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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管理企业奖惩办法

时间:2015-11-16   来源:说说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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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管理企业奖惩办法(一):市容环境管理办法

益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07-10-8 16:00:00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7〕1号

《益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马勇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益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公安、规划、城管执法、工商、卫生、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批评、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得超越职权执法,滥施处罚。

第七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建筑物、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和标志的设置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沿街建筑物及高层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并按规定设置外射灯、轮廓灯、霓虹灯等亮化设施。

第十条 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廓和窗外,不得吊挂或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沿街施工现场,应设置护栏和围挡,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流出场外。施工场地出入口应进行地面硬化,严禁车辆带泥进入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遮盖。

第十三条 在街道设置市政、公用、交通、电力、电信、邮政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污水不得流入街道。树木、绿篱、花草枯死、损坏的,应及时补栽。

第十四条 禁止擅自在街道两侧进行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店外经营。

集贸市场应设施完好、整洁,界限清楚,标志明显。经营者不得越界经营。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读报栏、招贴栏、霓虹灯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内容健康、外形美观。主办单位应及时维修、刷新或清除。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除在国家规定的节日和全市性活动期间悬挂庆祝标语以外,临时在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宣传品的,应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撤除。在国家规定的节日和全市性活动悬挂的标语,应在节日和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撤除。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开挖道路施工作业,应设立醒目标志。作业结束,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在市区运行,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

第十九条 街道两侧设置的停车场地,应有明显标志、界限,设置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各种车辆应有序停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作,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无害化处理场、环卫工人工作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生活小区、集贸市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应根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

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的面积和位置。 第二十二条 公共厕所应设置明显标志,昼夜开放,专人管理,保持内外整洁。需要收费的,其收费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核准,所收费用用于公共厕所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保证完好有效。

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按重置价补偿。

第二十四条 城市街道实行全天保洁,主要街道应适时洒水降尘。

集贸市场、铁路沿线、河道、明渠和河湖水面、公共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

公园等公共场所,由其所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清扫作业应避开人流高峰时间,不得影响交通。

严禁向花坛(池)、绿化带、污水井、雨水井、河渠扫入或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沿街个体从业者,应负责其单位内部和门前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遇有降雪,沿街单位和居民户应按划定的区段及时清除积雪。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及时清除主要交通路口等重点地段的积雪。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垃圾站点当日集中的垃圾,应当日清运,装运现场必须清扫干净。

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送。

第二十八条 城市垃圾清运实行统一管理。城区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清运单位有偿代运,或者按规定组织垃圾清运车辆自行运输。自行组织垃圾清运车辆的,应当到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运输。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以及各单位自备的垃圾清运专用车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编号。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应在竣工验收时清运完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建设、电力、电信等建设与养护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处遗弃、倾倒或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第三十二条 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街道和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泼污水,随地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不准焚烧落叶、枯草、废旧物品和在街道两侧冲洗车辆。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

可处以警告、罚款。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街道和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泼污水,随地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乱倒垃圾污物的,每次处以十元罚款。

(二)焚烧落叶、枯草、废旧物品等,每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三)在街道两侧冲洗车辆的,每车次处以二十元罚款。

(四)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每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擅自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建筑装修占道,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每次处以五十元罚款。

(六)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影响城市市容的;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每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七)不按规定地点、时间、方式倾倒垃圾的,每次处以五十元罚款。

(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九)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垃圾,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每次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临街工地不设护栏围挡有碍市容观瞻的,施工用水流出场外的,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遮盖,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每处处以一百元罚款。

(十一)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擅自在城区设置禽畜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市容环境管理企业奖惩办法】

(十六)擅自饲养禁养的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

市容环境管理企业奖惩办法(二):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X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城区环境,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文明城市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精细化管理城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集贸市场、施工现场和户外广告、牌匾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所构成的外部景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成区、规划控制区,本县建制镇、中心镇。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市貌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坚持城市建设与科学管理并重、部门管理与社会参与互补、从严管理与公共服务兼顾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二章 广告牌匾管理

第七条 广告牌匾设置标准及要求

(一)门店牌匾设置要求及标准

1、所有门店实行一店一匾,不得设置多余的牌匾。

2、不准设置竖匾或其它影响市容观瞻的广告牌匾。

3、广告牌匾的内容必须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4、同一建筑物牌匾底色与楼体颜色相协调,不得出现较大反差。

5、同一建筑物(含相连接建筑楼体)牌匾规格、尺寸要做到协调统一。建筑物侧墙、二层与一层之间均不得设置门店牌匾;严禁牌匾重叠设置。

6、牌匾材质应采用铝塑板、亚克力板或彩钢板等高标准安全美观材料,尽可能安装LED等亮化设施。

(二)其它广告设置要求及标准【市容环境管理企业奖惩办法】

1、楼顶牌匾必须是霓虹灯形式,或采用金属材料的镂空字体,字体完整,并安装亮化设施。

2、凡在城区内临街悬挂标语的,须经县城建监察大队批准,并规定悬挂时限。残损和到期的,设置单位应及时摘除。

3、流动广告车单节车体长度不得超过4米,车体后不得拖挂。

4、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和街道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各类非法小广告,现有的非法小广告由责任人(设置人或本体物所有权人)全部清除。

第八条 设置广告牌匾必须报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未经审批或未按照规定设置广告牌匾的,由监察大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大型(任意边长超过4米)户外广告牌匾的,由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临街悬挂标语或超过悬挂期限未摘除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标语、广告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第三章 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九条 建筑物临街一侧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阳台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临街安装空调高度应在2米以上,防盗窗不能超过墙体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棚、晒衣架等附属物;外墙瓷砖脱落的要重新补上,外墙涂层污损、陈旧的必须重新粉刷;临街建筑严禁破墙开店、改建阳台,楼顶加层。

第十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现有户外装修或设施,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按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过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城区内设立车辆冲洗点。凡需设立冲洗点的,必须报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车辆冲洗点须进院作业,并设沉淀池,冲洗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主次干道临街不得设立废旧物资收购点。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两测利用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

进行户外装修,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装修立面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款;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的,每平方米每天处以50元罚款;城市道路两测沿街建筑物吊挂物品或阳台堆放物品超出护栏的,处以10元以上50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区内设立车辆冲洗点和废旧物资收购点,依法予以取缔。

【市容环境管理企业奖惩办法】

第四章 摊位管理

第十四条 摊位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1、凡有营业用房的商店,必须坐店经商,物进门、货上架,严禁店外设摊、堆放物品;严禁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严禁用高音喇叭、音响等办法招揽生意;严禁在店面前搭设雨棚、阳棚等。

饮食店不得向街道和公共通道排放油烟、污水。修理、焊接、餐饮等行业手续齐全后须封闭经营,不准在人行道上自行作业或设置附属物。

2、城市主干路两侧和交通要道禁止开办集贸市场、设置摊点。其它道路两测开办集贸市场和设置摊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按有关规定审批。

3、所有摊点要按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营业。不得超占、

市容环境管理企业奖惩办法(三):2014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第1篇: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长沙县市容管理条例》和长沙县环境建设工作要求,及镇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精神,为加强我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切实改变村中环境卫生面貌,确保村健康生活,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在全村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整洁、优美、人性化”的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我村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建设和谐宜居环境,使村民健康水平得以提高。

二、组织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

组长:陈群芳

副组长:李季武

成员:李世平、罗自立 、吴琼英

同时,建立和健全组织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加强环境卫生工作协调、配合,明确责任主体,完善检查、考核制度,强化专职保洁员和环保专干服务意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创建工作规划、落实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到卫生工作每月有计划、有总结、有检查记录。

2、完善卫生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环境卫生清扫制度、保洁员制度、卫生检查制度、牲畜棚圈的卫生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维护管理制度及卫生检查评比制度,不定期组织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对卫生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和互检,并用多媒体进行演示。

3、深入开展“省级卫生村”、“市级卫生村”创建,根据县有关文件,做好20XX年巳被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养猪场退出该区养殖的协调工作。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开发和利用宣传工具、宣传渠道,增强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yl/18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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