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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备宝速查宝典:最常用的100个计算公式 HR经常需要和数据打交道,如入职率、离职率、加班费计算等。虽然日常工作中,单个数据的计算并不麻烦,但几十上百个累计在一起,确实很容易混淆,甚至计算失误。不过三茅人力资源网急HR之所急,整理了常用的100个人力资源计算公式,HR可以添加至收藏夹随时使用,也可以打印出来贴在电脑旁边随时查询。 收藏 打印 分享给好友
一招聘分析常用计算公式
1、招聘入职率:应聘成功入职的人数÷应聘的所有人数×100%。
2、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底人数)÷2
3、月员工离职率:整月员工离职总人数÷月平均人数×100%
4、月员工新进率:整月员工新进总人数÷月平均人数×100%
5、月员工留存率:月底留存的员工人数÷月初员工人数×100%
6、月员工损失率:整月员工离职总人数÷月初员工人数×100%
7、月员工进出比率:整月入职员工总人数÷整月离职员工总人数×100%
二、考勤常用的统计分析公式
1、个人出勤率:出勤天数÷规定的月工作日×100%
2、加班强度比率:当月加班时数÷当月总工作时数×100%
3、人员出勤率:当天出勤员工人数÷当天企业总人数×100%
4、人员缺勤率:当天缺勤员工人数÷当天企业总人数×100%
三、常用工资计算、人力成本分析公式
1、月薪工资:月工资额÷21.75天×当月考勤天数
2、月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当月所做件数
3、平时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1.5倍×平时加班时数
4、假日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2倍×假日加班时数
5、法定假日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3倍×法定假日加班时数
6、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比率: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100%
7、非生产人员工资比率:非生产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100%
8、人力资源费用率: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100%
9、人力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成本费用总额×100%
10、人均人工成本: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同口径职工人数
11、人工成本利润率:一定时期内企业利润总额÷同期企业人工成本总额×100%
四、培训统计分析公式
1、培训出勤率:实际培训出席人数÷计划培训出席人数×100%
五、HR常用基础公式汇总
1.新晋员工比率=已转正员工数/在职总人数
2.补充员工比率=为离职缺口补充的人数/在职总人数
3.离职率(主动离职率/淘汰率)=离职人数/在职总人数
4.离职率=离职人数/((期初人数+期末人数)/2)
5.离职率=离职人数/(期初人数+录用人数)×100%
6.异动率=异动人数/在职总人数
7.人事费用率=(人均人工成本*总人数)/同期销售收入总数
8.招聘达成率=(报到人数+待报到人数)/(计划增补人数+临时增补人数)
9.人员编制管控率=每月编制人数/在职人数
10.人员流动率=(员工进入率+离职率)/2
11.员工进入率=报到人数/期初人数
12.员工当月应得薪资的计算方程式为:每天工资=月固定工资/21.75天
13、当月应得工资=每天工资x当月有效工作天x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调整比例
14、当月应工作天数=当月自然日天数–当月休息日天数
15、当月有效工作日=当月应工作天数–全无薪假期
16、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调整比列=21.75天/当月应工作天数:【苏州园区工资计算器】
17、生产型企业劳动生产率=销售收入/总人数
六、成本效用评估
1、总成本效用=录用人数/招聘总成本
2、招募成本效用=应聘人数/招募期间的费用
3、选拔成本效用=被选中人数/选拔期间的费用
4、人员录用效用=正式录用人数/录用期间的费用
5、招聘收益成本比=所有新员工为组织创造的价值/招聘总成本
七、数量评估
1、录用比=录用人数/应聘人数*100%
2、招聘完成比=录用人数/计划招聘人数*100%
3、应聘比=应聘人数/计划招聘人数*100%
4、工资计算=月工资/21.75*实际工作天数(不计算周六日)
6、加班率:总加班时间/总出勤时间
7、直接间接人员比例:直接人员/间接人员
八、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5、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6、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7、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九、社保计算方式
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2、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3、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4、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5、平均缴费指数就是去年你按1000基数缴纳,而社会当年平均工资2000那你的当年指数就是0.5,把每年的算出来平均,很容易,到时候你自己都可以计算多少养老退休金的。
十、2012年全国32省市最低工资标准速查
2012年全国二十大城市最低工资排行榜:
1、深圳1500元
2、广州 预定1470元
3、上海 1450元
4、苏州 预定1320元
5、天津 1310元
6、杭州 1310元
7、北京 1260元
8、济南 1240元
9、太原 1125元
10、武汉 1100元
11、厦门 1100元
第十二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按照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分别设置缴费比例:
(一)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47%,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8%,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
甲类计划的住房保障基金实行浮动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缴纳,浮动缴费部分不强制征缴。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为参保员工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对等缴交。住房浮动缴费比例上限标准,今后将根据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适时调整。
(二)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3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0%,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第二十条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按照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类型和账户设置,分别设置账户入账比例。本规定实施后的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账户入账比例分别如下:
(一)甲类计划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16%,养老统筹账户1%、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生育统筹账户1%以及特殊补充账户14%。
甲类计划参保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其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3%,住房个人账户8%;用人单位缴费部分除记入住房个人账户8%以外,其余部分均按甲类计划社会统筹账户比例分别入账。
甲类计划的住房浮动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参保员工住房个人账户。
(二)乙类计划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分别为: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养老统筹账户15%、医疗统筹账户2%、工伤统筹账户1%、失业统筹账户1%以及生育统筹账户1%。
乙类计划参保员工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其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3%;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均按乙类计划社会统筹账户比例分别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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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分析常用计算公式
1、招聘入职率:应聘成功入职的人数÷应聘的所有人数×100%。
2、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底人数)÷2
3、月员工离职率:整月员工离职总人数÷月平均人数×100%
4、月员工新进率:整月员工新进总人数÷月平均人数×100%
5、月员工留存率:月底留存的员工人数÷月初员工人数×100%
6、月员工损失率:整月员工离职总人数÷月初员工人数×100%
7、月员工进出比率:整月入职员工总人数÷整月离职员工总人数×100%
二、考勤常用的统计分析公式
1、个人出勤率:出勤天数÷规定的月工作日×100%
2、加班强度比率:当月加班时数÷当月总工作时数×100%
3、人员出勤率:当天出勤员工人数÷当天企业总人数×100%
4、人员缺勤率:当天缺勤员工人数÷当天企业总人数×100%
三、常用工资计算、人力成本分析公式
1、月薪工资:月工资额÷21.75天×当月考勤天数
2、月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当月所做件数
3、平时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1.5倍×平时加班时数
4、假日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2倍×假日加班时数
5、法定假日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3倍×法定假日加班时数
6、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比率: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100%
7、非生产人员工资比率:非生产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100%
8、人力资源费用率: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100%
9、人力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成本费用总额×100%
10、人均人工成本: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同口径职工人数
11、人工成本利润率:一定时期内企业利润总额÷同期企业人工成本总额×100%
四、培训统计分析公式
1、培训出勤率:实际培训出席人数÷计划培训出席人数×100%
五、HR常用基础公式汇总
1.新晋员工比率=已转正员工数/在职总人数
2.补充员工比率=为离职缺口补充的人数/在职总人数
3.离职率(主动离职率/淘汰率)=离职人数/在职总人数
4.离职率=离职人数/((期初人数+期末人数)/2)
5.离职率=离职人数/(期初人数+录用人数)×100%
6.异动率=异动人数/在职总人数
7.人事费用率=(人均人工成本*总人数)/同期销售收入总数
8.招聘达成率=(报到人数+待报到人数)/(计划增补人数+临时增补人数)
9.人员编制管控率=每月编制人数/在职人数
10.人员流动率=(员工进入率+离职率)/2
11.员工进入率=报到人数/期初人数
12.员工当月应得薪资的计算方程式为:每天工资=月固定工资/21.75天
13、当月应得工资=每天工资x当月有效工作天x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调整比例
14、当月应工作天数=当月自然日天数–当月休息日天数
15、当月有效工作日=当月应工作天数–全无薪假期
16、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调整比列=21.75天/当月应工作天数:
17、生产型企业劳动生产率=销售收入/总人数
六、成本效用评估
1、总成本效用=录用人数/招聘总成本
2、招募成本效用=应聘人数/招募期间的费用
3、选拔成本效用=被选中人数/选拔期间的费用
4、人员录用效用=正式录用人数/录用期间的费用
5、招聘收益成本比=所有新员工为组织创造的价值/招聘总成本
七、数量评估
1、录用比=录用人数/应聘人数*100%
2、招聘完成比=录用人数/计划招聘人数*100%
3、应聘比=应聘人数/计划招聘人数*100%
4、工资计算=月工资/21.75*实际工作天数(不计算周六日)
6、加班率:总加班时间/总出勤时间
7、直接间接人员比例:直接人员/间接人员
八、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5、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6、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7、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九、社保计算方式
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苏州园区工资计算器】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2、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苏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苏劳社险[2005]3号
为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类非行政许可类和涉密类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04]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如下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四、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六、企业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要求:
(一)申请条件
1、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属审批办法规定的岗位(职工);
3、保证职工休息休假。
(二)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申报审批表》(附表二);
3、单位出具的《申报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岗位是否符合审批办法中列举的岗位,涉及职工人员数量、具体作息时间等情况;
(2)如何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要说明是以周、月、季还是年为周期进行综合计时,劳动者的合同期限在周期内解除的,如何保障职工的权利。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及与会人员签名。
(三)审批的管辖
1、有主管部门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即中央企业、省属企业按部、省规定报批,市属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以下简称行政中心窗口),县级市、区属企业分别报县级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行政区域管辖直接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手续及时限
1、受理。行政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审批管辖范围和审批办法受理企业申报,企业申报材料不全的,退回单位补全重报。
2、到企业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点、产品市场;对欲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计算工作制的车间、班组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其实际工时利用情况;与工会代表和随机抽取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征求职工代表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计算工作制的意见。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其他
凡企业撤销、变更、分裂、合并或岗位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原批件自行失效。企业遇到劳动监察执法或争议涉及工时的,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件。
八、本办法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政策适用说明公告
日前,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同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园区劳动监察大队,结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资委、苏州市经贸委、苏州市地税局、苏州市总工会《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会议纪要》文件精神,落实园区保增长、促转型的指导思想,对园区内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政策进行调整。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中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界定为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苏州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管理人员。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于受市场影响较大的纺织、服装、电子、餐饮娱乐酒店、商贸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按规定制定了实施方案,在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履行了必要的民主程序后,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但企业必须提供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书面说明。而对于在园区以及苏州市的其他县级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需要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许可决定须送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备案。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到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申请传统岗位特殊工时审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特殊岗位的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于被评为苏州工业园区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且该称号在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审批机关可依申请将特殊工时实行期限延长至两年。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与审批机关沟通,确保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
我们也将密切关注用人单位、员工对这一政策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以促进这一特殊时期下园区经济的发展。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
2009年3月30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17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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