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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补贴

时间:2018-02-2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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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补贴 第一篇_社保补助申请书

社保补助申请书

呈:武汉五一清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我是公司 部员工 ,对公司提供的社保福利,本人确认如下: 因本人(□自己已购保险;□已超过参保年龄;□不愿参加社保),自愿放弃由武汉五一清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为本人办理的社会保险,出现的一切有关社保责任,概由本人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现申请公司补贴该社保费用贰佰圆整(¥:200元整)给本人自行支配购买。

申请人:

社保补助申请书

呈:武汉五一清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我是公司 部员工 ,对公司提供的社保福利,本人确认如下: 因本人(□自己已购保险;□已超过参保年龄;□不愿参加社保),自愿放弃由武汉五一清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为本人办理的社会保险,出现的一切有关社保责任,概由本人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现申请公司补贴该社保费用贰佰圆整(¥:200元整)给本人自行支配购买。

申请人:

保险补贴 第二篇_关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文件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

青开劳社„2010‟15号

关于对困难企业继续发放稳岗补贴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企业用工岗位,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对困难企业继续发放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0‟16号)精神,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困难

企业继续发放稳岗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渠道

我区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支付稳岗补贴。

二、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2009年已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继续申请稳岗补贴:

1、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含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走逃户),申报补贴当月的参保职工人数与六个月前参保职工人数相比(扣减六个月内退休、死亡、退职原因减少的人数),减少比例不超过10%(含10%),并承诺享受补贴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

2、企业在本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009年1月至申报补贴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申报补贴前全额补缴欠费的,可视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二)2010年新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含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走逃户),2009年企业申报主营业务流转税同比降低10%以上(含10%),无偷税、欠税及其他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等情况。其中,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企业按应缴增值税核定,免税企业【保险补贴】

按申报当期销售额或收入额核定,出口企业按全部销售额核定,免税期的免税企业按企业应纳税额核定,其他企业按应缴营业税核定。

2、企业申报补贴当月的参保职工人数与六个月前参保职工人数相比(扣减六个月内退休、死亡、退职原因减少的人数),减少比例不超过10%(含10%),并承诺享受补贴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

3、企业在本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009年1月至申报补贴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申报补贴前全额补缴欠费的,可视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按照2010年1月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420元执行。同一企业每月享受补贴的人数按不超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的25%确定(社会保险人数按企业申报补贴当月的实际参保人数计算)。

(二)补贴期限。稳岗补贴执行期为2010年之内,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从核准享受补贴的当月计算)。

四、申报拨付程序

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按月监控拨付。申报拨付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每月20日-30日,申请补贴的企业应持以下材料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青岛开发区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企业可到青岛开发区政务网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2008年和2009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增值税、营业税,2009年已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5、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书面承诺书;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集团公司统一缴纳税收、下属公司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下属公司分别到参保地受理机构申报补贴,按集团公司核定纳税情况。对于集团公司统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属公司分别缴纳税收的,由集团公司到参保地受理机构申报补贴,纳税情况按全部下属公司缴纳总额核定。

(二)受理审核

1、受理初审。区就业服务中心对企业提报的有关资料即时进行初审,主要审核企业提报的材料是否齐全;“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申报补贴信息”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通过网络系统对“企业申报补贴信息”中的裁员情况、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审核无误的,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退回企业,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微机管理系统,编制稳岗补贴申报企业花名册。

2、审查核实。区就业服务中心于次月月初将稳岗补贴申报企业花名册,连同相关资料分别报各相关责任部门依据补贴范围和条件要求进行审核,各审核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反馈审核意见。具体审核责任分工如下: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在本区参保;2009年1月至申报补贴当月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申报补贴当

月和六个月前的参保人数;申报补贴前六个月累计裁员人数、裁员比例是否符合申领条件;企业申报补贴期限、人数、总额是否准确;享受补贴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是否已书面承诺等情况。

区国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流转税(其中,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企业按应缴增值税核定,免税企业按申报当期销售额或收入额核定,出口企业按全部销售额核定,免税期的免税企业按企业应纳税额核定。)2009年与2008年同比下降是否达到10%以上(含10%),有无偷税、欠税及其他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等情况。

区地税分局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流转税(其中,免税企业按申报当期销售额或收入额核定,出口企业按全部销售额核定,免税期的免税企业按企业应纳税额核定,其他企业按应缴营业税核定。)2009年与2008年同比下降是否达到10%以上(含10%),有无偷税、欠税及其他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等情况。

区发改局负责审核内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政策等情况。

区外经贸局负责审核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政策等情况。

区环保分局负责审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我区环保政策等情况。

其中,对在我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但我区相关部门无法直接审核税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由我区各相关责任单位按分工负责协调落实审核申报企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3、公示核准。区就业服务中心将审核通过的企业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将企业名单及拟拨付补贴情况在青岛开发区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天。公示无异议的,区就业服务中心

保险补贴 第三篇_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

附件1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管 理 办 法

【保险补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第三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城乡劳动者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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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列支。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研究制订完善和组织贯彻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审批、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接收受理、初步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补贴的标准和年限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条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㈠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㈡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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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招用除本条第㈠项规定外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出现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可根据用人单位与其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本办法第五条第㈢项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累计达到最长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章 补贴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招后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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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申请审批。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用人单位首次为所招用的补贴对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改制村集体企业应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证明复印件。

㈡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㈢《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3)或《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4)一式两份。

㈣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盖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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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㈥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㈦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等补贴对象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㈧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享受期内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5)或《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6)一式两份。

㈡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㈢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㈣补贴对象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享受期未达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的,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交含续签内容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㈤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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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补贴 第四篇_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5-29 16:37:13 字号:〖大 中 小〗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

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劳社就管〔2009〕4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常州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2.常州市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略)

3.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略)

4.常州市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略)

5.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略)

【保险补贴】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保险补贴】

附件1:

常州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

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9〕3号)精神,做好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保险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单位本部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对2008年底前已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原《常州市区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常劳社就管〔200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2009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双零”家庭人员和低保人员,在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给予延长享受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吸纳的“4050”人员、低保人员、“双零”家庭人员,在享受两项补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2008年底前已核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按原《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常劳社就管〔2006〕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岗位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按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补贴申报须提供的材料

(一)《常州市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1)或《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相关表格

表式均可至常州市劳动保障网:czlm.jslss.gov.cn下载)。

(二)《常州市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3)或《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4)(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一式三份)。

(三)单位税务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1份(有效期内)。

(四)申报补贴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五)单位与申报补贴人员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六)单位支付申报补贴人员工资的工资单(申请月份均须提供)。

(七)相关电子报盘表式。

(八)申报岗位补贴还须提供《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四、补贴申报时间、程序和支付方式

(一)实行按季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季第一个月的20日前;申请补贴人数较少的单位(10人以下)可半年或一年申报一次。

(二)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隶属关系向所属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三)所属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其个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社保岗位补贴审核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初审材料汇总后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四)待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将相关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和用人单位。

五、补贴相关事项

(一)符合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的属地进行申报,按“先缴后补”的原则进行享受。单位或个人欠缴、中断以及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均不予补贴。

(二)用人单位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期间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应同步申请享受。

(四)对弄虚作假,渎职、挂靠、冒领补贴的单位,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街道、社区要建立本辖区内补贴人员实现就业及享受相关补贴的信息台帐,及时进行动态管理。

保险补贴 第五篇_2013-52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京人社就发„2013‟52号

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确保就业促进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按照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2013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被批准享受《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关于用人单位招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

等(以下简称“原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2013年4月1日后尚未补贴期满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

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为所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按照15号文件规定只批准享受岗位补贴,且在2013年4月1日后仍为其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15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

2013年4月1日后改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最长期限按照308号文件规定执行。已享受的原政策补贴期限与按照308号文件享受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2013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原政策享受期满且劳动合同到期的人员续签劳动合同,尚未达到308号文件规定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保险补贴】

四、2013年4月1日起,正在享受或已享受原政策补贴的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又重新招用或由劳务派遣企业派回原单位工作的,不得申请享受308号文件规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2013年4月1日起,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涉及情形除外),须符合308号文件规定的享受条件,并按照308号文件要求提

交申请材料。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308号文件规定程序予以受理。

六、2013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原政策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尚未申请或已经申请但尚在审批过程中的,须按原政策规定申请或审批。批准享受原政策的,在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再按照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七、为配合308号文件的执行,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单位就业登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调整如下:

(一)用人单位为所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办理单位就业登记,在所需提交的材料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单位法人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二)本市农村劳动力办理转移就业登记手续时,按照《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所应填写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样式调整为本通知附件1样式。其中单位就业登记增加须单位填写及确认内容。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和转移就业登记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将登记内容与提交材料逐一核对,发现填写错误的,应立即要求更正。对于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应要求填写规范补充齐全后方可办理。

(四)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内容录入信息系统后,应打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确认)》(附件2)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确认)》

(附件3),由经办人核对、确认并签字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加盖登记专用章。

(五)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按规定妥善保存办理单位就业登记及转移就业登记手续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登记表、单位证明、核实确认表等材料,以备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取核查。

八、工作要求

(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促进就业、提升就业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利用业务办理、政策培训班、入户走访和公告栏发布等多种方式,确保政策宣传到位。特别是对享受原政策期限未满的用人单位,要做到逐一通知、逐一讲解,确保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

(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全面开展对区县经办部门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村)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经办培训,围绕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及与之相关的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在政策内容、操作流程和信息系统使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说明,确保各级工作人员能够做到理解到位、宣传到位。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畅通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用人单位的联系渠道,及时跟踪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给予有效指导帮助。

(四)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组织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落实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做为制度长期坚持。严格杜绝无有效凭证,随意录入、修改、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转移就业登记)信息,变更就业失业状况的现象,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附件:1.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确认)

3.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确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2日

保险补贴 第六篇_4050养老保险补贴申请流程

4050养老保险补贴申请流程

4050养老保险补贴申请每年2次,1月和7月申请。

办理4050养老保险补贴人员条件:

1、男,50--60岁;女,40--50岁(农转非人员40--55岁);以身份证年龄为准。

2、必须灵活就业半年以上;(灵活就业是指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起来 的就业和其他形式的就业)

3、持有失业证

4、养老保险必须缴纳100%档。

国家限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行业项目界定;

一、行业界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娱乐业等国家限制发展行业。

二、项目界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水吧、酒吧、洗脚、美容、美发等收入较高工种。

补贴标准

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2/3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享受补贴至退休人员条件:

1、三年养老保险补贴连续享受、未间断。

2、享受期限三年满后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料

(一)基本资料:

1、 社保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

2、 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一式4份);

3、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失业证复印件;(老户不交)

5、 本人户口登记卡主页及本人分页复印件;(老户不交)

6、 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委托书复印件;

(老户不交)

7、 个人参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8、 重庆市就业困难人员特殊工种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原

主管部门盖章)

9、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存折主页及下帐页复印件;

(二)无帮工的个体工商户或帮工就业人员所需资料:

10、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1、 夫妻共同经营并且同时享受补贴的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12、 帮工的应有与雇主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

13、 场地经营证明;

(三)从事家政、钟点工就业人员所需资料:

与雇主签订内容详尽的劳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就业地址、再

就业地联系电话(座机)、从事就业工作详细项目、工作时间(每天具体工作时段)、劳动报酬情况等;

(四)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及较长时间在社区从事简单便民服务人员特类资料:

14、 在公益性组织的,出具与公益性组织签定的劳务协议;

15、 没在公益性组织的,社区出据就业证明材料(注明就业具

体地址、从事工种、每天服务时间)。

备注:

1、 申请人如遇退休、特退、死亡等特殊情况,务必保留邮政储

蓄存折三个月以上。

2、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单位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社区和街镇以

便调查落实就业情况。

双解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申请流程

双解人员补贴确认表(社区提供)

解除进中心协议(须到街道审核与原件相符) 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须到街道审核与原件相符) 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本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失业证复印件

邮局开户的存折复印件

是低保人员须提供低保本德复印件

失业证办理

在我们这边领2份求职登记表,居委会盖章 带到街道办理。

另一份 留底一份,

保险补贴 第七篇_办理社保补贴所需资料

6 企事业吸纳人员办理社保补贴所需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2份

2、户口本复印件2份

3、劳动合同2份(与现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2份

5、原单位招工文件复印件2份或交纳养老保险审批表2份或交养老保险对帐单2份

6、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2份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补贴所需资料(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均可享受)

1、身份证复印件2份

2、户口本复印件2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2份

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2份

6、灵活就业人员申报表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各1份(加盖户口所在地人社

所公章)。

7、原单位招工文件复印件2份或交纳养老保险审批表2份或交养老保险对帐单2份 一次性办理以企业吸纳形式享受社保补贴所需资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1份(加盖户籍所在地劳保所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3份

3、户口本复印件3份

4、劳动合同2份(与现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5、就业失业登记证2份

6、原单位招工文件复印件2份或交纳养老保险审批表2份或交养老保险对帐单2份

7、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2份

8、近期2寸照片4张

一次性办理以灵活就业形式享受社保补贴所需资料(女满40周岁,男50满周岁)

1、<<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1份(加盖户籍所在地劳保所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3份

3、户口本复印件3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5、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2份

6、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2份

7、近期2寸照片4张

8、灵活就业人员申报表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各1份(加盖户口所在地劳保

所公章)

9、原单位招工文件复印件2份或交纳养老保险审批表2份或交养老保险对帐单2份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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