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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做好2016年人民调解工作

时间:2017-05-25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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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做好2016年人民调解工作(一):2015年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介绍

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介绍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外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这些特点使人民调解这一制度尤其在广大农村深受欢迎,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兴和镇正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自2007年成立至今,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在人民调解的实际工作中总结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首先他们优化调解队伍

几年来正和村调委会始终坚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选聘有能力、有威望、有品行的、村民信得过的人员成立高素质的调解队伍,成立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员调解小组,并以村“百姓说事点”为辅的调解机构,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村的调解网络,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防止纠纷激化提供了组织保证。

然后坚持每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矛盾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有的只是当事人出于斗气,一时激动,或因日常生产、生活相处不好、不和睦导致长时间积怨引起。如若调解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往往会因小事引发大争端、大诉讼,甚至酿成恶性刑事案件。根据这一特点正和村调委会将调解关口前移,全村共有十四个社,每个社都

设一名纠纷预报员,一旦发现本社有纠纷发生或纠纷苗头、隐患就第一时间汇报至村调委会,村调委会成员会主动出击、及时介入,千方百计把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消化在田间地头。一旦纠纷发生调解员在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从多个角度向群众说服教育,化干戈为玉帛。今年五月初,二社纠纷预报员电话上报该社社员刘某与张某因为土地边界问题在地里吵了起来,刘某种上玉米张某就用拖拉机豁开,两人互不相让在地里僵持谁都劝不好。调解员正在地里耕种玉米,得知情况后马上放下地里的农活赶到事发现场,凭借自己在村里的威望,喝止双方冷静,并将撕扯在一起的两人分开,劝解双方为了一条地垄大打出手不值当,并保证会尽快查明情况解决问题。事后经调查得知是另外一名社员弄错了边界多种了一条垄,而两人都没有耕种错。调解员的及时出现,避免了因一条地垄的小事发生打坏一方的大事,类似这样的土地边界纠纷每年在4、5月份都会集中发生,调解员已经记不清调处了多少件这样的纠纷,耽误了多少的农活,但他们都是认真对待,及时赶到现场耐心化解,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同时他们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正和村调委会的几位调解员,总是能主动学习,努力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每天准时收看电视节目中关于法律和调

解的栏目,《广角民生》、《金牌调解》、《法律讲堂》等栏目他们都期期不落,看后还总结经验、取长补短、为我所用。他们积极参加镇司法所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现场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能力、规范开展调解程序、标准制作调解卷宗。调解中遇到拿不准的法律问题都能及时与司法所探讨沟通,在他们积极努力的学习态度下,全体调解员法律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在长期的调解实践中他们不断总结经验,摸索出了应对各种纠纷的几种种调解方法,在实际运用中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分工作法”调解相邻纠纷。一是听:在矛盾冲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只强调自身的利益,这时不妨让他们都说出来,出出气。二是劝:首先要掌握时机,双方都在气头上时不能劝,要耐心等待双方恢复理智后再进行劝说,顺着各自的想法提出假设推论出坏的结果,然后要求双方进行换位思考,从对方的角度分析,劝说双方各退一步。三是调:依照法律和人情进行调解,梳理矛盾、分清责任、解决实际问题、彻底化解纠纷。 “冷却处理法” 调解婚姻纠纷。 即先引导夫妻双方冷静反思自我,待趋于理智后再适时调解,这样使得一般性矛盾自然化解,不少夫妻几天后自行和好即便是矛盾激烈的也易于解决。“求同存异法”调解一般性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即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积极做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明白面对利益争执应求同存异、以和为贵,依

据法律和道德解决问题、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亲情感化法”调解赡养、抚养、家庭纠纷。即对当事人进行传统道德教育,并辅以亲情感化,使之认识错误,主动改过。 “协调联动法”调解复杂疑难纠纷。这类纠纷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单凭村级调委会难以顺利解决的实际,村调委会及时争取镇有关部门支持,邀请镇司法所、派出所、土地所、林业站、经管站等相关单位参与调处,提供专业处理意见,联合解决问题。该调委会2015年调解成功的一件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调解陷入僵局的时候运用多种方法、动用多方力量最终调解成功的。此纠纷原因为该村8社社员李某用自家的灭茬子机器给社员刘某灭仅三分地玉米茬子时,因操作不当意外割伤自己的右脚跟腱,当晚送到医院包扎处理,为减少费用,李某没住院在家养伤三个月,吃了不少骨伤药不说还耽误了很多农活,双方因为赔偿费用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刘某夫妻多方咨询认为李某给灭茬子是一种承揽关系,他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几次调解均不成功,李某一方无奈想要起诉至人民法院。在此期间几位调解员却并没有放弃,多次与镇司法所探讨关于雇佣与承揽的法律关系区别,并请教法律专业人士,确认了此纠纷的重要法律关系,既涉及了承揽关系又有雇佣法律关系的存在。在最后的调解中邀请了镇司法所所长从法律角度给双方有力的劝解,同时又找到与双方均有亲属关系的李某的表姐及刘某在外地的儿子参与

调解,最终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调解成功,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在十年来的调解 工作中,该调委会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不断积累调解实践经验,遇重大难解纠纷不放弃,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几年来该调委会受理调解纠纷72件,仅重大疑难纠纷就有31件,只有3件没有调解成功且都引导走法律程序,没有发生重大民转刑案件。使得本村的社会秩序更加和谐,让百姓的生活更加安宁。

其次他们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宣传工作。 该调委会能够主动与镇司法所配合,通过各种载体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主动要求或配合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积极开展组织法律专业人士开设法律讲堂,通过实际案例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并将调委会的专用电话公示公开,当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只需拨打电话,人民调解员就会及时赶到矛盾纠纷现场,进行调解处理,做到了有矛盾纠纷随叫随到,不收取任何费用,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深受广大村民的欢迎。

总之,人民调解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责任重大意义深远的工作,需要人民调解员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提高调解的综合素养,并始终保持人民调解员的诚心、热心和决心,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市关于做好2016年人民调解工作(二):2015年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20xx年,江东区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规范、拓展、提升”为抓手,不断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着力提高基层维稳能力,为维护全区和谐稳定做出积极努力。

一、巩固深化,开展“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

一是完善制度促规范。组织全区调解组织认真学习市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局《关于开展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年建设实施意见》,结合江东实际,制定下发了《江东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并通过多种媒体在全区广泛宣传“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以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派出所工作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明确人民调解受案范围,厘清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与信访工作的职能,将不能和不宜采用有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和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纠纷排除在受理范围外,并严格人民调解工作记录和案卷管理工作,确保各派出所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顺利完成了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并轨。

二是引领提升促规范。组织召开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大会暨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建设推进会,全区人民调解组织负责人、各街道、部门分管领导等100余人参会。大会对近6年来全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总结,表彰了32个人民调解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深化和提升全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进行了部署,参会代表还现场参观了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白鹤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工作室。通过会调解大会的组织、表彰和展望,争取到区主要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调动了基层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投入人力支持和财力保障的积极性,实现了市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求的上传下达,为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整肃队伍促规范。对全区所有调解组织建设情况进行了再梳理,根据社区和业市场组织变更情况,对全区所有调解组织的数量、名称和组成人员进行了核定,确保全区各人民调解组织脉络明晰、名称规范,人员明确,制度健全、设立变更和备案程序到位。全区街道调委会调解员、行业性专业调委会调解员持全市统一的《人民调解员证》上岗,社区调解员持区自发的《人民调解员证》上岗。各街道和行业性调解组织迎接各级领导视察、接受媒体采访或参与各类公益宣传活动时,调解员均配戴挂调解员胸牌,展示了规范专业的工作形象。

二、拓展网络,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触角。

一是推进街道调委会驻派出所工作室建设。落实上级推进“警调对接”的工作要求,推广白鹤街道警民联调中心试点建设的成功经验,以各派出所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由各街道增聘1名以上专职调解员,司法局组织协调律师事务所与街道结对服务,组建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工作室,对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目前全区7个街道已分别在8个派出所(含新城派出所)建立了派驻工作室,全区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工作制度、统一上墙内容。共配置专职调解员15名,驻所律师70余人。在工作运行中,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形式引入律师驻所参与矛盾化解,并与法律援助有效对接保障弱势群体依法维权,形成了的“治安管控、人民调解、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四位一体的社会矛盾联合调处化解模式,实现了“情、理、法”三种调解方法的有效结合。5月15日上午,市委书记刘琦在福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新城派出所工作室视察工作时,对警调对接的“江东模式”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是强化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为全面加强和有效提升全区婚姻家庭纠纷的化解工作,区司法局联合区法院、区妇联共同组建了“江东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该指导委员会由三部门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职能是指导、培训、督查全区基层调解组织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研判、会商疑难复杂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化解方案、并提供专家力量支持,指导委员会已出台了《江东区关于加强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结合全区“5.15”“纪念国际家庭日活动开展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

三、挖掘民间力量壮大人民调解队伍,畅通民间调解力量融入社会矛盾调解体系的渠道,在区老娘舅服务团的基础上,整合101名群众基础深厚、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成立了“江东区老娘舅协会”。协会通过开展调解业务培训、研讨疑难案件、组织经验交流会、庭审观摩会等多种活动,搭建全区调解员交流帮带、凝心聚力的新平台。协会成立至今,已协调安排潘明杰在市局和其它县市区司法局讲课6次,江东的调解能手和调解经验得到了全市调解队伍的肯定和赞誉,收到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今年6月,东柳街道在协会的支持帮助下成功调处了一起医疗纠纷,将群体性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多管齐下,提升人民调解队伍素质。

一是常规培训强基础。通过组织调解员参加省、市、区各类业务培训,组织金牌调解员参加华政学习班等多种形式,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素质。4月份有针对性地举办了各街道驻派出所工作室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活动,为各工作室的规范运转奠定了基础。7月份联合区法律援助中心举办了一期全区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街道和行业性调委会骨干调解员、各社区和企业调委会主任、区老娘舅协会等近100人参加了学习,培训内容将更紧贴基层工作需求,并将网络调解新理纳入培训内容,还向基层调解员发放了各类赔偿计算标准。同时,组织区调解专家库成员协助街道开展基层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工作,加强对新任人民调解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全区调解工作程序依法有序、台帐规范达标。

二是专家指导育骨干。在全区组织开展基层调解员到老潘联调工作室学习活动,使潘明杰人民调解的“335”工作理念,和社会矛盾化解“三步八法”得以在全区深入推广,并通过潘明杰的“传、帮、带”,为各街道培养调解能手。学员由通过街道推荐产生,每两人一组,每周到老潘联调室学习两天,学时两个月。学员将通过老潘的言传身教,学习人民调解工作的理念和流程、与当事人沟通的方法和技巧、寻求案件突破口的关键和策略等,提高人民调解业务素质和社会矛盾化解能力。学习班于10月份正式启动,目前每周有4名调解员学习,学员学时已安排到明年6月份。

四、夯实基础,确保基层维稳工作实效。

一是扎实开展业务指导和督查活动。为推进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工作室建设,多次到各街道调委会和派出所协商、指导工作。组织各街道调委会负责人到白鹤街道警民联调中心学习取经、确保各工作室运作规范有序。结合全区平安市场建设检查、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核查等多种活动,广泛深入社区、市场调委会开展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和督查活动。以司法所星级创建为契机,强化对福明、东柳两街道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通过梳理和完善工作台帐,细化和优化工作制度,总结和宣传工作成效,提高人民调解业务水平。11月底组织开展全区

人民调解质量自查活动,检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组织、队伍、制度、业务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情况,确保规范化建设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扎实开展人民调解争先创优工作。建立了全区“首席调解员”评定机制,由各司法所根据人民调解队伍工作实绩,聘任本街道本年度“首席调解员”,由区司法局统一宣传、奖励,通过每年度的评定和表彰,提高优秀人民调解员的社会成就感和工作荣誉感,激发基层人民调解员争先竞位的热情。同时,通过组织开展全区优秀调解案卷和优秀案例征集评选活动,提高基层调解员规范制作调解文书的能力和积极性;通过开展《人民调解优秀案例汇编》征稿活动,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总结、宣传工作成效能力;通过扎实开展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加大对司法确认案件的奖励力度,提高基层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指导司法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职能优势,带领社区企业调解组织开展好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同时,组织开展“春节、两会”、“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全区性的专项排查化解活动,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重点时期重点工作扫清障碍隐患。今年1-10月份,在全区各级调解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共排查调解矛盾纠纷6561件,调解成功6438件,调解成功率为98.1%,涉案金额19211.22万元,其中复杂疑难纠纷75起,涉及人数15349人,没有因调处不及时或调处不当而转化为刑事案件或其它重大事件的情况发生。

市关于做好2016年人民调解工作(三):2016年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资料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是每个调解员在调解纠纷中所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他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经验总结,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作了一般性规定,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资源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将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概括为:

(一)、自愿原则

1、纠纷的调解必须是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2、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发自愿,即经

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二)、平等原则

1、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居住条件等,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事,用法律和政策作为衡量是非的基本标准和尺度。

3、调解人员与纠纷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并没有高于当事人的地位,不能摆出高高在上的姿态压制当事人,必须与当事人站在同一平台上,与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善解决纠纷。

(三)、合法原则

1、人民调解组受理和调解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

【市关于做好2016年人民调解工作】

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分是非、辩责任。

3、纠纷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正常的要求,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违法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四)合情合理原则

1、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兼顾天理、人情,注意尊重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和价值取向,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2、准确把握情理引入调解的限度,维护法律的权威。

3、要合理运用调节平衡技术,实现情理与法的沟通、平衡和协调。

(五)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1、纠纷发生后,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即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2、在调解的过程中,纠纷 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仍然可以放弃调解,转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如果纠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反悔而不愿意履行调解协议,并转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要尊重纠纷当事人的选择,而不得强行阻拦。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例如:宅基地纠纷、山地林权纠纷等等。

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纠纷的条件包括: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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