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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时间:2017-12-10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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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篇_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商商贸发〔201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精神,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

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

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各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所在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二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政策实施期间,各地应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确定拆解处理企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二篇_家电以旧换新规定

四川省商务厅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川商改〔2010〕39号

各市(州)商务、财政、发改、经信、环保、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制定了《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建函〔2010〕6号),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我省推广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期限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提倡购买和使用国家能效标识产品;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享受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家电产品按国家规定,包括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等五类。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四川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四川省常住户口(身份证所在地在四川省)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期间,将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以下简称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补贴范围内新家电(以下简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2.凡在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凡在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从回收企业收购旧家电,并在政策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在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但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在数量上应一一对应。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档次执行。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要求确定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和拆解企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一家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以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应及时上门按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价格收购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或者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购买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家电以旧换新相关业务。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还须由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委托书,办理家电以旧换新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须保持主要部件的完整性。其中,电视机须含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空调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冰箱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洗衣机须含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电脑须含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网点)应在收购旧家电当天(最迟不超过24小时)登录家电以旧换新网站(网址:,下同),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和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三条 购买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选择一家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向购买人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四条 销售企业(网点)应在销售新家电当天(最迟不超过24小时)登录家电以旧换新网站,及时准确地将销售新家电的品类、品牌、型号、销售价格、垫付补贴金额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交售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拆解企业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

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购买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以旧换新家电补贴。

第十七条 拆解企业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和《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企业所在地市(州)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由省商务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按照方便消费者的原则,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的回收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的招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四川省依法注册登记三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应达一定的限额,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非专业性回收企业可在家电回收企业中标后,补办经营范围变更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等手续);

3.企业的回收网点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有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储存场所,有足够的运输能力保障;

5.遵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6.网点布局合理,回收渠道和网点覆盖面广;

7.有不少于20名经过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8.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家电回收企业参加投标时,须提供的材料以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回收企业中标后应与省商务厅签订承诺书,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承诺及时公布各类旧家电回收价格,主动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规范发放且不倒卖《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的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并保持旧家电主要部件的完整性;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倒卖旧家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中标回收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设有连锁网点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中标回收企业,应到网点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网点进行备案后,回收网点方可开展旧家电回收业

务。

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不得以备案为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回收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经营规模、回收服务能力(专业人员、储存场所、运输等服务)简介;

3.中标回收企业与分支机构的关系证明及授权书;

4.分支机构(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分支机构(网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6.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将回收企业及其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的中标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由省商务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不含家电市场、电脑市场)、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的招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进行调整):

1.在四川省依法注册登记三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经营实力较强,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拥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原则上销售企业的网点覆盖到县一级。专业家电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门店不少于5个;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从事家电经营的营业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生产企业销售公司在全省的经营网点不少于200个。

3.企业的销售网点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5.遵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6.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体系;

7.拥有特许经营网点的企业,须已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家电销售企业参加投标时,须提供的材料以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销售企业中标后应当与省商务厅签订承诺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承诺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加强对销售网点的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三篇_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目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目录

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三章 操作流程【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九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章 试点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试点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298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五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七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九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分别制定。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

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十九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试点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四条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份选择1-2家拆解处理企业,试点城市选择1家。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

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所在地的省市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一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九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试点省市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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