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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拆迁

时间:2014-05-12   来源:工作报告   点击:

【www.gbppp.com--工作报告】

户籍制度,拆迁(一):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黑龙江中公教育:

【政府工作报告摘要】

温家宝在对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中指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与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要遵循城镇化的客观规律,积极稳妥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统筹、节约用地、因地制宜、提高质量。

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合理控制规模,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增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社会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村庄建设要注意保持乡村风貌,营造宜居环境,使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中公解读】与去年政府工作报告“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相比,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更强调“积极稳妥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并且报告首次提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社会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改革”,这正是提高城镇化质量,保障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破题之道。

在我国,就业质量和医疗、教育等福利保障依附于户籍存在,有无户籍差别很大。其实,新型城镇化重点就是“人的城镇化”,也就是实现让农民工彻底地转移。和这个问题有关的是户籍,在户籍上有60多种城乡之间不平等的福利。加快户籍改革,有利于推动转移人口的市民化。

与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仅提出“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相比,今年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社会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需要注意的是,户籍改革并不是简单改户口,关键是户口背后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公共服务。这一点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有所突破,报告要求,“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这也就意味着实现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事实上,对于已经具备条件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义务教育、就业培训、职业教育、计划生育等,应率先实现同等对待,而与城市户籍紧密挂钩的低保、保障性住房等,要通过逐步增加和不断完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逐步覆盖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最终达到消除户口待遇差别的目标。

【综合分析】

在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第一,“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问题。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打着“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旗号,盲目拉大城市框架,滥占耕地、乱设开发区,不断扩大城市面积。部分地区在“经营城市”的理念下,大肆追求土地增值的收益,进一步助长了多占耕地和不合理拆迁的行为。失地农民增多和一些地方后续社会保障跟不上,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另一方面,促进农民工在城市落户的制度仍未建立,导致“土地城镇化”速度快于“人口城

黑龙江中公教育:

镇化”速度。若按此模式继续推进城镇化,失地农民的数量还会大量增加,农村人口人均占有耕地资源的数量将进一步减少。农村人口的减少慢于农村耕地的减少,不仅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而且势必进一步加剧解决“三农”问题的难度。

第二,空间规划和城市规划问题。一些城市布局结构不合理,相邻城市之间发展不够协调,不利于形成分工明确、布局科学的城镇体系和空间格局。还有一些城市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和扩大城市规模,不考虑当地资源环境承载条件,提出超越发展阶段的人口、经济、城区面积等指标,发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部分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功能过度集中于中心区,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口膨胀、水资源短缺、交通拥挤和环境恶化等问题。城市规划和管理脱节,市政工程缺乏统筹规划和建设,综合管理能力滞后,影响城市运行效率,一些城市“城中村”和“城市贫民区”问题比较突出。

第三,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目前,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人数已超过1亿人,但大部分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岗位不稳定,流动性很强,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的问题也很突出,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纳入保障范围的工作刚刚起步,养老保险尚未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很多录用农民工的企业都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录用的农民工提供法定的保险。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对广大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欠帐,虽然降低了目前的企业运营和城市发展成本,但是将构成对未来社会保障体系的巨大压力。

第四,城镇化的多头管理问题。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不同的政府部门从各自的职责范围和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对城镇化的过程进行管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非常普遍。城镇化的进程涉及许多领域,但在统一市场的框架内,具有区域整体性的特征,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管理模式不符合城镇化这一特征的要求,不利于统一的城镇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各项政策在实施中难以形成合力,影响城镇化进程健康高效地发展。

由此看来,户籍制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尽管一些城市有顾虑,提出承载能力有限,但其实这些农民工已经在这些城市里了,不能无视这一事实。中小城市的户籍制度要尽快全面放开,大城市至少第一步要做到,城市里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享受与市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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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拆迁(二):什么户籍制度

什么户籍制度,这是户籍制度的规定吗?户籍制度规定我们大学生要遭受这种歧视待遇了吗?

那么试问,政府的拆迁政策事用来干什么的?

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2006年4月5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告单

萧政办抄〔2006〕22号

来文单位 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宁围镇政府

来文日期 2006.1.18

文件编号 钱•宁政〔2006〕1号

文件内容 关于要求批复《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请示

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宁围镇政府:

你委《关于要求批复〈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请示》悉。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同意你委按《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推进钱江世纪城土地征迁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请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以加快世纪城开发步伐。

附:

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户籍制度,拆迁】

附件

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为加快钱江世纪城启动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切实加强对征迁工作的领导,保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世纪城开发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我区土地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以及城乡一体化等现行政策,结合宁围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2、安置人口确定

(1)按实施拆迁安置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征地农转非人员视同农业人口。

[color=Red](2)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已婚夫妇未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28周岁以上的未婚大龄青年按两人计算[/color]。

(3)实施征迁安置期间,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4)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居民(本区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除外)、户口在本区并且居住在村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且夫妻双方的另一方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可按照所在村在册常住人口计算。

(5)有子女(含符合条件的入赘人员)为农业户口的老人一般不得单独立户,若本人为农业户口、子女均为非农业户口的可单独立户。

(6)孤寡老人原则上进入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

(7)在拆迁地无常住人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购房人口:

① 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且配偶的另一方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民或“农转非”居民;

② 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地结婚定居的军人);

③ 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④ 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教人员;

⑤ 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两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双方父母是指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其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不列入)。

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员。

(8)对世居居民的安置:

① 世居居民的独生子女不享受优惠安置;

② 以在册常住人口为准;

③ 世居房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确需住房安置的,参照《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萧政发〔2002〕88号)的规定执行;

一至二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50到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三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80到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

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20到40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40平方米安置,每户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

超过安置标准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算。

④ 有世居房,又有回乡定居要求的老人,按一至二人户标准安置。若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按优惠价安置;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按成本价安置。

(9)以下人员可照顾安置面积:

[color=Red]①大中专毕业生因入学户口转为非农,毕业后常住在父母处,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以及户口在本村,尚未结婚的,可参照在册常住人口计算;户口在本村,已经结婚且其家庭人员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在册常住人口二人计算。[/color]②农嫁居人员因历史的原因,户口未迁,且居住在原籍地,在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前提下,农嫁居人员及子女一次性安置100平方米,子女为农业户口的,按优惠价安置,子女为非农户口的,70平方米按优惠价安置,30平方米按成本价安置。

③常住在父母辈房屋内的成家子女(仅限直系三代,户口为非农),其本人户口在村内,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安置。

(10)下列人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①农嫁农户口未迁、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人员(包括子女);

②居嫁居人员;

③挂靠人员;

④不符合入赘条件的人员;

⑤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人员;【户籍制度,拆迁】

⑥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三)价格核定

1、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成本价核定,由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等组成。

2、成本价由区有关部门核定。

3、根据购房对象条件不同,分下列三种情况确定购房价:

①征地拆迁户:安置房价格为每平方米670元。【户籍制度,拆迁】

②属于整体拆迁且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正常分户的拆迁户,其安置价格为每平方米670元。

③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无房户安置房价格为每平方米910元。

④到户价:根据楼层差价因素确定。选房时根据有关规定公布楼层差价。

⑤低层架空层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顶层阁楼层高2.2米(含)以上部分面积按380元计算。

⑥考虑到自然间不可分割因素,农户实际购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出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购房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过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高层住宅的价格核定以区级有关部门文件为准。

具体分房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四)农户购房款缴付

1、征地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的同时签订购房户型合同,并按其可享受面积购房款的30%,在拆迁补偿费中支付给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作为购房预缴款,余款交房时结清。

2、其它农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预缴30%房价款,余款交房时结清。

(五)产权与管理

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发放按照城乡一体化政策执行。转让出售时按规定补交规费、税费及土地出让金。

(六)其他规定

1、拆迁户安置房选择办法另行制订。

2、农户购买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需经资格审查认定。具体条件按本实施细则安置人口确定的具体规定,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经钱江世纪城•宁围镇审核后报区一体办核准,经区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再由区一体办出具购房证明。

3、按标准可购买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以分成3套申购;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成2套申购。户型由拆迁安置户在核定的安置面积内自行选择。

4、所有入住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的农户,在领取钥匙前必须腾空原有的住房。不腾空原有住房的不予购房。

5、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为什么我们在钱江世纪城的拆迁政策上看到只有独生子女凭证享受2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因入学户口转为非农,毕业后常住在父母处,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以及户口在本村,尚未结婚的,可参照在册常住人口计算;户口在本村,已经结婚且其家庭人员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在册常住人口二人计算。 政策上有说我们要遭受歧视待遇吗?户籍制度上有说我们要遭受歧视待遇吗?

户籍制度,拆迁(三):2015户籍管理制度

第1篇:户籍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城里人乡下人统称居民

我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今后,不管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统称为居民。

2、买套二手房全家可落户

公民只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以迁移本人、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取消了购房金额、购房时间和二手房等的限制。

3、高校毕业工作一年可落户

凡参加全国统一全日制高等教育招生考试,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应编制未迁移户籍关系学生花名册,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备案,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入学时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

4、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不限

夫妻之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实际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受条件限制,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子女居住地办理落户;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同时,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公民赡养孤寡老人,在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后,可迁移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

5、准入条件取代控制指标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所谓“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95房改”前,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所谓“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二、背景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今年,公安部在部署全国公安工作中,要求各省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

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1997年以来,先后3次出台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第二次是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第三次是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迁移落户的问题。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城市化进程、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2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一、现有户籍管理制度概述:

户籍管理制度的本质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法定住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登记制度,以保障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权益。我国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其登记方式遵循户随人走的原则。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195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基础上设置的,其特点是城乡二元结构,将户口以城乡地域为标志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户口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造成了中国人城乡差别的二元社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2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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