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私藏美文 > 农转非政策

农转非政策

时间:2018-02-17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www.gbppp.com--私藏美文】

农转非政策 第一篇_重庆市农转非政策及补偿

重庆访问数:28906 回复数:22

楼主回复作者:农妇山泉有块田 发表日期:2010-9-21 14:43:14

农转非政策

记者在派出所现场了解到,要登记为重庆市主城九区的城镇居民,具备3个条件之一即可:购买商品住房;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重庆市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三投靠”人员,自愿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重庆市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重庆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自愿转户的,可登记为城镇居民(优秀农民工证明指的是区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优秀农民工证书或者表彰文件;或者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的表彰文件)。

重庆市农村籍“五保”对象自愿转户的,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重庆市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兵退役时自愿转户,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记者注意到,重庆市主城入户政策这些年来呈现愈发宽松的趋势:以购房入户为例,2003年的政策要求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等;2009年的政策中,凡一次性在主城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购房人及家人迁入购房地入户时,取消了学历限制;而今,已没有学历和面积的要求。

转户农民退地可获补偿

重庆允许“农转城”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在3年过渡期内,转户居民可错位错时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既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部分退出;既可以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以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既可以个人转户,也可以整户转户,以避免进入无地、无房、无业的“三无”行列。

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

转户农民还将获得“三项保留”:一是保留林地使用权,不要求退出,转户居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二是保留计划生育政策,农转非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三是保留农村各项补贴,农民目前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惠农政策,在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继续保留。

合川府发〔2008〕15号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3个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二类地区(27个镇辖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7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20100901合川区发改委主任熊邦文

就户籍制度改革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我想问一下,我区的户籍制度改革做了哪些工作,有何成效?

熊邦文:自7月29日乔明佳区长组织召开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议后,在区委常委叶华的亲自牵头组织下,区发改委会同区公安局、区国土房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委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了户籍制度改革的调研、筹备、政策制定和启动工作。目前的成效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定了政策框架。8月16日,合川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1+3”系列文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目前已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即可全面展开实施。二是全面启动了“农转城”办理工作。8月15日,我区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当天全区30个镇街都设置了“农转城”办理窗口。截止8月29日,我区已办理“农转城”45户,330人。

记者:我区的转户农民具体能得到哪些实惠?

熊邦文: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住房、养老、低保、医疗、入学、就业七个方面的好处:

一是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我们根据合川实际情况拟定了补偿标准,7个办事处范围内可获得补偿大约11.5万元/户、23个镇范围内可获得补偿大约10万元/户(按户均3.08人计算,具体补偿金额视农户房屋、土地面积而定)。

农转非政策 第二篇_农转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2008年05月06日 14:26:02 来源: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5月5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动员部署。【农转非政策】

我市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明确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中,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新政策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若统筹的土地补偿费80%部分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仍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将由征地单位予以全额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将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的土地补偿费分类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养老待遇支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或其监护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新政策还调整了住房补偿和安置标准。对各类结构住房的补偿标准在现行补偿标准上提高了25%,并新增了钢混结构类住房的补偿标准;同时,提高了住房安置标准,全市住房安置标准统一提高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标准由各区县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与被征土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制定。政策还鼓

励各区县政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新政策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方式。

新政策对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也进行了调整,适当上调了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和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对主城区征地的构(附)着物补偿鼓励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并授权各区政府制定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

在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中,将加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和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放在了突出的位置。文件要求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作为征地工作的重点之一,给予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年龄段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同时,要求对被征地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政策的原则精神适用于全市范围,但考虑我市主城区和其他区县的差异,主要对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市政府要求其他区县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和市政府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市此次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不涉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仍按国家、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转非政策 第三篇_“农转非”政策解读及调查报告

“农转非”政策解读及调查报告

“农转非”是我们的亲身经历,在那一段时间是我们说的非常多的一个问题。它的实行关系着我们的利益,所以请让我简单的谈谈。

首先,让我们了解几个问题。

1、什么是 “农转非”?

“农转非”就是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通过 “农转非”,可以使农民拥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发展机会和享受同等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待遇。

2、为什么要开展 “农转非”?

原因在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户籍制度改革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人口集聚、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我市开展 “农转非”试点工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壁垒,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推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是政府办实事、群众得实惠的一项民生工程。

3、转户后可保留哪些权益?

2010年8月1日之后,转户后可自愿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的退出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应该获得土地补偿的权利;土地相关的各项惠农政策予以保留;林地的使用权予以长期的保留;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转户后可以保留5年;未退出承包土地的,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自愿退出的,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内保留转户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三年过渡期后,未退地的转户居民可继续依法自愿处置农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不强制退出;少数民族(三峡库区搬迁)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高考当年对少数民族(三峡库区搬迁)考生录取照顾政策;符合规定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继续享受放宽学历条件和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现有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4、哪些对象能享受 “农转非”社会保障配套政策? 享有这些的对象就是我区的户籍是农业户口人员,因宅基地按规划拆迁改造并自愿退出宅基地且户口性质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根据其承包土地的征用和流转情况,在政策上具体分为以下三类对象:

第一类:承包土地已被全部征收。

第二类:承包土地50%及以上已被征收,剩余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至二轮承包期末。

第三类:承包土地50%以下已被征收,剩余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至二轮承包期末。

5、哪些人员属于参保范围?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辖区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

6、哪些人员不属于参保范围?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7、如何享受 “农转非”社会养老保障政策?

(1)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0周岁的,统一按4至6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参保缴费时,第一类对象,政府按4档对应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补助;第二类对象,政府按4档对应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第三类对象,政府按4档对应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统一按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对应档标准享受养老保障待遇。说明:第一类对象政府补助24300元,免费享受每月300元的养老待遇;第二类对象政府补助20880元,个人自付3420元,每月享受300元养老待遇;第三类对象政府补助16560元,个人自付6840元,每月享受300元养老待遇。

(2)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鼓励引导参加职工基本 (或低标准)养老保险。对大龄人员参加低标准的,允许一次性最多补缴10年。办理补缴时,第一类对象,政府按补缴总额的75%给予补助;第二类对象,政府按补缴总额的60%给予补助;第三类对象,政府按补缴总额的45%给予补助。今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低标准养老保险的补缴年限可减半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说明:以男55周岁人员为例,现补缴10年共计24480元。第一类对象,政府补助18360元;第二类对象,政府补助14688元;第三类对象,政府补助11016元。

8、如何享受 “农转非”就业保障政策?

(1)对上述三类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5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续贷2次,到期还款的由市财政全额贴息,续贷展期可再贴息一次。

(2)对土地全部被征收对象, “4050”以上的人员按照“就业困难人员”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标准按慈政发 〔2009〕 18号文件确定); “4050”以下的人员按照 “就业困难人员”减半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时间均暂定为3年。

我们也做了相关的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显示。部分农转非人员思想守旧,小富则安的思想。由于征地补偿不久,有的包里还有几个钱,不思进取,对工作拈轻怕重,成天无所事事,甚至有拿着征地补偿的钱去“吃、喝、嫖、赌”的现象。

“等、靠、要”思想严重,总是依赖政府给予救助。有将近8成的农转非人员认为自己的土地被国家征用了,自己做出了莫大的贡献。有消极依赖政府的思想,比如坪上安置点黄某,属4050人员,找工作较困难,一家四口人,儿子读初中,家境比较困难。他经常跑到社保所来发牢骚,说政府占了他们的土地,要求安排工作,要求吃低保,要求享受特困补助。再比如,大地的98年时零星开发的那部分人员,也成群结队来要求吃“低保”。他们把吃低保看成了他们应该的权利,从没想到这也会给国家财政造成负担。

即使对他们展开培训,现在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明文拒绝4050人员,希望招用年轻人。也会导致大量的人没有工作,在家坐吃山空。在我们那里培训是普片的。只要你是失地农民你就有资格,可是那对于有部分人而言,只是一个本本而已,在她们的生活上没有得到帮助。还有一部分人,认为我的土地没有了,政府应该给我们解决就业问题。我们那里的政府是解决,但是他们只是提供就业的机会,一小部分人认为政府应该具体的解决,给他们提供一个固定的工作。 在调查中,绝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表示对自己的身份甚是困惑,他们对自己的未来生活表示担忧。这是因为,以前是农民时,仍然有土地这一生产资料来维持生计,现在生产资料没有了,又不能像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国家低保。不断减少农民数量,将其转变为城市居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是当前和今后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关键措施之一。这一关键措施的关键环节就是实现农民身份的顺利转变。农民身份转变,不是简单的户口转变和居住地点的改变,而是生产、生活和居住方

式等的根本转变,但是,当今许多乡镇没有产业支撑和就业岗位保证,不可能将农民吸引到城市,也难以将进城务工农民留在城镇居住生活,不仅不能转变农民的居住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而且还会因为难以就业而降低生活水平,形成新的“城市贫民”。

且在调查中,对他们的生活满意度进行了调查,“没有什么变化”的仅占43﹪,37﹪的人认为比以前难过,18﹪的人认为比以前好过。觉得“日子好过”和“没有什么变化”的仅占61﹪,这说明在政府的相关政策下,大多数的“农转非”人员并没有受到消极的影响。但是与此同时仍然有39﹪的人认为日子比以前难过或者不知道。这也表示我们的国家应该更加的重视“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住房、就业等相关问题。以及提高“农转非”群体的整体生活水平。

总的而言,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我们都知道现在留守儿童多,大多数的年轻人在外打工,他们的土地是荒废的。还有一部分打工仔想在城里安家,这次的“农转非”就给这些年轻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就不会为子女的教育问题而烦恼。

不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土地是农民的最基本的资料和安身之本。但是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大量的农民将成为失地农民。所以我认为国家应该更加大力的重视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等问题。

农转非政策 第四篇_重庆大学生农转非的政策文件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

2010-08-09 10:11:32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农转非政策】

分享

o

o

o

o

开心 新浪微博 网易微博 人人 豆瓣 白社会 Digg Mixx

打印文章

发送给好友

o

o

o

【农转非政策】

o

o

o

o

o

[提要]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2.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市公安局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

相关新闻:

    

重庆正式受理农村居民转户申请 实行24小时签收 农村居民落户西安须连交8年养老保险 广东上半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4266.4元

我省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提高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逐步缓解 陕西出台政策鼓励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放宽了本市级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门槛,分主城区、远郊区县城、其他乡镇三级城镇设置了更加宽松的准入条件。

一、关于我市户籍人口现状

目前,我市人口直辖以来,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31%提高到51.6%,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从19.5%提高到29%,二者差距从11.5个百分点扩大到22.6个百分点。这种状况,充分反映出我市“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的特点,表明城乡二元构架并未实现本质转变,现行户籍制度已成为贯彻落实“314”战略部署和推进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改革和破解二元化户籍制度迫在眉睫。

二、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历程

“九五”以来,我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过多次调整。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准入制”取代了“农转非”指标控制,有效服务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城镇化进程。“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保持了计划经济特征,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施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十五”期间(2001年―2005年),进一步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下放了全部户口审批权。“十一五”以来(2006年至今),主要针对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进城问题进行改革,放宽了本市籍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迁移进城的准入条件。尽管如此,我市人口二元化结构仍然突出,离城乡一体化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所以有必要开展进一步的户籍制度改革。

三、关于《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主要适用对象

适用于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对于其余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关于农村居民转户总体思路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引导农村居民有序向城镇转移。

五、农村居民转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主城9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远郊31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其他乡镇。本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四)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2.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3.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4.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5.农村籍五保对象;

6.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六、关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应提交的材料

(一)必备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证明材料。

1.务工经商证明;

2.住房证明;

3.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5.纳税额度证明;

6.就学证明;

7.优秀农民工证明;

8.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9.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关于《办法》与原转户政策的区别

(一)农村居民转户政策的创新点。一是允许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农民工转户,为多年在城镇务工经商而没有能力购房的农民工转户进城创造了条件。二是允许本市籍农村居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完全打开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通道。三是允许农村成年子女投靠到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处落城镇居民户。四是允许农村五保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转户后可按城镇“三无”对象予以生活保障,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五是允许新增退役农村士兵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转户后可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二)关于农村居民转户放宽的准入条件。一是放宽购房入户条件,取消了文化程度和购房面积的限制;二是降低投资兴办实业入户条件,将纳税额度降低了50%。三是放宽三投靠人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条件,对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取消了结婚时间和年龄限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农转非政策】

八、关于合法稳定住所

原来户口准入条件一直设定的是合法固定住所,主要指拥有自己合法产权的房屋,这一政策限制了很多多年在城镇务工经商但没有能力购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因此,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我们把合法固定住所调整为合法稳定住所,将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租赁私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等都视为合法稳定住所,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区县城3年以上的农民工可向合法稳定住所地派出所提出转户申请。

九、关于农村居民转户流程

农转非政策 第五篇_“农转非”后计划生育政策

“农转非”后计划生育政策

1、转户居民的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对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在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2、转户居民是否可继续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答: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对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在5年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

3、转户居民可免费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答: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农村免费技术服务政策。对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在5年内继续执行农村免费技术服务政策。

4、转户居民可否享受独生女市内高校录取照顾政策?

答: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农村独生女市内高校录取照顾政策。对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

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在5年内继续执行农村独生女市内高校录取照顾政策。

5、跨区县转户居民如何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答:跨区县迁移户口的转户居民,向迁入地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再生育申请,按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审批。

6、申请再生育服务的转户居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②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③原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证明(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核实并盖章);

④公安机关关于转户居民(户籍地变更、户籍性质变更)原因、时间的证明。

7、夫妻一方为转户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执行何地的生育政策?

答:转户居民一方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夫妻双方继续执行原户籍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转户居民一方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5年后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8、夫妻一方为转户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如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或特别扶助政策?

答:转户居民一方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政策;转户居民一方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5年内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政策;5年后不再执行农村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和特别扶助政策。

9、转户居民在哪些情况下视为已享受了城镇社会保障待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

①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②已进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

③已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

10、跨区县转户居民如何办理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手续?

答:已纳入迁出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对象的,在户口迁移的次年,凭迁出地的证明材料,为其重新办理资格确认手续。户口迁移后才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的,向户口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农转非政策 第六篇_户口政策性农转非土地承包权仍享有

户口政策性农转非;土地承包权仍享有

宜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因政策性的农转非,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享受该村村小组其他村民同等村民待遇。;2004年4月12日,宜黄县政府为使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与被告宜黄县县凤岗镇桥头村委会、被告第四村小组签订了一份关于桥头村四组土地补偿协议,协议确定桥头村小组全体村民均享受低保待遇,为了顺利享受低保,要求第四村小组村民必须达到半数以上“农转非”户口,故原告张丽燕大学毕业后把户口从江西农业大学迁回宜黄县凤岗镇桥头村第四小组时,将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2006年以前国家拔给桥头村第四小组村民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原告均与其他村民一样得到补偿,但因为被告宜黄县县凤岗镇桥头村委会开会决定凡是大学毕业生只给予两年的补偿费,2007年,在该村小组的其他村民得到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的情况下,只有原告未得。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今后将原告按该村村小组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村民待遇。;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丽燕原系宜黄县凤岗镇桥头村第四村小组村民,大学毕业后,将校所在南昌户口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即宜黄县凤岗镇桥头村第四村小组,虽然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是为了享受低保而政策性的农转非,应和桥头村第四村小组其他农转非村民一样享受该村村民权利。原告虽然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但仍在该村小组所在地小城镇居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6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仍然享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要求享受该村村小组其他村民同等村民待遇的诉请,予以支持。

农转非政策 第七篇_户口农转非相关资料

【农转非政策】

各类户口办理流程【农转非政策】

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2001年1月1日以后的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必须提供。

⑴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⑵出生医生证明。

⑶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⑷结婚证明。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2、200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入户的未成年人随父落户必须提供。 ⑴出生医学证明。

⑵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⑶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⑷结婚证。

⑸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

3、已随母在外地落户的未成年人投靠父亲必须提供:

⑴本人的户籍证明。

⑵能证明父子关系的有关证明。

⑶父母亲的结婚证。

4、夫妻投靠必须提供:

⑴结婚证。

⑵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本人无正式工作的证明。

⑶投靠人的户籍证明。

⑷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注:结婚满5周年,有固定住处达3年。

5、老人投靠子女必须提供:

⑴老的户籍证明。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0089/

推荐访问:河南农转非政策 北京市农转非政策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