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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时间:2018-02-1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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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篇_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

(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 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 (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

(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七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八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九条 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贵州省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岸基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 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 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 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成品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

6. 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 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 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5.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及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四)农村加油网点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篇_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6 年 第 23 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九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薄熙来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

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

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

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油库、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加油站(点)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

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六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篇_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_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

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持证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或直接将成品油批量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

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气)站(点、船)从事成品油(气)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因城乡规划调整,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场地另作它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重建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气)容量等设施、规模进行建设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造的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篇_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

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

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

(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

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

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 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 (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

(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七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八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九条 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

库建设符合贵州省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岸基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

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 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 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 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成品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

6. 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 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 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五篇_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流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成品油零售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

仓储经营许可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

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一)符合山东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农村柴油加油点的设立条件待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设立后另行设定。

第九条 外商投资设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程序

第十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实行网点规划确认制度。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网点规划确认,经核准符合规划的加油站、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油库。

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迁建、扩建)油库、加油站的经营网点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加油站间距设置等要求,给予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 对网点预核准的申请,省经信委下达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并在省经信网上发布。申请人持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网点规划确认要求的申请,省经信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对申请人下达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期间申请人申请的许可项目工程尚未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逾期须重新办理网点规划确认。逾期未办理网点规划确认的,省经信委将对该成品油经营网点另行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一)《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

(二)《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第六篇_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鲁经信消字 〔 2010 〕 335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在2007发布的《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成品油 市场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商务部, 王军民副省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物价局、省气象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1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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