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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防治规定

时间:2018-02-1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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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防治规定 第一篇_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虚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白蚁防治规定 第二篇_白蚁防治措施

白蚁防治措施

一、施工准备

1、药剂的选择和要求

由于工程的地理位置,结构上的差异,施药及材质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遵循“高效、低毒、残效期长、污染小”的原则,确定采用氯丹,它同时也是国家建设部[1993]166号文件附件中提出用于白蚁预防工程的药剂。氯丹原油各异构体的有效成份应不低于60%,氯丹乳剂根据要求稀释后在24小时内不得产生沉淀和分层。材料进场前首先检查药剂名称、生产厂家、剂型、浓度和出厂日期是否齐全,并应附有说明书和合格证。使用前,应抽样送专业检测单位复测,其测得的有效成分应与厂家所提供的数据基本相符。

2、技术人员的准备

白蚁防治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全国白蚁防治中心、建设部认可培训中心或深圳市建设培训中心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预防工程勘查

在本工程实施白蚁防治工作前,首先会同有关方面,对施工场地进行实地勘察,查看设计资料,了解业主、规范要求,调查施工场地的自然条件,制定白蚁预防施工方案。

二、地基清理

我公司在基坑开挖时,负责场地清理,去除埋地的树根、木桩等及土壤中含纤维素的腐殖物质,并保证回填土也不含上述物质,以根除白蚁寄生条件,清除蚁害隐患。白蚁防治单位应对施工场地周围进行白蚁种类,危害情况的调查,如有蚁患,及时灭治。

三、工程施工

对本工程各个面的土壤和地基下适宜白蚁生存的部位采用药剂进行喷洒处理形成药物屏障,隔绝白蚁通往室内的通道,防止白蚁进入房屋进行危害。具体施工技术要求如下:

1、底板处理

垫层完工后,扎钢筋网之前,在垫层上喷药。要求喷洒均匀,严密附着,不留空白点。

2、侧墙处理

待做好防水层后,回填土之前,对其护壁进行药液处理,喷施剂量3L/m2,喷洒高度离地面1米。

3、顶板处理

在顶板填土30cm开始喷洒药液做隔离带,隔离带厚30cm。

4、墙体处理【白蚁防治规定】

室内墙体在批挡前进行墙体施药,卫生间等经常受潮的地方是药剂处理的重点。

5、洞口处理

由土壤进入室内的通道,通讯、电力电缆、上下水管道等,其入口处周围的土壤或堵洞处均需采用“室

外毒土”的方法进行处理,在管道通过的外墙洞口处用1:30的药液拌和灰沙土,填堵管口四周。

6、施工缝处理

施工缝处,都要沿缝向下灌注药物,防止白蚁沿缝侵入。

7、木构件处理

所有木构件进行防蚁处理,不得留有空白点,如有遗漏或出现白槎时,应及时进行涂补或补喷,如木模板、顶板撑无法拆除时,遗留在建筑物内,亦需进行药剂处理。

8、周围处理

在回填完毕,建筑物周围基本清场后,应对建筑物周围一定地带及预备绿化带进行处理。

9、特殊处理

在本工程的白蚁防治中,凡属一些设计要求的其他项目,则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

10、以上所用药剂浓度除说明外均为1:50~100。

四、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本项目白蚁防治施工可以顺利进行,我公司将首先确定白蚁防治企业的施工负责人,对工程的白蚁防治事务进行专职管理,并在整个工程施工中做到以下几点:

1、事前勘察

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签署10天内主动与业主联系,安排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查看有关建筑设计资料及地质勘探资料,了解原始地貌、地质条件、土壤植被和水位高低状况,填写施工现场勘察登记表。

2、不漏项目

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掌握工程的具体施工进展,绘制详细的项目进度表和施工情况表,并记录在案,并组织人员进行白蚁防治配合施工。

3、施药到位

白蚁预防施工必须对工程的底板、洞口、卫生间等以及设计中指明的特定部位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在施工中的用药量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

4、事后回访

白蚁防治有效期要确保15年,即保证处理过的建筑结构在15年以内无蚁害。我公司对本工程实行15年回访接洽制度,定期定人到使用单位了解情况,填写房屋白蚁预防回访表,并接受使用单位的投诉,对发现蚁患的工程及时派人免费进行灭治。

5、档案完整

建立每次施工的档案资料,在施工中被其覆盖层(土壤、水泥砂浆、砼垫层等)隐蔽的部位进行施药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整个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在隐蔽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再整理如下资料:

(1)、工程合同书(原件);

(2)、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3)、白蚁防治方案及有关变更条件;

(4)、使用药剂质量证明;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药剂检测报告;

(7)、试样抽检报告。

待项目施工全部完成后由白蚁防治公司技术部归挡,并各送一份给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等。

6、施工安全

(1)、底板预防在露天施工时,必须在无雨天气时进行,室内预防施工后,要防止建筑施工用水的冲洗和浸泡。

(2)、白蚁防治施工用药,施工器械在装运前均要检查,对松动的药桶盖要盖紧,凡有裂痕的盛药容器严禁使用,装卸车时做到轻搬轻放,施工器械确认完好后方准使用。

(3)、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中长筒水鞋,胶手套,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裙子进行施工作业,喷洒药物时要带好口罩和手套,严禁抽烟和吃食物,在脚手架施工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后对沾到皮肤上的药油要清洗干净。

(4)、临时堆放在施工工地的药剂,要定点存放,专人保管,出入库登记,领用人签名。施工完毕后对盛药容器必须认真清理,注意保护场地环境不受污染。容器和工具严禁在水井、池塘、湖泊里洗刷,残渣应带回单位集中处理,不得随地乱泼,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应交还仓库妥善保管。须及时处理的残液只能倒泼到基础墙角等预防部位。

(5)、施工机械和电器设备使用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修理,严禁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

(6)、白蚁防治药物,使用不慎时,会通过皮肤、呼吸道、消化进入体内,引起中毒。如发现各种中毒症状,应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送医院抢救。

(7)、离水源6米以内及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不宜施水溶剂。

(8)、白蚁预防工程的竣工优先于建筑物的竣工,建筑物竣工时,所有施药部位不得裸露。详细进度计划的安排只能随着实际土建工程计划安排再进行详细白蚁防治计划安排,在这里仅说明白蚁防治时间与土建的时间关系。

——基础外墙回填之前进行药物喷洒。

——主体结构完工,室内抹灰前对厕所四周进行药物喷洒。

五、工程验收

1、药物取样方法

根据施工技术方案处理的范围分不同部位、不同药土深度和木结构的位置,随机取样。土壤和木结构处各抽取3~5个样点,土壤样品重量1~2公斤,木材样品3~5克,分装于瓶中,写好标签,送专门质检单位进行检测。测定样品中的含药量以及样品中的药物对白蚁在24~48小时内的死亡速度、死亡率和驱避率。测定后写出检测报告。

2、工程结束后,由工程质监部门负责,组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城建档案共同参加验收,根据预防工程的资料,现场检查情况,药物检测结果,由质检部门填写验收证明,四方共同签名。

白蚁防治规定 第三篇_白蚁防治工作规定

白蚁防治工作规定

根据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鄂蚁函【2010】75号文)以及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通知》(随县汛办发

[2010]8号)、随县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随县水文[2010]11号)的精神,为确保大坝安全,提高防治能力,做好白蚁防治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方针,达到控制白蚁危害的目的,特制定白蚁防治工作规定。

一、每年年初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白蚁防治具体工作计划

二、加强大坝及其管理范围的蚁害防治,有专人负责,定期向白蚁防治站反馈情况;

三、按照白蚁活动规律,制定定期观测、定期普查、定期埋药、定时防治等措施,每年4月、10月组织两次白蚁普查,发现白蚁做好标记,同时绘制白蚁分布图;

四、在大坝和四周环境500-1000米内,要消除杂草,疏排水渍,按技术规范化要求在坝体上挖埋诱蚁桩(坑),在防治过程中尽量做到一处不漏,不放过任何疑点,将白蚁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治的目的;

五、发现穿坝的白蚁隐患要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积极配合处理,确保工程安全;

六、对发现的蚁害,要区别情况,分别采取药杀、挖巢、灌浆等办法进行处理,对翻挖取巢的,要做好回填处理,符合堤坝工程技术要求,确保施工质量;

七、搞好白蚁防治工作的建档、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白蚁防治规定 第四篇_海南省建设厅白蚁防治文件规定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白蚁防治单位管理规定》和《海南省白蚁防治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房产局(所)、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省物业管理协会,各白蚁防治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白蚁防治单位管理规定》和《海南省白蚁防治人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变“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核准”两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由行业协会实施管理的规定,省建设厅决定将上述两项审批事项移交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实施审批管理。

二、本通知发布前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白蚁防治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在2006年9月30日前,向海南省物业管理协会申请换发《海南省白蚁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自2006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2006年9月1日起,未取得《海南省白蚁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中,应根据土壤性质明确白蚁防治的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把白蚁防治作为一项审查内容进行图审;建筑施工监督、监理单位应监督白蚁防治企业在建筑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工程施工中实施白蚁防治工程;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市县白蚁防治主管部门、白蚁防治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进行验收,并经有关部门对不同材料、不同部位的药物浓度进行检测。经验收、检测合格的,由市县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具体药物检测标准另行制定。

四、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严把房屋白蚁防治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手续,以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必须向市县房产

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出具《白蚁预防合同》,其所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市县房产主管出具房屋白蚁预防证明文件。

五、为保障我省各项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实施,在《海南省白蚁防治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的第一年内,可通过认证程序,对长期从事白蚁防治行业,并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白蚁防治从业人员进行认证,颁发《海南省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从事白蚁防治工作满5年,防治业绩良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白蚁防治从业人员,可申请参加白蚁防治人员资格认证。

(二)认证程序的具体组织、命题由省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主要考察白蚁防治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

六、有关白蚁防治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请在海南省建设信息网“房地产”栏目下载。地址: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白蚁防治规定 第五篇_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房(2000)46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

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我厅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

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制定了《江苏省实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实施 《域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控制白蚁危害,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保证城市房屋的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细则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质检、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单位以及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等,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省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具体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工作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实施。

第七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 有白蚁防治、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及药物检测设备等。

第八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白蚁防治资质。全省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白蚁防治单位申请资质由省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白蚁防治资质管理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白蚁防治工作。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省外白蚁防治单位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白蚁防治活动,必须持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企业注册地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在防治项目所在的省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复审手续,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本省从事白蚁防治活动,并接受防治项目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

设计单位应将白蚁预防纳入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办理白蚁预防登记手续,并签定白蚁预防合同,同时,必须提供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平面图、剖(立)面图、装饰样图等资料。

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新建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少于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装饰装修工程的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以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核发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应当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工程项目建立白蚁防治工程档案。工程档案应包括:防治设计方案、施工及药物使用记录、回访记录、验收记录及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必要的文件和图纸、《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等。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进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做好房屋白蚁预防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住宅小区及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等白蚁预防材料。房屋住宅小区交接时,《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应当同时移交给业主。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省白蚁防治行业协会可以推荐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使用的药剂目录。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预(销)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载明白蚁预防质量保证期。。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园林、古建筑、通信设施、水利设施、货物运输、仓储场所等方面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白蚁蚁情检查,一旦发现蚁情,应当立即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灭治。

对发生的房屋蚁害,有关责任人不及时灭治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进行灭治,费用由有关责

任人承担。

白蚁灭治包治期限由委托单位和个人与白蚁防治单位以合同约定。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七条

房屋买卖、租赁及产权登记当事人在交易、登记过程中,对未进行过白蚁预防或已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对房屋蚁害情况进行检查、鉴定,发现白蚁危害应及时灭治。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白蚁防治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白蚁防治《岗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岗位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费主要包括人工、药物、设备及材料消耗、管理和预防质量包治期内的复查复治等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减免或冲抵。

房屋白蚁预防费中应留取20%,用于白蚁预防包治期内的复查和复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实施处罚机关,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预防管理规定》已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村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蚁防治规定 第六篇_新建房屋白蚁防治技术规程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

1:总 则

【白蚁防治规定】

1.0.1 为使我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省内新建房屋及附属于房屋的地下工程设施。

1.0.3 对改建、翻建、扩建、维修以及房屋的建筑装修,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4 白蚁预防工程的药物、设计、施工、验收及复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相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建筑物白蚁预防工程的范围,应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所限定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的图纸资料为依据。

1.0.6 在建筑物白蚁预防范围内,预防应先进行原有蚁患的检查和灭治(广东省常见的危害建筑物白蚁种类和蚁患治理可参照附录A和附录B),在确认达到灭治效果后方可开展预防处理。

1.0.7 建筑施工单位在白蚁预防工程范围的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1.0.8 从事白蚁防治工程的企业,应持有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白蚁防治企业资质证书》【白蚁防治规定】

2: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毒土处理

指通过对建筑物首层地坪施用杀虫药物,形成一道化学屏障,从而有效阻止(毒杀和驱避)白蚁穿透含药土层。

2.1.2 木材防护剂

指用于处理木材,能够直接抵抗各种生物因子对木材的降解,使木材获得防虫、防腐性能,从而显著延长木材使用年限的一类化学物质。

2.1.3 水平屏障

指在首层地面尚未铺设之前,对回填土进行水平方向的药物处理,以防止白蚁水平方向进入建筑物下部结构。

2.1.4 竖向屏障

指对建筑物基础墙外侧墙体和回填土进行的竖向方向的药物处理,以防止白蚁通过下部结构进入建筑物主结构。

2.1.5 触杀作用

是杀虫剂与昆虫体壁某些部位的直接接触而产生杀虫效果的一种重要作用方式。

2.1.6 胃毒作用

药物与食物一起被昆虫吞食进入消化道内,经由肠道吸收产生致毒致死的作用方式。

2.1.7 内吸作用

药剂通过植物的根、茎、叶被吸收后而输导至植物内部组织,当昆虫汲取植物的汁液或组织时,伴随着药物毒性的作用使昆虫发生中毒乃至死亡。

2.1.8 熏蒸作用

通过气化了的药剂经昆虫气孔进入虫体而产生的一种致毒致死作用。

2.2 符号

2.2.1 毒级参数

LD50(LC50)——半数致死剂量(浓度)。表示在某实验总体的一组受试动物中,有一半动物导致死亡的剂量(浓度)。

3 药 物

3. 1 一般规定

3.1.1 白蚁预防工程所使用的白蚁预防药物(以下简称药物),其毒性、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剂型、浓度、剂量、有效年限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3.1.2 白蚁防治单位应确保所使用的药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现行规定。

3.1.3 药物必须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已登记的进口药物。药物应有明确标志、说明书、合格证,并抽样送国家规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复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在工程中使用未经鉴定或认证的不合格药物。

3.1.4 多种不同类型的药物在复合使用、混合使用或搭配使用时,应注意相容性,并进行相对的测试,避免引起不良的物理和化学作用。

3.1.5 本规程中建议使用的化学药物,为毒性较强且有残留效应的杀虫剂,应防止误服、吸入药物或被皮肤吸附而造成危险。在使用药物过程中,尤其当使用药物的浓度较高时,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措施。

3.2 土层与墙体的处理药物

3.2.1 土层与墙体的处理药物,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学性质稳定,残效期长;

2 高效低毒;

3 非易燃易爆;

4 具显著驱避作用;

5 干燥后不(或难)溶于水,不(或难)挥发。

3.2.2 土层与墙体的处理药物及其用量、有效年限应按表3.2.2选用。

表3.2.2 常用的土层与墙体处理药物的用量表

3.3 木材防护剂

3.3.1 木材防护剂的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危害木材的昆虫和菌类具有广谱毒力;

2 使用低毒、安全,对人、畜及环境无害;

3 在木材中有良好的渗透性;

4 具有稳定及持久的防菌防虫效能;

5 处理后的木材,不降低它的力学强度,不提高它的可燃性或影响油漆;对金属、木材无腐蚀作用;

6 耐雨水冲蚀,对高温、高湿、光照作用稳定;

白蚁防治规定 第七篇_白蚁防治

【白蚁防治规定】

鄂水利规〔2011〕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白蚁防治

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湖北省水利工程白蚁防治技术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白蚁 防治 规程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司、长江委建设与管理司。

湖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1年3月22日印发

共印180份

湖北省水利工程白蚁防治技术规程

1 总 则

1.1 为规范水利工程白蚁防治技术,加强水利工程白蚁防治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结合湖北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编制。

1.3 本规程规定了白蚁防治技术中的检查、预防、灭治、药物、应急处置、施工、验收、回访复查和档案管理方面的技术。

1.4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水库土石坝、江河湖土质堤防、高填方渠道等水利工程及水土保持林木、苗圃的白蚁防治工程,其它土质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参照执行。

1.5 白蚁防治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安全环保、持续控制为原则。

1.6 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的水利工程白蚁防治按照基建程序组织实施,未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的水利工程白蚁防治按工程管理维修养护项目实施。

1.7 承担水利工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备有效的资质或湖北省水利工程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出具的信誉证明,参与白蚁防治的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主要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

1.8 水利工程白蚁防治技术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1998)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1994)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 210-199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2.2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2.3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3 主要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18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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