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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政策法规工作总结,地税

时间:2016-11-25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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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政策法规工作总结,地税(一):地税局政策法规处最新个人年度总结范文

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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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地税局政策法规处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地税局政

2016政策法规工作总结,地税(二):征管局2015工作总结及2016工作安排

XXXXXX局关于2015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

作安排的报告

2015年,XXXXXXX局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机关各科室及广大纳税人的支持理解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组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深化征管改革、推进依法治税的总体工作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紧紧围绕依法组织收入这一中心工作,不断强化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监管,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一、2015年主要工作

(一)强化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税收收入保持稳定增长

【2016政策法规工作总结,地税】

今年,我局的一般预算税收任务是84000万元,在税收任务增长幅度大、政策性减收因素较多、新增税源不明显的情况下,全局上下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知难而进,克难而上,加强征管,挖潜增收,税收收入继续保持了稳定增长的发展势头。截止10月26日,累计完成一般预算税收收入完成58338万元,同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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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2088万元,增长3.7%。在组织收入工作中,结合实际,我局重点强化了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领导和部署。年初,结合我辖区税源现状,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及早制定收入目标,并将收入计划层层分解落实,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规范税收分析程序和方法,认真分析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每月按时召开税收分析会,细化税源结构,及时分析税收增减因素、调整工作计划,为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奠定了基础。

二是抓住重点税源,加大税款清理、催缴力度。

结合征管局辖区的经济形势,重点围绕建筑、房地产两个行业和资产臵换、统建房集资建房、南区耕地占用税三个项目,开展税收调研和税款清理。针对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收入确认及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核实和政策辅导;继续做好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本年度已入库土地增值税850万元;从8月份起集中开展税款催缴,截止至本月底,我局共催收税款1271万元,其中,清理房产臵换240万元,统建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清缴税款913万元,清缴南区耕地占用税74万元。同时抓大不放小,加强与国税、工商、国土等部门的联系,通过信息比对,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及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缴;继续做好个人出租房产的税款清理工作,共催缴2968户,征收个人房产税476.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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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借助风险应对及大企业审计,增强组织收入主动性。 加强税务干部风险应对业务培训,提升干部思想认识和技能,落实“重点应对,全面排查”的工作要求,针对风险点和报表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对除疑点外的其他涉税情况进行延伸检查。通过税务所长、综合业务科及分管局领导三级审核,及时补充、完善、排查相关风险信息,进一步提高风险应对质效及执行力。截止10月末,我局已完成风险应对171户,完成总局部署的建行、农行、联通、人寿保险四户大企业的风险审计,补征税款370余万元。对辖区65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435条预警值指标进行了排查及报表修改,完善充实了企业的财务基础资料。

四是强化税种管理。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共汇算667户,汇算率100%,比上年增加74户,补缴税款723.7万元;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共汇算148户,补缴个人所得税款90.5万元。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1833人次,比上年增加41.87%,申报年所得额34502.86万元,比上年增加32.93%;;针对南区公务员小区一期3000余套住房集中办理房产手续的情况,我局主动与安南公司联系,帮助纳税人完成了房地产一体化软件的录入及发票培训工作,并做好相关税款的清理,共入库营业税880万元,契税1500万元。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举办了9期纳税人培训,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对未申报企业及时通过电话、税企QQ群、发放责令限改通知书等方式提醒,明细申报率已达93%。认真开展好存量房扩围工作,制订工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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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完成了对我局辖区41个小区商铺、车库(车位) 和非普通住宅分布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目前已完成对试点的11小区内标注信息实地核实、排查和补录工作。

五是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征管质量和执法水平。突出综合业务科和办公室的主体职能,以绩效管理考评、征管质量评价计算机考核和税收执法督察为契机,将各科所日常考核与分局季度考核有机结合,及时发现、改正工作中的问题。针对区局执法督察、市局半年考核提出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原因,制订措施,举一反三,对各项征管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对辖区起征点以上的829户个体纳税人开展了税库银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工作,提升了个体纳税人的申报率,也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完成企业减免税统计调查2170户,对730户简并征期增值税纳税人的申报期修改完毕,并做好宣传;对下发的635户未审核残保金企业进行了电话催缴。

六是全力支持、全体服从、全面服务好金税三期上线工作。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开展学习培训,让全体干部对金税三期数据清理、软件操作及相关要求熟练掌握。在数据清理过程中,注重细节、环节、程序、要素,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清单到人、考核到人,最大限度的减少垃圾数据的产生。通过税企互动平台、税企QQ群及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的宣传栏将金税三期上线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宣传给纳税人,并及时、耐心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使纳税人全面认识到“金税三期”工程上线将带来的高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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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从主观上和行动上积极支持、配合上线工作开展。

(二)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教育引导,推动队伍素质全面发展。制定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干部理论学习计划和业务培训计划,将干部职工的教育与当前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开展发展形势、职业道德、法制、党性、感恩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思想道德、政治理论素养;督导干部职工充分利用网络学校进行自主学习,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自治区、市局各类培训班,不断拓宽教育培训渠道,提升干部素质修养。

二是强化制度落实。认真开展绩效管理考评,细化职责,落实责任,进一步增强每个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重点突出对税收执法、优惠政策落实、纳税服务、工作作风等四个方面的监督检查,严明纪律。将“三严三实”教育成果体现在干部管理、作风建设、税收执法纳税服务及税收业务工作中,认真落实责任清单制,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始终强化局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局领导即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对分管和负责的工作亲自参与,全面掌握情况,及时帮助科所解决问题;充分发挥科所长的枢纽作用,加强部门管理,切实做好各项任务的具体落实和反馈;综合考虑一线干部年龄和业务能力等情况,科学合理分配岗位和工作,做到人尽其能,最大效力发挥每个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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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政策法规工作总结,地税(三):2016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第1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2016年,我局继续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贯彻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方式之一,坚持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对税务稽查过程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不断推进我局依法治税工作进程。现将我局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重大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016年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的案件4件,审理案件4件,占稽查部门本年查结案件39件的10、2%,审理后发回复查补正案件2件,改变调查部门拟处理意见2件。审理案件查补税款685、4万元,滞纳金88、2万元,罚款35、5万元。

今年审理的重大案件主要是稽查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的行业中达到标准的案件,2户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1户为矿山开采企业,1户为服务业。其中:查补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件,200万元以上的案件1件。

通过审理稽查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政策掌握不够,税款计算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掌握不够,运用税收政策有误差;取证资料、手续不完善,案件定性及数据计算不准确等。

二、重大案件审理基本做法

(一)保证相关人员会议审理的知情权。每次召开审理委员会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外,对稽查局主查、主审人员一并列席会议,对重大案件涉及基层征管因素的基层局主管领导也列席会议,通过参加会议掌握情况,形成会议审理结果。

(二)重大案件审理坚持把握好“四性”。一是程序的合法性。审理中对案件卷宗进行全面审核,以保证税务检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二是证据的有效性。在证据事实方面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律退回补证。三是依据的适用性。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四是数据的准确性。注重审核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计算的正确性,对纳税人已缴税款通过征管软件逐笔核对,并利用EXCEL设计了带有自动计算功能的《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表》、《查补税款计算表》,防止出现计算错误。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对稽查局和稽查人员的审理案件的考核机制不够完善,造成稽查人员和稽查局审理后的案件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仍存在数据差错、取证资料不全等工作责任心造成的问题,也加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量。

(二)还存在案件不能及时执行结案问题。由于重大案件查补税款金额较大,纳税人由于经营状况等因素,不能一次性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分期缴纳造成案件执行中不能及时结案。

(三)由于总局的重大案件审理办法经讨论后,正式稿一直未下达,2016年将参考区局重大案件审理规程,对我地区重大案件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对重大案件审理和执行环节的考核机制,探索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建议制度,使以查促管的作用得以延伸。

##第2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税务局对调查终结且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有助于健全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和制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规避税务稽查风险,提高税收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

一、我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基本情况

自20XX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来,我局始终认真贯彻执行总局、省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定,根据总局、省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于2016年7月1日,印发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哈地税发[2016]121号),确立并规范了审理标准及程序,组建并明确了审理机构及时限,建立并完善了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为核心的事中监督机制,在正确把握重大税收执法活动方向,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务稽查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2016年4月,根据新的税收征管体制及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特点,我局修订了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标准及程序、审理委员会的组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要求等加以完善。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定,在政策适用、证据采集、案情审查、案件定性等方面严格把关,及时发现税务稽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潜在隐患。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间密切联系,为基层单位提供政策法规指导,提高了审理效率和依法行政能力。由各级稽查部门查处并上报审理的案件得到了合法有效的处理,避免了行政复议撤销及行政诉讼败诉情况的发生。自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以来,我局仅发生一起针对原审案件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最终以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宣告终止。

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机构及人员方面,我局各级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法规(审理)、税政、征管(综合)、发票、计财(计统)、监察、稽查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在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和提取方式方面,对于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总局在审理办法中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省局又授权各市、地局自行制定。实际执行过程中,我局考虑全市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层次及税源结构不同,税收征管基础及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不同,税务稽查查处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也不同,如果将重大案件标准框定在统一尺度内,有可能存在适用的局限性,容易形成有的单位重大案件审理数量过多,有的单位没有案件审理的情形,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为此,我局只明确了市局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涉税金额标准为500万元,至于基层单位审理案件的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必须达到上年结案数的10%。达不到10%的,次年应相应下调标准。

在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程序方面,我局各级审理委员会实行“双向延伸”的审理程序。“向前延伸”是指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委员会审议前进行的准备工作。首先是业务部门进行初审,之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复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提交审理委员会讨论。“向后延伸”是指审理委员会作出决策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执行并在下次审理会议上反馈执行情况,以保证审理委员会的权威性及审理决议的执行性。

在案审后作出决定的名义方面,我局采取由提请审理的稽查部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方式开展工作。这样做,一方面可以规避审理机关的执法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纳税人同稽查部门沟通反馈意见,妥善处理案件。

在审理案件的数量及结果方面,三年来,全市地税系统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共审理重大税务案件571件,其中,维持初审意见456件,变更调查部门拟处理意见56件,退回重新调查取证59件。

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取得的实际效果方面,几年来,我局通过规范运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有效提高了税务行政执法质量。2016年,全市地税系统共有339名干部因税收执法过错受到了责任追究,2016年为73人,2016年年初至今为27人,应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而滥作为、越权执法、违法执法、粗暴执法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税收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一是完善了执法监督机制,发挥了事中监督功效。对于稽查部门报送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审理委员会认真审核,在案件证据的充分性和法律依据的实用性等方面严格把关。通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少数稽查错误的案件得到了有效纠正,避免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在对某运输公司收取拆迁补偿费涉税案件的审理中,通过查看拆迁协议,发现了还建办公楼的线索。审理部门要求稽查局实施补充稽查,确认了该笔业务的存在并补征了税款,避免了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又如,在对某投资公司涉税案件的审理中,发现稽查人员计算方法有误,造成税款多征。审理人员提出了正确的征税意见,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了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是逐步建立了案例机制,规范了税收执法程序。案例是抽象规定的载体。尤其在经济发展形势日趋复杂的今天,现有规定往往不能穷尽解释所有经济现象。对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经过审理委员会充分讨论形成决议,便可成为以后类似问题的判例,有助于税务人员对相同或类似涉税事项的处理方式保持前后一致。通过审理重大税务案件,能够及时发现税收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从而避免了因程序有误而导致的执法行为无效。

三是提高了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提升了依法行政能力。由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使得稽查人员具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并容易转换为依法行政的动力,促进稽查人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办案能力。据统计,2016年―2016年,全市地税系统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16件,没有1件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运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我们感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在总体设计、操作程序、部门配合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离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和制度层面的问题

1、没有建立法律边缘问题的有效解决机制,不具有规范性。由于立法的原则性与客观经济环境及行政执法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异,现有法律法规难以面面俱到地规范一切税收执法问题。即便是对同一税收政策,由于个体知识结构、理解能力的差异,意见也难以统一。对于向上级机关请示的法律边缘性问题,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答复。上述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审理风险,阻碍了审理工作有序开展。从目前情况看,还没有建立起良好的解决问题机制,缺乏有效的解决手段。

2、执法主体的确定加大了审理机关风险,不具有便民性。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对于审结的重大税务案件,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以我局为例,经市局审理的案件,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机关就是市地税局。这种做法,一方面造成了税收执法主体前后不一,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的机关是市地税稽查局,而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机关是市地税局,影响了税务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纳税人如果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被告将是市局;如果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也将是市局,复议受理机关是省局,影响了审理机关的公信度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从另一个层面讲,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为了保持审理的中立性,审理人员不能也没有时间深入企业实地查帐,使得案件审理具有局限性,加大了审理机关的执法风险,也不便于纳税人就近申请复议,导致行政复议效率低下,对税务案件的有效处理带来了不利。

3、税收执法权与监督职责相互交叉,违背立法初衷。法制部门属于执法监督部门,而税务案件审理既是事中监督的一种手段,也是税收执法活动的一种形式,是税务稽查四环节中的一环。将税收执法过程与法律救济、执法监督混在一起,不仅不符合执法监督的一般原则,而且也违背了《征管法》第十一条所明确的“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职责划分标准,有违立法初衷。

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不够明确,不具有全面性。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审理委员会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由哪些部门的人员组成没有细化,给基层审理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带来了一定难度。个别部门负责人因工作事务较多,不愿从事审理委员会工作,或即使担任了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于工作繁忙,在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时,往往不能全部到齐。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议的方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前三天,将案件材料发送至审理委员会成员。而案件材料只能对主要案情予以描述,无法详尽述及全部案情。上会时,审理委员会也只能针对稽查及审理意见进行审议,对于具体案情的把握,仍然要靠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有些审理委员会委员上会前不认真了解案件情况,仓促到会,很难吃透案情,使得审理委员会决定的正确性缺乏保障,容易造成失误。

5、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时限过短,不具有执行性。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从实际工作看,几乎所有案件的审理都是由法制部门完成的。法制部门在完成重大案件审理任务的同时,还要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执法检查、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复议及应诉等项工作,工作事项较多,而人员配备较少。如我系统县(市)局法规股只有两人,对口的市局处(室)却有七个,又面临着大量的日常工作,分身乏术,疲于应付,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理任务。从市局审理情况看,由于提报市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案情较为复杂且涉及多个税种,需要相关税政部门分别进行初审。有些案件经过市局审理后,还需要提请单位补证,往往是补证―退回―再补证―再退回,同一案件往往反复审理数遍,工作量很大,出现了需要审理的案件与审理人员的数量不相匹配的局面,在规定的十个工作日内难以完成审理任务。

(二)操作层面的问题

1、书面审理的方式影响审理的准确性。我局审理案件全部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依据案卷资料作出合理判断。从以往工作经验看,卷内所附资料全部是为了支持稽查结论,而卷外资料及卷内未能体现的企业信息往往对于案件查处及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使得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局限性,影响了审理的准确性。

2、审理工作开展不均衡。从全市地税系统案件审理情况看,各单位案件审理数量极不均衡。年初至今,基层单位审理案件数量不足3件的有12个,审理数量不足5件的有2个,审理数量不足10件的有7个。审理数量最多的是市稽查局,已经审结了61件,仍有101个案件未能审理。审理数量最少的大多在县(市)局,有的县(市)局年初至今甚至一个案件也没审,出现了审理工作进展不均衡的局面。

3、审理工作信息化程度低。目前我局案件审理完全依靠手工操作,未能同税收征管及税务稽查系统相链接,既浪费了计算机网络资源,也不便于案件审理的规范化及科学化,与税收信息化发展的水平不相称。

4、审理决定执行情况不好。从市稽查局审理案件执行情况看,20XX年以来市稽查局报送市局审结的案件23件,其中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只有5件,占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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