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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代会

时间:2018-07-13   来源:工作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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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代会 第一篇_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2010年1月25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山东省人民政府省长 姜大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2009年工作回顾

刚刚过去的2009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自2008年四季度开始,受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我省发展也遇到了极其严峻的困难和挑战。党中央、国务院对山东工作高度重视、关怀至深。一年中,胡锦涛总书记两次到山东视察,温家宝总理三次深入我省考察指导工作,极大地鼓舞了全省人民的斗志,坚定了我们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山东工作的指示精神,牢牢把握积极作为、科学务实的工作基调,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坚决贯彻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和各项决策部署,迅速制定实施了21条措施,全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从去年第二季度起,我省经济增长下滑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主要经济指标逐季企稳回升。全省实现生产总值33805.3亿元,增长11.9%;地方财政收入2198.5亿元,增长12.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1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119元,分别增长9.2%和8.5%。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应对危机中取得了新的重大成就,我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上迈出了更加坚实有力的步伐。

我们把扩大投资作为保增长的有效手段,着力优化投资结构。2009年,全省实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9031亿元,增长23.3%。共争取中央新增投资项目4056个、资金83.2亿元。为缓解市县资金配套压力,建立了省调控资金,共下达投资计划306.5亿元。加强跟踪督查,实现了前三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按时开工率、资金配套率、问题整改率“三个百分之百”。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全年新增本外币贷款6463.5亿元,是上年的2.1倍。着力优化投资结构,引导资金投向“三农”、民生、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全省铁路建设全面展开,一批高速公路项目加快建设,海阳核电一期正式开工,南水北调和胶东调水工程加速推进,等等。这些重大基础设施建成后,将有力地发挥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我们把促进消费作为扩内需的重要措施,努力扩大居民消费。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加强流通网络建设,改善城乡消费环境,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363亿元,增长19.1%。大宗商品消费明显升温,汽车类消费增长45.4%,商品房销售额增长48.9%。认真落实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农村市场更趋活跃,县及县以下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8.4%。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年内开工建设农村住房100万户,改造危房15万户,带动了建材下乡和农民消费增长,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显著增强。

我们把“三农”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认真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全省财政资金对“三农”的投入达1137.1亿元,增长17.5%。开展小麦、玉米高产创建活动,战胜多年不遇的春旱和局部低温冻害,粮食总产达到863亿斤,实现连续七年增产。大力发展高效特色农业,蔬菜、果品、水产品、畜产品产量平稳增长,质量稳步提高,保障了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积极开拓农产品国内外市场,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实现销售

收入8600亿元,农产品出口97.7亿美元。继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行政村通油路率达到97.6%,新建农村户用沼气55万户,完成了1446座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全省植树造林270万亩,防控美国白蛾取得积极成效。农业的稳定发展,在应对危机中发挥了强基础、稳人心的作用。 我们把保增长与调结构有机结合起来,着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工业调整振兴,制定了10个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40个特色产业调整振兴意见和13个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了扶持工业发展的22条政策措施,把产业调整任务落实到企业,落实到产品。全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8847.8亿元,增长14.9%。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全省技改投资完成6508.3亿元,占工业投资比重达到69.8%。把发展服务业摆上重要位置,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绩效考核,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1543.7亿元,增长10.7%。其中,实现旅游总收入2452.2亿元,增长22.3%。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全年关停小火电152万千瓦,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510.1万吨,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继续下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达到32.9%,提高2.2个百分点。2009年度,我省获国家科技奖励33项,其中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获奖数量和质量居各省区市前茅。

我们把实施重点区域带动战略作为突破口,大力拓展发展空间。国务院正式批复了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出台了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总体规划和24个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展开。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鲁南临港产业带规划建设起步良好。省会建设得到加强。县域经济水平进一步提高。突破菏泽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支援北川灾后恢复重建成效显著。

我们把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作为动力,努力消除体制机制障碍。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山东钢铁集团实现了人财物、产供销一体化运作,成功组建了山东重工集团。增值税转型、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省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扎实推进。深入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20个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开始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顺利。农村综合改革继续深化。在国际经济深度衰退的情况下,千方百计稳定外需,引导企业调整出口结构,妥善应对贸易摩擦,努力保市场、保份额。鼓励企业合作开发境外资源,并购境外企业研发机构和销售网络,境外投资逆势上扬,增长67.6%。进出口完成1386亿美元,实际到账外资80.1亿美元,降幅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我们把繁荣文化作为推动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提升文化软实力。文化事业进一步加强,省博物馆新馆、省档案馆新馆建设基本完成,新建乡镇综合文化站572处,农家书屋1万个。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省有22家出版单位、129家发行单位、74家电影公司和电影院、14家文艺院团完成转企改制,新组建了山东演艺集团、山东省杂技演艺公司等一批大型文化企业,17个市全部组建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创作生产了一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文艺作品。成功举办了第十九届全国书博会、第七届全国园博会和第七届全国花博会。文化产业规模快速膨胀,实现增加值超过1000亿元,增长15%以上。

我们把保民生作为经济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加快发展社会事业。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着力解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问题,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05.7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22.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4%。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19个县(市)试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城乡低保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加快发展各类教育,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完善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8.6%,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

盖率达95.9%,甲型H1N1流感和手足口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新增廉租住房保障2万户,竣工经济适用房370万平方米,改造棚户区270万平方米。

我们把强化社会管理作为政府重要职责,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6件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订了12件地方行政规章。深化“平安山东”建设,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认真做好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管,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进一步加强。认真做好国防动员、人民防空、民兵预备役建设、双拥共建和优抚安置工作,军政军民团结更加巩固。人口计生、妇女儿童、青少年、慈善、残疾人、老龄事业持续发展,档案、史志、气象、防震减灾等工作稳步推进,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对台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国家体育总局等中央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我们秉承“和谐中国、全民全运”宗旨,举全省之力,成功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取得了办赛服务和竞赛成绩双丰收。十一运会的成功举办,充分展示了山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充分展示了山东深厚灿烂的历史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丰硕成果,充分展示了山东人民团结拼搏、勇于创新、追求和谐的坚强意志,齐鲁儿女无不为之自豪。全运会创造出的宝贵精神财富,正在转化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巨大物质力量。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的成绩来之不易。能够在应对危机中开创新局面,得益于我们坚决贯彻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一揽子计划和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把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得益于我们把中央精神与山东实际紧密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得益于我们把解决眼前困难和立足长远发展结合起来,着力

山东省人代会 第二篇_山东省十二届人大一次、政协山东省十一届

山东省十二届人大一次、政协山东省十一届

一次会议证件通行权限

本次“两会”主要设置工作证件、记者证件、车辆通行证件及专用证件,仅在本次“两会”期间有效。本方案所涉及证件不包括出席、列席和旁听人员证件。

(一)工作证件

A工作证:主要发给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在主席台区工作的会务工作人员、在主席台就座的副省(军)级领导的秘书、大会秘书处确定的其他服务保障人员。通行包括主席台区在内的会场各区域(可由山东会堂南门进入)及“两会”各住地,主席团会议时可进入会场。

B工作证:发给大会秘书处确定的可以进入会场一楼座区的工作人员。通行除会场主席台区之外的其他区域(由山东会堂北门进入)及“两会”各住地。

C工作证:发给大会秘书处确定的不能进入一楼座区的会场内工作人员。通行除主席台区和一楼座区之外的其他区域(由山东会堂北门进入)及“两会”各住地。

D工作证:发给大会秘书处确定的不能进入会场的工作人员。通行“两会”各住地。

住地工作证:仅限出入指定的住地,由各住地警卫组负责发放。

(二)、记者证件

A记者证:发给大会秘书处确定的可以在会场主席台区采访的记者。通行包括主席台区在内的会场各区域(由山东会堂北门进入)及各住地。

B记者证:发给大会秘书处确定的可以在会场一楼座区采访的记者。通行除会场主席台区之外的其他区域(由山东会堂北门进入)及各住地。

C记者证:发给大会秘书处确定的可以进入会场采访,但不能进入一楼座区的记者。通行除主席台区和一楼座区之外的其他区域(由山东会堂北门进入)及各住地。

D记者证:发给大会秘书处确定的只能在会场外采访的记者。通行各住地。

(三)、车辆通行证件

【山东省人代会】

A车证:发给大会主席团成员座车、非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副省(军)级以上领导同志及其他需要在山东会堂南门停车场停放的工作用车。通行“两会”各住地。举行全体会议时,可经山东会堂西侧通道,到山东会堂南门停车场停车。

B车证:通行“两会”各住地。举行全体会议时,可在山东会堂北门外广场及南郊宾馆俱乐部门前停车场停车。

C车证:通行“两会”各住地。举行全体会议时,不得在山东会堂北门停车场及南郊宾馆俱乐部门前停放。

住地车辆通行证:仅限通行指定住地。在指定住地停车场停

放,不得占用住地道路停车。举行大会时,凭南郊宾馆、山东大厦住地通行证通行的车辆不得在山东会堂停车场及南郊宾馆俱乐部门前停放。

(四)、专用证件

直播证:仅限发给电视台直播大会时现场工作人员。分为A、B两种,A证通行包括主席台区在内的会场各区域,可由主席台东侧入口进入。B证通行除主席台区之外的会场其它区域,可由主席台东侧入口进入。

临时通行证:为人代会期间省直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分组讨论和答复议案需通行人代会住地专用,需与本人工作证件共同使用。

山东省人代会 第三篇_山东省法律规范目录

山东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461件)

一、省级地方性法规(208件)

二、较大市地方性法规(253件)

(一)济南市(84件)

(二)青岛市(108件)

(三)淄博市(61件)

山东省地方性法规(466件)

一、省级地方性法规(213件) 1. 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6年12月24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

则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

(1981年6月3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1年6月17日公布施行)

3. 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 (1981年6月3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1年7月21日公布施行 )

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

(1982年2月18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2年2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5.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3月1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1989年1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9年1月2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7.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5

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公布,自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8.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9. 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

(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10.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1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0年3月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八号公布 根据1998年4月1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12. 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13.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4. 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5. 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90年10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改 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6.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7. 山东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放劳动教养人员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15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3月1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1991年3月15日起施行 )

18.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1年6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19.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21. 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山东省人代会】

(1991年10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2. 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91年10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

23.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4. 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

(1992年2月13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5. 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6. 山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7.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8.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2年11月21日山东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年6月1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9.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3年3月5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30.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山东省人代会】

(1993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31.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12月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 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批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3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3.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3年9月2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34.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于2003年1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5.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36. 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人代会 第四篇_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txt6宽容润滑了彼此的关系,消除了彼此的隔阂,扫清了彼此的顾忌,增进了彼此的了解。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山东省人代会】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代表人数在九十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不超过十三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表决议案的办法;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代表团(组)会议。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组)会议由各代表团(组)推选的一至二名召集人主持。代表团(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就议案和有关

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组)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组)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

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三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主席团决定,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和团体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提交本次代表大会的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能够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及时答复;需要进一步研究处理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遇有特殊情况

至迟不超过四个月,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题工作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关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财政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大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并由主席团将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乡镇统筹费的提取和使用方案,听取和审查上年度乡镇统筹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五条 乡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表决结果由会议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下列日常工作: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代表小组;

(二)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可以受委托组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县(市)驻本乡镇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三)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其他活动;

(四)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他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

(五)受理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并负责转交有关部门和组织处理;

(六)协助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做好基层换届选举的有关服务和组织工作;

(七)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八)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开主席团成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听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决定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做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三)提出下次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批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有关工作;

(六)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或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代会 第五篇_全国人代会及地方各级人代会的工作特点和人员构成

全国人代会及地方各级人代会的工作特点和人员构成

1.全国人大概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国外议会,无论是一院制的,还是两院制 的,每院一般都设有常设委员会,但它是工作机构,不能作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而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则不同,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 定的职权,制定法律、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

全国人大之所以设常委会,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要求其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 表人数必须维持一定的规模,所以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名。但代表人数太多,而且又不是专职的,大多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就不便于经常开 会行使职权,于是规定每年一般只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也不能开得过长,一般15天左右。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有效运 转,就在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出一个人数较少的,便于经常召集会议、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的机构,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几届,常委会组成人员都 在155人左右。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期7天左右,这样一年就有40多天开会。可见,全国人大设常委会,是为了解决全国人大代表数量较 多,不便于经常开会,会期又短,不能及时、有效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而设立的。所以,彭真同志说,〖BF〗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不宜太少;但 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人大经常性的工作,可 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及时对国家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山东省人代会】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什么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但这并不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 家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其代表中选出的,可以说他们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在每年 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常委会必须向大会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在换届的代表大会上,要报告5年来的工作,请代表们审议,并由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通过后,常委会必 须贯彻执行。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3.人大的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怎么组成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以上人员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没有具体规定,每届 的具体名额通常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确定。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 举办法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55人。”建国以来,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不尽相同:第一届79人,第二届 79人,第三届115人,第四届167人,第五届196人,第六、七、八、九届都为155人。为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工作实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委员长因健康状 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之前,由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名单,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等额选举。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常委会 委员改为差额选举产生,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仍实行等额选举。差额比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选举办法中确定。比如,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55人。委员长、副 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21人,实行等额选举。委员应选134人,提名141人,实行差额选举,差额7人,差额比例为5%。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得票数超过 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如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候选人得票数不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时,依法由主席团另提人选,进行选举。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以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补选常委会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职届数法律没作规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什么机构?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各专门委员会都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和今后一年的工作要 点;在每届一次大会上还要书面报告过去5年的工作。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最大特点是专业化和经常化。由于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都是相关领域里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他们对有关问题比较熟悉,且人员较 少,便于分门别类地研究、讨论问题,可以考虑得更深入些,更周到些。同时,它们不会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而停止工作,可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经 常性工作。因此,全国人大专门委

员会的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各项职权,更好地履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起着 不可替代的作用。

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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