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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送样抽检不合格

时间:2016-06-16   来源:饮食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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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送样抽检不合格(一):餐饮抽检方案[2013]04

2013xxxx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餐饮食品的监管要求,充分发挥技术监督效能,及时了解我区餐饮食品的安全现状,确保全区人民饮食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2013年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科学、合理、有效”的要求,围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致病微生物污染、化学危害物质污染、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危害因素开展监督抽检。为餐饮安全日常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为餐饮安全监督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为评价餐饮单位和地方餐饮安全水平提供素材,及时发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餐饮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预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抽检品种。包括餐饮服务环节主要食品原料、餐饮单位自制食品、节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等4大类18个品种。主要食品原料是畜肉、禽肉、面粉、植物油、水产品、蔬菜、非发酵豆制品7个品种,餐饮单位自制食品是熟肉制品、酱腌菜、面 - 1 -

制品和淀粉制品、鲜榨果蔬汁、乳制品、凉拌菜、盒饭7个品种,节日食品是元宵、粽子、月饼3个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是餐饮具1个品种。本年度监督抽检共分4期进行,分别于3月、6月、9月和11月前进行。每个品种分2期抽检,部分品种安排在第二期针对学校食堂的专项监督抽检。具体抽检品种、抽检频次和检验项目见附件1。

(二)抽样数量和场所。本年度市局安排我区共监督抽检35批次,抽样场所以集体单位食堂(含学校、托幼机构)为重点,覆盖各类餐饮单位(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被抽检场所的数量原则上每月重点场所应不少于辖区内重点场所总数的1%,其他场所不少于场所总数0.5%;全年重点场所监督抽检覆盖面达到10%以上,其中学校食堂专项抽检的覆盖率达到30%,其他餐饮业态覆盖面达到5%以上。

(三)抽样要求。2013年抽样工作全部由北湖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独负责,每次抽样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确保监督抽检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具有代表性。抽样方法和程序应符合相关要求,抽样用具应达到清洁、无菌、干燥、无异味、无污染食品的可能,非专用采样器具经实验室处理后才可使用,样品采集工作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边采样、边冷藏。抽样量应满足检验、复核及复检的需要,每批样品采集三份样品,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同一品种不得在同一 - 2 -

餐饮单位抽取2批及以上的样品。抽样前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检餐饮单位,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的,纳入监管黑名单。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四)信息登记。抽样后务必按样品编号说明(附件2)编号,分别在样品标签和执法文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上注明样品编号,防止样品发生混淆。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和《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等执法文书,被抽检单位名称、业态类型和地址应与餐饮服务许可证一致,由2名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并分别加盖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一式多份的执法文书应保证每一页的文字均清晰可辨。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法定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五)样品运输。抽样后应尽快按照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要求送达指定地点,由市稽查支队集中送达省局指定检验机构;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防止样品破损或污染影响结果,确保样品在检验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样品储运过程中,应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要确保在产品保质期内完成样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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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检验机构选择。承担餐饮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由省局统一安排。不具备相应检验资质和能力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参与餐饮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七)问题处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对异议样品安排结果告知和复检工作,并对不合格样品涉及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对监督抽检发现问题的处置率要达到100%,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八)结果报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抽样完成后应及时填写《样品信息汇总表》(附件3)报送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三、工作职责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样品送检等工作,按时完成本年度监督抽检的采样和送检工作;负责受理辖区内的复检申请,及时报送抽样信息和有关工作总结;安排全区持异议样品复检工作,对各期检验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完成监督抽检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信息报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本年度监督抽检工作,严格责任落实,安排专人负责监督抽检工作,及时上报抽检信息和相关数据,并认真做好质量分析,确保监督抽检依法、科学、客观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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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日常监督,注重执法联动。监督抽检应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各种隐患苗头,主动防范,及时介入,充分发挥监督抽检效能。对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处置,及时查处。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办法(试行)》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对应该移送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三)严格督导检查,实施全程控制。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有关情况,市局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局监督抽检情况进行检查。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年四个季度检验结果进行分析、汇总,于3月25日、9月25日前完成一、三季度工作总结,6月25日前完成半年工作总结,11月25日前完成年度工作总结(总结框架见附件6)。

附件: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表

2.样品编号说明

3.样品信息汇总表

4.检验结果汇总表

5.不合格样品信息汇总表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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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送样抽检不合格(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通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区域、环节、品种、项目和频率等。

第十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

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以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样品储运过程中,应当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十九条 样品的前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样品处理量应当能满足方法检测限的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检验规程,按照监督抽检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检测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数据处理应当遵循测量误差与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接近限量标准的临界值时,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实验室备份样品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餐饮服务单位送样抽检不合格(三):2016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省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任务

2016年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共1759批,其中:食品生产环节909批(含风险监测100批),食品流通环节500批,食品消费环节350批(含风险监测115批)。食品生产环节以粮食及其制品、炒货及坚果制品、糕点、食用油、茶叶、肉制品等为重点品种,食品流通环节以婴幼儿配方乳粉、豆制品、糕点、炒货、节令食品(粽子、绿豆糕、月饼)等为重点品种,食品消费环节以熟肉制品、凉拌菜、盒饭等为重点品种。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另行安排。

二、工作分工

市局承担风险管理的科室负责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方案制定,收集、汇总全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或不合格样品后续处置情况及结果等相关信息,负责全市食品抽检工作考核;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局食品相关科室负责涉及本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及抽检工作的协调、落实,收集、汇总本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相关信息。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负责国家省市三级抽样、送样统筹工作,收集填报抽样信息和检验数据;汇总全市监督抽检结果,形成分析报告;组织问题样品或不合格样品的核查与查处;负责县区级(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业务指导、培训。各县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本辖区食品流通消费环节抽样、送样任务。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及有关承检机构负责食品生产环节抽样,并实施相关样品收样、检验、结果报送等工作,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安排专人负责配合稽查支队做好相关抽样工作。

三、抽样检验

(一)时间安排。原则上全年均衡分配,国家级、省级抽样时间拟安排于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首月即4月、7月、9月三个月抽样(节令性食品,如绿豆糕、粽子、月饼除外),市级抽检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分季度安排,食品消费环节分月度安排。2016年12月10日前完成全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附件1、2、3)。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1个半月开展。专项整治抽检及抽检计划调整,由市局按有关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二)区域分布。抽样区域应覆盖全市各县区(开发区)以及25%的乡镇和行政村。同时,突出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生产环节抽样应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92家(获证共601张)至少覆盖1次。食品流通环节采样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食品消费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小型餐饮、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抽样时,除了乳制品外,其他抽样品种应避免出现与国家级、省级重复抽检。2016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或问题样品,2016年实施跟踪抽检。餐饮食品以餐饮服务单位加工自制产品为主。

(三)样品规定。采样时应严格遵照省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以及《省2016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规定,采样量应满足检验、复核、留样需要。抽样时,原则上1个食品生产企业在同1个获证单元内抽取1批次样品,最多抽取3个不同产品各1批次样品;对于乳制品生产企业可根据任务情况合理安排增加抽样频次。1个食品经营单位原则上最多抽取3个不同产品各1批次样品。1个餐饮服务单位只抽取1批次样品。

(四)检验单位。食品消费环节样品检验全部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承检,流通及生产环节样品检验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及相关机构承检(附件4)。承检单位应严格按照省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以及《省2016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收样、检验、结果报送等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样品2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节令性食品检验应在收到样品1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承检单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后处理。承检单位发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并签发检验报告后24小时之内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开展执法检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报告省局。对于其他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市局收到承检机构的报告后,涉及监督抽检项目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处理;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按照省局《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核查处置流程(试行)》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问题样品核查处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分别于2016年7月10日、12月10日前向市局相关科室报送《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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