全额预算。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预算安排划拨并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及经办工作经费,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负责监督;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参保人数和协助核定城镇居民身份;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等级认定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二十九条 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列入“金保工程”和全市信息化建设范围,统一软件,统一工作流程,为居民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的,责令其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员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试点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 第四篇_2014年西安市五险一金相关政策及办理程序

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2013-11-21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关闭】

一、缴费标准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

城镇职工:本人上年 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

二、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金:西安市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调整,2013年为862.5元/月。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9%/月。

3、大额医疗保险费:8元/月。

4、生育补助费: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三倍。

5、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3500元;抚恤金的月标准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280元,按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供养时间一次性发放,供养时间为原核定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在我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

西安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4-03-14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工作,特制订本程序。

一、人员范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不受户籍限制可以按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公共职介机构和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为其办理档案托管及养老保险代理缴纳手续。

二、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非本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本市居住证及复印件),填写《西安市个人身份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登记表》,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公共职介机构和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参保。

(二)公共职介机构受理

经审核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的,由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为申请人建立参保档案。

(三)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建档后,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经办机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参保登记和建立个人账户手续。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缴纳。

已经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申请参保缴费证明的,申请人携带代理机构出具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证明。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因流动就业等原因,养老保险参保地发生变化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五)退休办理及待遇发放

参保人符合退休条件后,由公共职介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发手续。

附件:西安市个人身份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登记表【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

办理退休条件

发布时间:2013-09-10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关闭】

(1)正常满龄退休:

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五十五周岁;工人岗位的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的人员。

(2)企业工作岗位难以认定及内部退养的女职工退休: 女职工工作岗位难以认定为工人或者干部(技术)岗位的,以及女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后,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满周岁的当日办理退休(50~55周岁之间)。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从事高空和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高温和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它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的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4)因病提前退休(退职):

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4级),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达不到以上年龄的,办理退职。

(5)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

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破产企业,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一年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

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28 来源:医保处 【打印】【关闭】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发〔2007〕214号)和《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411号)有关精神,为保证我市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广大参保居民缴费,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2年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

(四)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以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二、缴费标准

(一)少年儿童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250元。低保、重度残疾及低收入家庭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270元。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250元。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410元。

三、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期

缴费时间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

待遇享受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四、缴费地点

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指定营业网点。(参保居民可拨打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查询)

五、缴费方式

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采取五种方式进行缴费,即工商银行银联卡代扣代缴缴费方式、银行网点柜台现金缴费方式、个人网上银行缴费方式、WAP手机银行缴费方式和查询缴费机缴费方式。

(一)工商银行银联卡代扣代缴缴费方式

1、2011年度已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须向已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工商银行银联卡内存入应缴费用金额,以确保足额从银联卡中扣缴。

2、愿意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新参保居民及已参保居民 (少年儿童由其监护人)携带本人工商银行银联卡、身份证及《居民医保证》到指定的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扣代缴协议或

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 第五篇_养老保险经办系统

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 第六篇_西安市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参数一览表

西安市基本养老保险历年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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