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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2号
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第34号)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认证机构已认证产品的基础上,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得认证,但不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认监委2012年第2号公告
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第34号)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认证机构已认证产品的基础上,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得认证,但不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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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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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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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2011]第34号)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认证机构已认证产品的基础上,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得认证,但不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附件:
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序号产品名称产品范围
生产
植物类(含野生植物采集)
谷物
1小麦小麦
2玉米玉米;鲜食玉米;糯玉米
3水稻稻谷
4谷子谷子
5高粱高粱
6大麦大麦;酿酒大麦;饲料大麦
7燕麦莜麦;燕麦
8杂粮黍;粟;苡仁;荞麦
花豆;泥豆;鹰嘴豆;饭豆;小扁豆;羽扇豆;瓜尔豆;利马豆;木豆;红豆;绿豆;青豆;黑豆;褐红豆;油莎豆;芸豆
蔬菜
9薯芋类马铃薯;木薯;甘薯;山药;葛类;芋
10豆类蔬菜蚕豆;菜用大豆;豌豆;菜豆;刀豆;扁豆;长豇豆;黎豆;四棱豆 11瓜类蔬菜黄瓜;冬瓜;丝瓜;西葫芦;节瓜;菜瓜;笋瓜;越瓜;瓠瓜;苦瓜;中国南瓜;佛手瓜;蛇瓜
12白菜类蔬菜白菜;菜薹
13绿叶蔬菜散叶莴苣;莴笋;苋菜;茼蒿;菠菜;芹菜;苦菜;菊苣;苦苣;芦蒿;蕹菜;苜蓿;紫背天葵
罗勒;荆芥;乌塌菜;菊花菜;荠菜;茴香;芸薹;叶菾菜;猪毛菜;寒菜;番杏;蕺儿菜;灰灰菜;榆钱菠菜;木耳菜;落葵;紫苏;莳萝;芫荽;水晶菜
14新鲜根菜类蔬菜芜菁;萝卜;牛蒡;芦笋;甜菜;胡萝卜
15新鲜甘蓝类蔬菜芥蓝;甘蓝;花菜
16新鲜芥菜类蔬菜芥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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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新鲜茄果类蔬菜辣椒;西红柿
茄子;人参果
18新鲜葱蒜类蔬菜葱;韭菜;蒜;姜
19新鲜多年生蔬菜笋;鲜百合;金针菜;黄花菜;朝鲜蓟【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20新鲜水生类蔬菜莲藕;茭白;荸荠;菱角;水芹;慈菇;豆瓣菜;莼菜;芡实;蒲菜;水芋;水雍菜;莲子
21新鲜芽苗类蔬菜苗菜;芽菜
22食用菌类菇类;木耳;银耳;块菌类
水果与坚果
23柑桔类桔;橘;柑类
24甜橙类橙
25柚类柚
26柠檬类柠檬
27葡萄类鲜食葡萄;酿酒葡萄
28瓜类西瓜;甜瓜;厚皮甜瓜;木瓜
29苹果苹果;沙果;海棠果
30梨梨
31桃桃
32枣枣【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33杏杏
34其它水果梅;杨梅;草莓;黑豆果;橄榄;樱桃;李子;猕猴桃;香蕉;椰子;菠萝;芒果;番石榴;荔枝;龙眼;杨桃;波萝蜜;火龙果;红毛丹;西番莲;莲雾;面包果;榴莲;山竹;海枣;柿;枇杷;石榴;桑椹;酸浆;沙棘;山楂;无花果;蓝莓
35核桃核桃
36板栗板栗
37其它坚果榛子;瓜籽;杏仁;咖啡;椰子;银杏果;芡实(米);腰果;槟榔;开心果;巴旦木果
豆类与其他油料作物
38大豆大豆
39其他油料作物油菜籽;芝麻;花生;茶籽;葵花籽;红花籽;油棕果;亚麻籽;南瓜籽;月见草籽;大麻籽;玫瑰果;琉璃苣籽
花卉
40花卉菊花;木槿花;芙蓉花;海棠花;百合花;茶花;茉莉花;玉兰花;白兰花;桅子花;桂花;丁香花;玫瑰花;月季花;桃花;米兰花;珠兰花;芦荟;牡丹;芍药;牵牛;麦冬;鸡冠花;凤仙花;百合;贝母;金银花;荷花;藿香蓟;水仙花;腊梅
香辛料作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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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香辛料作物产品花椒;青花椒;胡椒;月桂;肉桂;丁香;众香子;香荚兰豆;肉豆蔻;陈皮;百里香;迷迭香;八角茴香;球茎茴香;孜然;小茴香;甘草;百里香;枯茗;薄荷;姜黄;红椒;藏红花
制糖植物
42制糖植物甘蔗;甜菜;甜叶菊
其他类植物
43青饲料植物苜蓿;黑麦草;芜菁;青贮玉米;绿萍;红萍;羊草
44纺织用的植物
原料棉;麻
45调香的植物香水莲;薰衣草;迷迭香;柠檬香茅;柠檬马鞭草;藿香;鼠尾草;小地榆;天竺葵;紫丁香;艾草;佛手柑
46野生采集的植物蕨菜;刺嫩芽;猫瓜子;猴腿;广东菜;叶芹菜;山核桃;松子等;沙棘;蓝莓等;羊肚菌;松茸;牛肝菌;鸡油菌等;板蓝根;月见草;蒲公英;红花;贝母;灰树花;当归;葛根;石耳等
47茶茶
种子与繁殖材料
48种子与繁殖材料种子;繁殖材料。(仅限本目录列出的植物类种子及繁殖材料) 植物类中药
49植物类中药三七;大黄;婆罗门参;人参;西洋参;土贝母;黄连;板蓝根;黄芩;菟丝子;牛蒡根;地黄;桔梗;槲寄生;钩藤;通草;桔梗;土荆皮;白鲜皮;地骨皮;肉桂;杜仲;牡丹皮;五加皮;银杏叶;石韦;石南叶;枇杷叶;苦丁茶;柿子叶;罗布麻;枸骨叶;合欢花;红花;辛夷;鸡冠花;洋金花;藏红花;金银花;大草寇;山楂;女贞子;山茱萸;五味子;巴豆;牛蒡子;红豆蔻;川楝子;沙棘;大蓟;广藿香;小蓟;马鞭草;龙葵;长春花;仙鹤草;白英;补骨脂;羊栖菜;海蒿子;冬虫夏草;茯苓;灵芝;石斛
畜禽类
活体动物【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50肉牛(头)肉牛
51奶牛(头)奶牛
52乳肉兼用牛(头)乳肉兼用牛
53绵羊(头)绵羊
54山羊(头)山羊
55马(头)马
56驴(头)驴
57猪(头)猪
58鸡(只)鸡
59鸭(只)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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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鹅(只)鹅
61其他动物(头/只)兔;羊驼;鹌鹑;火鸡;鹿;蚕;鹧鸪;骆驼;鸵鸟
动物产品或副产品
62牛乳牛乳
63羊乳羊乳
64马乳马乳
65其他动物产品驴奶;骆驼奶
66鸡蛋(枚)鸡蛋
67鸭蛋(枚)鸭蛋
68其他禽蛋(枚)鹌鹑蛋;鸵鸟蛋;鹅蛋
69动物副产品毛;绒
水产类
鲜活鱼
70海水鱼(尾)文昌鱼;鳗;鲱鱼;鲇鱼;鲑;鳕鱼;鲉;鲈;黄鱼;鳎;鳗鲡;鲷;魨;鲈鱼;鲆;鲽鱼;鳟
71淡水鱼(尾)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鳜鱼;鲟鱼;鲫鱼;鲶鱼;鲌鱼;黄鳝;鳊鱼;罗非鱼;鲂鱼;鲴鱼;乌鳢;鲳鱼;鳗鲡;鳡鱼;鲮;鮰鱼;鮠;鲇;梭鱼
甲壳与无脊椎动物
72虾类(吨)虾
73蟹类(只)绒鳌蟹;三疣梭子蟹;红螯相手蟹;锯缘青蟹
74无脊椎动物牡蛎;鲍;螺;蛤类;蚶;河蚬;蛏;西施舌;蛤蜊;河蚌;海蜇;海参;卤虫;环刺螠
水生脊椎动物
75鳖(只)鳖
水生植物
76海藻和海草类海带;紫菜;裙带菜;麒麟菜;江蓠;羊栖菜;海苔;螺旋藻
加工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77冷鲜肉猪;牛;羊;鸭;鸡;鹅;鹿;驴;兔;鸵鸟
78加工肉制品牛肉制品;猪肉制品;羊肉制品;鸭肉制品;鸡肉制品;鹅肉制品;鹿肉制品;鸵鸟肉制品
水产品加工
79冷鲜鱼文昌鱼;鳗;鲱鱼;鲇鱼;鲑;鳕鱼;鲉;鲈;黄鱼;鳎;鳗鲡;鲷;魨;鲈鱼;鲆;鲽鱼;鳟);淡水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鳜鱼;鲟鱼;鲫鱼;鲶鱼;鲌鱼;黄鳝;鳊鱼;罗非鱼;鲂鱼;鲴鱼;乌鳢;鲳鱼;鳗鲡;鳡鱼;鲮;鮰鱼;鮠;鲇;梭鱼;鲍鱼;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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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加工鱼制品加工鱼制品
81其他水产加工制品(包括海草类)海参;海胆;扇贝;小龙虾;海带;紫菜;裙带菜;麒麟菜;江蓠;羊栖菜;海苔
加工或保藏的蔬菜
82冷冻蔬菜速冻蔬菜
83保藏蔬菜保藏蔬菜
84腌渍蔬菜盐渍菜;糖渍菜;醋渍菜;酱渍菜;
85脱水蔬菜蔬菜干制品
86蔬菜罐头蔬菜罐头
果汁和蔬菜汁
87果汁(浆)果汁;果浆
88蔬菜汁蔬菜汁
加工和保藏的水果和坚果
89保藏的水果和坚果枣
90冷冻水果冷冻水果
91冷冻坚果冷冻板栗
92果酱果酱
93烘焙或炒的坚果松籽;核桃(仁);杏(仁);葵花籽(仁);五香瓜子;榛子(仁);花生
94其他方法加工及保藏的水果和坚果坚果粉(粒;片)
植物油加工
95食用植物油
豆油;茶籽油;核桃油;麻籽油;葵花籽油;菜籽油;芝麻油;玉米油;橄榄油;花生油;月见草油;琉璃苣油;亚麻油;沙棘果油;沙棘籽油;苦荞籽油;红花籽油;南瓜子油;葡萄籽油;小麦胚芽油;紫苏籽油;杏仁油;石榴籽油;芥子油
植物油加工副产品
96植物油加工副产品植物油加工副产品
经处理的液体奶或奶油
97经处理的液体乳牛奶
其他乳制品
98乳粉类奶粉
99发酵乳酸奶
谷物磨制
100小麦(粉)小麦;小麦粉
101玉米(粉)玉米;玉米粉
102大米(粉)大米;米粉
有机产品认证目录时间:2014-12-19
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更新日期
2014年10月22日
附件:
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本)
(2013年11月1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 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 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 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17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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