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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18-02-17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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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篇_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2005年9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资源、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浮动确定。每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 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八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单位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时,应当在明确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职工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基数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于每年八月向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便利服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报,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受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按照操作规范,为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便利服务。

前款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专业担保的机构。 第十六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同时废止。

职工在维护自己合法住房公积金权益时该举证哪些材料?

答:当职工向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投诉时,至少须提供以下两项材料:

(1)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一般指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一般指企业)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书、判决书。

(2)涉及单位侵权期间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有效工资基数证明。职工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基数有效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1、 问: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类型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 <册>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另外,在本市参加工作的外省市户籍职工、本市农业户口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 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

3、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是强制的?

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的,符合缴存条件(外省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哪些情况下单位需要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遇到以下情况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

(1)单位遗漏缴纳一个月或多个月住房公积金的;【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

(2)单位未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欠缴单位分批补足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4)职工在外省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上海的;

(5)单位因错误缴存调整需补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篇_上海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权威)

上海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一、法律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态度: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13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14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15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17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20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上述几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二、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纠纷受理机构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组织属于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其依法履行公积金从缴存、提取、保值、增值、监督、处罚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能。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如果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外省市城镇户口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外省市农村户口为可以缴纳)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

四、对公积金纠纷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解决机制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单位对其所作处罚如有异议,当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劳动仲裁受理此案,根据现行的仲裁体制(一裁二审),对仲裁不服的,须由法院民庭再审此案。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篇_上海市各区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电话法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各区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电话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四篇_企业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流程图

一、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范围

1. 单位: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2. 个人: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建立劳动或工作关系需要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包括本市或非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目前农业户口、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暂不属于缴存对象。)

二、 缴存登记及开户

1. 单位

流程图

第一步:准备申请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注册证、登记证等开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一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样

表如下,登记表后附)

第二步:赴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1) 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备齐的1-4项材料,赴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所在的

区县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单位开户根据《上海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所填地址选择所在的区县,以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办理。)

(2) 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网点工作人员对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

效,表单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系统并打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确认表》,单位经办人员对《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确认表》上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网点工作人员完成审核后打印《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核表》(一式二联)加盖业务章并由单位经办人签字,其中一联交单位经办人员。

(样表如下,登记表后附)

第三步:领取常用表格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另附) 《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需到建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柜面购买) 《上海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另附) 《上海市公积金补缴清册》(另附)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需到建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柜面购买) 《未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职工公积金封存申请表》(另附) 《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另附) 《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另附,该表格每年都有变化)

《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附表》(另附)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户销户登记表》(另附)

2、个人

流程图

第一步:单位个人开户和首次汇缴所需材料

(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联。(见下图) 注:在首次汇缴业务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用于确定单位职工个人开户、首次汇缴人数和总金额。若今后单位在缴存公积金时发生人员或金额变动,还需使用该清册。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五篇_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操作指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一)。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

申请条件: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

办理场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清册》(附件十); 2、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汇缴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要求: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当月缴存人员不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附件十二)、转账支票; 2、当月缴存人员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不超过12个月)

申请范围: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超过12个月)

申请范围: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2个月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三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劳动合同或劳动手册或经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复印件; 5、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年度)

办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度调整一次。单位住房公积金末次缴存月份为当年6月份,且正常缴存职工数大于零的单位需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根据当年基数调整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网上办理(年度)

办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度调整一次。单位住房公积金末次缴存月份为当年6月份,且正常缴存职工数大于零的单位,也可以通过网上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场所:

1、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进行网页版本全程网上基数调整; 2、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进行全程网上基数调整。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仅使用单位会员系统时需要); 3、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4、已完成当年六月份汇缴业务。 办理流程:

1、网页版本全程网上基数调整: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进入“网上基数调整专栏”,根据提示进行操作;

2、单位会员系统全程网上调整方式: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点击“基数调整”功能,根据提示进行操作。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即时操作成功。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单位填表人:

单位盖章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篇_上海市最新公积金计算方式

上海市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

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七篇_上海市公积金房贷新政

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6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将于近期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一是提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上限,二是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自4月15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自5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执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好用足公积金”的要求,适时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有利于支持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减轻其住房支出负担;有利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实现住有所居;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功能,使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民生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两项新政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

(一)关于最高贷款额度调整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做相应调整。

(二)关于二手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年限调整

6年至19年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由不超过15年调整为35年与房龄之差。

不少人用过公积金贷款,特别是改善型买家,基本都用过一次甚至多次公积金。记者昨天咨询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后获悉,如果购房者申请的是纯公积金贷款,那么只要当前名下无房,且之前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都已还清,那么不管之前申请过多少次公积金贷款,再买房还是可以算“首套房”。

如果是组合贷款的话,则要看所贷银行的认定标准了。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新政中的“首套住房”没有规定必须是普通住宅,这个和二套房贷新政是不一样的。

此外,公积金贷款新政中提到“购买改善型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购买改善型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做相应调整。”这里的“改善型”三个字不是随便讲讲的,而是有专门概念的。

按照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说法“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低于35.1平方米(含35.1平方米)。”也就是说,你现在持有的房子要人均不超过35.1平方米,再买才能算“改善型”,而且再次购买的住房必须是普通住房,才能参照购买首套房的政策执行。

想要贷足先看账户余额

公积金政策调整后,个人最高贷款额提高至6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提至120万元,但不能仅盯着“60万”和“120万”这两个数字,这只是最高能够贷到的额度,实际能贷到多少有诸多因素。

首先要看余额,一般来说,公积金的贷款额为公积金余额的40倍,也就是说,假设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乘以40倍,可以贷款40万;余额5000元,可以贷20万。但是个人公积金贷款要贷到最高额度的话,余额必须要在12500元以上; 个人补充公积金要贷足20万元的上限,账户余额必须在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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