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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养老保险

时间:2018-02-1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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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养老保险 第一篇_天津市历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

2014年度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

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

备注:1.本表用于符合补缴费条件人员,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使用;

2.本表列出的缴费基数按照历年个人缴费下限标准确定; 3.缴费金额包含补缴费本金、补缴保值费; 4.缴费金额以实际核定金额为准;

5.本表仅列出按整年度计算的补缴费标准。对于未按整年度申请补缴的,补缴费以社保经办机构实际核定金额为准。

天津养老保险 第二篇_2016年天津医保新政政策解答

医保新政政策解答

2015-10-29 天津社保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出台《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是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政府令),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围绕当前医保工作中还存在的政策不够完善、审批不够规范、政策与经办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制度,规范参保缴费及待遇管理,简化办事流程,依法行政,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

二、《通知》明确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通知》主要明确了单位职工及个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及变更、中断缴费与补缴费、补缴费加收利息与滞纳金、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以及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处理等方面内容。

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答:《通知》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其中,新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比例11%、职工缴费比例2%)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月起,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四、用人单位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加基本医保,能否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如何办理?

答:《通知》明确已经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因连续两年(含)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继续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按下列程序变更为按大病统筹模式(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

1.申请。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用人单位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单位公章。下同)、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册。

2.核实。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和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3.变更。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的《申请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会计报表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册,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模式变更。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明确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主要是为了规范参保管理,避免有实际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随意选择或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侵害职工利益。

五、用人单位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保,能否变更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如何办理?

答:《通知》规定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申请变更为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应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区县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办理。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个人参加医疗保险?

答:《通知》明确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比例8%)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因当年度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不具备医疗费用报销条件的,个人不再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

七、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如何办理补缴?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补缴。

1.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举例说明:某单位2014年8月份-10月份中断缴费(未超过三个月),如果在2014年11月份-2015年3月份某月办理了补缴,该单位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在2015年4月份及以后某月补缴,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如果该单位连续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例如2014年8月份-11月份中断缴费),其职工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举例说明:某个人参保人员2014年2月份参保,连续参保缴费至7月份(满六个月),如果该参保人员从2014年8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15年1月份(未超过六个月),并在2015年2月份恢复缴费,同时在当月或2015年3月份办理了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在2015年4月份及以后月份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不具备医疗费用报销条件的,在中断缴费起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视为连续缴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举例说明:某个人参保人员2014年2月份参保,连续参保缴费至6月份(未满六个月),如果该参保人员从2014年7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14年12月份(未超过六个月),并在2015年1月份恢复缴费,同时在当月及时办理了补缴,其2014年2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视为连续缴费,其2014年8月份至12月份(自2014年2月份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如果该参保人员未在2015年1月份恢复缴费月及时办理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个人参保人员连续中断缴费超过六个月,自恢复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不再补缴。

举例说明:某个人参保人员从2014年7月份起中断缴费至2015年1月份(超过六个月),如果在2015年2月份恢复并连续缴费,其应自2015年8月份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同时,2014年7月份至2015年1月份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不再补缴。

八、参保人员能否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如何补缴?

答:《通知》明确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一并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单位职工不早于2001年11月份,个人

参保人员不早于2003年7月份。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中,个人参保人员向前连续补缴五年及以上的,自参保缴费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此项政策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按相关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以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和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需求,也是为了满足其在办理退休时能够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和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的需求。

九、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答:《通知》规定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应当对应所属年月规定的基数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1.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单位10%、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其中,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职工,按单位9%、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单位11%、职工2%的缴费比例办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补缴所属年月个人缴费基数和应计入标准予以补计。

2.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2014年12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7.3%的缴费比例办理;补缴2015年1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8%的缴费比例办理。

十、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是否计算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其在办理退休时计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依据。

十一、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是否需要加收利息或滞纳金?

答: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津政发〔2004〕5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加收利息。其中,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补缴2011年7月份(含)以后的医疗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

十二、参保人员从外省市跨统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否在本市补缴其在外省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答:《通知》规定跨统筹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在外省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补缴。

十三、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规定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

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十四、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如何办理补缴?

答:《通知》明确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不足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

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十五、用人单位中断或终止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可否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通知》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报销,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单位,以及因职工全部办理退休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无在职职工继续参保缴费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通知》还明确终止前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在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

此项政策规定主要是为了简政放权,简化审批,实现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自然脱钩,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并满足终止前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账户的需求。

十六、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能否参加职工医保?

答:《通知》规定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7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保。

十七、参保人员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十八、《通知》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1月30日废止。

天津养老保险 第三篇_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跨省市转入、转出所需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跨省市转入所需材料

1、【天津养老保险】

2、

3、 用人单位提供参保职工《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市转入所需材料

1、

2、 用人单位提供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办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10日

重要提示:

1、养老、医疗须同时办理,办理时需在本市参保缴费。

2、对确认为我市户籍,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应提供经市补缴会审小组备案确认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方可转入。

表格下载:塘沽分中心网站

基本养老保险跨省市转出所需材料:【天津养老保险】

1、 用人单位提供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 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并加盖公章;

3、 将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交参保职工送至转入地社保。 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市转出所需材料

1、 用人单位提供医保局审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时间认定表》

2、 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 将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交参保职工送至转入地社保。

4、 对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余额的,用人单

位应于打印参保凭证3个月后到支付科为其办理个人账户清算手续,办理个人账户清算所需材料,出示本人社保卡复印件且用人单位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支取(退回)个人账户清算表》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复印件,本人无社保卡的,将余额清算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本人。(若不办理个人账户清算手续,医疗保险无法转出) 办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4日

重要提示:养老、医疗须同时办理,办理时需在本市暂停缴费 表格下载:塘沽分中心网站

天津养老保险 第四篇_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程序

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程序

一.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 凡是天津各区注册企业、社会团体、属天津各区管理的事业单位应自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需用A4纸)

1.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地税)原件及复印件;

4. 《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1号表,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提供);

5. 参保职工职工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及劳动行政部门开据的职工录用手续;

6. 在天津各区分中心参保的人员,如果在此之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需持原缴纳地社会保险机构开据的社会保险转移单、个人帐户记载表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完上述手续10日内由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 用人单位发生终止或变更与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时,应在终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核定)

按照规定,每年年初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缴费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应按下限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03年缴费下限为680元);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上限的,应按上限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2003年缴费上限为3500元)。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无法确定的,按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其本人首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当年的缴费技术经分中心核定后每年首月15日前方可申报。核定后的缴费基数年内不在变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时,缴费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I102-1表;

2、《劳动工资统计联审核实表》联审01表;

3、《职工工资收入台帐》;

4、相关财务报表(《损益表》)。

三.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每月八日前,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当月社会保险费。(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每月八日前申报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中心将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 为保证社会保险计算的准确性,减少误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保留精确到“元”,计算社会保险费金额保留精确到“分”,并据实记载。

(四) 缴纳的险种和比例

1、 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20%,个人8%。

2、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10%(其中1%为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个人2%。此外,职工在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趸缴当年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单位统一上缴分中心。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金每年一季度前由分中心在养老金中扣缴。政府规定,凡新增人员、新参保单位,自增加当月按每人一个年度150元(2008年为150元)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大额医疗费补助金(公务员不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

3、 失业保险:

单位2%,个人1%。

4、工伤保险:

单位0.5%—2%。

5、 生育保险:

单位0.8%。

(五) 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填写的相关报表

1、《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表》(征字1号);

2、《天津市天津各区失业保险基金征集表》;

3、《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减少)名册》(变字1号);

4、《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征集申报名册》(征字2号)

5、《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征字4号);

6、《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征字5号)。

注:其中征字5号,6号表,只在年初核定缴费基数时填写。

申报征字2号表时,按险种(养老、医疗)分别填写;变字1号表在有人员变动时填写,新转入人员须在增减变动表“备注”一栏注明其“转出社险名称”,对于已在原转出社险制作“医疗保险卡”的,应同时注明“已制卡”,以避免重复制作。

(六) 社会保险费结算方式

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与缴费单位原则上以同城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特殊情况允许使用现金或支票。

以同城委托收款方式结算的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银行帐户内有足够支付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改变银行帐号或帐号资金不足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

(七) 养老保险的记录及对帐办法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填写:

用人单位为职工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记载,自《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第五页始一年填写一页。如果职工自年中某月开始缴费,应将缴费情况填写在本月相对应的栏上,并加盖经手人的印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页上的“企业缴费金额”栏,可暂不填写,当年缴费记载情况须由职工本人签字。

2、对劳动合同制工人1984年1月至1992年12月按有关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经天津劳动人事部门认定后,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第四页,并加盖审核专用章。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人手一册,如因某些原因具有一本以上手册的职工,应到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合并手册手续。

5、 打印养老保险对帐单。

根据市社保中心的统一安排,定期进行养老保险的对帐工作,用人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打印缴费对帐单。

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 社会保险转出程序

1、 职工需调入外省市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并提供以下凭证:

(1) 职工调动介绍信或调动函件;

(2) 《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3)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 《医疗保险证》。

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根据以上凭证,为调出职工开据《天津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并按天津市有关规定为调出职工计算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一并转入调入单位当地社险机构,待对方将回执寄回我处后,再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划转至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险专户。

2、 职工在市内转移,由用人单位协助办理转移手续,应提供以下凭证:

(1) 由转入单位开据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

(2)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 转出单位填报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4) 《医疗保险证》。

(二) 社会保险转入程序

1、 外省市单位调入职工需由接收被转入职工的单位携带转入人员的调动函件和调出当地社险机构开据的个人帐户转入通知单,通知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为其建立基本章,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其来津前的工龄,由调入后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2、 市区内转入职工,应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持调入职工《天津市社会保险转移单》、个人帐户记载表及职工本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转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审

核盖章的)、《医疗保险证》,在本单位办理当月结算时一并到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基金不作转移。

3、 用人单位使用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工作,并签定临时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和下岗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办理转移临时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同市区内转入)。

五、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

(一) 办理领取养老金程序

1、 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单位须到天津各区人事局办理退休条件认定手续。

2、 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天津各区劳动人事局认定退休证明交至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并填报《天津市参加养老保险退休退休人员增加减少变动表》。

3、 接到天津各区分中心通知后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表》及《职工平均点工资情况表》,到天津各区劳动人事局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

4、 将经天津各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后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及有关材料送回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进行退休待遇审核,同时提供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各一张。经审批无误后退休职工本人按规定时间领取退休金支取凭证,并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退休金。

(二) 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

1、 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1) 基础性养老金:天津市上年月平均工资×0%

(2)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退休十年后生存继续享受)

2、 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98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

(1) 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①基础性养老金:天津市上年月平均工资×20%;

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退休十年后生存继续享受)

③过渡性养老金

天津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职工97年底前缴费年限×1% ④补贴

(2) 缴费年限不满15年:

①一次性发给个人帐户储存额

②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98年1月1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98年1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97年底前缴费年限-97年底前个人帐户储存额)。

(三) 职工死亡后办理支取养老保险待遇程序

1、 在职职工死亡后,用人单位须填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审核表》(表

十),并提供以下证件到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1) 死亡职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复印件;

(2) 经审核后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只限在职死亡职工)。【天津养老保险】

经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审核后,通过用人单位将死亡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 退休职工自领取养老金10年内死亡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的剩余部分及国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退休职工自领取养老金10年后死亡只发给丧葬补助费。

(四) 出国定居职工办理支取养老保险待遇程序

用人单位需填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审核表》(表十),提供出国定居职工的以下证件,到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

1、 出国定居有效证明;

2、 经审核后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 职工本人自愿领取申请书。

经审核确定后,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失业保险的支付

(一) 单位办理退工程序

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应将事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报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备案。

(二) 企业退工后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享受失业保险金(文件依据

[2000]428号)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费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 失业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程序

1、 失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在两个月内由本人持《退工通知书》、《职工就、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天津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填写《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失业职工调查表》。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每6个月将对失业职工进行一次审核,如有稳定性工作(6个月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的职工将停发失业保险金。若发现已有稳定性收入却隐瞒不报的失业人员,将责令退还所所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四)享受失业金资格审核程序

按失业职工登记情况,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将审核以下几种情况;

1、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情况;

天津养老保险 第五篇_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吗?

答:不是商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政府为保证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从制度的建立到管理再到经办完全是政府行为。 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答: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具有天津市正式户籍,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都可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还是按月缴费? 答:按年缴费。参保居民每年只需缴纳一次养老保险费。 4、每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是多少?

答:为了满足广大居民的不同需求,缴费标准共设置了10个档次,一档每年缴费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100元、七档2400元、八档2700元、九档3000元、十档3300元。 5、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吗?

答:可以。居民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每年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 6、政府对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有补贴吗?

答:有补贴。在居民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市财政按照本人每年所选缴费档次,给予不同标准的缴费补贴。

7、对个人缴费进行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居民选择一档缴费的每年补贴30元、二档补贴40元、三档补贴50元、四档补贴60元、五档补贴70元、六档补贴80元、七档补贴90元、八档补贴100元、九档补贴110元、十档补贴120元。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的越多。

8、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要缴费多少年?可以一次性缴齐吗?

答:至少需要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为方便广大居民缴费,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齐15年的养老保险费。

9、一次性缴齐15年后还可以继续缴费吗?再缴有补贴吗?

答:选择一次性缴齐15年的缴费期内不能缴费,缴费期满后从第16年起 可以继续按年缴费,再缴费时仍然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 10、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归本人所有吗?

答:是的。个人缴费连同缴费补贴全部归参保居民所有。 11、个人缴费计算利息吗?

答:计算利息。居民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今后我市还将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人缴费进行保值增值。

12、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继承吗?

答:可以继承。参保居民亡故时,未领取的个人缴费部分连同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1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何时可以领取养老金?

答: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纳养老保险年限满15年的,自批准领取待遇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亡故为止。 14、养老金由几部分组成?如何计算?

答: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和缴费补贴及其利息累计总额除以139个月,基础养老金为200元。 15、个人账户中的钱领完后还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吗?

答:可以继续领取。参保居民个人账户的钱领完后,由政府给予补助继续发放个人

账户养老金,个人不需再缴费。

16、政府对参保居民领取的养老金有补助吗? 答:有补助。基础养老金部分全部由财政给予补助。 17、个人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还增发养老金吗?

答:增发养老金。参保居民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缴费每超过1年,每月再增发4元基础养老金,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也全部由财政补助。

18、2013年一次性缴齐15年的养老保险费,当年年满60周岁时可以领到多少养老金?

答:2013年参保居民一次性缴齐15年养老保险费,当年年满60周岁时,按照一档缴费的每月可领到267元、二档300元、三档332元、四档365元、五档397元、六档429元、七档462元、八档494元、九档526元、十档559元的养老金。 19、居民领取的养老金今后还会再增加吗?

答:还会增加。为了使参保居民能够分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生活保障水平,我市已建立起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增长机制,今后基础养老金水平还将逐步增加。

20、超过60周岁的居民还可以参保缴费吗?

答:不可以。只有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超过60周岁的不再纳入参保缴费范围。 21、如何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答: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携带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并于当月20日前到指定银行进行缴费。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享受补贴标准一览表

天津养老保险 第六篇_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99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相同。

《条例》第二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所称职工包括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 《条例》第二条(三)项是指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条例》第二条(六)项包括乡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第三条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按双方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第六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第七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从资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退休人员养老费用。所划拨的养老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费用。 划拨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划拨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金额=(上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年人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年全市退休人员年人均医疗费×调整系数)×企业全部退休人员×(全市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企业全部退休人员平均年龄)

全市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为74.5岁,医疗费用调整系数为1.12。

第八条 《条例》实施前、后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九条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十条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系指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系指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连续工龄加上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查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第十二条 离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

1995年底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其基础养老金按照以下标准增发:获得一次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增发;获得一次特等劳动模范称号或者两次以上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照4%的比例增发;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按照6%的比例增发。

第十三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给的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在《条例》实施前经保值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计发。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1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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