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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决议

时间:2018-02-16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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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决议 第一篇_从十八大三中全会决议看城投公司发展方向

从十八大三中全会决议看城投公司发展方向

摘要: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城市建设投资融资平台公司,简称“城投”或“城投公司”,成为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带有强烈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体,通过近十来年的发展,很多城投公司的经营运作已经深深植入了其所在城市的现代化发展中。本文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改革内容结合城投公司的现状,分析当前城投所面临的危机与机遇,探索未来城投公司的发展路径。

一、背景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对中国未来十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做出了一个纲领性的规划。内容涵盖15个领域、60个具体任务,改革力度前所未有,其中与城投行业直接相关的就有6个领域。作为支持地方发展,进行投融资活动的城投公司,与地方政府的政策环境和财力支持息息相关。在新的形势下,相关政策逐步缩紧,不少的城投公司发展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稍有不慎就会遭遇严峻的挑战,甚至存亡的分界。带着这样的考虑,深挖三中全会《决定》的内涵,剖析其对城投公司的影响,从中探讨未来可行的方向。

二、城投公司现状与分类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投融资改革的推进,为了更好地实现城市发展,很多大中城市,甚至一些区县都已经组建了城投公司。根据2011年全国审计结果,全国城投公司总共有6576家,其中:省级165家、市级1648家、县级4763家,其运作与经营状况不尽相同,发展有快、有慢、有倒退。但总体来看,各城投公司已经成为了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不少城市经营的好坏,与城投公司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

根据城投的发展水平,我们一般将其分为四类:

第一类平台是指已经跨越了银行信贷、土地融资、资本运作的三个阶段,全面融入城市资源运作阶段,完全实现了通过自身的经营管理实现自我经营,自我造血,自我成长。如一些经营规模大,水平高,盈利能力强的城投城建公司。

第二类平台是指已建立合理的偿借机制,对市政项目的投融资,能做到有借有还,保证资金平衡,自身的运营能实现城市的发展的公司。

第三类平台是指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发展机制,还主要依靠银行信贷、直接融资、土地出让等方式维持经营的城投公司。

第四类平台是指自身功能已经萎缩,向政府部门回归,完全失去经营能力的公司。

现阶段,第三类城投公司在全国分布最为广泛,在数量上也占比最大,约五成以上。近两年,褪去了2009年“四万亿”投资计划的狂热,此类平台向上或向下的分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决定》对城投公司的生存发展影响

(一)《决定》提出的两项重要改革

1、财税体制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就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

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建立一个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税体制是国家保持长期发展的基本保障,所以中央决定对现行的财税体制进行革新,在《决定》中明确了三大基本任务:一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二是完善税收制度,三是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从这可以看出,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改进上个世纪建立运行的分税制制度,根据税收制度与税种属性,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划分,同时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众所周知,关于城投公司的产生,最基本的原因就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中央分到了更多的财权,而地方的事权却逐步增加,地方财政长期收支不平衡,再加上《预算法》对地方政府的限制,于是各地争相仿效组建平台公司开展融资活动与土地运作,进行基础设施开发与城市经营,实现当地经济发展。如果通过改革使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完全匹配,并且地方可以自行发债融资的话,那么城投类的平台公司最基本的经营职能便不复存在,所以城投公司遇到的最大的困难是转型的问题。

2、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开放市政债券发行

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政府债券仅限中央政府债券。依据财政部印发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和《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地方政府发债始于2009年,最初完全由财政部代发,2011年起由上海、广东等4地进行政府自行发债尝试,到今年自行发债省份扩容到6地。

作为首期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简称“09新疆01”,于2009年3月30日至2009年4月1日在上证所发行,并于2009年4月3日正式上市,成功募集资金30亿元。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到今年年底由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将会达3500亿元,较2012年2500亿元的规模增加了40%。

《决定》指出:“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相信随着相关政策逐步地放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会进一步扩大。

自行发债对地方政府是一把双刃剑,发债过多的城市会对发债产生依赖,如果没有适合的制度与之相配,当出现逆城市化时,会加速城市的衰退。根据美国的经验,每个城市都有权自行发债是不可能的。虽然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从1812年开始就以发行债券的方式为地方经济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但美国从来没有全面放开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而是通过严格的债务规模控制与风险预警机制。美国法律规定:“州政府发债必须要经当地公民全体投票表决或议会表决通过,州以下地方政府要受经常性预算平衡和严格的会计准则限制。”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了防范债务危机,对州及以下政府发债双加加了管理,目前全美只有三十几个州在08年后自行发过债,大多集中在加利福尼亚、纽约、得克萨斯、伊利诺伊、佛罗里达和宾夕法尼亚等6个州,并且市政府发行的债券也只限于一些大中型城市。由于美国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完备,个人投资者可以对一些风险较高的市政债券用脚投票,所以其近两年发行销售情况并不太好。

(二)改革对四类城投公司的影响

对第一类城投公司,如上海城投,已经实现了自我造血,独立发展的能力,完全融入了城市的发展过程中,近二十年来上海市的财权与事权的匹配度就比其它地区高,在这种环境下产生发展出来的城投公司自然受财税改革的影响较弱,从2013年开始上海市政府可以自行发债,但2013年上海城投的融资能力却在进一步上升,这主要是因为上海城投可以独立于市财政支持进行运作,所以改革对这类城投公司的生存影响是较弱的。

对第二类城投公司,如合服、济南、太原、镇江等一些省会城市或发展较好的地市级城投公司,其财政支持力度强,建立了合理的还债机制,有一定的经营性项目。这些地方政府有能力自行发债,财税改革会使财政资金流向市政债,必然会减少对城投公司的支持力度,如果其自行发债,很可能不再通过城投公司,所以这类城投公司要尽快转变经营机制,加强造血能力,形成良性循环。

对第三类城投公司,是全国数量最多的平台公司。公司受财政支持能力一般,经营造血能力弱,在公司总资产中,土地资产占比高,净现金流表现差甚至为负。改革会对此类城投公司的生存冲击最大。

对第四类城投公司,几乎无平台性质,相信随着进一步的改革,此类平台会逐渐消失。

综上,城投公司在新的改革形势下,必然会受到强烈的冲击,由其对于第三类城投公司要认清自身的定位、功能和作用,应该尽早根据自身所处的环境,规划明确好发展路径,加快改革的速度,改革没有回头路,应该果断向上靠拢。所以目前还仅仅局限于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城投公司应该突破融资平台的思维,向新的层次发展。

四、《决定》对城投公司未来发展的启示

(一)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决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

“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

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一个新词,党的十五大就指出要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十年来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并不太好。相信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决定》提出的新内涵和新定位,国有资本控股和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会出现共同发展的局面,所以作为国有资本单一的城投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果断尝试混合所有制,快速壮大实际控制资产的规模,提高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实现自身跨越式发展。

通过这些年的实践,国有独资企业引入混合所有制一般有两种可操作的方法。一是通过整体改制进行混合所有制尝试。这种方法难度较大,但改制较为彻底,通过引入其它所有制经济主体,组建成为新股份公司,使原来政府单一出资的城投公司,转变为“国资委(财政局或住建局)+投资者”的股东模式,改变政府一言堂的局面,让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重大事项,从而实现让更多的参与者,参与到城市建设中来,集资、集智、集力,共同实现城市良性发展。二是通过子公司进行改制。这种方法操作比较简单,使用范围广泛。城投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组建、收购或重组项目股份公司引入混合所有制。对于这种方法,不少具有一定盈利水平的城投公司现在都已经开始尝试,如青岛城投、宁波城投、天津城投等。

(二)发展为国有投资集团

《决定》指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组建国有投资集团也不是一个新概念,我国以前就参考新加坡淡马锡集团组建了中国投资集团。淡马锡是一家由新加坡财政部监管、以私人名义注册的控股公司,下设若

十八大决议 第二篇_党的十八大报告及十八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决定解读

党的十八大报告及十八大以来历次中央全

会决定

十八大会议精神解读

1、建成小康

【报告原文】: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要点解读】:从“建设”到“建成”,这一字之变,是个质的飞跃;这一字之改的“含金量”很高,为我们扎扎实实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阶段性目标,把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美好前景,更加清晰地呈现在全国人民面前,必将极大激发全国人民的奋斗热情。

2、两个翻番

【报告原文】:在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二〇一〇年翻一番。

【要点解读】:这是中共首次明确提出居民收入倍增目标。到那

时,全国老百姓的衣食住行用水平将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总体实现,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将明显提高,教育现代化将基本实现,农民工子女将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城乡就业将更加充分,收入分配差距将会缩小,中等收入群体将持续扩大,扶贫对象将大幅减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将加快,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将实现常住人口全覆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老百姓生活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幸福感将普遍增强!

3、两个“五位一体”

【报告原文】:(第一个五位一体)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促进现代化建设各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不断开拓上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第二个五位一体)全党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

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要点解读】:党的十八大报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从“四位一体”扩展为“五位一体”,这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从认识到实践都达到了新的水平。早在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这一“三位一体”总体布局从党的十三大一直延续到十六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总体布局中增加了社会建设,拓展为“四位一体”。适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越来越迫切的期待,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地位,纳入总体布局,拓展为“五位一体”。这“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对应着全国老百姓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大权益。特别是通过生态文明建设,我们党和国家将在实现当代人利益的同时,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也是“五位一体”,(报告原文: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颇有深意的是,两个“五位一体”都有一项具有净化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生态文明,体现着自然界的净化;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五

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反腐倡廉建设,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的自我净化。

4、民主协商

【报告原文】: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要点解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把中国特色选举民主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相结合,将有利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正确方向。

5、党的指导思想

【报告原文】: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要点解读】: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定位,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我们党在推进马

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有两次历史性飞跃,第一次飞跃是形成了毛泽东思想;第二次飞跃是在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中,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实现了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的三次与时俱进,第一次是将邓小平理论列为党的指导思想,第二次是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列为党的指导思想,第三次是将科学发展观列为党的指导思想。因而这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最大的理论亮点和历史贡献。

6、八个坚持

【报告原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基本要求,并使之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信念。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坚持推进改革开放,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坚持和平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要点解读】: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八个基本要求,分别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坚持推进改革开放,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坚持和平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八条,不仅条条都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长远指导性,而且作为全党全

十八大决议 第三篇_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新华社10月28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

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全党同志必须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反腐败国

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十八大决议 第四篇_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

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

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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